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10篇_读后感_名著读后感
精心整理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10篇_读后感_名着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是一本由[德]耶林着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5.00,页数:102,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一):斗争是一切的手段年轻”对于法的这种诞生情态,我们不仅不应悲叹,反而应作如是观:正因法需由民众通过斗争和流血获得,才将民众与他们的法紧密结合起来。
一个民族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挚爱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
把民族与它的法连在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
法所要求的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
第二部分:为具体的权利而斗争,为私权斗争之于个人与集体的意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每一个权利人都面对同一个问题:应主张权利,抵抗侵权者,亦即抗争,还是屈从侵权者而置权利于不顾。
无论他作出何种决断,他均与牺牲相连,或是权利牺牲和平,或是和平牺牲权利。
因此,这个问题似乎尖锐化为:根据事情与个人的个别关系,哪一种牺牲是更可忍受的。
对于某些涉及微不足道的争议而主张权利的人来说,在争议标的之价值与推测予了一切权利无与伦比的价值,我将这种价值称为与纯物质价值不同的理想价值。
而为权利而斗争,实际上是人格的诗歌。
创造这奇迹的,不是认识,不是教养,而是痛苦这一质朴的情感。
痛苦是对受威胁状况的紧急呼喊和求救声。
人的机体的病理学之于医生有何意义,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于法律者和法哲学家有何意义,事实上,权利的全部秘密隐藏于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中。
是非感对它所遭受的侵害做出反应的剧烈程度和持续性,是其健全程度的试金石。
是非感的本质是行动,在缺少行动的情况下,是非感日益枯萎,且慢慢地完全消沉下去,直至最后很少能感觉到痛苦。
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是健全的是非感的两个标准。
与之相连,使我得出如下结论:对是非感的敏感性,不关涉一切权利本身,而损害,而且人格本身被冒犯。
著名法学家耶林之经典著作
《为权利而斗争》------------------------------------------著名法学家耶林之经典著作--------------------------------------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未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为权利而斗争和为权利而妥协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为权利而斗争和为权利而妥协一、为权利而斗争德国学者耶林说,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经过斗争而得到的法赋予我们权利,为我们行使权利给予合法的肯定。
我们在获取权利的同时却也时刻面临着失去权利的危险。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①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②人之所以称之为人是因为我们不仅是拥有肉体的生命体,而且拥有我们与动物相区别的更高层次—精神层面。
我们人类拥有精神的追求和理想,因此我们不仅为了维持生命体而生存,还要更好的生活,而各种权利正是我们更好的生活的重要保证。
当保证我们的权利受到威胁和剥夺的时候,为权利而斗争就成了我们的义务。
这是耶林的伟大之处,他用他的学说向世人昭示了斗争的意义。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③我们的权利在受到侵害之时,侵害到的不仅仅是权利本身,还包括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由法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秩序和法本身。
很多情况下,当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人们会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即使维护自己权益的成本会比权益本身高出几倍,人们也在所不惜。
这种不计成本的维权似乎是不明智的,其实不然。
人们在不计成本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至少从长远来看是非常值得的。
前面我们讲到,人是区别于动物的有尊严和价值观的群体。
虽然我们在维护权利时花费的成本要高于权利本身的成本,但是我们却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我们的尊严和价值观,而在有些人看来,我相信是大部分人看来,尊严和价值观是无价的。
这是隐藏在法之后的更深层的价值。
同时我们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秩序本身,使之得到巩固,从而使法的价值得以凸显和体现。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本)》
为权利而斗争【德】耶林郑永流译目录正文为权利而斗争 (3)附录报导——耶林在法律协会 (27)为权利而斗争(演讲稿) (30)译后记为“什么”而斗争? (41)正文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就法而言,这种现象无论对单个人还是时代全体同样吻合。
为权利而斗争演讲稿
为权利而斗争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权利而斗争,为我们的权利而发声。
权利,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也是每个人都应该为之奋斗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我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我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因此,我们需要为权利而斗争,为我们自己的权利而奋斗。
首先,我们需要为教育权利而斗争。
教育是每个人成长的基石,是每个人追求知识、追求梦想的途径。
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很多人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甚至有的人因为贫困无法接受教育。
因此,我们需要为教育权利而斗争,争取更多的教育资源,让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其次,我们需要为劳动权利而斗争。
劳动是每个人生活的基础,是每个人为了生存而不断付出的努力。
然而,在一些工作场所,我们常常会发现,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因此,我们需要为劳动权利而斗争,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为公民权利而斗争。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享有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我们的公民权利受到了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因此,我们需要为公民权利而斗争,捍卫我们作为公民的尊严和权利。
在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团结一致,共同努力。
只有当我们齐心协力,共同为我们的权利而奋斗的时候,我们才能取得胜利,实现我们的目标。
因此,我希望大家能够团结起来,共同为我们的权利而斗争,共同为我们的未来而努力。
最后,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我们的权利而斗争,为我们的未来而努力。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为我们的权利而奋斗,共同为我们的未来而努力。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为我们的权利而奋斗,共同为我们的未来而努力。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为我们的权利而奋斗,共同为我们的未来而努力。
谢谢大家!。
为权利而斗争
目录分析
随后,目录的第三部分转向了“权利斗争的策略与方法”。耶林认为,为权 利而斗争不仅需要坚定的信念和决心,还需要科学的方法和策略。在这一部分, 耶林详细介绍了各种斗争策略和方法,为读者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指导。
目录分析
在目录的第四部分,耶林总结了全书的主旨,强调了权利斗争的深远意义。 他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更是为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 这一部分,耶林以高屋建瓴的视野,展望了权利斗争的未来,使读者对权利斗争 充满了信心和期待。
阅读感受
书中对于斗争的坚持让我深感敬佩。作者认为,斗争是一切的手段,是权利 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在民族和国家的层面,还是在个人和集体的层面, 斗争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斗争,我们才能够争取到更多的权利,才能够推 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种斗争精神,让我深感敬佩和鼓舞。
阅读感受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斗争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这时,我们不能选择沉默和放弃,而 应当勇敢地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有通过斗争,我们才能够让社会更加公 正、平等和进步。
耶林认为,权利是一种斗争的结果。在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维护自 己的利益,人们需要不断地进行斗争。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够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因此,耶林强 调,权利的产生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需要人们不断地去争取和斗争。
耶林指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权利不仅是一种利益,更是一种责任。作为权 利人,我们有义务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如果我们不去为自己的权利而斗 争,那么我们的权利就可能会被他人侵犯。
为权利而斗争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胡宝海译[作者简介]鲁道夫·冯·那林(Rudolf von Ihering),德国“目的法学派”的代表。
1818年8月22日生于德国一个法律世家。
先后在海德堡、慕尼黑、格廷根与柏林接受法律教育。
1842年在柏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845年获得巴塞尔法学教授席位。
此后,曾受聘于罗斯托克(1846年)、慕尔(1849年)、吉森(1852年)、维也纳(1868年)。
1871年自奥地利回德。
1872年接受格廷根邀请,在此任教直至1892年9月17日去世。
在维也纳期间,获得奥地利皇室授予的贵族头街。
代表作主要有《罗马法的精神》(1865年第1版)、《法律的目的》(1877年第1版)等。
耶林一生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先后执教于巴塞尔,罗斯托克,哥廷根,维也纳等著名大学,其主业是教授罗马法,早在1852年写出《罗马法精神》一书,成为民法领域声誉颇著的权威,他的法理学著作最出名的是《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两本书,尤其是前者,曾被译成20多种文字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
耶林的法理学思想受英国的功利主义哲学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影响很大,但同时他又将以康德主义为基础的非经济因素的价值观引入法律的领域。
这种价值观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体现得比较突出。
耶林关于法的理论观点多变,其理论体系也显得有综合性的特征,人们对他的学说至少起了三个名称,一曰:目的法学;二曰:利益法学;三曰:社会法学;耶林对于现代社会法学有重要影响。
他是继萨维尼之后,在德国最有影响的法学家。
就像一位传记作者所描述的那样“他的巨大人格魅力因为他受到的普遍欢迎得到验证,在他的讲堂上经常是座无虚席,他的家几乎成了圣殿,接纳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朝圣者。
”[关键词]法为权利而斗争自我义务社会义务目录第一章法的起源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第四章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第五章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本)》
为权利而斗争【德】耶林郑永流译目录正文为权利而斗争 (3)附录报导——耶林在法律协会 (27)为权利而斗争(演讲稿) (30)译后记为“什么”而斗争? (41)正文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就法而言,这种现象无论对单个人还是时代全体同样吻合。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读完《为权利而斗争》让我受益匪浅,他让我看到我在个人权利面前的懦弱,也使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为权利而斗争即使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甚至是一种责任,是一种给及那些正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勇士们的一种公平的态度。
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的人格和尊严,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法本身将遭到破坏”,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
作者又提出了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权利人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只能是一纸空文,而那些逃跑者则对共同的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
倘若如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将会逐渐丧失,而社会中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亦会丧失,在此,作者继续论证,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而导致法本身遭侵害,因此主张个人权利就是主张法,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为权利而斗争就具有了伟大而崇高的意义——捍卫法的人格与尊严。
耶林一开始就指出:法权是持续的事业,不单单是国家权力的,还是每个公民,每个个人的持续地事业。
只想着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法治社会的,因为对于一个已经处于统治地位的个人或群体而言,最省力的统治方法就是专制。
如欲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必须是这个国家每一个处在必须维护其法权境况下的个人都为在这国土上实现法治观念尽其绵薄之力。
很显然,这一斗争的艰巨性无论古今中外都是普遍存在的:无数个人或特权阶级的利益与既存法相联,倘若不易严重的方式损害它们的利益,就不能废除既存法——而对这种规则或制度置疑则意味着对所有的这些利益宣战。
因而,每一次这样的尝试将招致被威胁的利益以自我保存欲望的本能活动之方式的最激烈的抵抗,并由此引发一场斗争。
为此,当现行法由利益支配之时,新法要强行出台,经常非经过跨世纪的斗争不可,这种斗争达到顶峰,利益便采取既得利益权的形式。
为权力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第一章法的起源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第四章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第五章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龋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为权利而斗争-耶林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就法而言,这种现象无论对单个人还是时代全体同样吻合。
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战争,而另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
国民亦因各个时代的主观安排不同而陷入与个人同样的错觉。
永久和平的时代——且对永久和平的信仰占据优势的时期,突发的炮声将打破美丽的梦想。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
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
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表现出来。
但对人类而言,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生存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
人在权利之中方具有精神的生存条件,并依靠权利保护精神的生存条件。
若无权利,人将归于家畜,因此罗马人把奴隶同家畜一样对待,这从抽象的法观点来看完全首尾一致。
因此,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今日不可能,但曾经可能过)是精神上的自杀。
另外,所谓法不过为各种制度的总和。
其中的各个部分又各自包含着独自的肉体的或精神的生存条件。
因此,在这一点上所有权与婚姻,契约与名誉同理。
正如放弃其中的任何一个,不可能放弃全部法一样,在法律上是办不到的。
当然毫无疑问,这其中条件之一被他人侵害,是可能的。
因此,抵抗这一侵害便成为权利主体的义务。
之所以如此,因为这些生存条件仅凭法的抽象的保证是不充分的,需要权利主体的具体主张。
主张权利的契机既然是蓄意侵害生存条件的恣意行为,具体地主张权利更为必要。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不法行为都是这种恣意行为,即对法理念的反抗。
例如自认为自己是所有权人而占有我物的占有人,对我的人格非但不否认所有权理念,而且为自己而援用之。
我们双方之间争执的焦点仅在于谁为所有权人。
但是盗窃和强盗则毕竟属于所有权界限之外,他们通过否认我的所有权,同时否认所有权理念本身,进而否认我人格的根本生存条件。
如果他们的行为受到普遍承认的话,则所有权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实际上都将被否认。
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止于侵害我的物,也是对我人格的侵害。
如果说主张我的人格是我的义务的话,其义务也延伸到对人格存在所不可或缺条件的主张——即被侵害人通过保护其所有权而保护自身的人格。
恰如强盗对被害人做出是选择生命还是金钱的威逼时,只有当主张所有权的义务与维持生命这一更高层次义务相冲突,才使放弃所有权成为合理的,但是除此情形以外,对以蔑视自己人格践踏权利的行为,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加以回击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义务。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枢密官耶林教授1872年3月11日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的演讲我尊贵的先生们!当我翻开我的具有评论性的报告时,我不能抑制有些拘谨的心情,然而,我作好了准备,这个演讲将遭到一些先生们的怀疑和取笑;假如我选择了一个我熟悉的、数年以来在研究的主题时,我似乎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发表这个演讲;且事实上,如果我在此时此刻仍可以挑选,即从学术汇纂中,从罗马法史或从相关领域中选择一个主题,我仍愿意从中选一个。
然而,我的先生们,我一直在思考从一个另外的立场来选择主题,我打算,考虑到有愧于您们,选择一个据我所知至今既无他人研究的、我本人也未探讨的主题,同时,这是一个听凭您们之中任何人评判的主题,一个我想说超出法学边界的主题,对此,一个外行同样有权像法律者一样做出评判。
我把这个主题称为“为权利而斗争”,且我也许在洋洋得意的状态中,去定下一个主题,对它的内容,您们可能完全没有什么想法。
我们通常占主流的观念,惯于把法权的概念与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观念相连,且这一观念,在一种立场看来,是完全合理的;像财产(作为享受的工具)观念一样,它同样是合理的,同样是真实的。
然而,另一种立场与之相对。
在财产权上,享受的另一面是劳作,在法权上,和平和安宁的另一面是斗争。
根据生活地位的不同,甚至我想说,根据历史时代的不同,在这两个概念上,显得一会儿偏向一种立场,一会儿偏向另一种立场。
对于不费吹灰之力而获得其财产的富足的继承人而言,财产权不是劳作,之于他,财产权是享受;然而,对于成天想着获取的艰辛的劳动者,财产权是劳动。
在法权的概念上也是如此。
之于不知法权的奔忙的、幸运地保持着不受奔忙之苦的外行人,法权可能一直是和平,秩序;您们,我的先生们,在实践上有经验的法律者,你们知晓另外一面,您们知道法权同时是一场斗争,您们乐意在这场斗争中助一臂之力。
因此,在这两种立场中,正好一种是指,法权主要是安宁、秩序和和平,我们的罗马法学主要在这方面获得影响。
为权利而斗争的主要观点
为权利而斗争的主要观点权利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永恒存在的话题,而为权利而斗争也是人类社会中一直存在的行为。
为权利而斗争的主要观点是,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平等和尊严的权利,而这些权利需要得到保障和维护。
为了实现这些权利,人们必须进行斗争,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自由是人类追求的基本权利之一。
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等。
自由是人类个体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实现自由权利,人们也必须进行斗争,对抗压迫和不公。
平等也是人类权利中的重要部分。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没有人应该受到歧视和压迫。
为了实现平等权利,人们必须对抗社会中的隔离、排斥和歧视现象,争取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人类的尊严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信仰和价值观念,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和价值观念,人们必须反对不人道的待遇和不公的行为。
为权利而斗争需要通过不同的手段来实现。
有些人通过和平抗议、示威游行和公开宣言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要求。
而有些人则采用暴力手段,通过恐吓、暴力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无论采用哪种手段,都需要意识到权利的重要性,并尽可能地让自己的行为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总之,为权利而斗争是一项艰辛的过程,需要付出很多努力和代价。
但这同时也是一项必要的任务,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实现自由、平等和尊严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权利和尊严进行斗争,同时也要关注和支持其他人的斗争。
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能真正地实现平等和进步。
为权力而斗争 耶林 读书笔记
《为权力而斗争》读书报告本书的中心是:法的生命是斗争,法律与具体权利是一致的,个人或者国民都有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
文章结构:第一部分:法的起源一、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斗争。
二、法需要不断的努力,也需要全体国民前仆后继的努力。
三、法的两个侧面的关系1.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斗争2.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3.和平是斗争的产物四、我国学说的懒惰之罪。
关注法的伦理性超过实践性。
五、引入法的主观和客观概念,以及本书所考察的对象。
1.客观上法是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
2.主观上法是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具体权利。
3.本文主要考察的是为具体权利而斗争六、作者关于法的形成的观点1.从看得见的法的发展历史来考察:法的发展历史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1)交易与学问的力量不足以促使法的新生,只有立法发能肩此重任。
(2)立法常常会对既存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招致利益群体的猛烈反抗。
(3)立法的过程伴随着斗争,决定胜败的是对抗势力的力量关系。
(4)新法的出台要经历漫长的斗争,经常表现为利益的斗争,法理念的冲突(5)法是食吾子的撒旦,只有靠摈弃自己的过去方的再生。
2.从尚无考证的史前时代来考察:(1)原始时代有野蛮、残酷,非人道、诡谲的特点(2)原始时代要获得法比后代付出更多的努力。
七、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法的形成的学说的缺陷1.萨维尼学说(1)认为法的形成如同语言,在无意识中,自然而然形成,无角逐无。
(2)缺陷:忽略了法在发展的方式上截然不同于语言、艺术;教导人们在法的发生过程中无所事事。
2.普夫达学说一一习惯法理论(1)缺陷:忽略了法理念依靠行动才形成自身。
八、斗争把国民与法内在地紧密联合起来,国民拥护并主张法的激情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所付出的劳苦和努力的量。
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一、把视线投向为具体权利而斗争。
1.具体利益是有相互冲突的本性,所以权利会面临被侵害的危险。
2.当权利被侵害时,往往会有反抗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著名法学家耶林之经典著作--------------------------------------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未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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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终生莫不有之。
权利心理学。
法权是力的概念。
正义一手握天平,以此去衡量法权。
一手握有干戈,用以去维护法权。
没有天平的干戈,是法权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
是事实的静默作用之力,无需奋斗,斗争。
舒缓地但安定地开辟着法的道路,是气质续续展露的。
没有斗争的和平和没有劳动的享受,属于伊甸园岁月,历史只知晓,和平和享受是不懈努力的结果。
法只有通过与自己的过去决裂才能使自己变得年轻。
所形成的一切,是值得毁灭的。
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
法所要求的是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
如何从理智的利益计算角度而不是通过争执来说明这种荒唐的行为方式呢?这是好争执,有不可抗拒的渴望使对手痛苦,即使明白这样做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也许比对手的还要高。
道德上的自杀
对痛楚愈敏感,反应愈是激烈。
诉讼癖不不外是由猜疑引起的所有感的偏离,这种偏离一如爱情中的类似表现:嫉妒。
当嫉妒在结果上恰好毁灭了它力图所拯救的东西时,嫉妒反而把矛头对准了爱情本身。
之于他,之于个人,权利是什么,然后,权利本身是什么。
美学动机:讨厌争执。
每一个暴政都起源于对权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