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特征
我国宪法的特征是什么?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宪法的特征是什么?宪法的特征是规范着国家的制度、具备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等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是什么?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二、宪法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三、宪法的地位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四、宪法作用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马工程笔记
宪法马工程笔记宪法马工程笔记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宪法马工程笔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它是统治阶级为了确认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国家的名义而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具有以下特征: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具有阶级性。
3.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
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由宪法规定的特殊程序,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机构来完成。
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确保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结构和内容宪法的结构和内容通常包括序言、总则、正文和附则等部分。
其中,正文是宪法的核心部分,通常包括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四、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通常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途径来实现宪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也需要加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宪法的有效实施。
五、宪法的意义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宪法也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
因此,宪法的意义和作用十分重要,必须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
宪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就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就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就是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第一,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有这么几个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
ﻫ第二,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它有这么几个特征:它就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来制定与认可,并辅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宪法与法律都就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母法,也就就是通常所说的最具权威的,任何法律与它不一致的地方都就是无效的,而法律则就是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也就就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就是子法,如民法、刑法等。
ﻫ第四,二者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渊源也不同。
宪法代替不了法律,它不具有专门性;法律也代替不了宪法,否则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矛盾)时谁的效力更高?--这样会让我们无法适从。
虽然有的国家没有成文宪法典,但这个国家肯定有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同样起着宪法的作用,这就就是不成文宪法。
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我们国家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制度就是应该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综合法律知识:宪法的特征
宪法同其他法律相⽐,具有⾃⼰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个国家有许多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政法等,宪法是其中的⼀种。
但是,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马克思曾⽤“宪法――法律的法律”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我国宪法序⾔中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民的奋⽃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
”所谓根本制度就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它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国体、政体问题)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
所谓根本任务保证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促进根本任务的完成,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问题涉及的也都是国家的根本问题。
⾄于其他法律,是在符合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规定的某些⽅⾯的制度。
如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问题,民法只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2)宪法具有法律效⼒。
宪法的法律效⼒具有三层意思:⼀是⼀切规范性⽂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是⼀切规范性⽂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效;三是宪法是⼀切国家机关、武装⼒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为准则。
所以,我国宪法序⾔宣布:“全国各族⼈民、⼀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宪法第5条第3款也规定:“⼀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和效⼒的性,要求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更加严格的程序。
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以上的全国⼈民代表⼤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民代表⼤会以全体代表(不是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_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 名词解释+简答题_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2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 、宪法分类的意义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2 )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3 )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10 、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3 )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11 、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2 )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4 )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12 、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公民基本权利也将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14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15 、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2 )整合和协调作用,3 )补充作用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宪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宪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宪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普遍性与特殊性;二、政治性与法律性;三、民主性与科学性;四、稳定性与变动性;五、民族性与世界性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奠定我国法律的基石,明确国家前进的方向,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与奋斗的目标。
因此,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律有着根本的不同,但是宪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小编将从普遍性与特殊性、政治性与法律性、民主性与科学性、稳定性与变动性、民族性与世界性为大家讲解。
我国宪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宪法精神,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宪法表达。
与宪法精神相适应,我国宪法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宪法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其次,宪法具有政治性与法律性相融合,再者,宪法兼具民主性与科学性,同时,宪法统筹稳定性与变动性,最主要的是我国宪法是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有许多普遍概念和一般性特征。
例如,成文宪法通常使用国家、主权、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政府、选举、监督等概念,规定保障人权、维护主权、规范公权、构建政府、法律效力等内容。
我国宪法从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既具有宪法的一般普遍特征,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比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
此次宪法修改对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明确。
整体而言,我国宪法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产物,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二、政治性与法律性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
作为人民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立国安邦、强国发展、长治久安的总纲领。
宪法制度答题模板及答案
宪法制度答题模板及答案一、宪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 宪法的特征:(1)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
(2)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二、宪法的原则1.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 法治原则:国家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和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分权原则: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以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
4. 民主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应当体现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5. 权力监督原则:国家设立监督机制,对国家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权力不受滥用。
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1. 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通常由宪法制定机关进行,如我国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
2.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要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2/3以上的多数赞成。
四、宪法的实施与监督1. 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包括宪法的解释、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遵守。
2. 宪法的监督:宪法的监督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特征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特征是什么我国宪法的特征主要是充满了政治性与法律性,民主性与科学性,稳定性与变动性,民族性与世界性,普遍性与特殊性,这是宪法区别于其他普通法律的主要特征。
相信大家对于宪法的政治但是兼具法律性的这一特征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宪法集聚了我国立国安邦的重要战略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特征是什么?▲1、普遍性与特殊性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有许多普遍概念和一般性特征。
例如,成文宪法通常使用国家、主权、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政府、选举、监督等概念,规定保障人权、维护主权、规范公权、构建政府、法律效力等内容。
我国宪法从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既具有宪法的一般普遍特征,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比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
此次宪法修改对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明确。
整体而言,我国宪法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产物,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2、政治性与法律性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
作为人民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立国安邦、强国发展、长治久安的总纲领。
它记载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光辉历史,宣示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阐述了国家的核心价值、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宣告了国家的基本路线、大政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了国家的制度体系和权力架构,规定了人民与国家、中央与地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重大关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引领性和宣示性。
同时,作为国法体系的根本法,宪法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明显的法律性特征。
此次宪法修改完善了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强化了我国宪法的法律属性。
总章程与根本法相结合,政治性与法律性相融合,宣示性与规范性相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2023宪法知识答题答案
2023宪法知识答题答案第一题:宪法的定义是什么?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职责,以及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是国家最高法律权威,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第二题:宪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宪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法律性: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具备强制力和约束力,对国家机构和公民具有法律的效力。
2.专门性:宪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文件,专门规定国家组织和权力机构的设置、职能等。
3.定制性:宪法是由专门的合法程序制定和修改的,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机构来制定和修改。
4.稳定性:宪法的修订一般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限制,不会频繁修改,从而确保国家政治制度的相对稳定。
5.统帅性:宪法是国家各项法律和政策的总纲,具有统帅全局的特点,其他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都要与宪法相一致。
第三题:什么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指宪法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对国家机构和公民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
这是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权威的表现,也是宪法实施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
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适用: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对国家机构和公民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没有中间环节,不需要其他法律的转化和衔接。
2.直接保护:宪法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直接依据宪法进行维权。
3.司法保护: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可以根据宪法规定进行判决和裁决,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4.监督约束: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了约束,确保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5.原则指导: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纲,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指导性作用,为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政策提供了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特征
1995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434号 文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全 部,。。。。当城市建设需要时,国 家有权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免费收 回。。。。。在城市建设拆迁私有 房屋时,只能对正式房屋及附属物 予以补偿,对于私有房屋所占有旳 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予以补偿。” 这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旳概念 偷换了“国有土地上旳私人拥有旳 土地使用权旳概念。
1982年宪法要求:城市土地 归国家全部,农村和城市郊 区旳土地归集体全部;土地 使用权能够根据法律要求转 让。这就是说,城市中土地 旳全部权和使用权是分离旳, 使用权能够作为财产权看待。
1990年国家土地局在《有关 城市宅基地全部权使用权等 问题旳复函》中说:“1982 年我国宪法要求城市土地归 国家全部后来,公民对原属 自己全部旳城市土地应该自 然享有使用权。”
第二讲 宪法旳基本特征
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 依法施政就是依宪施政
——胡锦涛
一、宪法旳特征
1、宪法首先是“法”,应具有法旳特征 ,可运用于司法实践,即“宪法司法化” 。
法最重要旳特征:一是强制性,以国家 旳暴力为后盾保证明施,强制即意味着 违反就会受到制裁;二是普适性,即平 等地运用于全部当事人,涉及自然人和 非自然人。
2、宪法是公法,其约束对象主要 是国家机关。
公法与私法旳分类起于古罗马。
据《学说汇篡》记载,罗马法学家 乌尔比安以为:“公法是有关罗马 国家旳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 旳法律。” 查士尼丁《法学阶梯》 也作了这么旳划分。张千帆说JOHN AUSTIN 1832年在《法理学讲义》 中首先区别公法与私法是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旳根本 法,也是一切法律旳“母法”。刘少奇 委员长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旳报告中说:“它在我国国家生活中旳 最主要旳问题上,要求了什么样旳事是 正当旳,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旳,又要 求了什么样旳事是非法旳,必须禁止 旳”。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要求怎样论 罪科刑旳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们旳 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 罪科刑旳根据。
学宪法讲宪法笔记
学宪法讲宪法笔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以下是一些关于宪法的笔记,供您参考:1. 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宪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新中国的成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等。
3.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内容,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 宪法的学习方法: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书籍、文章或者参加课程来学习宪法知识。
同时,也可以通过实践来加深对宪法的理解和掌握。
例如,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法律援助活动等。
5. 宪法的意义和价值:宪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依据,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学习宪法也有助于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素质,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6. 宪法与公民的关系: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同时,公民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7. 宪法的修订程序:宪法的修订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8. 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宪法与国际法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宪法是国家内部的法律。
在实践中,国际法和宪法应当相互协调,共同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发展。
9. 宪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宪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0. 宪法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宪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
通过完善宪法制度,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发展。
总之,学习宪法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宪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第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有这么几个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它有这么几个特征:它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来制定和认可,并辅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宪法和法律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最具权威的,任何法律与它不一致的地方都是无效的,而法律则是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也就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子法,如民法、刑法等。
第四,二者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渊源也不同。
宪法代替不了法律,它不具有专门性;法律也代替不了宪法,否则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矛盾)时谁的效力更高?--这样会让我们无法适从。
虽然有的国家没有成文宪法典,但这个国家肯定有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同样起着宪法的作用,这就是不成文宪法。
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我们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制度是应该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一、引言宪法学是法学学科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对象是宪法,即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广泛,包括宪法的起源、性质、作用、解释和修改等方面。
本文将就宪法学的若干重点知识点进行综合总结和归纳,旨在帮助读者加深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二、宪法的定义和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行为活动的总章程。
宪法具有以下特征: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要与宪法相符合。
2. 宪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宪法适用于全体公民和其他法律主体。
3. 宪法具有稳定性:宪法的修改一般比较困难,从而保证了国家制度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三、宪法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宪法法律是宪法学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宪法法律是指由宪法授权设立的法律,包括组织法、选举法、行政法等。
宪法法律与宪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法律是对宪法原则和规定的具体化,是宪法的实施依据。
2. 宪法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宪法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
3. 宪法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宪法:宪法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宪法的授权,而非其他法律的授权。
四、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乎着宪法的适用和实施。
宪法的解释有三种主要形式:1. 文本解释:即从宪法文本中直接解释宪法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借助于文法、逻辑等方法进行分析和推理。
2. 历史解释:即从宪法的历史背景和起草过程中获取宪法规定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以此作为解释的依据。
3. 立法者意图解释:即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立法者的意图中寻找宪法的适用和解释。
五、宪法的修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一般不易修改,但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宪法修改的需求也随之出现。
宪法的修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修改程序:宪法的修改一般有特定的程序,如提议、讨论、决定等,需要经过国家的特定机构或程序来进行。
宪法概述
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是指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和普通法律相比,它有以下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
而普通法律一般只涉及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某一具体方面,如民法主要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2)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问题,所以宪法制定、修改的程序要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从制定来看,一般要成立专门的立宪机关。
而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通常由立法机关完成,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
此外,还必须通过十分严格的表决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从修改来看,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而普通法律可以提出修改法律的主体广泛得多,且一般只须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三、宪法的两大历史类型1、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但在法律的形式上,英国宪法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
它以《独立宣言》为先导,于1787在费城制定。
(3)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在宪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2、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四、新中国宪法的发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具有宪法和纲领的双重性质,既是各党派共同斗争的政治纲领,又是起着确立国家制度作用的临时宪法。
宪法的特征主要有什么?
宪法的特征主要有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每个国家的立国之本的法律体系,奠定了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发展方向,为了国家更好的发展,国家的不断壮大,为了让国家更加有条不紊的不断前行必须要制定出非常合理合乎国情的宪法方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宪法的特征主要有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每个国家的立国之本的法律体系,奠定了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发展方向,为了国家更好的发展,国家的不断壮大,为了让国家更加有条不紊的不断前行必须要制定出非常合理合乎国情的宪法方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宪法的特征主要有什么?▲一、宪法的特征主要有什么?(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3)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1)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
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讲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宪法的特征、宪法简史、宪法分类、宪法原则、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关系、宪政等内容。
一、宪法的特征宪法特征有三:1、根本法(内容上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特别注意把握宪法的根本法特征;注意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严格都是针对成文宪法而言的;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从“规范的最高标准”和“行为的最高标准”两方面理解把握。
2、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宪法的基本内容看,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
3、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二、宪法简史(一)宪法产生的条件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有三:1、经济条件:普遍化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3、思想基础: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理论的提出。
(二)外国主要国家宪法1、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不存大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与资产阶级紧密相联的。
2、美国(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2)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和联邦制。
3、法国(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意义重大,第一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但只是纲领性文件;(2)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4、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之一类型的宪法(三)中国宪法:以1949年为分界分为新旧两个阶段,旧中国的宪法在法制史中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讲解,这里只要关注新中国的宪法。
新中国的宪法主要掌握其修改史。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作用。
宪法的特征ppt课件
系 ❖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 ——国家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 ❖ 根据法律关系说,宪法是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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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宪法的属性
❖ 【知识拓展】
❖ 奥斯丁的经典区分,法律包括公、私两大领域。
❖ 第二节 宪法的特征 ❖ 三、宪法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 ❖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
就没有宪法。 ❖ 马克思:宪法是人民自由的宪章。 ❖ 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 尽管我们说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大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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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1、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 首先,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 背;
❖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5条)
❖ 其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 为准则。
❖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 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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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宪法的特征 ❖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2、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归结为宪法没有规定,尤其是在基本权利保 障领域,如有学者认为我国住房问题难以解 决,就提出要在宪法中纳入“住房权”,有 的学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堪忧,就提出 “食品安全权”,请分析以上现象。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8页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 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 朱福惠、刘连泰、周刚志著:《宪法学专论》,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 [日]芦部 信喜著,林来梵等译:《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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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的构成
• 一、宪法文本的构成 • (一)宪法序言 • 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二)基本权条款与人权条款 • 基本权条款的双重属性 • (三)国家权力条款 • (四)国旗、国徽与国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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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规范的构成
• (一)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范 • (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规范 • (三)宪法判例中的宪法规范 • (四)宪法习惯中的宪法规范
二、 宪法的特征
• (一)宪法是“法”,具有法律效力 • “齐玉苓”案件评析 • (二)宪法是高级法。
• 宪法具有最高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三)宪法是根本法。
• 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 •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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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特征 (续)
• (四)宪法是公法。 • 宪法关系必以国家等公共机构为一方主体,宪法以人权保障、
公共福利、国家利益等人民之根本利益事项为价值取向。 • 宪法并非私法,亦非公法与私法之“微缩”,但是它在现代社
会对于私法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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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规范的特征
• (一)高度凝练的抽象性 • (二)某种程度的开放性 • (三)一定程度的纲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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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特征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的规律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本质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是斗争结果。
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
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发展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到了资本主义社会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产生的。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美国是成文宪法制定最早的国家。
但是不是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是英国。
法国宪法是第一部在欧洲大陆产生的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最早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分类一、宪法的分类近二百多年来,自美国宪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
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
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
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评价。
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实施。
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
详细地说,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
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
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传统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即早期宪法学者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方法,其中有些方法甚至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那里就出现了。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对法律的这种分类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了,前者是指法典化的宪法,后者是指非法典化、主要由单行法律和习惯构成的宪法。
由于不成文宪法是“自然生长”的宪法,其中也包含成文的法律文件,所以,也有些法学家认为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科学,把这种分类精确为“法典化宪法”和“非法典化宪法”。
成文宪法以美国宪法为典型,不成文宪法以英国宪法为典型。
英国宪法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各种历史文件,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惯例或习惯。
其中宪法惯例是由英国历代权威法学家,如布拉克斯通(W.Blackstone)、白芝浩(W.Bagehot)、戴雪(A.V.Dicey)和詹宁斯(SirI.Jennings)等予以总结的。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是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
典型仍是美国宪法和英国宪法。
凡是效力最高,且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凡是与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且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这是英国学者布赖斯(JarnesBryce)对宪法的分类,他认为英国宪法优于美国宪法,因为英宪“柔之如水”,能适应各种时代和形势的变化。
当然,实际上这种分类的意义已经不大了,因为美国宪法因判例而变柔,英国宪法因传统的束缚而变刚。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19世纪的欧洲有许多钦定宪法的情况,如路易十八颁布的1814年法国宪章、1851年的普鲁士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等,它们都是秉承君主的意志制定的或由君主制定的,都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或集权统治的。
协定宪法是君主与人民(议会)妥协而产生的宪法,反映了双方的意志和利益,如1830年法国“七月王朝”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利浦)统治时的宪章,目的是为了防止巴黎人民夺取政权。
凡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民定宪法是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形式,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皆属。
传统的宪法分类方法从形式上或者从某一侧面说明各种宪法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因此这一方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且为历来的宪法学著作所接受。
现代分类二战以后,由于民族独立运动以及社会主义运动的结果,出现了大量的新成立的国家和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它们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宪法,从而为宪法分类学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各国学者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标准,种类繁多,目的都是为了能更好地认识宪法现象,同时证明某种分类比较合理。
较著名的如卡尔?娄文斯坦,他在1969年写的论文《东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提出“存在论分类法”,以政治社会学观点对当代的各国宪法加以分析,认为现代宪法有以下三种:(1)规范宪法,认为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是作为组织国家并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有效法律而制定的;(2)名义宪法,指的是亚非拉新独立国家本无宪政经验,因而从欧美输人“宪法制成品”,但实际上这些宪法缺乏西方宪法的精神实质;(3)语义宪法,主要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各国的宪法,停留在宪法的表面宣言上,只是把宪法作为掌握权力的宣传手段。
他的这些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很明显是“冷战”的产物,因而有损于其客观公允性。
此外,包括娄文斯坦在内的东西方学者,如惠尔、沃尔夫—菲利浦斯、科瓦奇斯等,也提出了许多其他的分类标准,主要有:(1)创成宪法和派生宪法,也叫原始宪法和传来宪法,前者反殃国家意志和政治权力形成的实际,是政治过程的法律化,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宪法属此,后者则是借用前者的原理制定的宪法,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此类;(2)生来宪法和外来宪法,前者是“自然长成”的,符合本国国情和需要,后者要么是外部强制的结果,要么是模仿他人的结果;(3)显在宪法和潜在宪法,以宪法条文记载重要政治行为或组织的存在和程度为标准做出的分类,如政党问题,在西方国家宪法中通常是潜在规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是显在规定的;(4)意识形态纲领性宪法和意识形态中立—实用主义宪法,也有简单表述为纲领性宪法和确认性宪法的,前者主要指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对资本主义各国人民是行动纲领)和1977年宪法(对本国亦为发展的纲领)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后者指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宪法”;(5)竞合宪法和统合宪法,实施和理论研究上有多种势力并存且互相竞争的宪法为前者,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为后者,后者规定某些个人或集团的权力没有争辩的余地,如海尔?塞拉西皇帝当政时,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皇帝的权能没有议论的余地”;(6)有条件宪法和无条件宪法,以有无特定的宪法修改程序为标准,前者是有特别修宪程序的宪法,后者则正相反;(7)优越的宪法和从属的宪法,以宪法修改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为标准,宪法修改不以立法机关意志为准,而有特定修改程序的宪法为前者,宪法可由立法机关以普通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为后者,这实际上与“有条件”和“无条件”宪法的区分相似;(8)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前者指不管有无成文宪法典,只要具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约束国家权力运行规范,这些规范也就具有宪法的意义,如英国宪法;后者仅指有宪法典的宪法,不管宪法典是否能够约束国家权力;这种分类被人们广泛运用,对于认识一个国家的宪法很有帮助。
基本原则宪法原则具体内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价值而言存在着一定的共性。
从各国宪法结构和发展过程看,宪法原则主要由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组成。
民主原则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价值趋向首先是民主价值,以民主作为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宪法以不同的形式确认了民主的意义与功能。
毫无疑问,民主原理是宪法原理中的核心的概念,在宪法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主的概念经过历史的变迁已成为多样化的概念,其内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既要尊重多数人的意志,又要保障少数人利益是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体系,其中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又是民主原理的更为核心的概念。
在宪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从宪法理念角度对民主的概念进行分析始于1952年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
在政党解散的判决中宪法法院对“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做出了解释,认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是排除各种暴力或肆意性支配,是尊崇多数人意志,以国民自决、自由与平等为基础的法治国家的统治秩序。
这一秩序包括具体化的人权、生命权的尊重、国民主权、权力分立、政府的责任、行政的合法律性、司法权的独立、多党制与政党机会的平等。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宪法的基本内容与民主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如离开民主主义价值,宪法体制是不能存在和发展的。
在宪法体系中民主原则发挥重要的功能。
首先,在宪法体系中民主主义提供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即创设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的运作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基础。
宪法所体现的民意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形成与检验民意的基本途径是民主程序。
特别是普遍实行代议制政体的背景下,民主原则直接构成宪法体系运作的指导性原理和基础。
其次,民主原则为宪法体系中政治过程的合理化提供规则与途径。
政治过程的合理化是各种利益平衡基础上实现的,以公开、平等为基本规则的民主原则保持了政治的理性与正当性,并赋予宪法广泛的合理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