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KDH01-2019鸡配合饲料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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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DH 昆明东辉农牧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KDH 01—2019
代替Q/KDH 01-2017
鸡配合饲料
2019-10-08发布2019-10-20实施
前言
昆明东辉农牧有限公司为适应市场需求,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和安全,在征求有关动物营养及畜牧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养殖需要及本公司工艺、设备实际情况,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作为本公司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与Q/KDH 01-2017相比,除删除部分产品,对标准名称进行修改和调整部分营养指标外,其他无变化。
本标准由昆明东辉农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绪东、资祥鸿。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KDH 01-2017。
鸡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配合饲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原料加工生产的,能满足鸡营养需要的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凯氏定氮法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国家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列次修订列表
国家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国家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及《饲料原料目录》列次修订列表
3 要求
3.1 原料
必须符合《饲料原料目录》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本公司对原料质量的要求。
3.2 感官
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3.3 水分
不高于12.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从出厂到饲喂不超过10天;
b)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月份;
c)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标签中注明)。
3.4 加工质量指标
3.4.1 粉碎粒度
肉用仔鸡前期、中期料全部通过2.00mm编织筛,肉用仔鸡后期料全部通过3.00mm编织筛。
3.4.2 混合均匀度
混合应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7%。
3.4.3 饲料中药物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3.4.4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5 营养成分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鸡配合饲料营养成分指标
单位为%
3.6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3.7 净含量允差
50kg以下单件包装产品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试样抽取及制备
按GB/T 14699.1的规定执行。
4.2 感官
采用目视、鼻嗅、手感检验。
4.3 水分
按GB/T 6435的规定执行。
4.4 粉碎粒度
按GB/T 5917.1的规定执行。
4.5 混合均匀度
按GB/T 5918的规定执行。
4.6 粗蛋白质
按GB/T 6432的规定执行。
4.7 粗纤维
按GB/T 6434的规定执行。
4.8 粗灰分
按GB/T 6438的规定执行。
4.9 钙
按GB/T 6436的规定执行。
4.10 总磷
按GB/T 6437的规定执行。
4.11 氯化钠
按GB/T 6439的规定执行。
4.12 蛋氨酸
按GB/T 18246的规定执行。
4.13 卫生指标
按GB 13078的规定执行。
4.14 营养成分及卫生指标分析允许误差
按GB/T 18823的规定执行。
4.15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4.16 药物饲料添加剂
按相应的检测方法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日、同批原料、同一配方连续配制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
5.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成品粒度、水分和粗蛋白质。每批产品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5.3 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其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a)在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改变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设备大修或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卫生指标任何一项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它指标如检验中有任一项指标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进行加倍抽样复检,经复检后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按GB 10648的规定执行。
6.2 包装
产品采用内衬薄膜的塑料编织袋或塑料覆膜袋包装。
6.3 运输
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重压和碰撞,严禁和易污染物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