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七:何为分支机构应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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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七:何为分支机构应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案例:货物类案例

招标文件规定分支机构可以参与项目的投标,经销商投标遭到拒绝后提起投诉

案例回放:

“既然分支机构可以参加,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2006年10月的一次开标结束后,供应商H公司投标代表对其公司“投标被拒”给招标中心打去了质疑电话。

招标中心有关负责人简单地解释:“没错,分支机构是可以参与投标的。但你们是经销商,此次招标不接受经销商的投标。”

“那买招标文件的时候为什么不说明……”H公司投标代表反问。但没等供应商H公司的投标代表说完,对方已经不耐烦了,“啪”地挂了电话。

本来就因投标被拒而耿耿于怀的H公司投标代表更加恼怒了。随即对这次采购活动进行了一番“周密”的调查,H公司投标代表通过调查发现,招标中心在此次招标中还存在别的问题,于是选择了投诉来进行“报复”。

据了解,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受采购人的委托,某招标中心就其所需传真机及无绳电话机进行公开招标。2006年9月20日,招标中心在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供应商H公司在看到招标公告后,立即前往招标中心购买了招标文件。在经过了一番精心准备后,供应商H公司于开标前(投标截止时间前)信心十足地递上了投标文件,然而却因“经销商”的身份而被拒绝了。根据招标文件,分支机构可以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但是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中心并没有对分支机构的定义予以明确,而且也没有对经销商参与投标进行限制。

专家点评

本该事先明确

业界专家表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该明确的都应该事先明确,“在上述案例中,招标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的粗心大意是招致投诉的诱因,如果不允许经销商参与投标,就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另外,既然提到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定义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虽然操作起来会有些繁琐,但是可以避免之后的争议。”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招标文件作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邀请文件,既然经销商参与投标的权利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受到限制,那么对于此项目是否参与投标就是经销商的自由,任何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提醒或可补救

据介绍,监管部门介入项目调查时,项目负责人及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受到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既然你们不让经销商参与投标,为什么不在出售招标文件时提出来,而要等到投标时才说呢。这不是让人家供应商白白浪费宝贵的时间吗!”对此,有业界专家提出了这样一个解决问题之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出现模糊时,招标单位在出售招标文件时提个醒或许可以补救,当然,这或许也解决不了问题,毕竟有漏洞在先,但是这样的努力或许可以避免供应商投诉,没投入太多的精力在这个项上,供应商不会太恼火。另外,采购代理机

构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不该只是从事简单的收钱工作。工作中,遇到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不理解、对政府采购认识存在误区时,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有义务进行解释,以免供应商白忙活。”

缺公章应排除

据透漏,供应商H公司在“调查”中还发现,招标文件明明规定了“投标单位如果是法人单位,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投标单位如果是法人单位驻×市并在地×市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机构,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机构的单位公章”,而且还在实质性条款之列。但供应商B公司作为“×市并在地×市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机构”的分支机构,并没有在“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机构的单位公章”,却有幸参与了本次角逐。该分支机构虽然没有中标,但毕竟还是为供应商的投诉落下了口实。因此,业内专家提醒,评标专家在审阅招标文件时一定要细心再细心。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也有提醒专家“细心”的义务。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转载于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出版的《政府采购案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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