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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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广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粤教思〔2002〕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外出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勤工助学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以下称“学生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人事处、保卫处、后勤基建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和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助学贷款科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助学贷款科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工情况信息库。

(二)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及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三)加强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积极拓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四)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用工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保护,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条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发挥勤工助学扶贫励志的育人功能。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学生以诚实的劳

动得到报酬。

(二)注重对学生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公关协调能力、专业技能等综合能力提升的培养,帮助学生在实践中锻炼能力、提升自我。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相对长期固定的岗位。固定岗位申请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一月份进行。

(二)临时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因实际需要临时设置的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周。临时岗位须由用工单位提前三天向学生处申请,未经申请而私自用工的单位,学生薪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校内各用工单位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学生处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各用工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十一条学生上岗后,用工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处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修改反馈。学生处应不定期地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生未经学生处批准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旦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从工作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不得放任自流。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悔改者报学生处批准后,可扣除劳动报酬或向学生处申请调换。若自行调换、辞退学生或出现冒名顶替等情况,自愿接受停发勤工助学薪酬或撤销勤工助学岗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每学期末(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可在工作结束后),各用工单位要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助学贷款科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依据。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

(二)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者;

(五)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XX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学生处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三章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从每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的专项经费;

(二)以上(一)的增值基金。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负责统一管理使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开支;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四)贫困学生的临时生活补贴;

(五)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临时性开支。

第四章勤工助学招聘与录用

第十八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学有余力,生活简朴,身体健康,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四)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九条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与招聘。

(一)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交《XX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至学生处。

(二)学生处审核后将用工单位的招聘信息通过学生网等平台发布。

(三)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四)学生携带已签署推荐意见的申请表向学生处报名。学生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和申请人的条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推荐名单,供用工单位考核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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