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九:综合评分法价格权值须恪守30%~60%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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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九:综合评分法价格权值须恪守30%~60%区间
政府采购案例:货物类案例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价格分的设置不能率性而为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2009年年初,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所需的仪器设备组织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3月13日上午9时。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此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满分为100分,仪器的价格分值为45分。采购公告发出半个月后,采购人代表便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他们单位的领导对这批仪器非常重视,对仪器的质量非常看重。这样的价格权值可能很难保证仪器质量。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在与采购人代表多次磋商后,于3月4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中的权值进行了修改。根据该公告,此次采购中,价格权值由先前的45分修改为20分,产品的技术权值则有了相应的提高。
3 月13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3月16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Q、Z两家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次日,D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次采购的价格权值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应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60%。但这次招标中,价格权值却只占20分。
对此,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是:“对于本单位的采购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或质疑,这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是在3月4日早上发出的,当天还电话通知过贵公司查看。距离现在已经过了7个工作日……”不满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3月18日,D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D公司在投诉中称,在这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极度不规范,价格权值不符合规定,修改招标文件也没通知,最后还拒绝对其不合理规定做出解释。所以特请求财政部门另行裁定信誉好、操作规范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的招标。
专家点评
多项操作与部门规章不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应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有特许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但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将价格权值修改为20分的做法并未获得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准。而在修改招标文件的操作上,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不但不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更正公告,而且发布更正公告后也没有书面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
违规操作可能失去代理资质
据了解,对D公司“请求监管部门另行裁定信誉好、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的招标”的事项,当地监管部门驳回了。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自行选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更改。因此,本次采购结果应作废标处理,当地财政部门只能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
不过,业界专家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高政府采购从业素质。否则即便采购人认可,也可能没有机会代理政府采购,因为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不能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载于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出版的《政府采购案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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