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07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5篇范文]》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5篇范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x〕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
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917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07年1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
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和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坤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
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6-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五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通过承包 、 租赁等形式委托有 资质 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原则上应 以县为单位 , 建立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服务机构 , 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 , 加强水质 检测和工程监 管, 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进行了规定。
孟 梦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术地方标准通过审定
1 月1 8 日 ,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 术地方 标准通 过了有关专家 的审定 , 分别 是 《 玉米 中心支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术规程》《 中心支轴式喷灌机运行与管理规程》《 青贮玉米中 岐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
施、 监 督检 查、 法律责任等 五大方面。《 办法 》 规定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 阶梯水价 制度 , 新建 大型文化 、 教育、 宾馆、 饭 店、 商场、 办公设 施 以及建筑 面积在3 万m。 以上的住宅小区, 应当配套建设 中水 回用设施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 设项 目, 直接从 地表 、 地下取水 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 证 。 未提交经审定 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的, 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不得审批 、
核准 , 对擅 自 开工建设 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设项 目 的节水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 工、 同
时投入使用 。 规 划设计单位应 当按 照国家 、 省节水标准和规范 , 进行节水设 施设 计, 并单 独成册。 节水设施竣 工后, 建设单位应 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 收。《 办法》 还规定 了节水奖励制度及违法规定 的处罚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供水可靠。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水质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确保供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合理规划布局,确保水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可靠。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注重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严肃查处。
第四章评估考核第十五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确保评估考核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七条对于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1.安全保障机制:明确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并规定其职责和任务。
同时建立工程运行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工程的运行情况,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运行。
2.运行管理要求:规定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规定了饮水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以及灾害应急措施等。
3.监测和检测:明确监测和检测工作的职责和要求,包括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管网监测、水环境监测等。
要求建立监测系统和相关设备,及时掌握水质状况,保证饮水安全。
4.问题处理和应急措施:规定如何处理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管护体系:建立饮水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
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2.工程管护: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巡查、维护和保养要求,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巡视、检修和维护,以及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管理等。
3.水质管理:规定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管网消毒和水质监测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要求建立水质管理档案,记录和管理水质检测及处理的相关信息。
4.问题处理和应急措施:规定处理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具体要求,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应急物资的准备和调度等。
通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的规定,能够明确责任、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有效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农村居民的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制度的实施也能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饮水安全管理的效能。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302号)、《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039号)和《竹山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 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 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 95%。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策配套、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机制运行,工程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先水质、后水源,先乡镇、后村庄,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先急后缓,分类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县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压滤机滤布厂家监测。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拨付项目资金,筹措县自筹资金。
县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本项目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
乡镇集镇水厂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建;跨乡镇集中饮水安全项目法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乡镇与项目法人合同制,乡镇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建成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经营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包括自来水、井水、河水等各种形式的饮水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质量。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施工、严格监督、合理运行”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图纸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符合施工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设立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环保和质量的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工程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完善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工程验收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由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结果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工程维护管理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应进行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工程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维护单位要保证维护工作的质量,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工程维护需定期检查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验收、维护等环节应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
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
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
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
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建投资 、以工代 赈等各种 资金要统筹研 究 ,
合 理 安 排 ; 方 配 套 资 金 由 省 、 、 、 各 地 地 县 乡 级 在 地 方 年 度 计 划 中 落 实 。 渠 道 筹 集 的 农 各
划 )水利 ( 务) 局 ) 、 水 厅( 提出验收 申请 。由省
级 水 利 部 门 商 发 展 改 革 委 ( 划 ) 门 等 有 计 部 关 部 门组 织 验 收 。验 收 结 果 报 水 利 部 ( 村 农 水利 司) 案 。 备
地 区 倾 斜 , 部 地 区 以 自筹 资 金 为主 解决 。 东
第四条 各级 发展 改革 部门商 有关 部 门, 落实 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 目审批 、 项 计
划 下 达 以 及 建 设 与 管 理 的 监 管 工 作 。 利 部 水
务进行和解 决
第五 条
农村饮水不 安全 标准 :水质 、
村 饮 水 安 全 工程 建 设 资 金 , 在 县 级 以 上 主 要
水 量 、 便 程 度 和 保 证 率 达 不 到 《 村 饮 用 方 农 水 安 全 卫 生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本 安 全 规 定 的 基 为饮水不安全 。
第 六章 第二十 二条
项 目验收
施及运行管理 。 卫生部 门负责提 出急需 解决
的 地 氟 病 、 砷 病 、 吸 虫 病 病 区 需 改 水 的 地 血
项 目完成后 , 关地市在 有
自验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 向 计
范围和项 目建成后 的水 质检测 、 监测。 第二 章
监 督 和 检 查 。检 查 内容 包 括 组 织 领 导 、 度 制
农村 饮水 安全问题 , 由责任 单位或责任 人负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利用率,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经过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建立工程档案。
第二条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平稳运行,应进行系统巡查和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完好、管道通畅。
第三条为了确保水源和供水管道的安全,禁止在供水管道及附近违法建造、破坏和存放垃圾、污水等。
第四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小组,负责巡查和维护工程设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告。
第五条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保养,按照要求更换易损件,确保工程设备的正常生命周期。
第六条对于水质状况不佳的地区,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应定期报告,在重大事故发生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第八条对于损坏严重的水管,应及时更换,以避免水质污染。
第九条饮用水质量监测要符合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当发现水质状况不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条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费用应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统一组织安排,确保工程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为了改善农村饮用水状况,投资兴建的供水设施。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的管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
第三章农村饮用水管理第一条建立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重要区域应配备饮用水监测人员,开展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严禁在供水管道周围乱堆乱放、建立违法建筑或垃圾场等。
第三条定期进行水库沉积物清淤、池塘清理等工作,保证源头水质安全,严禁搭建渔具或在水库内浴泳等。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速度,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建设目标1. 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2. 提高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效率。
3. 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管理原则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投入和支持,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中来。
2. 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饮水安全。
政府应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居民的饮水需求,确保他们享有基本的饮水权利。
3. 安全第一,质量优先。
在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的过程中,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4. 管理科学,程序规范。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有序推进。
五、管理机构1.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委员会。
设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各地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检查机构。
设立专门机构对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六、管理内容1. 饮水工程建设规划。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规划,确保其科学合理。
2. 工程设计与施工。
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工程监理。
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4. 工程验收与投运。
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验收和投运,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工程维护与管理。
建立健全的工程维护与管理制度,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
七、管理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2. 宣传教育。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饮水水平。
3. 资金投入。
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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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5月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
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0-60 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 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 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或县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
(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30%。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
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
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批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以县和乡镇为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计划)
和水利部门同意,可由地市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审批,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
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
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
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对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
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有条件的地区,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
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卫生厅(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
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 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
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省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
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 分以上为优秀,80~90 分为良好,70~79 分为合格,小于70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
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
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附件1: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
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
_________ 省_________ 地区(市) ________ 县______ 乡
说明:*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统计到户,集中供水工程统计到自然村。
附件2: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