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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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摘要】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几点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深化建筑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及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已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并成为治理和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已经推行多年,但目前在招标投标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立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需要补充;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修改、完善和统一。多头立法、条块分割,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冲突,降低了法律的约束效力。我国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办法等规范性制度文件,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相关部委、地方人大及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来制定,由于各自角

度和立场不同,同时受部门利益影响,造成实际上的多头立法、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甚至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和抵触,部分部委和地方的招标投标文件与上位法《招投标法》相冲突,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

2.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权力集中

目前,在招投标市场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工作的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这就导致个别领导和工作人员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违规干

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招投标领域的这种腐败实际上是一种体制性缺陷引发的腐败。

3.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盛行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干预。但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严重,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设下道道难关,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企业。有些省份设置了省级的备案制度,到了地方市县还有备案制度,甚至还设置了行业的备案制度,除了对投标企业设置的备案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同样也设置了备案制度,使得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重点不在招标服务上,而整天忙于各类备案,导致整体的服务质量降低,没有达到预期的服务目标。地方保护主义行

为不仅直接破坏了项目招投标的秩序,同时也不利于工程建设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4.围标串标屡禁不止

“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设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盟。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广义上讲,“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狭义上讲,“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

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围标串标现实风险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少投标人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导致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

5.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

建设工程的评标办法中,投标人得分值一般由技术标分值和商务标分值组成。由于商务标中的企业业绩、信誉、人员等为投标人无法左右的因素,因此,投标人一般都把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报价作为投标文件的重中之重。作为决定投标人竞争能力的关键,投标人必须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斟酌研究以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目前,国内工程招标中,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为最大限度地规避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带来的风险,投标人必须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的计算或复核,其工作量相当巨大。同时,由于技术方案的先进性、经济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工期等,投标人须对此进行慎重研究。然而,目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个别所谓“政治工程”,招标单位往往迫于行政命令或其他方面所要求的工程进度的压力,将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规定刚好定在《招标投标法》的最低要求: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更有甚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几天,通知投标人设计文件或工程范围已进行变更,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监督不严,执法不力。由于没有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只能对企业过去工程的投标文件中的技

术方案或有关资料进行组合,从而使技术方案近乎于程式化、标准化,失去技术方案应有的针对性。

6.专家评标时间不足

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文件有3至6个,甚至更多。而对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数量很多。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而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甚至上百页,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评标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原则。

7.不平衡报价难以避免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的报价固定不变这一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法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一种投标策略,其目的是:早收钱,以利于中标人尽早收回资金并加大现金流量,减少货款利息及利息支出,甚至获得存款利息;多收钱,通过策略性地降低实际施工时数量可能减少的分项单价,提高实际施工实施时数量可能增多的分项工程单价,增收创利。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策略的运用将增加其收益,另一方面则势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投标人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下,会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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