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总结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天安保险公司并未侵犯原告方任何权益,和反诉原告间也不存在合同上的联系。因此反诉原告要求天安保险公司要求对其直接赔偿没有事实根据。

其二、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马峰、齐耀在天安保险公司的理赔已决终结,且其已放弃对本案被告(反诉人)张敬辉、刘先龙的车辆等损失及原告的人伤损失。因此,反诉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毫无依据。

其三、天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影响反诉人的任何利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反诉人应直接向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赔偿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反诉人主张损失大部缺乏客观基础和证据支持。

其一、事故认定书附带处罚决定书,证明了反诉人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违反《道交法》相关内容的处罚予以认同并交纳了对应的罚款,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对交警队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因此,

反诉人在庭审中提出的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纯属狡辩,请法院不予认可。

其二、停运损失费明显不合理,简单7700元的换件修理需要26天,明显有悖于常理,且证明加盖修理厂发票专用章,证明用章混乱,也属无效证明,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交通费损失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交通费票据大量连号,且无乘车时间、起始地点,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疑,请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无论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者损失中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赔偿责任。即便本案中,天安保险公司承保可相关保险,也不承担该部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反诉原告起诉天安保险公司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反诉原告对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