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经2016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9日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进一步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绿地、居住组团级以上的住宅区、地铁车站、滨水沿线以及大型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设施等地区的城市雕塑规划建设。
第三条城市雕塑密度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密度按总用地面积2.5座/km2控制,不足1座的按1座配置。
(二)居住组团级以上的住宅区城市雕塑密度按0.6座/千人控制,不足1座的按1座配置。
(三)教育科研设施城市雕塑密度按0.6座/千人控制。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每项目配置雕塑不低于1座。
(五)用地面积1公顷以上的大型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设施城市雕塑按每处不少于1座控制。
(六)滨水沿线地区城市雕塑密度按1-2座/km控制。
(七)地铁车站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设置。
第四条城市雕塑建设尺度应当按以下要求控制:(一)城市雕塑按尺度类型一般分为亲近尺度、自然尺度和超人尺度。
一般情况下城市雕塑尺度与空间尺度成正比关系。
(二)亲近尺度一般为高度在1.5米以下;自然尺度一般为高度在2-5米,表现城市雕塑本身自然的尺寸;超人尺度一般为高度在5米以上,用于特定环境中的某种特殊效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资助经费总额:
已收到资助经费:
经费开支情况:
.资料费:
.数据采集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设备费:
.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
.印刷费:
.管理费:
.其他支出:
总计:结余:
下年度经费预算(主要支出项目、出版预留经费等):
总计:
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意见
(如无具体文字意见,即视为“情况属实且符合有关规定”)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联系电话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厅(局)科教处或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年度检查表
项目批准号项目类别学科类别
项目名称
批准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职称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修订
研究工作情况(可另加附页)
主要内容:.研究计划执行情况。.阶段性成果,并请注明发表、出版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步研究计划。.其它需说明的情况。(批准项目如需变更或调整须另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更名和聘任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更名和聘任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津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更名和聘任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鉴于工作需要和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已满,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规划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1〕7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更名为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筑艺术委员会,并聘任以下人员为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聘任)彭一刚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副主任委员:郑嘉轩市规划局副局长(聘任)刘军市建筑设计院院长委员:张晓雁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窦华港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郭喜东市市容园林委副主任赵顺利市滨海委副巡视员李宝纯市科委副主任路红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辛志伟市环保局总工程师金永伟市文物局副局长陈彦云市人防办副主任委员(聘任):于世宏市美术学院副院长史津市城建学院副院长刘景樑市建筑设计院名誉院长朱铁麟市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朱雪梅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张颀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李忠献天津大学建工学院教授李宪奇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主任(市人大代表)李洪远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运迎霞天津大学建筑学院规划系主任田野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单耀珠市华耀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市政协委员)周恺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建筑师荆其敏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黄为隽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徐连和市风貌办主任赵晴大地天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那日斯博风建筑设计公司总建筑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津财教〔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52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工作,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设立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为鼓励高校争创一流、特色办学,采取“一校一策”的方式,支持高校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规划,自主确定综合投资建设内容;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增强高校财务安排和使用经费的自主权;科学设定资金分配因素,引导高校生师比趋于合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分类核定、逐年安排、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范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稳定性与竞争性相协调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津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项目形成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第八章监督与评估第九章附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天津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使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培养人才、学科建设和服务社会多出优秀成果,结合本市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统筹发展。
第三条重大项目要按照科学研究规范,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基础理论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学术性和思想性并举,注重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科研组织形式创新,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创新。
更好地发挥高校理论优势、智力优势和人才优势,发挥政府决策的智库作用,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
第二章组织与立项第四条重大项目属市级项目,面向全市教育系统,按照程序,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市教委科技处全面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各高校社科处(科研处),受市教委的委托,按照重大项目的规范要求,要做好科研服务工作,项目负责人要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重大项目每年立项一次,项目的指南和选题,一般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发布;第三季度立项,一至二年结项。
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教委科技处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向有关部门和社科研究人员广泛征集研究选题,经专家和有关实际部门领导论证并提出建议,市教委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市教委重大项目的选题要以国家和天津市的重大需求为主攻方向,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中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8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提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同志关于建设先进文化和加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艺术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国艺术科学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面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以下简称“省文化厅”)或本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中级管理单位管理本辖区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艺术科研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的课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直接进行管理。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2、审核评定有关艺术科学研究机构;3、审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4、审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5、管理、监督全国艺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筹措全国艺术科学研究经费;6、评选和奖励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7、领导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和学科规划小组工作;8、指导、协调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工作。
第六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教育科技司司长或主管科研工作的副司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教育科技司社会科学处承担。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规地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各区县局(处)、各有关部门:《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已经2006年2月5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二○○六年三月七日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高速环路外侧绿线范围内的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
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依据。
有偿使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是土地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核提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拟订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五)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八)现有建成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与空间的环境协调。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结项评议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结项评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规办”)委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结项鉴定,自2020年5月起各省(区、市)中级管理单位对申请鉴定的结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承担鉴定组织工作。
相关细则如下:一、需提交的结项材料(一)中级管理单位结项申请(含鉴定专家推荐名单)。
(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重大项目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
(三)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附件:1、立项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研究成果;2、最终研究成果7份;3、最终成果简介1份;4、电子版最终成果、成果简介及鉴定结项审批书(光盘);5、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决策报告被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相关批复。
二、形式审查主要内容(一)申请鉴定的材料应是该项目最终研究成果,且与立项申请书、鉴定结项审批书中承诺的成果形式一致,出版物不得作为最终研究成果。
(二)申请鉴定的成果需匿名,不得出现项目负责人、成员姓名及责任单位名称,封面需标明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统一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
(三)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领导批示、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四)鉴定结项审批书中声明和总结报告处需有项目负责人手写签名;责任单位、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处需签章齐全并明确审核意见;年度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超过10人(不包含项目负责人);经费决算表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意见处需签章齐全,项目经费使用未达到已拨付经费50%的,需要详细列支未使用经费的预算。
(五)鉴定结项审批书需使用全国艺规办发布的最新版本,且必须为原件。
(六)2017年(含)前立项的原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提交方式及时间申请鉴定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结项材料,需由各省(区、市)中级管理单位审查后统一提交至管理中心,提交时间需在立项通知书批准结项日期前,已批复延期的项目,在批复日期前提交。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津财教〔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9•【字号】津政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津规资登记发〔2023〕121号)试行期限已满。
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章规划建设手续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四章附则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充分激发城市活力,支持企业发展盘活存量建设项目,有效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完成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的商业、办公、工业、住宅等存量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内部分割,涉及的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项目分割,是指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的实体分割,以及未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仅拆分不动产单元的非实体分割,即由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为若干个不动产单元。
第四条存量建设项目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
分割后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要求,即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结项指南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结项指南一、项目中检必须参加中期检查后,方可申请结项,否则后期经费不予下拨。
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项目负责人到网上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和提交中检材料,由学校审核和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领导小组审核。
二、免鉴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申请免于鉴定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奖(含)以上奖励;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研究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三、结项程序和要求1.提交结项材料:《鉴定结项审批书》3份(A4纸打印,左侧装订),项目最终成果(无需匿名)8套、最终成果简介(文末签名)8份,《科研项目最终成果原创性声明》2份,并将电子文本发送至kycwk@ 。
以上材料经社科处审核后,报送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领导小组组织。
年度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
2.结项审批书中要填写的阶段性成果必须是已发表或出版的标注是该项目编号和名称的阶段性成果的成果;项目经费决算栏负责人不用填写,由社科处协助财务部门填写,并提交审计。
3.最终成果先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四、项目变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由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2.变更项目名称;3.变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4.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延期1年以上;7.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8.中止研究协议;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2.延期不超过1年;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天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服从我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领导的原则。
在国务院未批准我市总体规划以前,我市各项城市建设以一九八四年八月市规划局编制上报的总体规划方案为依据。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是我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内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郊、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和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用地时,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审查批准,取得土地使用证件后方可使用土地。
界外处理土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条在城镇、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区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农房建设,必须服从城镇统一规划,按照划拨用地审批权限,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位置、面积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六条经市、县、滨海各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核定用地后,用地单位应到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征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超过六个月不办理征用手续,征地管理部门可将“核定用地通知”退回用地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20161116天大校发〔2016〕23号(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6〕23号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重新制定了《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天津大学专家咨询费申请表(网上申报附表)3.天津大学科研交流费支出登记表4.天津大学科研经费支出调账申请表天津大学2016年11月15日(联系人:古瑶,联系电话:85351270)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立项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境外委托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网上申报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目录一、申报流程 (3)二、常见问题与处理 (4)(1)申报人如何注册 (4)(2)系统中没有我的单位怎么办? (6)(3)在注册时写错身份证号而系统中不能修改怎么办? (6)(4)注册时,没有收到“短信验证码”怎么办? (6)(5)忘记密码怎么办 (7)(6)如何修改个人信息 (8)(7)如何修改密码 (9)(8)如何退出系统 (10)(9)如何提交申报项目 (10)(10)如何更方便编辑文本内容 (11)(11)上传图片功能不能使用怎么办 (12)(12)申报评审书中如何插入图片 (12)(13)申报评审书如何插入表格 (14)(14)为何我的“课题论证”、“完成项目的条件和保证”在word里面统计少于4000字,而提交时在系统里提示“‘课题论证’不能为空,且长度不能超过4000位(含标点符号)”? (15)(15)如何再次编辑完成已经保存的申报资料 (16)(16)如何知道科研单位退回修改该申报项目,及其对应的操作 (16)(17)如何下载申报评审书 (16)(18)有其他问题怎么办? (17)一、申报流程二、常见问题与处理(1)申报人如何注册1.进入首页,单击注册登录上的<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2.在用户类型选择界面,点击<申报人注册>,进入所属地区和单位选择界面:3.在用户类型选择界面,首先选择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然后在“所属单位”中选择您所在的单位(如找不到您的单位,请联系您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负责人,在线注册科研单位账户),点击一步,进入账户信息注册界面。
4.在账户信息注册界面,按照注册提示,填写您的真实的身份证号、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如下图所示:5.单击<同意协议并注册>按钮,完成申报人注册;6.完成注册后,系统将自动给您注册时所填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验证码,并跳转到激活账号页面,如下图所示:7.正确输入验证码后,单击<激活>按钮,系统将提示账号激活成功,并跳回登录页面。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鉴定结项审批书
项目批准号
项目类别
学科分类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修订
声明
本申请鉴定结项的研究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享有宣传介绍、推广应用本成果的权力,但保留作者的署名权。
特此声明。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如实地填写表内栏目。
无内容填写的栏目可空白;所填栏目不够用时可加附页;凡选择性栏目请在选项上划圈或打“√”。
二、“主题词”栏需填写反映成果内容的4个以内关键词;“最终成果简介”的写法和要求见该栏目的“主要内容提示”。
三、参加鉴定的专家个人意见须填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该表可根据成果形式下载使用。
四、本《鉴定结项审批书》报送2份(A4纸打印,左侧装订),并附7套项目最终成果和4份最终成果简介。
以上材料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所在省(区、市)文化厅(局)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注:北京地区的项目鉴定由我办组织,请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办。
)通过鉴定后,将本《鉴定结项审批书》、2套项目最终成果和3份最终成果简介报送我办。
五、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
一、数据表
二、总结报告
三、阶段性成果一览表
四、最终成果简介
五、鉴定结论(申请免于鉴定的理由)
六、经费决算表
4
七、审核审批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招标选题的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招标选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4.10.22•【文号】•【施行日期】202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招标选题的公告为做好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广泛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我司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征集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建议选题,有关事项要求如下:1.征集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以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为使命,围绕增强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明的传播力影响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艺术学自主知识体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决策需求,加强对文化艺术重要现实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一批具有重大学术创新价值和文化传承意义的基础类选题,一批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应用类选题。
2.选题要求。
拟定重大项目选题要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鲜明的问题意识、厚重的学术分量和较强的创新价值。
选题的拟定可参考历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含艺术学)立项名单,文字表述要科学、严谨、规范,一般不加副标题。
须附400字以内论证,重点就推荐选题的学术依据、提出背景、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及主要思路等方面进行论述。
选题应避免与已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以及其他国家级重大项目重复。
3.推荐方式。
选题施行网上征集,各地高校、文化和旅游研究机构等做为推荐单位可通过科研管理帐号登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报选题(网址https://),不支持个人填报,每个单位推荐选题不超过3个(系统操作说明详见系统主页下方《重大项目选题征集填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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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市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紧密围绕我市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研究探索,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天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关注基础为原则,面向全市文化艺术团体的研究人员,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团体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四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组织成立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天津市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2、审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和经费预算,审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3、审定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4、管理、监督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筹措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5、评选和奖励天津市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艺术研究所,规划办主任由天津市艺术研究所所长担任。
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和落实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组织制定和实施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和经费预算;2、受理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3、监督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4、组织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广;5、组织建立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专家库;6、制定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有关管理规章;7、组织天津市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8、承办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天津市范围内的高等院校,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作为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2、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提供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4、跟踪管理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5、配合规划办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类别第八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我市文化艺术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艺术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艺术科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市文化艺术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委托项目,主要资助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宜公开组织的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
第九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艺术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十条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4、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5、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规划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
规划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和评审项目内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立负责推荐评审专家(专家来自于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必要时可聘请外省市专家),并经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最终确定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评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读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
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资助与实施第十八条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规划办委托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规划办检查。
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应该拨付余款。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
但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专著的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两份书面申请(即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规划办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只允许变动一次,人员调整不超过2人);2、变更项目名称;3、变更成果形式(根据经费情况和课题难度可以由低往高调,例如研究报告可以变更为专著,但专著不能变更为调研报告);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8、中止项目协议;9、撤销项目;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选定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鉴定专家需在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选;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3、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规划办予以撤销项目: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6、应用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两年,到期仍不能完成;7、立项结果发布之前就已出版或发表的成果,立项时间与出版时间不相符;8、严重违反财政制度。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研究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为科学评估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二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为充分发挥我市艺术科学研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规划办、各课题组和各有关科研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报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做出撤销项目决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做出撤销项目决定:1、不按照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的;5、提交虚伪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6、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2、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4、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6、不配合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7、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3、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4、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处分:1、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2、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3、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