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学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具体名称。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性质是:由举办者姓名/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培训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具体登记机关名称;本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是: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姓名/名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培训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具体金额元;出资者:出资者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具体金额。
第九条本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具体培训课程 1;(二)具体培训课程 2;(三)具体培训课程 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培训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X人。
理事会(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培训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培训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该模板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和运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指经批准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章程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本章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部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筹建、运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学校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体经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学校应依法获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学校应聘请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教师,并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应落实每位学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情况、成绩记录等,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学校的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依法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监督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培养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员进行考试或评估,及时反馈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习指导和辅导。
第四章学校的质量保障第十五条学校要制定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积极引进企业教师和实训场所,提升学员的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学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员的投诉和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法律意见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法律意见现有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律意见一、集团基本情况: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
二、面临的政策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实施细则》、《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三、集团面临的选择1、根据政策文件现有民办学校应选择申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许可证。
(具体见《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26条)。
正是基于以上规定,集团须明确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的性质。
法律建议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XXX可以定义为营利性性质,关怀成长协会定义非营利性质。
2、如何区分这二种划分的法律后果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系在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实施前已成立(请根据具体成立时间确定学校分类)。
(1)关于出资人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营利性与非营利的选择,出资人均无权主张出资系个人所有。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
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
其次,从投资款的归属看,根据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这里明确了,民办学校财产属于法人财产,其所有权归民办学校所有并受法律保护。
因此,从法律上分析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XXX对学校财产具有法人财产权,不在属于个人。
学校的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出资不同于对营利性组织(如公司)的出资,对公司的出资意味着出资人可获得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一般通过股权表现)。
而根据前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2004年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行业规划、行政审批。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doc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凡是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需正规打印。
3.本表一式三份(含附件),正式批准后退还举办者一份。
关于举办青岛市即墨区××学校的申请青岛市即墨区教体局:为了XXXXXXXX(培训机构设立的目的等),现申请举办青岛市即墨区XXX学校,具体情况如下:一、可行性论证拟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办学特色与优势、拟开办专业及开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周边生源需求情况、拟年招生规模、办学形式等。
二、举办者社会组织举办者介绍一下组织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内容。
个人举办者介绍一下个人经历或者从事教育培训经历等情况。
三、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四、办学条件介绍下拟办培训机构位于XX区XX路XX号,办学场地面积,教室、办公场所情况,消防验收情况,师资情况,教育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五、内部管理体制培训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组成情况,运行机制。
培训机构内设机构情况,设XX处、XX处。
六、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机构注册资金由XX投入XX元注册。
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介绍一下。
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申请单位(人):(章)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青岛市即墨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培训机构名称:青岛市即墨区××学校(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培训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如青岛市即墨区海贝文化培训学校)。
第三条培训机构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路××号。
第四条培训机构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章程(试行,非学科类培训)(辅题:须载明机构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举办者第三章机构法定代表人第四章机构理事会第五章行政负责人(校长)和办公会议第六章机构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第七章机构监事(会)第八章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九章机构其他组织机构第十章教职工第十一章学员第十二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三章机构与社会第十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五章技术保障(线上培训)第十六章机构的变更与终止第十七章附则注:*为必须载明的事项;第十五章仅适用线上非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请剔除此章。
序言基本内容要求:1.机构简要办学历程;2.办学理念。
第一章总则基本内容要求: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2.机构名称和地址(含分教点);3.机构性质和办学宗旨;4.机构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机构制度,维护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机构中文名称:机构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机构地址:(地址应详尽,如:XX省XX市XX县(市、区)XX街XX号)机构网址:(如有可填)(以上信息应与机构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第三条*机构性质:(须载明:捐助法人)第四条*机构开办资金:(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者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金额为捐赠资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以一—形式出资,所占比例;(一)出资人民币——元,(二)出资人民币——元,以一—形式出资,所占比例;(三)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第五条*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如:办学层次是非学历教育;办学定位是指办学特色或机构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等)。
广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广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满足市民对教育培训的需求,特设立本机构。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广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服务市民群众的宗旨,依法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促进广州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机构的注册和运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本机构为非营利性组织,依照《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与广州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机构设有理事会、秘书处和办公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是本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人,成员不少于七人,任期三年。
第九条秘书处是本机构的日常运行机构,由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执行主任由理事长任命,任期三年。
第十条办公机构负责协助秘书处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机构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是指社会各界的自愿申请者,通过审批后享有本机构的权益。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审批后享有本机构的权益。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当遵守本机构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并享有本机构规定的权益。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会费,具体金额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本机构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和机构的日常运行。
第十七条本机构的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定期向会员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本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活动开展第十九条本机构可根据市民需求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培训班、实践活动、学术研究等。
第二十条本机构应秉持科学、客观、公正的理念,为广大市民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可以与相关的教育机构、专业人士开展合作,共同推动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
2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邯郸市永年区XX辅导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和地址学校名称为:邯郸市永年区XX辅导学校学校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XX镇XXXX小区X楼第三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遵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党的建设由区教工委或XX镇下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和河北省委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支持理事长工作,支持校长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三)做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等群众组织,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第二章学校办学宗旨、内容、形式、性质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制定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六条办学内容课程补习教育或艺术教育或舞蹈教育或书法教育或语言教育或美术教育或音乐教育等。
第七条办学形式业余办学,寄宿制或非寄宿制。
第八条办学性质学校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学校在邯郸市永年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九条办学规模学校建筑面积XXXX平米;计划招生X人,XX教学班,同一时段培训人数不超X人。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支持和规范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本省区域内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宗旨方针】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坚持教育公益性,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培优补差,发展素质教育。
第四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辖区内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有关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审批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教育培训市场投诉举报或巡查发现线索的归口受理和分派。
县级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党的组织】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置依据】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
培训机构办证流程
培训机构办证流程一、学校性质1.在申请办学资质前,先确定培训学校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2.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这两证办妥,才算是真正拥有办学资质3.非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民政局审批《民办非企业》这两证办妥,才算是真正拥有办学资质☑ 注意事项:1.通常在培训行业,我们都会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公司)。
2.《民办非企业》现在部分地区也可以选择盈利或非盈利。
二、确认办学指标1.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
2.如果有指标可以办理,就先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
3.再去街道办盖章。
4.最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
注意: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
☑ 注意事项:必须先确定是否有指标,有的地方就不受理《民办非企业》。
三、场地1.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2.面积:北京要求500㎡、上海要求200㎡、郑州要求300㎡。
3.租赁期:3年以上。
4.层高:早教、幼教在3层&3层以下,其他项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5.土地性质:综合OR办公。
☑ 注意事项:1.场地租赁时请注意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分办公,综合,民居,工业。
办公和综合可以申请改变性质为教育培训;其中综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国土资源部补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费,按每平方按年收。
2.居民&工业原则上不可变更(工业用地变更代价最大),具体资料可以翻阅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公示。
3.房屋本身构造,临近场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对审核有影响,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审场地再签租赁合同。
四、预核准1.场地OK后去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
2.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获得“筹办申请同意书”。
☑ 注意事项:1.此处要获得教育局签发的《筹办申请同意书》,切记:《筹办申请同意书》≠《办学许可证》。
2.“筹办申请同意书”并不是办学的法律依据,此时开课运营还是存在法律风险,需特别谨慎。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的需求,促进国民素质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设立本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学校是一家依法注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培训、教育和学术研究为主要职能,是走市场化发展道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开设适合社会需求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技术文化课程培训等项目,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贯彻社会服务理念,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的质量体系,以提高学员的获得感与满意度为目标,积极推进“普及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技能”的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财务处五个机构。
其中,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其他机构为学校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董事长为学校的最高领导,理事会是学校的重要决策机构,具有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职责。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学校的教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评价、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招生与就业处是学校的市场推广和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学校的市场推广、招生、就业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财务预算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经费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业务自收、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
学校承接各类培训业务,坚持市场化经营,实行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学校的财务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财务管控和风险控制,增强学校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学校的财务管理应建立明确的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资产保护,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学校稳健经营。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四条学校的教师应具备与所教授的内容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XXX。
第二条学校性质为个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美术、音乐、书法等艺术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为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为初等教育,办学形式为业余。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为邮编。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___和登记管理机关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为XXX。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___)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为XXX元;出资者为XXX,金额为XXX。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为等。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产生方式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哪些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组织、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实施科学管理。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职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学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第二章学校性质及办学资格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办学资格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定期进行办学资格审查,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由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部门等组成。
第九条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规划和决策。
第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承担校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处理。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师的选拔和培训、课程的开发和管理等。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
第四章学校招生与培养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招生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获得良好的学习成果。
培养方案应当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材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师资队伍,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招聘和培养计划,吸引优秀教师加入学校,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和技术水平,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依法创办本培训学校,现定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校”)。
第三条本校类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四条本校宗旨:为社会培养各行业领域人才,推广技能人才培训,提高人才素质,以适应市场需求。
第五条本校实行社会化招生,适龄公民均可报名学习。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教务长1人,具体设置由学校领导班子商议后在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上报经理层批准通过,并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校长是本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长经财务部门授权,可进行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八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理,协助校长处理各项工作,具体职责由校长分配。
第九条教务长是本校的教学主管,负责学校内部所有的教学工作,并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使本校的教学水平更上一层楼。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本校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各类学科的课程大纲和教学计划,着重培养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以适应市场对人才素质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校教学采用小班授课,根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为每位学员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教师要全面认真地评估学员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学员问题,调整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本校教学与考核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本校教师具有相应的教学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三条学生是本校的重要客户,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学生提供优质、全方位的服务。
第十四条学生报名入学须签订学校规章制度及《培训合同》,缴纳培训费,并提供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学生培训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扰乱教学秩序等),本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本校各项经费来自于学生缴纳的培训费用,以及社会上各种形式的赞助和支持。
民办非营运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营运培训机构章程一、总则本章程为民办非营运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制定,并依法执行。
民办非营运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制定,并依法执行。
二、机构宗旨机构的宗旨为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促进学员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研究能力和素质。
三、机构名称机构名称为:(在此填写机构的正式名称)四、机构管理组织1. 机构设立董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管理。
2. 董事会由机构发起人和其他具备相关经验的人员组成,每两年进行换届选举。
3. 董事会成员应当与机构宗旨和教育理念相符,具备高度责任心和良好的声誉。
五、机构课程设置1. 机构根据学员需求和教育发展趋势,制定适宜的课程设置。
2. 课程包括但不限于语言培训、艺术培养、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内容。
3. 机构应确保课程内容教学质量和学员研究效果。
六、机构师资队伍1. 机构拥有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包括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2.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关心学员的研究和成长。
3. 机构应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发展机会。
七、机构收费标准1. 机构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教育服务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2. 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费用。
八、机构财务管理1. 机构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2. 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会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财务记录的准确和可靠性。
九、机构安全管理1. 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学员在机构内的人身安全。
2. 涉及危险的设备和场所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
十、机构宣传和监督1. 机构应合法宣传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优势。
2. 学员及其家长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机构应公开联系方式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应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报批。
十二、附则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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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学校)
学杂费专户续约工作提示
一、续约日期
详见《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
(附件)。
二、续约地点
水城路68号(长宁区社区学院)1楼
三、续约材料清单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注:若机构已完成三证合一,以上3项证件只需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
4.办学许可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若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件
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7.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机构公章、法人章等印章
9.若机构学杂费存款资金使用有需补充的其他用途,请携带相关证
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2套,加盖公章)
长宁区教育服务业指导中心 2018.3.27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公司)
学杂费专户续约工作提示
一、续约日期
详见《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附件)。
二、续约地点
水城路68号(长宁区社区学院)1楼
三、续约材料清单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注:若机构已完成三证合一,以上3项证件只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正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5.若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件
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6.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机构公章、法人章等印章
以上材料请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2套,加盖公章)
长宁区教育服务业指导中心 2018.3.27
附件
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表一)
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表二)
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表三)
长宁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学杂费专户续约安排表(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