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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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冻结存款、汇款 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 行政强制执行
(一)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 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 实现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 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 原状或者退还财产。
(二) 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如扣押财物,期限不
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 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作出。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 扣押财物 (1)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2)特点: ——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这一规定,实际上可以将其分类如下:
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划拨、拍卖、 依法处理等
其他
执行罚
代履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 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 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一)路政的行政强制权
单行法律授权 1、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3、扣押车辆 4、强制拖离车辆 5、责令车辆停驶?
(二)路政的行政强制权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 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执法则解决的是乱执行。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特点: (1)强制性; (2)单向性; (3)从属性; (4)非处分性。
一、行政强制措施
(一) 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 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强制停产 强制收购
强制服兵役
加处罚款
加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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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 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 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同时,从行 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 关自己执行的情况。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授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 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 安全视距的。
单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执行
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执行权
依法强拆违章建筑 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代履行 拍卖查扣财物
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
第二章 路政有哪些行政强制权
公路法的授权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 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 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 筑者承担。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 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实务
主要内容
认识行政强制 路政有哪些行政强制权力 如何运用行政强制权力 几个重点问题
第一章 认识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 可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解 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 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 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 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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