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四局部 供给商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案
案例十五 案例十六 案例十七 案例十八 案例十九
可惜!痛惜! 心软的代价 罚还是不罚 真假合同 “告〞出一个中标来
案例十五:家具
可惜!痛惜! 对一起家具采购案的思考
案情 分析 一、关于对行政处分的考虑。 二、关于对行政处分的把握。 启示
依法采购。 公平竞争。 老实信用。 依法妥善处理。
案例十六:助听器
没带样品,投标人苦苦恳求评委给予投标时机;最终落标,却状告评 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给商投标-助听器
心软的代价 案情 分析 该案例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供给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带样品是否可
以参加投标?二是该投标供给商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二、该投标供给商权益未受到损害,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启示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标准操作。包括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
及各方当事人,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结果 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监管、档案保管、质疑及投诉受理、审查、调查、 处理、送达等。
案例十七
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罚还是不罚?
案情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影评标结果 时,是否应当处理?如何处理? 关键要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供给商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 而不是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
一、供给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缺乏。 三、潜在供给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要根据情况。 四、采购文件涵盖的内容比招标文件宽泛。 启示:必须依法采购 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有据〔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结论合法。 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合法、合理。 遇到疑难问题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妥善处理。
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
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标题: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引言: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支出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这样一个关键时刻,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过去年度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为未来采购工作提供实践启示与借鉴。
本文将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探讨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案例研究1. 公平竞争原则的贯彻落实典型案例:某地政府采购项目中,通过开展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以及强化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保证了竞争的公平性和供应商的选择自由。
实践启示:加强采购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2. 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的提升典型案例:某地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将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便利供应商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与参与。
实践启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为社会各方提供了解机会,形成监督机制与群众监督合力。
3. 强化质量管理和履约意识典型案例: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与履约体系,通过严格把控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提高了采购项目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实践启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履约能力评估,建立健全的业绩考核机制,提高采购项目的执行能力和质量水平。
二、经验总结1. 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合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保证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的基础。
只有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政府采购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2.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具备一支专业、高素质的队伍来推进。
需要培养和引进一批熟悉政府采购法规、了解市场动态、掌握谈判技巧的专业人才,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3. 注重社会参与和监督政府采购涉及到公共利益,必须注重社会各方的参与和监督。
在政府采购经典案例
在政府采购制度试行及正式推行的8年中,由于某些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不规范,致使“阳光下的交易”出现了“日全食”现象,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必须及时封堵这些大大小小的“黑洞”。
[案例1]度身招标案情: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
该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
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网)。
法理评析: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在招标公告或资质审查公告中,如果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就等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加大采购成本。
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度身定向招标,违法违规。
[案例2]暗中陪标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后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
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案例3]违规招标案情: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经典案例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经典案例政府采购是国家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但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这又与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篇12009年4月X日,H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本省某研究所委托采购一批科研软件,采购预算为100万元余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主要来自F省和S市。
开评标结束后,来自S市的供应商C对来自本市的中标供应商A不满,遂向组织这次开评标的H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其质疑的事实主要内容如下:一、质疑A公司的投标资质不符招标要求,A公司的投标人系原C公司的员工,4年前脱离C公司,成立了属于自己的A公司,质疑A公司交纳社会保险费不足,C公司提供了一张由S市某某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A公司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只要求复印投标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或社保证的复印件,同时由投标人提供一份本公司缴纳社保承诺书,A公司的投标书全部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
二、质疑A供应商的技术文件有侵权嫌疑,原因是C公司认为A 公司投标人在C公司工作期间对公司的核心技术了如指掌,因此,断言A公司存在技术上的侵权(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著作权证,A公司的投标文件全部附带了所投产品并属于本公司的著作权证和专利证书)。
三、质疑A公司的工作场地仅为10多平方米,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对投标人的生产经营场地大小进行规定)。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篇2某市一家单位通过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购置了100万元的燃油锅炉,而该市另一家单位由于改用市政供暖,去年刚刚淘汰闲置的同类型九成新燃油锅炉。
由于信息不对称,两家单位没有实现调剂使用,财政多花了100万元,闲置锅炉处置起来也颇费功夫。
从这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之间的关联度。
采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一起市政道路改造项目的招标工作。
该项目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交易中心存在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1. 违规操作情况(1)未公开招标文件。
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交易中心未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文件公开,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取招标信息。
(2)限制投标人资格。
交易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如要求投标人具备某项特殊资质,实际投标人数大幅减少。
(3)泄露招标信息。
在招标过程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泄露招标信息,导致部分投标人获得了不正当竞争优势。
2. 案件进展(1)2019年6月,某市审计局对交易中心进行审计,发现违规操作情况。
(2)2019年7月,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责令整改,并公开道歉。
(3)2019年8月,某市监察委员会对交易中心负责人进行调查,发现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4)2019年9月,某市监察委员会对交易中心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依法进行处分。
三、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本案中,交易中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招标文件。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置限制性条件,限制投标人资格。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招标信息。
2. 案件定性本案中,交易中心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交易中心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煤炭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煤炭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山东省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管理已实施了三年,三年共采购(取暖)煤炭2.3万吨,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基本做法县直预算单位取暖用煤虽只有8000吨/冬,但是,煤炭采购涉及单位多、竞争激烈、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煤炭采购时间较集中、产地品种稳定、监管难度小、管理成本低,所以,煤炭被纳入全县第一批政府采购试点品目。
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在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专门的《煤炭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份,全县对1999-2000年冬季取暖用煤进行了政府招标采购,之后,又顺利完成了2000-2001与2001-2002年冬季取暖用煤的政府采购工作,煤炭政府采购单位也由最初的46个单位扩大到县直所有预算单位。
1.合理确定数量,加强预算管理。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按照单位锅炉吨位、供暖面积和全县规定的供暖时间(90天)核定单位用煤数量限额;用煤单位在规定限额以内根据财力(或支出预算)等实际情况向政府采购办申报用煤数量计划;用煤数量计划经政府采购办审查批准,供煤炭供应商在参加招标时参考,并作为用煤单位与供煤单位签订供煤协议和供煤的依据,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不得擅自调增(可以调减);擅自超出计划供煤的,货款一律由供煤单位负担。
2.统一采购价格,分散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办首先对煤炭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邀请招标单位;其次,按照煤炭产地、品种、质量等指标进行分类,制定标书;第三,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统一价格,并公证;最后,由用煤单位与中标的煤炭公司分别签订供煤协议(合同):送煤时间、批量批次由用煤单位和煤炭公司协商确定。
3.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交接手续。
在煤炭供应、交接过程中,用煤单位、供煤单位一律使用政府采购办印制的“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专用凭证”。
一是供煤单位必须详细记载煤炭产地、品种、质量、数量、车辆牌照,并由发货人、过磅人、司机在凭证上签证。
采购事件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市场日益壮大。
然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些不法行为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采购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办公用品。
在招标过程中,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投标成功。
然而,甲企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政府采购项目无法按期完成。
为此,该区政府向甲企业发出履行合同通知书,但甲企业仍然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该区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核心法律,对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程序、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甲企业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2)第五十条: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案中,甲企业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基本法律,对起诉、受理、审判、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案中,该区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采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A公司决定进行一次大型设备采购。
此次采购涉及金额较大,对公司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A公司决定聘请B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A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制定了详细的采购方案。
方案中明确了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评标标准等内容。
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A公司发现某供应商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经调查,C公司为了提高中标率,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了其产品的性能参数。
A公司认为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C公司的投标资格。
然而,C公司不服A公司的决定,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1)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虚假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等手段投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三)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3. 案件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A公司和C公司的陈述、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1)A公司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合法有效的采购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了采购活动。
(2)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产品性能参数,属于虚假投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A公司取消C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C公司的仲裁请求,维持A公司取消C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
4. 案例启示(1)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且影响或者 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 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 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 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 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 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有无不妥?若C认为自己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采取怎样的做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 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的做法在三个方面均不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1、谈判小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 知包含C供应商在内的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2、未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供应商; 3、由于没有通知C,最终的二次报价,实际上只是两家供 应商参加,不符合“不少于三家”的有关规定。
3、本案例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会场领 导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在有法可依的情况 下的随意行为,没有体现出政府采购行为的严肃 性。
案例2
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 谈判采购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 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 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随后,谈 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 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望 不大,决定将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两家 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最 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 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3
某单位组织某设备采购,采购前,根据前一段 时间系统内对该设备的使用情况,觉得某厂生产 的某型设备性能和质量均能满足使用要求,且价 格较为适中,因此在采购预算下达后,经单位领 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本次采购依然指定购买该型 设备。为此,该单位向某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书 面委托,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了有关该产品的 四家代理商名单,随后在该机构的组织下,向该 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在10日内举行了 邀请招标
1、谈判小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 包含C供应商在内的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2、未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供应商;
3、由于没有通知C,最终的二次报价,实际上只是两家供 应商参加,不符合“不少于三家”的有关规定。
❖ 由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仅凭主观推断就认定C没有 成交希望,从而人为的剥夺了C在技术调整后参加二次报 价的机会,对C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案例2
❖ 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 谈判采购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 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此经与采人代表现场商议, 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随后,谈 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 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 望不大,决定将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 两家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 ,最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原则, 确定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 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 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 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报告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报告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政府采购在国家发展战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揭示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高速铁路项目2023年,中国政府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继续大力推动高速铁路项目的建设。
从政府采购的角度来看,高速铁路项目依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行业标准的制定与统一仍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各地高速铁路项目存在于不同地理环境、气候条件下,因此,为了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以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采购流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仍然需要加强。
政府采购案例中的一些问题,例如采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采购人员的不当行为,仍然存在于高速铁路项目中。
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整个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高速铁路项目的项目管理和监督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在项目管理和监督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风险控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完成。
对于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加强行业标准制定与统一,加大对采购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以及完善高速铁路项目的项目管理和监督机制。
二、新能源汽车采购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中国政府在2023年继续加大对新能源汽车采购的力度。
然而,新能源汽车采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市场准入门槛的不一致导致了新能源汽车采购的混乱。
不同地区对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有不同的要求,这使得新能源汽车供应商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
因此,建议政府在新能源汽车采购的准入门槛上加强统一与规范,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其次,新能源汽车采购需要更加注重汽车质量和技术的创新。
政府应该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供应商的质量监督和评估,鼓励技术创新,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性能和可靠性。
最后,政府采购应该更加注重推动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
除了在采购过程中注重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外,政府还应该关注整个产业链的培育和发展,以提高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竞争力。
招标文件改错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6月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该公告由市财政局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招标文件于6月15日发布,投标截止日期为7月1日。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潜在投标人提出了一些疑问和异议,经过审查和核实,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错误。
为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于6月25日发布了招标文件修改公告。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错误原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认为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过高,不符合实际需求。
经审查,发现该金额确实过高。
招标代理机构在修改招标文件时,将投标保证金调整为人民币5万元。
2. 案例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错误原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应按照“一正一副一电子版”的格式提交。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认为这种格式要求过于繁琐,不利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经审查,发现该格式要求确实不合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修改招标文件时,将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调整为“一正一副”,取消了电子版的要求。
3. 案例三: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的错误原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认为现金缴纳方式存在安全隐患,不利于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经审查,发现该缴纳方式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招标代理机构在修改招标文件时,将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调整为银行转账。
4. 案例四: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的错误原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认为递交地点过于偏远,不利于投标文件的提交。
经审查,发现该递交地点确实存在不便。
招标代理机构在修改招标文件时,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调整为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
5. 案例五: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错误原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办公室案例分析政府采购预算不但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基础,更是用以监督各个采购人使用资金情况、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的对照“蓝本”。
随着社会公众对财政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了解,当“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成为常识,想钻预算的“空子”已不再可能。
本文试着以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我国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法,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概述采购项目:电梯。
采购机关:××部门采购数量:197部。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机构:××招标中心。
开标日期:1999年9月1日。
投标人数量:13家。
中标人数量:4家。
合同签订方式:由各用户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鉴于我国政府采购还处于试点阶段,总的来看,该项采购活动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下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下同)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简称《合同监督暂行办法》,下同)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要求;政府采购主管机关也基本上抓住了关键的监管环节;为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采购机关还采取了临时监督措施,即成立协调小组。
这次采购活动采取全国性公开招标,竞争充分,达到了预期目标。
该项采购活动也表明,在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等方面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章仍有一定的差距,尚待进一步完善。
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财政部的职责规定中的第九款明确“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相应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地方采购机关年度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是确定评标价最重要的参考标准,从严格意义上讲,采购预算应是招标的底价,如果采购预算与评标价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偏离,则说明采购预算在编制过程中对采购活动的有关因素缺乏全面、准确的评估,需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
政府高价采购案例分析
88 | ECONOMYGovernment Procurement 辽宁省抚顺市采购高价U盘案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关注,大家对其关注的除了事件本身外,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存在的监督、执行等问题。
此次天价U盘事件再次表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高价采购”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更是成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诱因。
其恶劣影响已经触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面对公众的审判。
近年来,“高价采购”一直是政府采购诟病的对象,在政策上都有相关标准规定,但从执行上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如《政府采购法》中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但像昆明市被曝光的集体高价采购、长沙市的高价空调、长春市的高价电脑等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更是屡见不鲜,以至现在还流传着“政府采购,选贵不选对”。
政府采购所用资金主要靠税收,初衷就是为了合理利用纳税人的钱,高效、规范地采购性价比高的产品,可以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不仅如此,政府采购也是为了进一步防止贪污行贿的现象。
但如果是用纳税人的钱进行高价采购,不但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初衷,更是成为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途径。
大家都知道,我国税负已经偏重。
据了解,环保税即将在“十二五”期间开征。
从国家支持节能减排角度而言确有必要,而且此税主要针对企业。
但是,换个角度,企业很有可能将税收转嫁到商品价格上,最终承担的还是老百姓。
如果老百姓上缴着高额税款,最终还要看着政府去用纳税的钱买高价产品,那这将会是个很可怕的恶性循环。
文/本刊记者 韩 倩高价采购影响各方 监督力度亟需加强ECONOMY | 89再者,如果政府采购高价物品背后隐藏着利益勾结,那对企业自身而言也存在隐患。
企业想要进行可持续发展,并逐渐强大最终还需依靠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的最主要条件就是进行自主创新。
假如企业是通过某种非正常途径获取大单,长期下去,企业会丧失自主创新的能力,久而久之也会被市场淘汰。
政府采购管理案例
政府采购管理案例《政府采购管理》案例分析第一章政府采购管理概论案例分析:广本加价遭市场冷遇厂家直诉经销商“捣鬼”一段时间以来,广州本田似乎成了车市的“香馍馍”,在许多地方形成了“一车难求”的局面,记者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政府采购部门了解到,广本在这些地区已经无法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只有加价之后才能提到货。
据悉,这种状况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存在。
浙江省的汽车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公务用小轿车上,2002年5600辆中广州本田就有1500辆。
但今年供货情况极不正常,2月份付款,到8月份还提不到车,影响了采购工作的信誉。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了广本在本省的推广没有少花心思,可是现在广本明显顾不上政府采购市场,如果要立即提货,必须向代理商提供额外的费用。
为此,这个省采购办专门给广州本田去函协调此事,对方答应解决,但至今还没有效果。
省采购办俞建玉处长认为,汽车的供应商要有战略眼光,不应为眼前利益而损坏政府采购大市场。
在南京,一辆广本必须以“装修费”的名义加价2-3万元才能马上拿到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顾岳良指出,不能因为市场紧俏就一脸傲气,政府采购只能选择市场平均价以下的产品。
记者了解到,同样是市场销量良好的产品,上海帕萨特、桑塔纳等品牌的供应商除了确保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外,还经常走访这几个省的采购部门听取意见,这些和广州本田的傲气截然相反。
然而,广本在加价的问题上也是一脸委屈,记者拨通了这家公司销售部的电话,一位姓刘的小姐说,目前的加价情况完全是经销商的个体行为,与厂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操作,这家公司对经销商的供货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他们也有一定的数量保证,只是暂时还无法满足需求。
当问到公司总部对销售商目前的加价行为有何约束力时,刘小姐认为由于目前加价的现象都是以其他的形式出现,比如汽车装修美容等等,公司对这种现象没有掌握太多的凭据,如果消费者据实举报,他们一定会严肃处理。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六章案例分析
第六章政府采购方式案例分析1:某省属院校临时决定动用学校的预算内资金采购一批视频会议系统(己被列入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金额约60万元(该省公开招标限额为50万元)。
为了保证采购的公正性与严肃性,该校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分管行政的副院长挂帅,由学校后勤、教学及纪检部门组成一个采购班子,负责采购的具体事务。
他们通过跑市场、搞调研,广泛征求供应商,共征集到相关供应商12家,随后他们制定了一定的采购门槛,经过筛选和比较,最后确定了5家公司作为邀请对象。
然后他们又制定了相应的采购要求,并于7日内组织这5家公司进行了邀请招标,最终合同金额为55万元。
问题:针对该校的上述做法,从政府采购的角度应该怎么看?行为是否规范? 案例分析2:某省的一个省级单位采购一批家具,总金额25万元。
根据领导的意见,该单位将项目按楼层分段,共分三个标段,每个标段的金额分别是7万元、9万元和9万元,而根据省级采购目录的要求:“家具批量10万元以上,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为此,他们认为该项目每个标段的总金额均小于10万元,因此均属于分散采购的范畴,为此他们组织了相关采购,并与供应商就该项目按楼层签订了3份合同。
问题:如何看待该单位的做法?案例分析3:某高校新建综合楼拟采购3台电梯,总计约85万元(该地区公开招标限额为50万元),该楼9月1日开学时必须使用,考虑到电梯交货期最基本需要3个月、安装调试期及法定部门验收最少需要1个月,也就是说该项目在5月1日前必须采购结束。
再根据“招标公告时间最短需要20天”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必须在4月11日左右发出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
然而该校为了达到排斥部分供应商的目的,不愿意信息公开,不愿意采用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为此他们在3月初将采购需求制定完毕后,就再也没有继续开展这项工作,直到4月15日才向采购中心正式提出书面委托,并提出了需求紧急的申请。
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采购中心只得为该项目申请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使得采购人在较小的范围内实行了谈判采购。
采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决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采购,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等。
在采购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介绍1. 合同签订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采购意向书,要求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
乙公司同意供货,并于同年6月与甲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1)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原材料,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吨1万元,总价款为100万元。
(2)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抽检。
(3)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4)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合同履行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将原材料运抵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原材料后,组织了相关人员对原材料进行了抽检。
抽检结果显示,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缺陷。
3. 纠纷发生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就合同解除和赔偿损失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已经致使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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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政府采购案例案例: 2009年4月,某政府采购中心受某高校委托,组织该校图书实验楼冰蓄冷工程采购。
甲公司发现公司资质不符合投标要求,便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为投标,中标后由甲公司实际履行采购合同,甲公司出资5万元给乙公司,而后由乙公司开具支票交给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投标保证金,如果乙公司未中标,需将5万元返还给甲公司。
乙公司最终未中标,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5万元时遭拒。
2012年5月,甲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以政府采购中心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予以拒绝。
甲公司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希望政府采购中心出具已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后经法院调解,两公司于2012年11月达成协议,乙公司退还甲公司4.7万元,其余3000元作为资质使用费不再退还。
分析:本案有4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甲、乙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二是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三是法院调解后使双方达成的协议结果是否适当;四是能否处罚甲、乙公司。
1.甲、乙公司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甲、乙公司不仅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而且达成合意并实际实施了具体投标行为,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两公司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构成要件,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无效甲、乙公司的行为,一方面直接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两公司试图以自愿达成合作协议这一合法形式,实现让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甲公司成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履约者的非法目的,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此外,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不得恶意串通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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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中询 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 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而本案例不仅让供应商‚二次报价‛,且违背‚ 低价成交‛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最后确 定成交供应商。此做法更像是竞争性谈判采购, 说明了采购中心在操作行为上的不规范与不合法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 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 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 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 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 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 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 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本案例由于时间问题,且‚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因此选择询价方式应该是正确的。 但关键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没有采用,有没有 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本案例该方式只是得到采 购中心领导的内部审批。因此,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询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 违法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 应收到相应的处理。
案例5
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 。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制度,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 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仅列明了 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还列入了 简单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 标报价30分、售后服务15分、其他25分。而在开标后评 委会使用的评分标准中‚其他部分‛却注明:在满足其 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 ),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 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
请问:开价超低,可事后承诺遵守吗?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修正不能更改其实质性内容。由此 产生的合格投标数量不足3家,应予以废标; 评审专家的行为明显渎职,让采购人主导了评审结果, 造成了违规操作; 允许以‚事后承诺‛替代投标文件来相应招标,将引起 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案例中89万元的供应商急于中标 而没有细算帐,很可能承诺后又反悔。而且,如果供应 商投标出现实质性错误就以“事后承诺‛替代,那么,另 两家供应商也应有‚承诺‛的权利,如此岂不乱套?
案例4
某市政工程公开招标项目预算100万元,评标方法 为专家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开标当日共有3家供应商前 来投标。供应商标价依次为98万元、95万元、89万元。 因工程在即,采购人对报价较满意的同时又担心可能废 标。 进入评审环节后,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要求专家严 格按评审程序进行,尤其要注意审查供应商是否对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采购人担心的事还 是发生了,评审专家在对报价89万元的供应商投标文件 进行审查时发现了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甲供材-木门 80樘,单价800元,投标人不得下浮‛,而该供应商却‚ 大胆的‛降为300元,仅此一项投标总价就少了4万元。
由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仅凭主观推断就认定C没有 成交希望,从而人为的剥夺了C在技术调整后参加二次报 价的机会,对C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C供应商如果认为合法权益 收到损害,可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 中心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 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 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上一秘密。质疑供应 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 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有无不妥?若C认为自己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采取怎样的做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 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的做法在三个方面均不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1、谈判小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 知包含C供应商在内的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2、未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供应商; 3、由于没有通知C,最终的二次报价,实际上只是两家供 应商参加,不符合‚不少于三家‛的有关规定。
此外,还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 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在发出邀请10 日内就举行了邀请招标。
由于该项目采购涉嫌严重违法采购,根据《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应该责令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和集中采 购机构的统称)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可以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中指定品 牌型号的案例。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竟 然完全屈从于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在没有经过 采购方式审批的情况下,简单的向采购人推荐的 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在10日内进行了 邀请招标,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采购的行为 。不但指定品牌采购违法,而且整个招标过程也 违法。既没有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批非公开招 标方式,也没有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供应商 ,虽然有四家供应商参加,但供应商产生的程序 不合法。
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且影响或者 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 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 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 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 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 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某单位组织某设备采购,采购前,根据前一 段时间系统内对该设备的使用情况,觉得某厂生 产的某型设备性能和质量均能满足使用要求,且 价格较为适中,因此在采购预算下达后,经单位 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本次采购依然指定购买该 型设备。为此,该单位向某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 书面委托,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了有关该产品 的四家代理商名单,随后在该机构的组织下,向 该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在10日内举行 了邀请招标
请问:对该项目的采购实施情况,您有何看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 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 投标活动。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 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其他内容。
案例1
某省举办大型扶贫物资采购,总金额500万元。因为时间 紧急,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 购中心接到任务后,考虑到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采用询价采购的方 式,并迅速成立了项目小组。经过采购中心经办同志的努 力,他们在核实了项目需求后,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了询价 单,询价单中明确规定最低价成交。5天后,采购大会如 约举行,除了有关部门领导到场外,纪检、监察以及采购 办均派人参加了大会,并进行全程监督。在采购过程中, 根据会场领导要求,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先与每位供应 商进行了谈判,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自己在询价单上的报价 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报价结束后,根据各供应商二次报价 的情况及各单位的资质情况,专家组进行了综合评分,并 根据得分的高低向领导小组推举本次采购各个分包的项目 中标候选人,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
鉴于这种情况,有人提出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有人 认为可以忽略,有人认为可让该供应商重新承诺。采购 人认为废标后再招标时间来不及,主张让供应商通过重 新承诺弥补错误,如该供应商同意承诺按招标文件执行 且投标总价不变,可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供应商承认 自己有错并表示愿意重新承诺,承诺内容为‚我公司承 诺一旦中标,将完全遵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签署 合同并履行,特别的对甲供材部分完全按招标文件执行 ,投标总价89万元不变‛。
案例6 财政部败诉案
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 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现代沃尔‛)诉财政部行 政不作为一案,财政部败诉。 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社会采购代理机 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 招标,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血气分析仪进行采购。评标 方法为综合打分法: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2004年10 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其中两包采购血气分析仪的投标,但开 标结果却让他们大吃一惊。 2004年11月19日和12月21日,两次竞标结果显示,中标者均 为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而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 高的,为8万元。排名第二的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 万元。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第十八 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 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 证明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招标人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列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内容。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仅列入了简单的评分分值,而没有完 整的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这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这 样让投标人事先无法根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去理解采购 人的采购需求和导向,也无法确定自己的投标策略,而处 于盲目投标的状态。 由于评分标准没有在文件中公布,而只是在开标时直接使 用,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和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