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剂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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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之76

干燥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干燥剂的领用、发放、及回收

1.干燥剂由机电科电管组统一发放、包装、建帐。

2.干燥剂的正常更换由使用单位到专业组交旧领新。

3.按照周期组织更换,回收率100%。由使用单位以旧换新,每少一袋对回收单位罚款20元。

二、干燥剂的使用标准

4.用量:井下电器设备干燥剂的用量见下表。在表中没有

出现的,比照表中设备的腔体容积进行放置。

5、放干燥剂的范围:井下所有电器设备(含备用)及小件,地面修理好后的以上设备入库时,必须放干燥剂。

6、加装位置:干燥剂袋应由使用单位固定在接线腔体内的接地接线柱上(没有接地接线柱的应放在底部,并固定)。严禁放在相线接线柱之间,与相线接线柱的距离一般应大于20mm。

7、更换周期:设备库、变电所及变电硐室内的固定设备一般为1年(每年的3-4月份更换);回风流、采区泵房中的固定设备为半年(每年的3-4、9-10月份进行更换);移动设备的更换周期为半年(安装时加装,至少3个月要进行一次检查,但检修中如发现干燥剂由白色变为暗黄色时要立即更换)。

三、监督及处罚

8、干燥剂不准乱扔、乱放,发现一处(次)对干燥剂使用单位罚款50元。

9、机电科不定期对井上、下的设备进行抽查,发现不按要求加放干燥剂的,每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变色而不及时更换的罚款30元。

10、不按周期组织回收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200元,责令限期更换。

11、本制度自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由机电科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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