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证件号码编号规则 -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职责。
(四)加强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交通运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引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春运期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春运期间客运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交运[2013]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1.08【实施日期】2013.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春运期间客运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交运[2013]2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省道路运输局、公路局、高管局,省交管局、治安总队,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为做好2013年春运工作,强化客运安全管理,规范长途客运市场经营秩序,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高速公路通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良好秩序,营造和谐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署,现将《贵州省2013年春运期间客运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高速公路客运车辆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级公安交警、治安、交通、运管、公路、高管、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搭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并制定本区域高速公路客运车辆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要尽快在辖区高速公路重点路段或区域设立“高速公路保平安、保畅通综合执法服务点”,并增配执法力量,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二、综合治理起止时间为:2013年1月26日至3月6日,为期40天。
在此期间各地要坚持24小时值守制度,合理安排执法人员作息时间,确保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1月20日前,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要在主要高速公路入省通道口处,制作安装固定反光宣传标志牌,宣传《综合治理公告》,并在重点服务区安装宣传标志牌,主要内容为:“严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组客、拉客、倒客、甩客。
”等。
综合治理期间,各综合治理工作组工作用车通行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
新版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
附件1
新版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证件编码规则
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编码由8位数字组成,前4位数代表执法人员所在行政区域,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制(详见附表1);后4位为执法人员的自然序列,由市(地)、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自行编制。
如:哈尔滨市宾县的行政执法人员,编号前4位为0112,后4位由宾县政府法制办从0001开始编制;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国家、省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执法人员编号前4位参照附表2代码,后4位由省直各部门自行编制,如,省交通厅前4位为0020,后4位由省交通厅法规处从0001开始自行编制。
新版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编码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代表监督人员所属的行政区域,分别表示为:省直00;哈尔滨市01;齐齐哈尔市02;牡丹江市03;佳木斯市04;大庆市05;鸡西市06;双鸭山市07;鹤岗市08;七台河市09;伊春市10;黑河市11;绥化市12;大兴安岭行署13,后4位按照行政区域内的监督人员序列编制,省直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编码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制,地市由地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制。
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 编目编码规则-编制说明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0年1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5)三、预期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分析 (34)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35)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35)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36)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36)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19〕267号),《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由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计划编号为JT 2019-31。
(二)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三)协作单位本标准的协作单位有:交科院(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甘肃省道路运输科技信息中心。
(四)编制背景《JT/T 415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标准于2006年6月23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业务的不断变化,相关的国家标准、中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行业标准的不断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的不断更新,现有标准范围已经不能满足交通行业道路运输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信息处理与交换使用要求。
2016年,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16〕501号),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了标准的集中复审,本标准的复审结论为“修订”。
现有标准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标准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来说,现有标准未进行术语定义,编码规则不够明确,缺少编码编目总表。
2.随着国家政策与交通运输行业政策的不断变化,部分指标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度省交通厅系统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度省交通厅系统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黔交人[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度省交通厅系统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黔交人〔2009〕43号)厅属各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9]107号)精神,结合我厅系统实际,现就2009年度交通厅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转变人才评价重点,逐步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
职称评审将逐步从重资历、重论文、重奖励向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转变,各单位要不断完善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手段,进一步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
二、对评审工作加强监督和公示力度,确保客观、公正、准确。
要高度重视职称信访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查,认真处理,耐心解释,将信访作为化解矛盾、落实政策、查处违纪和为专业技术人员排忧解难的重要渠道。
有关单位评审组织机构在开展评审工作中应邀请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全程接受监督。
三、评审工作坚持“三公示”原则,即申报人员及材料在所在单位的公示、初审结果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
厅中评委将于2009年8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及单位可于2009年9月1日至7日通过贵州省交通厅网站查询初审结果,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于2009年9月10日前通过网上公布的联系电话进行反映,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有关单位的初级评委会也要认真执行“三公示”原则,对送评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提交评委会。
四、从今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根据省人事厅的要求,须提供《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申报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达到72学时,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达到32学时。
规范化管理道路运输证件工作
道路运送证件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核发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核发原则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照如下规定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核发。
经营类型分为旅客运送类、货品运送(含危险货品运送)类、机动车维修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类、运送站场类。
(二)属如下状况的I,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1.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送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含子企业);2.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送经管资格的个体经营者;3.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送经营资格的I非道路运送类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4.经许可的道路运送有关业务经营者。
(三)道路客货运送企业设置的道路客货运送分企业不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正本,由许可机关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为在分企业经营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立案及配发《道路运送证》的根据。
二、《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送许可决定书,并凭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执行。
(二)波及多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客货运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送有关许可决定书的原则,集中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
最高一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时,应将下一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一并填入。
(三)已获得对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且需要到上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向上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上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许可决定后,换发新的《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并将原核发的《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与新的《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并寄送至原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送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货运类证书编号规律
000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001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002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003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
10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10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10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1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104道路旅客、危货运输驾驶员
105道路普货、危货运输驾驶员
1、第1-6位为证件持有人区域代码,分为省市县3级,每个2位,共6位数字。具体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编制;<BR
2、第7-9位为专业代码;<BR
3、第10位为等级码,若该专业不分等级,则该码为0;若分为初、中、高级……代码分别为1、2、3……;<BR
231技术负责人+电器维修
241技术负责人+钣金
251技术负责人+涂漆
261技术负责人+车辆技术评估
212 质量检验员+机修
222 质量检验员+电器维修
232 质量检验员+钣金
242质量检验员+涂漆
252质量检验员+车辆技术评估
213机修技术人员+电器维修
223机修技术人员+钣金
4、第11位为变更码,变更码为证件丢失或毁坏,重新申请证件时使用。2007年3月1日以后通过考试以后领取证件的该位为0,2007年3月1日起第一次换证件该位为1,余次类推;<BR
5、第12-13位为考试年份代码,取考试年份的后2位数字;<BR
6、第14-19位为区域流水号,按所在县区发证顺序从000001-999999排列,各区域每年重新排列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全⽂) 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制定了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下⾯是详细内容。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提升⽂明执法⽔平,根据《⾏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政执法责任追究暂⾏办法》、《交通⾏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执法⼈员(以下简称执法⼈员)执法⾏为规范,是指执法⼈员在执法活动和⽇常⼯作中⾏为举⽌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政执法证》的⼈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政执法证的⼈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
严禁聘⽤⽆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章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 (⼀)着统⼀发放的服装。
(⼆)执法⼈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应系好,不得开袖;内⾐领不得⾼于制式⾐领;除⼯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眼镜。
(三)执法⼈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棕⾊)⽪(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胡须;⼥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
(七)执法⼈员⾮⼯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餐饮娱乐场所。
(⼋)⼥执法⼈员怀孕后,体形发⽣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标志不得变卖、外借。
因⼯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律上交。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黔交运〔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的通知黔交运〔2019〕5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贵安新区经发局,贵州省道路运输局:为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推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9〕7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规定》和《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一是按照《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县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及《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
二是在《规定》发布实施之日前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完善备案信息。
自《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三是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备案制度,不得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严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严禁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规定》限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
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的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申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四)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下列人员不颁发行政执法证:(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刑事处罚或者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解除的;(三)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四)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或者不宜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岗位培训,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
具备条件的地方,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
第八条.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合格的人员,按下列程序申领行政执法证:(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培训合格人员的领证资格进行审查,填写《贵州省行政执法申领表》,经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颁发行政执法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管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和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出租汽车驾驶员、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1)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条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详见附件2)包括从业资格证号和从业资格类别。
从业资格证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类别分为汉字全称、汉字简称和数字代码等3种形式。
汉字全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发证机关栏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汉字简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记分等记录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数字代码仅记录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不在从业资格证件上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中的证件编号对应从业资格证号,准教类别对应从业资格类别。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设置二维码。
二维码(使用说明详见附件3)包含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包含详细信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网址。
发证机关具体负责二维码的生成和打印。
第六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具体负责从业资格证件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号】筑公交通〔2021〕121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各单位: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将废止。
根据有关规定,原《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以下简称代码)将全部停止使用,交管局根据《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制定了新的代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新修订的代码实施后,旧代码停止使用,各单位2022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代码。
全体民警要及时更新PDA数据,避免因为数据未更新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二、各单位要将新的代码内容在相关公开公示处予以公开,科技处做好电子警察执法代码维护,宣教处要对新的代码和停用的代码于12月24日前公布在交管局互联网主页。
三、各单位要组织好本单位人员加强《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新代码学习,避免因为代码不熟悉,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四、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法制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停止使用及新增交通违法代码一览表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最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编号
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编号方法一、基本格式××××××××××××顺序号地区代码作业种类代号证书项目代号共12位。
二、代号含义(一) 证书项目代号由两个字母和一个数字表示为TS6。
(二)作业种类代号由一个字母表示。
(三) 地区代码由三位字母表示,含义是指首次发证部门所在地区的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基本采用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规定的行政区划字母代码(见附录)。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的编号采用所在地市的地区代码,顺序号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分配。
如地区行政区划发生变化,附录中未涵盖,可向我局申请地区代码。
(四) 顺序号由五位数字表示。
按首次发证部门地区所发证的该作业种类人员的顺序编号。
如果超过99999,则用字母与数字混合表示。
如顺序号为100020,则表示为A0020;顺序号为110020,则表示为B0020;依次类推。
三、举例如: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证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总排列顺序为100。
则表示为:TS6ABJS00100如: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证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总排列顺序为100010。
则表示为:TS6JLNSA0010如:由北京市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证的电梯作业人员,总排列顺序为120101。
则表示为:TS6EDCQC0101如: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证的锅炉作业人员,总排列顺序为10001。
则表示为:TS6BSJW10001附录:地区代码。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查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查询篇一: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的规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规定,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一(执法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现将执法证件编码方式规定如下:一、编码原则1、执法证件编号采取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类编码的原则;2、执法证件号码采用全国统一规范、省厅统一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相结合的方式。
二、编码方式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有关规定,执法证号编码用8位0-9位的数字表示,执法胸号为执法证后六位数字,具体编码方式如下:(一)市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方式1、证件号码第1-2位为所属省级行政区划编号前2位,即湖北-42。
2、证件号码第3-4位为所属市级行政区划编号(个别编号与全国行政区划编号有区别):武汉市-01黄石市-02十堰市-03襄阳市-04宜昌市-05荆州市-06荆门市-07鄂州市-08孝感市-09黄冈市-10咸宁市-11随州市-12恩施州-13仙桃市-14天门市-15潜江市-16神农架林区-173、证件号码第5位为执法类别。
建议编号为:1,代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2,代表公路路政执法;3,代表道路运政;4,代表水路交通执法(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行政);5,代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4、证件号码第6-8位为顺序流水号。
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证编号。
5、编制具体样式如图所示:(二)省厅及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证编码方式1、证件号码第1-2位为所属省级行政区划编号前2位,即湖北-42。
2、省厅直属单位可以避开行政区号,建议证件号码第3位编号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0、省公路局-3,省运管局-4、省港航海事局-5、省高管局-6、省质监局-73、第5-8位由省厅及厅直各业务局自行编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三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节证据审查与认定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执行第一节罚款的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案件终结第九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1.01.04【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子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要求(20160120)
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子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要求(2016.1.19)一、系统概况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统一开发建设,交通运输部和各省分级部署,以实现部、省、市三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人员与证件(海事管理门类除外)、执法人员在线培训与考试、执法机构、执法文书远程评查等功能的综合管理系统。
我省作为系统建设试点单位之一,目前已顺利实现新旧系统切换,并进入试运行阶段。
全省已分配系统登录账号的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系统操作手册,熟练掌握系统赋予本级权限的有关功能和操作流程,准确、规范填报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并严格按照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已参加各类岗前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并符合持证资格的人员,均须在系统内按要求准确录入个人信息,并完成逐级审批后,方可进入制发执法证件的环节。
执法人员个人信息进入审批阶段后,各级账号都无权修改,因信息填报错漏等原因导致未通过审批的人员,由省厅从系统内退至人员信息录入阶段,待执法人员信息符合填报要求后须重新点击申请审批。
二、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要求1、为严格管理,明确各级单位责任,目前本系统已为厅属各执法单位(含苏北处、省高管局),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及其行业管理处,各省管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各县交通运输局统一分配了系统登录账号。
各单位须制定专门的系统操作人员,并在进入系统后将登录密码修改为6位以上含大小写字母和数字组合的新密码,以防被盗用。
严禁将上一级执法单位的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擅自交给下一级单位使用。
2、各单位应对执法人员所提供的本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审核,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执法证的,提供执法人员信息的个人、出具各类证明材料的单位及信息录入者均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3、系统在正常投入使用后,如本辖区(或系统)内执法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或需要新增、删除的(含本单位执法门类总类有变化),各单位系统操作人员须及时将相关情况统一汇总至市级(含省管县)交通(港口)运输主管部门,并提供编办批复等证明材料,由省厅在系统内进行修改。
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
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最新版)目录一、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概述二、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的具体内容三、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的实施与应用四、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的意义和作用正文一、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凸显。
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实现道路运输行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其编目编码规则的制定对于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进行简要概述,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的具体内容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编码体系的结构:编码体系分为基础编码和扩展编码两部分,基础编码主要包括行政区划代码、道路运输业务类型代码等;扩展编码则根据实际需求,对基础编码进行拓展,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特殊需求。
2.编码原则:编码应遵循唯一性、稳定性、可扩展性和简明性原则,确保编码在满足现实需求的同时,具备一定的通用性和前瞻性。
3.编码方法:采用数字和字母组合的方式进行编码,数字表示编码的层次关系,字母表示编码的类别属性。
三、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的实施与应用在实际应用中,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应遵循以下要求:1.统一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编码规则,对道路运输业务进行统一编码管理,确保编码的唯一性和规范性。
2.信息共享:各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将道路运输业务编码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便于行业内外的信息查询和应用。
3.持续改进:根据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需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适时对编目编码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要求。
四、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的意义和作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编目编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实现道路运输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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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客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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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客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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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客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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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客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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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客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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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客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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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客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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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客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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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客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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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维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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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60
贵阳市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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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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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63
贵阳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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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公路管理局
32
安顺公路管理局
33Hale Waihona Puke 都匀公路管理局34
凯里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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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公路管理局
36
毕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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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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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公路管理局
39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40
贵阳高速公路管理处(贵阳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41
遵义高速公路管理处(遵义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27
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
26
铜仁地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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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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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
02
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
23
附件:
执法人员证件号码编号规则
执法证号为8位数字,前两位是省级国标编号52,第三、四位为地区国标编号或单位编号,后四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己确定)。如省公路局单位编号为:30,某执法人员顺序号为:0023,则执法证号为52300023。以下是各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国标编号/
单位编号
备注
贵州省公路局
30
黔南州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64
黔东南州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65
铜仁地区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66
毕节地区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67
六盘水市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68
黔西南州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69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70
贵阳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1
遵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2
安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42
安顺高速公路管理处(安顺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43
都匀高速公路管理处(都匀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44
凯里高速公路管理处(凯里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45
铜仁高速公路管理处(铜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46
毕节高速公路管理处(毕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47
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水城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48
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兴义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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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50
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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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52
安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53
黔南州道路运输管理处
54
黔东南州道路运输管理处
55
铜仁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56
毕节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57
六盘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58
黔西南州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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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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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5
铜仁地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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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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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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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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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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