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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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淄政办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全面清理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清理主体及清理范围(一)负责清理的主体。

负责这次清理的主体是市政府,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清理的文件范围1.市政府规章(见附件1);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3.区县政府及区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区县政府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高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高新区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此次清理按照“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清理方法、步骤全市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分以下7个阶段进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淄博市政府令第11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3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7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以及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规章,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以高质量立法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制定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根据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淄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0日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解释、监督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公布、备案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事项;(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财政、价格部门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职能的除外)。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淄政办字〔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为做好202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切实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以良法促善治,为奋力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立法计划项目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和政府规章项目,并区分拟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和立法后评估项目予以安排(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立法工作始终在市委领导下进行。

(二)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计划。

承担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尽快形成专班化运作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司法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9年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现就报送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出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为总体思路,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立、改、废”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提出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努力为建设工业强市、文化名城和生态淄博提供法制保障。

二、提出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单位要根据我市“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把新旧动能转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繁荣文化事业、加强城乡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改善民生、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淄博等作为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的重点。

各单位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选择适当项目作为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

三、提出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坚持少而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现将《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安全责任追究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全方位、全覆盖。

各级政府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管理、考核,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三)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四)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五)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六)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2月27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7年2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保证法规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涉及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立法程序、议事程序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淄政办发[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目标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淄政字〔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9日淄博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统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规定程序,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提出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加强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管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规章实施部门是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以下统称评估实施机关);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是评估实施机关;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协调确定。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行为的规章,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立法后评估。

第六条与规章实施有关的区县政府、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9•【字号】淄政办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工作逐步规范,有力保证了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

但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报送规定,有的将本应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有的以《呈阅件》、《请阅件》和信函等形式向市政府或领导个人报送请示事项,有的将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多头分送,有的将代拟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文稿直接送市政府领导签发。

这些现象打乱了市政府机关正常的公文处理程序,甚至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为进一步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5〕88号)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意见,作如下通知,请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除了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秘科按规定程序送领导阅批。

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使用部门、单位的正式文件,请示类公文一式3份,情况报告类公文一式5份。

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事项,更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9.11【实施日期】1998.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淄博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地方性法规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细则和规则等名称。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应当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地方立法议案,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四)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具体情况,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7•【字号】淄政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淄政发〔2018〕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修订后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淄博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淄博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全面振兴、走在前列。

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

市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淄政办字〔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民主性、灵活性等特点,对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以及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执法方式的有益补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全领域、全过程。

开展行政指导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能够被当事人认可。

不得采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二)合法原则。

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采取的方法应当必要、适当。

(四)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事项应当公开,对待行政相对人要一律平等。

(五)便民利民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实施行政指导要兼顾社会效果和个人权益,做到既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又能使行政相对人受益。

(六)效能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尽量做到简明高效,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效益。

将效率和效益作为衡量行政指导的标准,不得开展无实效或者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不得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淄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八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程序,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四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创新精神,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市政府法制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5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景颜2014年6月4日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三章决策草案拟定第四章公众参与第五章专家咨询论证第六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七章合法性审查第八章集体讨论决定第九章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以及提请有权机关批准的决定草案。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执行,但是,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先适用本规定。

决定政府人事任免,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不适用本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专门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1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二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规章或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淄政发[1996]148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1996.11.13【实施日期】1996.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淄政发〔1996〕148号1996年1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规定,为理顺规章及法规草案制发程序,提高规章、法规草案质量,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规章、法规草案,参与规章、法规草案协调、论证、会签和政府审议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依法管理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一般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调整。

规章是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本规定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涉及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关系和公民权利义务的事项,需由地方法规规范调整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宗旨是:(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三)结合实际,具有淄博特色;(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主管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机构,其职责是:(一)编制行政规章和提报法规草案规划及年度计划;(二)审查、协调规章和法规草案;(三)向市政府提交规章和法规草案,并作审查说明;(四)负责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反馈;(五)负责政府规章的修改、清理、废止、汇编等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都要重视规章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规章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
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3〕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淄政发〔2011〕11号)要求,做好立法计划项目的论证、起草、征求意见以及协调、会签等相关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市法制办审查,确保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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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
序规定
发文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文号:淄政发[1996]148号
发布日期:1996-11-13
执行日期:1996-11-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规定,为理顺规章及法规草案制发程序,提高规章、法规草案质量,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规章、法规草案,参与规章、法规草案协调、论证、会签和政府审议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依法管理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一般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调整。

规章是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本规定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涉及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关系和公民权利义务的事项,需由地方法规规范调整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宗旨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结合实际,具有淄博特色;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主管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编制行政规章和提报法规草案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审查、协调规章和法规草案;
(三)向市政府提交规章和法规草案,并作审查说明;
(四)负责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反馈;
(五)负责政府规章的修改、清理、废止、汇编等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都要重视规章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规章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起草
第七条制定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法规草案应按批准的规划、计划进行。

规划是市政府根据国家立法要求,结合我市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建立健全情况确定的立法项目。

近期立法规划一般每五年制定一次。

计划是每个立法年度确定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立法规划,提出下年度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局通盘研究,综合安排,拟定年度规章和法规草案制发计划,经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立法计划下达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

不按计划落实或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并经市长或分管市长同意。

第十条立法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起草,重要的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和法规草案项目,应成立起草小组,对立法目的、调整关系、规范内容、结构章节,要经过充分考察论证。

规章和法规草案一般要求:
(一)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三)从全局利益出发;
(四)收费、处罚规定合法、适当;
(五)结构合理,条理清楚,文字表达准确。

第十一条规章和法规草案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达。

内容简单的,可不分章、节。

款不冠数字,项、目冠数字。

总则部分,应写明立法目的、法律依据、执法主体、适用
范围、基本原则等;分则部分应写明规范内容、法律责任等;附则部分,应写明解释权属、施行日期等。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对规章和法规草案规范的内容要经集体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十三条规章和法规草案拟定后,形成送审稿,写出送审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连同起草说明、有关部门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提供起草依据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审查与审议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规章和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

审查内容是:
(一)是否按立法计划提报;
(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规范内容是否明确;
(三)部门职权有无交叉,执法主体是否清楚;
(四)收费、处罚款项额度是否合法、适当;
(五)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六)技术上是否符合规章和法规草案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符合要求的,列入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规章和法规草案的程序一般为:
(一)按立法技术要求进行修改;
(二)征求基层执法部门和管理对象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协调、论证、会签;
(四)向市政府写出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有关规章和法规草案协调会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重大事项由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市长协调。

规章和法规草案协调会应由部门负责人参加,委派其他人员参加的必须代表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规章和法规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协调后,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和法规草案时,由起草部门宣读文本,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局作审查说明。

起草说明一般包括立法目的、起草过程;审查说明一般包括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规范内容是否明确,部门职权有无交叉,收费、处罚是否合法、适当,协调中争议的事项,拟请政府决定
的问题及发布形式等。

第十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和法规草案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有利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在实际中是否可行;
(三)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的设置是否适当;
(四)有关争议事项的处理;
(五)需要由政府决定的其他问题。

规章和法规草案在充分审议基础上,由市长决定是否发布、提报或暂不通过。

第四章提报、发布、备案、清理
第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报。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受市政府委托,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就法规草案作起草说明,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能提出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否定或未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的规章,由市长签署发布。

行政规章一般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或淄博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发布。

政府发布的规章,《淄博日报》、市电台、电视台发布消息。

需全文刊登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经政府秘书长签署,《淄博日报》予以刊登。

第二十一条规章发布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人大常委
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发布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市长汇报。

规章的修改、废止,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淄政发〔1992〕22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起草、送审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199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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