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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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2号

2012年02月26日来源: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精神和市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这项民生改革惠及广大适龄老人,现就建立全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逐步改善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放范围

凡户籍在十堰市行政辖区内的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80周岁),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三、发放标准

(一)对年满80-99周岁(含80周岁)高龄老人,十堰城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各县(市)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二)对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三)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高龄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发放。根据个人申请,依据有效证件,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老龄(民政)部门核批,财政部门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高龄补贴。

新增对象从批准之月起发放补贴;对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由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负责将有关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其中:市财政对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高龄补贴资金补助50%,其他县市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老龄部门负责发放对象的复核和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六、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

龄补贴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补贴,确保不漏发、不超发。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高龄补贴制度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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