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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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红税收政策】 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 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出现以后,很快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成为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股票分红税率是多少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票分红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票分红税收政策一、个人分红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⑶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分红1、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⑴居民企业从投资期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⑵居民企业从投资未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不能够免企业所得税的,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2、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甲公司由5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人各占20%.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09年实际支付工资600000元。

5位股东均在企业任职,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

假若2009年甲公司预计将实现税前会计利润6000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税后利润全部按投资比例分配,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四、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六、留存备查资料。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表单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总体说明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第24、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4-5行减本表第1+16+24行大于零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至40行。

(二)行次说明1.第1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2+3+8+9+…+15行。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等情况。

4.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不导致重复缴税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不导致重复缴税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不导致重复缴税2011-8-3 8:57赵国庆【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此,实务界有不少人认为,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这一征税机制导致了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的重复征税。

而这部分金额,在原先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下,都是可以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扣减的。

那么,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关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的规定,是否导致了重复征税?从整体企业所得税法机制角度来看,这一征税机制非但没有导致重复征税,而且有效地保证了居民企业对于股息、红利所得享受免税待遇的唯一性,是严谨和完备的。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认识这一机制。

正确把握享受免税待遇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是,一直以来,部分人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对于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对于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一规定的影响,认为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所得,只有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才属于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享受免税待遇,而超过的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冲减。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总括性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原内资税法第四条和外资税法第四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主要是增加了“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整。

根据本法第五条,我们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人一扣除额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免税所得将新旧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新税法公式中,增加了“不征税收入”一项,新税法创设该项的主要目的是对有些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人中排除。

“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

第二,新税法公式中,除了从“收入总额”中减掉“扣除额”之外,还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均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这样更能准确地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

第三,新税法公式中,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保证了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

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中将“免税所得”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这就容易导致:(1)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为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上海会计学院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等内容总结如下: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收益;二、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视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企业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三、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取得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四、企业因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或被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按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取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事后报送资料类)》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

【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

【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已是老生常谈。

不过小易还是有话要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按比例分红到底应不应该免税,小易认为首先还是应该站在经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投资人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一定是投资人的理性选择。

无利不起早、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说的都是这。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应该说就是考虑到了这层意思,从法的角度叫股东意思自治,毕竟股东出资只是一个表象,不能完全反映各个股东对公司的资源投入、收益贡献和风险承担等,况且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没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股东意思自治应该说是法的进步,但这却给税收带来了烦恼,可能也带来了制度漏洞。

例如,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免税,但个人所得税不能免,一家公司既有法人股东又有个人股东如何办?总不能老是凉拌吧。

小易的观点如下:What is rational is actual and what is actual is rational。

站在税收征管角度就是看公司的分配是否具有合理商业实质,相信没有谁会为了省点税而长期放弃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不一定需在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有说法吗?如果有,那就不算事儿。

不过昨天的麒麟文化案例,小易还是有点小担心。

因为它的理由是对赌。

对赌是股东层面的事儿。

如果新投资人溢价进入了目标公司,后来发现目标公司不值那么多钱,应该退还部分投资或调整股权比例。

如果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原股东应该退还给新股东部分投资款,不应该通过目标公司来调整,毕竟股东层面和公司层面不是一码事。

相关话题再议不按股权比例分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lt;leiting18&gt;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免税政策 &lt;总局&gt;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股息、红利所得政策

股息、红利所得政策

一、2008年以前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1、内资企业:补税率差(国税发[2000]118号)2、外资企业:免税(国税发[1993]45号)3、境内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0%(股票红利减半财税[2005]102号)。

4、境外居民:免缴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020号)二、2008年以后的股息、红利、转股所得政策(一)、个人股东分回股息、红利和转股的税务处理1、个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如果是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则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从非上市公司获得的,则要按照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用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是否扣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股东借款的税务处理(财税[2003]158号、财税[2008]83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7-12-25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 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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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 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 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 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同时废止。

会计实务:来自非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可免所得税

会计实务:来自非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可免所得税

来自非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可免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的“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口径的通知”明确,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通知指出,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另外,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

对于跨地区汇总纳税后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通知指出,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将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

通知还提出,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而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

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2011-01-24 16:42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

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涉及的问题: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6+7+8+9+10+11+12+13+14+15+16行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金额填报。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金额填报。

6.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一、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新税法将国税发118号和56号文件中的一些补税规定彻底否定了。

新税法对免税收益条件的限定:(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4)属于权益性投资。

二、对境外BVI公司税收的规定: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应是20%。

3、按照新的规定,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获得股息、红利,将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而如果该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部分收入则可以免征所得税。

案例:如果有三家企业A、B、C分别在中国、香港和美国注册,其中A是B的子公司,B是C的子公司,且香港设立的B公司因实际管理地在中国大陆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纳税人。

那么按照新法的规定,如果A公司向B公司进行分红,则可按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征税,但当B公司向C公司分红时,由于B 公司是中国大陆居民纳税人,须按照中美税收双边协定(而不是香港的税法)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盈余免税规定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盈余免税规定一.原理:对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盈余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收税的通行做法。

由于股息、盈余是税后收益分配形成的,即其已经在被投资公司缴纳了公司所得税。

为了表现税奏效率和中性原则 ,防备重复收税 ,我国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吻合条件的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盈余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政策梳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吻合条件的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盈余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吻合条件的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盈余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公司获取的投资收益。

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盈余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拥有居民公司公开刊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获取的投资收益。

三.名词讲解:1.居民公司:依照《公司所得税法》及其推行条例的规定,所谓居民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也许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本质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公司。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合体以及其他获取收入的组织。

2.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钱币资本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质产也许购买现有公司的投资,经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必然数量的公司财富及经营的全部权,直接进行或参加投资的经验管理。

公司进行这种投资是为获取对另一公司的控制权,或推行对另一个公司的重要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各样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必然收益的投资,由于其投资形式主若是购买各样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

3、连续拥有居民公司公开刊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 个月)以上获取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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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一.原理:
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

因为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即其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政策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名词解释:
1.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验管理。

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其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四.总结: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合伙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必须是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如果是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是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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