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市建投公司
(2009年7月31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广大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百姓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也越来越高。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的腐败现象依然严重,并有发展的趋势。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纪检监察调研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09年全市纪检监察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市纪委监察局要求全面开展反腐倡廉重点课题调研活动。市建投公司作为我市投融资平台和城市建设的主力军,积极参加、认真组织此次调研活动,先后走访了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建委、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审计局、招标代理机构及施工企业等单位,通过对招投标市场的调查,以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服务和管理为切入口,深入剖析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腐败现象及其根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策。现将此次调研内容总结如下:
一、招投标中腐败现象
通过对招投标市场情况调查发现,招投标中腐败现象虽属个别,但危害极大,不仅严重干扰了招投标市场公平性,
更为严重的是它可能导致一座桥梁塌跨、一座楼房倒塌,导致众多生命丧失。近几年招投标市场中的腐败现象似有蔓延趋势。据有关方面统计,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约占1/3,其中,招投标环节商业贿赂最为严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现阶段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已成为工程建设市场化面纱下的“潜规则”。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与一般商业贿赂相比,具有行贿对象复杂、手段隐蔽、环节繁多、目的多样等特点。这种“潜规则”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影响了政府公共支出的投资效益。
1、招标阶段中行政主管部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一些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某施工单位的幕后老板或股东,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地进行招标投标,用自己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从专家评委上做文章,内定专家评委,未评而先定;利用资格预审设置“关卡”,提高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暗藏潜规则,监管形同虚设,从中坐收渔利。
2、建设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影响实质性招标
业主授意或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
评标结果。在评标过程中通过发表言论或私下做其他评委的工作,干预和影响评标的公平性;在招标资格预审、制订招标文件、评标等环节,以不正当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从中谋利;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仅在较小的范围或者本系统内发布招标公告。
3、评委专家不能恪守职业道德,“东倒西歪”
投标人在招标前通过各种途径接触评标专家,一些评标专家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在评标活动中,或有意发表有利于投标方的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人员,或给打高分;有的评标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评标工作;还有的评标专家出于私心,不严格履行职责,见风使舵,随意附和其他人的意见。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使评标“走过场”,致使徇私舞弊行为得逞。
4、代理机构缺乏职业道德,服务不到位
现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由政府事业单位改制而来,这种代理机构往往与某些行业管理部门存在挂靠关系,这种关系常常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难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使“关系”单位中标,或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重大偏差”;服务质量差、专业素质低,进入评标室的工
作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及时地提供法律或政策咨询服务,只是形式上的全过程参与,对评标中出现评审问题时,不能及时、科学、合理、合法地予以解释与澄清,而影响了评标结果,继而引发投标的纠纷、争议或投诉;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对招标代理工作必备的技术、管理、和法律等知识。
5、投标人受到上层人物的庇护,“优势”明显
由于建设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很多施工企业在招标开始之前,提前到主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拨款的部门与实权人物或经办人员进行所谓的“沟通”。这种“沟通”一旦成功,便会有如下优势:首先,能最早获得信息,做好“提前工作”,待项目真正招投标时,他们与业主已经“沟通”到位,“内定”或有了实质性意向,招投标便成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其次,依靠上层重要部门或关键人物,造成一种居高临下的效果,使旁人感到既合理又合法。如通过“沟通”上层某些专业机关的领导或专业人员,提出该项工程的特殊专业要求,并由相关部门出面提出只有某施工企业才能承建该项工程的“建议”。实际上,这些“建议”只不过是该施工企业意志的体现,是该施工企业与该机关一些人员先前私下“沟通”好了的。这些上层实权人物在滥用手中的大权时,自己当然也“财源滚滚”。这
正是权钱交易在当前招标投标中的具体表现,行政权力主体干涉招投标,滥用行政权力对招投标公平竞争进行干涉或限制的行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为数不少。
二、产生腐败的原因剖析
建筑领域的腐败的后果常常是“一个工程上马,一批干部落马”,而工程招投标活动是极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如何规范管理建筑市场、还招投标市场一片净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招投标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市场功能不健全。由于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二是工程招标投标和中标后监管力度不到位。招投标管理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 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
三是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不理顺。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
四是遏制行政干涉、地方保护主义制度不健全。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好多工程项目早已拍板定案,使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的完成招标活动。
五是责任主体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