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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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1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1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总结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方的诉请缺乏客观事实和证据支持,诉请金额明显不合理。

其一、医疗费用项目,庭审中原告方提交证据中医疗费票据仅25400元,而诉请金额高达32000元,诉请金额与两次开庭提交证据明显不符。

而且并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治疗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证据。

因此应当认为该部医疗费损失证据不足。

其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诉请金额过高,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仅对原告的户籍情况进行举证,证明原告户籍为农业户口,而且诉状上原告也自认其居住地为农村。

因此应当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农村。

从另一方面来看,原告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城镇居住和在城镇取得劳动收入的证明。

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赔偿,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还请法庭注意的是,原告方在事故发生时年仅17周岁,尚未成年,未能取得劳动报酬,因此不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和要求。

与此同时,原告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也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交通费用项目实属虚构,交通费票据开具日期为事故发生后1年之久,而且不显示相应的乘车起止地,重点是发票上显示行业分类为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与其证明方向明显不符,更不能证明与本案有任何关联。

因此,交通费不应得到任何支持。

其四、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

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虽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驾车负全部责任,但庭审中原告也承认是自愿以给付好处为前提搭乘货运车辆,明知货运车辆为危险运输工具,在本案中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原告具有一定过错情况下,应当从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其五、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难以确保客观公正。

原告的伤残鉴定系原告委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机构,是原告方单方委托选择的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且应通知事故当事人依法选择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伤者可以针对其人身损害情况提出赔偿,如果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伤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提起诉讼需要有代理律师及代理词,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应该如何书写呢?下面由赢了网为您举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被告XX中心小学、X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诉请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1)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疏于管理以及对其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造成[/b]首先,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的监督管理不严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XX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的行为与学校对其教师日常疏于监督管理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前因。

而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学校应有义务督促其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和纪律,督促其工作人员合理地执行职务,本案被告学校没有尽到此种督促管理之责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被告学校应当承担对教师监督管理不严的过错责任。

其次,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校内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本案的事实是:原告购买早点的摊位是在学校后大门口处,也就是说原告要走出校门才能买到早点,即表示原告脱离了被告学校的监管范围,才有了原告购买早点返回而导致了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员:受平罗县XXX援助中心的指派,我担任本案XXX的代理人。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XXX有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XX经济损失44394.12元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XXX驾驶的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但被告任红旗未投保该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二、原告经济损失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当由被告任红旗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经X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X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X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故被告XXX应当在其承担的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经济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告方代理词(参考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告方代理词(参考范文)

代理词审判长: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保险公司既是交强险的保险人,又是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人的情况下,基于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原告与第一、二被告按过错责任承担。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正案)规定,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庭审查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即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害2000元。

同时,本代理人认为,对于受害人,只能以总额12.2万元为责任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不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分项进行限额,。

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分项进行限额的观点,是曲解了第76条的立法本意,没有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有违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

2、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商业第三者的保险责任,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6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我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此法条从正反两面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而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侵权而获得非法利益。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庭审查明,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是20万元。

3、原告作为受害人,对要求的损失赔偿,可以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请求保险公司分别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和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涵,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表原告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贵庭提出此次诉讼。

在本次代理词中,我将就本案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所请求的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案情简介本案的原告为xxx(姓名),被告为xxx(姓名)。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遭受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

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并且遵守了交通规则。

被告由于违反交通规则,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直接导致了原告的伤害。

二、事实依据根据现场勘查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事实依据:1. 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的车辆产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

2. 原告因为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头部脑震荡。

3. 事故后,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均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限制。

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此案中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 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

四、赔偿请求鉴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次代理词请求法庭按照以下方式判决:1. 被告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检查、手术等费用,以及接下来的康复治疗费用。

2.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的伤残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伤残导致的身体功能损害和生活困难。

3.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事故导致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

4.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五、总结陈述本次代理词中,我已经呈现了本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赔偿请求。

我们要求贵庭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以便让原告得到应有的赔偿,并使其能够恢复身体和精神上的健康。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代表本案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争议,依据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能够全面、公正地审理此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本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

被告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不幸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依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车辆检测等客观证据,依法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被告在事故中承担(具体责任,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并对双方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与评估。

二、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我们充分尊重并认可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

该认定是基于专业判断、现场证据及法律法规的综合考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

即便被告承担一定责任,我们也注意到原告在事故中可能存在的过错行为,如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因此,恳请法院在责任划分时,充分考虑原告的过错因素,合理减轻被告的责任。

具体而言,原告在事故中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或发生。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原告行为,合理调整责任比例。

三、关于赔偿金额的代理意见我们同意依法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但赔偿金额的计算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每一项赔偿项目均有合法、充分的证据支持。

具体赔偿项目的异议:1.医疗费用:我们要求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进行逐一审查,剔除不必要的、不合理的费用,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

2.误工费:原告需提供充分的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其实际收入损失。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车辆损失费:我们愿意承担合理的车辆修理费用,但请求法院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意见,对过高或不必要的修理项目及费用进行调整。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代理人,我代理的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根据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我将就本案作出以下陈述和要求,详细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10日晚10点左右,驾驶小汽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期间,因被被告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王某违法操作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李某躺在手术台上已经40天了,经鉴定,尚需进行长期恢复治疗。

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并由此导致高额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原告李某是否存在部分过错,是否应在赔偿中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的损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

二、原告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争议焦点,原告向贵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2. 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缓解原告心理上的痛苦;3.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三、证据支持为了证明原告的主张,我们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事故报告,证明被告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王某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 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了身体上的损害,并且已经承受了巨额医疗费用;3. 证人证言,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原告李某的行为没有过错;4. 专家鉴定报告,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

根据上述证据,我们认为被告公司存在过错,并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原告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应当获得全额赔偿。

我们请求贵院根据证据规定的相应法律规范,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四、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我们依据以下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请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遭受人身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代理词(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代理词(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代理词(附法律依据)
尊敬的法官:
本人系×××路口某小区业主,因业务需要使用单位车辆,于××
年××月××日,行至××路口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我方车辆损
毁并造成一定人员伤害。

经了解,我方遵守交通规则,对于本次事故,他方负有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本人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理赔,但由于赔偿款
数额较大,保险公司迟迟未能进行赔偿。

考虑到自己只是普通业主,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条例领域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于是本人便选择了请律师代为处理此事。

本人委托的律师,均具有执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对于
民事赔偿案件有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庭
上充分维护我们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律师代理诉讼暂行规定》的规定,律师代
理赔偿案件合法合规。

在此,本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恳请法庭支持我们的独立诉讼权利。

请法院判定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我们的车辆损失及人员伤害费用。

此致,敬礼!
代理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日期:××年××月××日。

交通损害赔偿代理词

交通损害赔偿代理词

交通损害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
我代表我的委托人,对于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害提出了赔偿申请。

在此,我将简要陈述我的理由和论点。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根据事故的过失程度来确定。

在本案中,我委托人是作为被害方,因对方驾驶人的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目击证人证词,清晰地表明对方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

因此,对方驾驶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二,根据我委托人的医疗证明和相关医学报告,可以清楚地证明他在事故中遭受了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这些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精神痛苦、生活质量下降等。

根据我委托人的所有损失材料和经济报告,这些费用是可以明确计算并提出合理赔偿请求的。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委托人还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金额,以弥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这包括修复或替换车辆、车辆价值减少、车辆使用价值减少等。

最后,基于以上论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我请求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为我的委托人做出公正和公正的裁决,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

感谢法庭对本案的关注和仔细考虑。

以上就是我代表委托人进行赔偿申请的决策理由和论据。

感谢各位的聆听。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争夺保险赔偿权)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争夺保险赔偿权)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争夺保险赔偿权)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贵庭提交此交通事故案代理词,希望能
够争取到应得的保险赔偿权。

案情介绍
此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我的当事人作为被告,与对方保险公
司之间产生了保险赔偿的争议。

以下是事故经过及相关的重要事实:
1. 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15日,地点位于XX市某路口;
2. 我的当事人驾驶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
3. 对方驾驶车辆违规超速,并且未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导致
事故发生;
4. 事故造成我的当事人车辆损坏严重,且导致其身体受伤。

法律依据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对保险条款的解读,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应当享有保险赔偿权。

以下是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的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对于事故责任在对方的情况下,我当事人应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2. 根据我所查阅的保险合同,提供了明确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条件,事故责任明确在对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向我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赔偿。

辩护观点
我将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证明其应当获得保险赔偿权:
1. 我的当事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违规行为,是对方的超速和不合理驾驶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对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3.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我的当事人符合保险公司赔偿的条件。

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请求贵庭予以支持和保护,判决保险公司向我的当事人提供应有的赔偿,并确保公平公正。

此致
代理人:[你的姓名]
日期:[日期]。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原告方的代理人,谨代表原告就本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法庭提出申请。

本案中,原告遭受了被告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身体损害,并且我们认为原告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本次诉讼中,我将展示证据并陈述相关法律依据,以证明原告对赔偿的合理要求。

首先,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原告在被告的过失行为中遭受了明显的身体损伤。

根据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原告的损伤包括但不限于骨折、脑震荡和严重软组织创伤。

这些损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导致他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这些损害是显而易见且有法医鉴定证据支持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原告应该获得赔偿。

其次,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人因过失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以被合理地认定为过失行为,因为他未能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原告的损伤发生。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就赔偿数额提出合理的请求。

根据原告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作损失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损失,我们得出了一个合理且详细的损失清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作损失以及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的请求金额是经过充分计算和比较类似案例的综合考虑的,完全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合理期望的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依据来支持我们的请求,而且我们的诉求也是完全合理和符合法律的。

我们相信法庭会依法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正义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法官先生/女士的审理!代理人:XXX。

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代理词标题: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代理词简介:本文为保险公司代理词,旨在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服务和责任。

正文: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保险公司作为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理人。

我们深知交通事故对您可能造成的困扰和不便,因此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作为保险公司,我们的责任是确保您在交通事故中获得应有的赔偿,并协助您解决相关的问题。

我们的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熟悉法律法规,了解保险行业的最新动态。

我们将尽一切努力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我们将采取以下步骤:第一步:收集证据我们将与您合作,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我们了解事故的经过和责任的归属。

第二步:文件处理我们将协助您填写保险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的文件。

我们会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

第三步:索赔处理一旦我们收到您的索赔申请,我们将立即展开调查并与相关方进行联系。

我们将与对方保险公司、律师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步:赔偿协商我们将与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争取为您争取到最佳的赔偿金额。

我们将根据您的损失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并确保您得到公正的赔偿。

第五步:咨询和支持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我们将随时提供咨询和支持。

我们的服务团队将回答您的问题,解决您的疑虑,并及时向您提供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们深信,通过我们的专业代理,您将能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最好的解决方案。

我们将全力以赴,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减轻您在这个困难时期的负担。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与您的合作,并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谢谢!保险公司代理人注: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公司实际服务为准。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2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2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因张长军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后简称“天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我们作为被告天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活动。

现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原告所诉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赔偿损失问题。

(一)原告所诉请的三者损失无法确定系因交通事故其依法所应承担赔偿责任所形成的损失。

其一、原告所称对三者的58900元损失中,五份条据不能说明该费用支出系支付给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的赔偿款。

首先,该五分条据上显示为借款。

借款本身即说明不是赔偿款。

其次,条据上的借款人不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据此不能确定系向受害人支付。

第三,条据上也不能显示提供借款者是原告。

因此,原告所举证据不能确定系支付给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款。

其二、即使视为原告支付给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款,该赔偿数额也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确定系原告方依法所应承担的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款。

原告庭审中仅仅举出了上述借款条据,而未提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损失的任何证据。

因此无法确定该5万余元款项不一定是原告依照法律规定所应当赔偿给受害人的款项。

其三、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起诉本案原、被告时,被告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相关赔偿款,原告方未向受害人提起返还等要求,也未要求与受害人所得赔偿进行抵偿。

如果原告方确实为受害第三者支付了上述款项,也应认定系原告方的自愿行为,不应再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

综上可知,原告方所称的5万余元款项无法确定系因交通事故其依法所应承担赔偿责任所应支付的款项。

(二)原告诉请不符合三者险承保范围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这一法定定义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赔偿的当然不属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意见(共5则)

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意见(共5则)

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意见(共5则)第一篇: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审判长、审判员: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受XXX、XXX、XXX委托,指派我担任XXX 诉李X、高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代理人,就本案事实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基本事实2010年4月4日被告李X驾驶XA3R833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广线高速公路826KM+424.3M处时,因超速行驶,且在变更车道时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车辆与原告XXX驾驶的XACB163号轿车受损。

后交警部门做出《X高一9公交认字(2010)第00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被告李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XXX、XXX无责任。

并于2010年4月25日,被告李X 与原告XXX、XXX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由被告李X赔偿原告XXX、XXX医疗费21275元,误工费3400元,随车物品损失费28247元,合计52922元;XABC163号轿车维修费用由被告李X承担。

后原告XXX 向被告李X提供了索赔的全部票据,被告李X收到后至今未赔偿原告XXX、XXX、XXX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费用。

二、被告李X应当立即履行《调解书》。

2010年4月25日被告李X与原告XXX、XXX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调解书》并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交警部门依法对原被告双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都在依法作出的调解书上签字,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损害赔偿调解书》合法有效,并在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原告XXX要求被告李X履行《调解书》合法合理。

被告李X有义务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赔偿原告XXX、XXX的医药费21275元、误工费3400元、随车物品损失费28247元、修车费100000元,共计152922元。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委托人姓名的代理人,参与本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的经过。

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委托人姓名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不幸。

当时,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场景。

这一事故给委托人姓名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创伤。

身体方面,列举委托人所受的具体伤害,包括受伤部位、伤势程度等,经过治疗过程和时间的治疗,虽然病情有所稳定,但仍留下了后遗症或后续需要的康复治疗。

精神上,描述委托人因事故所遭受的心理压力、焦虑、恐惧等情绪问题。

接下来,我们谈谈责任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明确指出责任方以及其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在本次事故中,详细阐述责任方的过错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项目和金额,我们主张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费委托人姓名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这些费用包括详细列举各项医疗费用的明细,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并提供相应的票据和病历作为证据。

二、误工费由于受伤,委托人姓名无法正常工作,从受伤时间至恢复工作时间,共计误工时间。

委托人姓名的月收入为具体金额,因此误工费应为计算得出的误工费金额。

三、护理费在委托人姓名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专人护理。

护理费按照当地护理费标准计算,共计护理时间,护理费总计具体金额。

四、营养费为了促进身体的恢复,委托人姓名需要加强营养。

根据其伤势和恢复情况,营养费主张具体金额。

五、交通费在治疗和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委托人姓名及其家属产生了交通费用,包括列举具体的交通方式和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六、残疾赔偿金委托人姓名的伤势经鉴定构成残疾等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应为具体金额。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事故给委托人姓名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使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恐惧、焦虑和痛苦之中。

我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以弥补其精神上所遭受的创伤。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标准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标准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标准合同模板)
甲方:***公司或个人
乙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____律师所接受本案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律师,出庭履行代理职责。

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_________________
一、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认为自己所承担的比例过重。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知道了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有一定的过错。

若非原告不顾红绿灯的状况而通行,货车司机则不会撞伤原告。

因为被告为货车而原告为自行车所以我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可是对于责任的比例承担上有异议,况且当该事故发生时货车司机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急救。

所以被告认为我们仅应承担60%的责任,其余40%由原告承担。

二、诉求各项损失与事实有较大差异,依法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是给予考虑,并希望采纳。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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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总结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天安保险公司并未侵犯原告方任何权益,和反诉原告间也不存在合同上的联系。

因此反诉原告要求天安保险公司要求对其直接赔偿没有事实根据。

其二、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马峰、齐耀在天安保险公司的理赔已决终结,且其已放弃对本案被告(反诉人)张敬辉、刘先龙的车辆等损失及原告的人伤损失。

因此,反诉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毫无依据。

其三、天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影响反诉人的任何利益。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反诉人应直接向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赔偿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反诉人主张损失大部缺乏客观基础和证据支持。

其一、事故认定书附带处罚决定书,证明了反诉人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违反《道交法》相关内容的处罚予以认同并交纳了对应的罚款,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对交警队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因此,
反诉人在庭审中提出的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纯属狡辩,请法院不予认可。

其二、停运损失费明显不合理,简单7700元的换件修理需要26天,明显有悖于常理,且证明加盖修理厂发票专用章,证明用章混乱,也属无效证明,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交通费损失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交通费票据大量连号,且无乘车时间、起始地点,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疑,请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无论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者损失中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赔偿责任。

即便本案中,天安保险公司承保可相关保险,也不承担该部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反诉原告起诉天安保险公司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应当依法驳回反诉原告对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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