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26号--关于批准对霍山石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26号--关于批准对霍山石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9.03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26号

•【施行日期】2007.09.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26号)

关于批准对霍山石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霍山石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霍政秘[2006]49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安徽省霍山县太平畈乡、太阳乡、上士市镇、漫水河镇、大化坪镇、落儿岭镇、诸佛庵镇、佛子岭镇、黑石渡镇、磨子潭镇、东西溪乡、单龙寺乡等12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保护范围内海拔高度300至900米,阴凉湿润通风的环境。栽培基质为花岗片麻岩,石层厚度大于20厘米,岩石呈微酸性,pH值在5.0至6.5之间。

(二)栽培技术。

1.繁殖方法:

(1)种子组织培养,从生长健壮的植株上采收的果实,进行组织培养。

(2)分株繁殖,从生长3年以上的母株进行分株繁殖。

2.种植规格:组培苗栽种密度不大于1000株/平方米;分株栽植密度不大于500株/平方米。

3.肥水管理:以有机肥为主体基肥,生长期配合喷施页面肥,如遇干旱天气,及时灌水。

4.采收:每年9月至12月采收第3年的植株。采摘标准为去老留新,形状、大小、色泽一致,鲜茎采回后进行加工。

(三)加工工艺。

鲜茎采摘→毛火→理形→足火→摊放→复火;所有加工必须用手工。

(四)质量特色。

1.外观特征:枫斗色泽暗金黄,螺旋形卷曲,条长不大于4cm,直径不大于0.4cm。

2.理化指标:水份不大于13%,多糖含量不小于6.8%,总生物碱含量不小于

0.025%。

三、专用标志使用

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安徽省霍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霍山石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

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