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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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摘要如今,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生产力在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随之增多,这一现象在民商事领域特别是侵权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着重从经营者和社会组织者,学校对学生,产品安全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对旅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旅行社、体育比赛组织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学校对学生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部分将产品安全的保障义务从提供产品前,产品销售过程中和提供产品后这三个流通顺序进行分析。

关键词侵权法公共场所适用范围安全保障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57-02

如今,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生产力在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随之增多,这一现象在民商事领域特别是侵权案件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于这些场所人员密集,空间相对开放,因此发生侵权的事件比较得多。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中对于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时的侵权责任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随着各国加强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我国的诸多学者也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比较广,笔者着重从经营者和社会组织者,学校对学生,产品安全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经营者和社会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近年来在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发生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经营者和社会组织者规定了与之相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和社会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旅馆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体育比赛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馆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馆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大体上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旅馆对消费者人身方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馆的经营者应对在其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人身方面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安全出口的设置,经营场所内摄像头的设置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等等),配备数量足够且合格的安保人员。

第二,旅馆对消费者财产方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尽管我国

《合同法》关于旅馆对消费者财产方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旅馆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范围内的消费者财产损失承担必要的责任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二)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建设要达到国家的相关

标准,同时还要实现操作风险的规范化管理。第二,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加强安保人员的管理的同时也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包括:排除危险,保护和救助等义务。旅行社在给旅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同时,应对潜在的危险予以警示,对于旅客受到的伤害应给予及时的救助。第二,告知义务,即旅行社应当如实告知旅客关于旅行计划的详细信息。

(四)体育比赛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体育比赛活动与其他活动不一样,因为他本身就会存在参赛者可能受到伤害的风险,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体育比赛组织者对于其任何行为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体育比赛活动组织者的行

为为危险的发生创设了条件,就应当推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和未认识到的可预见到的风险,并因此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体育比赛活动的组织者为了保障运动员和观看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选择适于比赛活动的场所,并且场所内设备的设置要以保障运动员和观看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

标准。

第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体育比赛活动的组织者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做:(1)加强比赛场所内治安秩序的维护,严禁危险品的进入,对于严重破坏比赛秩序的参加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制止。(2)建立健全相应的医疗救助机制,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第一时间对需要救助的运动员和观众给予及时、合理的救助。

(五)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当今社会,人们之间的业余生活丰富多彩,郊游、社区活动、展览会等各种聚会活动充满了人们的生活。在这些过程中,活动组织者对于活动参加者也负有一定程度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学校对学生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40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侵权时,学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教育义务,这是学校对学生的最基本义务,学校要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综合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二,组织义务,这是指学校应对学生组织一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并对其组织的活动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活动组织者的选择,活动场所的选择,活动内容的安排以及学生进行活动时的有效监督等。

第三,危险管理的义务,这是指学校应该对其校内的设备设施,包括体育活动设施,教学实验器材等进行妥善管理,规范操作,安全适用,以防止危险的发生。

第四,保护的义务,学校应对在校的学生保障其人身安全以防止第三人的侵害。

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学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进出校门的登记制度;学生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校内安保人员的巡查等多个方面。

三、产品安全保障义务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责任保障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以保障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根据产品在交易流通中的顺序,我们将产品安全保障义务划分为:提供产品前的安全保障义务、产品销售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产品销售后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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