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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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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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程承发包通常采纳招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招标投标被人们称之为“阳光工程”。采纳招投标方式发包工程项目,有利于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施工队伍并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然而,由于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还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依照笔者近年来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践,就目前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与大伙儿一起探讨。
一、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招标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部分条款不理解。如从发售招标文件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为20日,他们认为时刻较长不符合实际。这延误了他们的建设工期。招标单位一味压缩投标单位编标时刻,而不明白编标是件工作量大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编标时刻较短,不但标书质量低、准确率差,而且专门容易造成招标失败。在工作中因编标时刻较短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时有发生。
部分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前期手续,特不是确定招标方式时,以工期紧、迎接相关检查验收等理由,要求将公开招标变更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而招标后在还长一段时刻内仍未开工建设。还有部分建设单位缺少应有的招标前期资料,如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建设规划文件等,他们承诺保证在工程施工前补齐所缺资料。但他们不明白这些资料是招标所必需的资料,假如给他们如此操作,一是有损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给人以招标只只是是走过场的不良印象,;二是不利于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难以形成合力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治理。
进入评标现场的招标人代表人数较多。评标过程要求严格保密,这就要求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而有些地点在评标时,评标现场却围坐专门多招标人代表,这些人
在评标现场有的在谈天,有的不时向评标专家打听评标情况。他们在评标现场,一是阻碍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二是不利于工作人员组织评标现场并做好保密工作。评标现场围坐专门多招标人代表,一是招标单位领导考虑到多派代表参加旁听,以示公开;二是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管不严,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限制进入评标现场的招标人代表人数。
部分招标项目本能够确定中标单位,却被以“有效标不足三个”为由宣布招标失败。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而部分评标专家以“有效标不足三家”为由,建议招标单位宣布招标失败。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全部投标。这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全部投标,而不是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全部投标。既然是:“能够”而不是“应该”,那么评标委员会通过初步评审后,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那么评标委员会就不必否决所有投标,而能够向招标人推举中标候选人。因此,是否否决所有投标在于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依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部分建设项目,仍然规避招投标治理。这些建设单位认为招标费时费劲,手续繁琐,太苦恼,招标前置手续要求复杂,办理各项手续需交纳一定的规费。因此,他们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纳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以达到化整为零规避治理,或以其他各种方法躲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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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与对策
针对招投标双方不了解招投标法律法规之现状,应加强宣传,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一是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特不是新出台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文件;二是宣传于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咨询、答疑等服务形式,将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深入地向招标投标单位宣传,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为了增强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对外形象,巩固近年来招标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为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依法办事,按规操作。对应采纳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绝不同意其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应采纳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绝不办理直接发包。关于那些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让其接着办理前期手续,招标
前期资料不齐全的绝不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为了保证评标专家有一个安静的评标环境,同时为做好评标过程的保密工作,招投标监督部门能够执行凭证进入评标室制度。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一律凭证进入评标现场,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进入评标现场的证件由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发放给相关人员。
为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减少因重新招标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白费,同时为招标人尽早实施招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招标人能够同意该价格时,招标人能够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不必否决所有投标,假如评标委员会坚持要否决所有投标,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能够向其解释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关心其理解该条规定的精神实质。
联合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查处规避招标治理行为的力度。针对规避招标投标治理的现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主动做好与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强联动,上道程序未完成,下道程序不得办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建设治理运行机制,使规避招标行为难以既成事实。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