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6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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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洁净厂房的设计规范是指根据医药工业的特点和要求,对医药洁净厂房的布局、设备、构造、通风、照明、供电、消防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以下是医药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厂房布局:医药洁净厂房一般要分为不同等级的洁净区域,如洁净区、辅助区和非洁净区等。

洁净区域应远离非洁净区域,并设立过渡区,以确保洁净区域的洁净程度。

2. 设备选择:医药洁净厂房应选择符合洁净要求的设备和材料。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易于清洁和消毒,并且要能够对环境温湿度、静电等因素进行控制。

3. 结构构造:医药洁净厂房应采用平整的墙壁、无尘、无缝隙的地面和天花板,以减少尘埃和微生物的积聚。

墙壁、地面和天花板的材料应耐化学腐蚀和易清洁。

4. 通风系统:医药洁净厂房的通风系统应能够提供稳定的气流,并能够有效地过滤和排除空气中的微粒和细菌。

通风系统应具备压差控制、恒温恒湿等功能。

5. 照明系统:医药洁净厂房的照明系统应满足洁净要求,并不产生过热、静电和阴影等不良影响。

6. 供电系统:医药洁净厂房的供电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供电能力,并且要有可靠的备用电源。

7. 消防系统:医药洁净厂房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灭火器等,以确保厂房的安全。

8. 清洁和消毒:医药洁净厂房的清洁和消毒措施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厂房的洁净程度和产品质量。

这些是医药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可以提高医药洁净厂房的洁净程度,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要求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要求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要求规范一、建筑结构1.厂房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具备良好的耐久性和稳定性。

2.厂房结构应尽量减少空气污染源的产生和传播,避免建筑材料中使用有害物质。

3.厂房墙体应具有隔热隔音的功能,保证内外环境的分离。

二、空气净化系统1.空气净化系统应采用高效空气过滤器,能够过滤微粒、细菌和病毒等污染物,确保室内空气质量。

2.空气净化系统应具备换气功能,保证新鲜空气的不断进入和废气的排出。

3.空气净化系统应具备恒温、恒湿功能,保持恒定的温湿度条件。

4.空气净化系统应具备粉尘净化、消毒等功能,避免细菌和病毒在空气中传播。

三、水净化系统1.水净化系统应具备除杂质、消毒和消毒剂去除等功能,确保供水质量符合药品生产要求。

2.水净化系统应具备稳定的水质,避免因水质的变化对药品生产造成影响。

3.水净化系统应具备自动监控和报警功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

四、设施设备1. 设施设备应遵循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规范,符合药品生产的要求。

2.设施设备应具备自动化控制和独立运行功能,便于操作和维护。

3.设施设备应具备可靠的清洁和消毒功能,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4.设施设备应具备防爆和防静电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5.设施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排风系统,保证室内有害气体的排出。

6.设施设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废水、废气和废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是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要求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要求还可以根据不同药品生产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核心原则是确保生产过程的无菌和安全性,以保证所生产的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医疗药品管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疗药品管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疗药品管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57—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3.2.6、4.2.4、5.1.2(1、2、3)、5.1.6、5.1.7、5.1.8、5.1.14(1、2)、5.2.1(2)、5.2.2(1、2、5、7、8)、5.3.1、5.3.2、5.4.3(1、2、4)、6.1.2、6.1.4、6.1.9、6.4.1、6.4.2、6.4.3、6.4.5、7.1.1、7.1.8、7.2.2、7.2.3、7.2.5、7.2.12(1、2)、8.14.6、8.2.1、8.2.3、8.2.4、8.2.5、8.2.6、8.2.8、8.2.9、8.3.8(1、4)、9.1.3、9.1.4、9.2.5、9.2.7、9.2.8、9.2.10(3、4、5)、9.2.14、9.2.15、9.2.19、9.3.4、9.4.3、9.5.4、9.6.1、9.6.2、9.6.3、9.6.4、10.3.1、10.3.2、10.3.3、10.3.4(1)、10.4.1、10.4.2、10.4.3(2、3、4)、10.4.4、10.4.5、10.4.6(1)、11.2.7、11.2.8、11.3.3、11.3.4、11.3.5、11.3.6、11.4.3、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壹月十二日前言本规范是报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集团工程XX公司会同中国医药集团武汉医药设计院和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于编制过程中,结合近年来国内外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洁净技术的发展以及工程建没的实践,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要求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要求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要求规范一、引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是指用于生产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医药产品的厂房,其专门设计和建造具有高度清洁和灭菌等特殊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从空气质量、洁净区划分、厂房结构、设备选型等方面介绍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要求规范。

二、空气质量要求1.空气洁净度: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需按照国际洁净度指标进行划分,一般可按照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规范,将洁净度分为A、B、C、D四级。

2.空气流速:空气流速应根据不同区域的洁净度要求进行调整,一般要求不低于0.3米/秒,有时可根据需要调整为0.45米/秒或更高。

3.温湿度控制: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温度和湿度应保持在特定的范围内,一般温度控制在20-25摄氏度,湿度控制在45%-65%。

4.空气更换次数: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应根据洁净度要求进行设定,一般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可达到15-25次/小时。

三、洁净区划分1.洁净区域划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洁净度要求,将工作区域划分为不同的洁净区。

一般可分为空气洁净度要求较高的A区、B区,以及洁净度要求较低的C区、D区等。

2.洁净区域接触次序: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洁净区域应按照洁净度要求和工艺流程的逻辑关系,依次进行洁净加工和操作,并避免不同洁净度区域的直接交叉污染。

四、厂房结构要求1.封闭性: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厂房结构应具有良好的封闭性和密闭性,防止外界污染物的进入,同时减少内部洁净区域的空气泄漏。

2.防护材料:厂房结构及装饰材料应选用符合洁净度要求的材料,具有抗菌、易清洁、防尘等特性,并且不会释放有害气体。

3.地面处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地面应选用无尘、易清洁、抗腐蚀的材料,且无尘地面应具备防滑、防静电等性能。

五、设备选型要求1.洁净设备: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生产设备必须符合洁净度要求,具有无尘、无菌、易清洁等特性,并且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默认分类2008-07-13 12:25 阅读1075评论3字号:大中小主编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批准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编制说明为在我国医药行业深入实施GMP,适应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的需要,国家医药局推行GMP.GSP委员会设计规范专业组决定组织编写《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上海医药设计院主编,缪德华同志执笔,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等单位参与。

在编写过程中广泛眚注医药行业内有关方面意见,并先后数次组织医药设计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讲座修改,由局推行GMP.GSP委员会寓言并原则通过。

之后,局综合经济司(原局计划)就规范主要内容向卫生部药政局、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领导、专家征询了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在此基础上,局GMP设计规范专业组对本规范作了修改定稿。

本规范编制工作结合国内外GMP的进展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使用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遵照执行。

并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使本规范日臻完善。

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1.0.4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工艺改进的需要。

第1.0.5条在利用原有建筑和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默认分类 2008-07-13 12:25 阅读1075 评论3字号:大中小主编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批准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编制说明为在我国医药行业深入实施GMP,适应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的需要,国家医药局推行GMP.GSP委员会设计规范专业组决定组织编写《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上海医药设计院主编,缪德华同志执笔,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等单位参与。

在编写过程中广泛眚注医药行业内有关方面意见,并先后数次组织医药设计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讲座修改,由局推行GMP.GSP委员会寓言并原则通过。

之后,局综合经济司(原局计划)就规范主要内容向卫生部药政局、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领导、专家征询了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在此基础上,局GMP设计规范专业组对本规范作了修改定稿。

本规范编制工作结合国内外GMP的进展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使用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遵照执行。

并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使本规范日臻完善。

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工艺改进的需要。

第条在利用原有建筑和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1. 空气洁净度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空气洁净度要符合医药行业的相关标准,如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规范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常见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为A、B、C、D四级,要根据具体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确定所需的等级。

2.厂房设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采用密封性好的建筑结构,避免外界空气和污染物的进入。

建筑物外墙要采用防水、防潮和隔音的材料。

厂房内部要有良好的空气流动和通风系统,以保持适当的湿度和温度。

3.进出通道设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进出通道应有明确的分区,并进行适当的人员和物资流动管理。

一般情况下应分为洁净区和非洁净区,保证在洁净区内的人员、设备和材料不受到外界污染物的干扰。

4.空气过滤系统: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空气过滤系统是确保洁净度的重要设备。

应根据所需的洁净度等级选择合适的过滤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过滤器。

在关键区域,如制药区和包装区,还应设置高效过滤器和终端过滤器,以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

5.床铺、储存和处理设备: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床铺、储存和处理设备应符合相关的GMP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床铺应易于清洁和消毒,储存设备应具有防潮、防尘和防虫的功能,处理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

6.消毒和清洁: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以保持洁净度。

消毒方法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清洁工具和设备应易于清洁和消毒。

7.执勤和培训要求: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的培训,了解洁净度的要求和操作规范。

同时,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有专门的执勤人员,负责监督洁净度的维护和执行GMP规范。

总之,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洁净度标准和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设计时要考虑建筑物结构、空气过滤系统、进出通道、床铺设备和消毒清洁等方面,合理布局并严格执行相关工艺和操作规范。

同时,要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培训和监督工作人员,确保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正常运行。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一、引言
二、空气净化要求
1.清洁区域的净化级别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确定。

普通厂
房的空气洁净度应达到GMP标准中的B级或C级,部分关键区域应达到A 级。

2.空气净化系统应包括过滤器、通风设备和空气回收装置等,确保空
气净化级别的实现。

3.过滤器的选择应根据洁净程度、适用环境、使用寿命等因素来确定。

常用的过滤器有初效、中效、高效和超高效等级,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组合。

三、清洁区域的划分
1.根据不同工艺要求和产品特点,将洁净厂房划分为不同级别的洁净
区域,包括手术区、原辅料准备区、干燥区、灭菌区、包装区等。

2.不同洁净区域应设置相应的空气净化设备,并确保区域内的空气净
化级别符合要求。

3.清洁区域之间应采取适当的物理隔离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四、设备布置
1.设备布置应合理,避免死角和交叉干扰。

2.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通道和操作空间,方便维护和清洁。

3.设备的选型应符合GMP标准,具备良好的洁净性和防腐性能。

五、管道系统设计
1.管道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2.管道的材质应选用符合GMP要求的不锈钢或特殊塑料。

3.管道应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管道内的洁净程度。

六、环境控制要求
1.温湿度控制: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具备稳定的温湿度控制系统,确保生产环境的恒定性。

2.静电控制:采取有效的静电控制措施,避免静电对产品的影响。

3.灭菌控制: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配置符合要求的灭菌设备,确保产品的无菌。

七、总结。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1、设计厂房的基础要求是符合GMP标准规定,厂房要求无尘、无污染,空气流动性好,无菌性能高;
2、生产车间、操作室及周边环境设计要求:生产车间要求有一致的
室内表面,室内地面应呈光滑、无凹凸;操作室设计要求面积不小于20
平方米,周边环境清洁;
3、厂房设施主要包括:洁净室、吊顶、空调、抽湿、净化系统、洁
净水系统、无菌室、洗手间、洁净过滤吊顶以及厂房交流信息系统;
4、制冷系统设计要求:根据厂房环境外界条件及内部工艺设备需要,设计制冷系统;
5、供暖系统设计要求:根据厂房环境外界条件及内部工艺设备,设
计供暖系统,保证厂房温度恒定;
6、温湿度系统设计要求:为确保厂房内合理温度和湿度,要求采用
自动控制的温湿度系统,以保证室内模拟机的精准操作;
7、洁净过滤器设计要求:采用粉尘过滤器或机械过滤器,以保证室
内无害气体微粒的精准控制,达到规定的洁净度。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默认分类 2008-07-13 12:25 阅读1075 评论3字号:大中小主编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批准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编制说明为在我国医药行业深入实施GMP,适应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的需要,国家医药局推行GMP.GSP委员会设计规范专业组决定组织编写《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上海医药设计院主编,缪德华同志执笔,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等单位参与。

在编写过程中广泛眚注医药行业内有关方面意见,并先后数次组织医药设计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讲座修改,由局推行GMP.GSP委员会寓言并原则通过。

之后,局综合经济司(原局计划)就规范主要内容向卫生部药政局、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领导、专家征询了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在此基础上,局GMP设计规范专业组对本规范作了修改定稿。

本规范编制工作结合国内外GMP的进展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使用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遵照执行。

并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使本规范日臻完善。

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1.0.4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工艺改进的需要。

第1.0.5条在利用原有建筑和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1.空气洁净度要求: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空气质量,因此空气洁净度是设计规范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生产要求以及不同的产品类型,洁净厂房可以划分为不同级别,如ISO6、ISO7、ISO8等。

各级别的洁净度要求有所不同。

2.空气流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的空气流动要符合一定的要求,确保洁净区域内没有死角。

通常采用上送风、下排风的方式,以保持空气流通,避免污染物积聚。

3.温湿度控制: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温湿度要求相对较高。

一般控制在温度20-24摄氏度,相对湿度45-65%之间。

在一些需要特殊控制的工艺环节中,湿度要求可能进一步提高。

4.照明设计:洁净厂房的照明要求应满足生产操作的需求,同时需要避免灯光对生产环境产生干扰。

使用适宜的照明装置,确保洁净区域内的照度达到要求。

5.声、振动控制: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噪声和振动对于生产操作和产品质量都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噪声和振动水平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

6. 材料选择:洁净厂房的材料选择要符合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要求,材料表面需要光滑、易清洗、耐腐蚀等特性。

在材料选择上也要考虑其对空气质量和生产过程的影响。

7.设备布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设备布局要考虑生产工艺的流程和人员的操作要求,确保生产操作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同时,设备的安装和布局应尽量减少对洁净区域的影响。

8.消毒系统:为确保生产过程的洁净度,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需要配置相应的消毒系统,如空气消毒系统、物体表面消毒系统等。

消毒系统的设计要满足工艺要求,确保对洁净厂房内的微生物进行有效控制。

9.废物处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需要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处理和处置,以防止对环境和生产环境的污染。

以上只是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一些基本内容。

设计规范的制定应考虑到具体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特性,以确保洁净厂房能够满足生产的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产品的质量。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标准[详]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标准[详]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1.0.4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工艺改进的需要。

第1.0.5条在利用原有建筑和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1.0.6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7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为了保证医药产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产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必须满足规定的环境参数标准。

第2.1.2条医药工业洁净室和洁净区应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对其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状差、照度、噪场院等参数作出必要的规定。

第2.1.3条环境空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体。

第二节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第2.2.1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按表2.2.1规定分为三个等级。

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青霉素等特殊药物生产洁净区,固体口服制剂配料、制粒、压片等工序洁净区的气压控制,应符合第8.5.1条要求。

第2.2.6条洁净室和洁净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度。

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300LX;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可低于300LX,但不宜低于150LX。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默认分类 2008-07-13 12:25 阅读1075 评论3字号:大中小主编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批准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编制说明为在我国医药行业深入实施GMP,适应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的需要,国家医药局推行GMP.GSP委员会设计规范专业组决定组织编写《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上海医药设计院主编,缪德华同志执笔,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等单位参与。

在编写过程中广泛眚注医药行业内有关方面意见,并先后数次组织医药设计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讲座修改,由局推行GMP.GSP委员会寓言并原则通过。

之后,局综合经济司(原局计划)就规范主要内容向卫生部药政局、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领导、专家征询了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在此基础上,局GMP设计规范专业组对本规范作了修改定稿。

本规范编制工作结合国内外GMP的进展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使用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遵照执行。

并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使本规范日臻完善。

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1.0.4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工艺改进的需要。

第1.0.5条在利用原有建筑和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1.0.4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工艺改进的需要。

第1.0.5条在利用原有建筑和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1.0.6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7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为了保证医药产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产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必须满足规定的环境参数标准。

第2.1.2条医药工业洁净室和洁净区应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对其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状差、照度、噪场院等参数作出必要的规定。

第2.1.3条环境空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体。

第二节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第2.2.1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按表2.2.1规定分为三个等级。

净区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青霉素等特殊药物生产洁净区,固体口服制剂配料、制粒、压片等工序洁净区的气压控制,应符合第8.5.1条要求。

第2.2.6条洁净室和洁净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度。

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300LX;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可低于300LX,但不宜低于150LX。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三、洁净工作服室内,对空气净化应有一定的要求;
四、盥洗室应设洗手和消毒设施,宜装手烘干器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

龙头开启方式以不直接用手为宜;
五、厕所和浴室不得设在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区内。

厕所宜设在人员净化用室外,如需设在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有交室,供进入前换鞋,更衣用;
六、为保持洁净区域的空气洁净度和正压,洁净区域的入口处可设置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

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

设置单人空气吹淋室时,宜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

洁净区域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第三节物料净化
第五章设备
第六章工艺管道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
第三节管道的安装、保温
第四节安全
第七章建筑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防火和疏散
第三节室内装修
第八章空气净化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第三节气流组织
气流组织表8.3.4 第四节风管和附件
第五节青霉素等药物生产洁净室的特殊要求
第九章给水排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给水
第三节排水
第四节工艺用水
第五节消防设施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配电
第二节照明
第三节其它电气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明,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一、通风与空气净化系统设计:1.厂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能够保持恒定的温度和湿度。

2.通风系统应有过滤器,能够有效去除空气中的微小颗粒物和微生物。

3.通风系统应配备空气净化设备,如高效过滤器、紫外线灯等,能够去除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

二、墙壁与天花板设计:1.厂房墙壁和天花板应采用密封材料,以防止外界污染物进入厂房内部。

2.墙壁和天花板的表面应平整,不应有凹凸不平的地方,以便清洁和消毒。

三、地面设计:1.厂房地面应采用不滑动、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如环氧地坪等。

2.地面应具备防尘、防静电、防滑等功能。

3.地面应有地漏,能够及时排放厂房内的污水和废液。

四、设备设计:1.设备应采用不产生尘埃和颗粒物的材料,易于清洁和消毒。

2.设备应具备自动清洗和消毒功能,以确保洁净厂房的卫生状况。

五、人员行为规范:1.严禁携带泥土、尘埃和外部杂质等进入洁净区域。

2.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洁净厂房标准的洁净服装和鞋套,并按规定进行换装和洗手。

六、室内装饰设计:1.室内装饰材料应选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材料,如无毒无味的涂料、墙纸等。

2.室内装饰不应采用吸附尘埃和微生物的材料,以便清洁和消毒。

七、洁净区域的划分与布局:1.洁净区域应与非洁净区域相分离,以防止污染物的传播。

2.洁净区域的布局应合理,设备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和维修。

八、消毒与清洁管理:1.厂房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工作,以确保洁净环境的持续性。

2.消毒和清洁工作应有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记录,以便追溯和验证。

以上是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通过遵守这些规范,能够保证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洁净环境,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厂房设计还应根据具体药品生产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主编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批准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编制说明为在我国医药行业深入实施GMP,适应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的需要,国家医药局推行GMP.GSP委员会设计规范专业组决定组织编写《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上海医药设计院主编,缪德华同志执笔,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等单位参与。

在编写过程中广泛眚注医药行业内有关方面意见,并先后数次组织医药设计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讲座修改,由局推行GMP.GSP委员会寓言并原则通过。

之后,局综合经济司(原局计划)就规范主要内容向卫生部药政局、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领导、专家征询了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在此基础上,局GMP设计规范专业组对本规范作了修改定稿。

本规范编制工作结合国内外GMP的进展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使用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遵照执行。

并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使本规范日臻完善。

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1.0.4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工艺改进的需要。

第1.0.5条在利用原有建筑和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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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与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与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1、0、4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与工艺改进的需要。

第1、0、5条在利用原有建筑与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1、0、6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与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7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与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为了保证医药产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产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必须满足规定的环境参数标准。

第2、1、2条医药工业洁净室与洁净区应以微粒与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对其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状差、照度、噪场院等参数作出必要的规定。

第2、1、3条环境空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与人体健康的气体。

第二节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第2、2、1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按表2、2、1规定分为三个等级。

净区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青霉素等特殊药物生产洁净区,固体口服制剂配料、制粒、压片等工序洁净区的气压控制,应符合第8、5、1条要求。

第2.2.6条洁净室与洁净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度。

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300LX;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与物料净化用室可低于300LX,但不宜低于150LX。

对照度要求高的部位可增加局部照明。

第2、2、7条洁净室内噪声级,动态测试时不宜超过75dBA。

噪声控制设计不得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三章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第一节厂址选择第3、1、1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原则菩萨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应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与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

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区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第3、1、2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0m、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总平面布置除遵循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体设计原则外,还应符合有利于环境净化,避免交叉污染等要求。

第3、2、2条厂区按行政、生产、辅助与生活等划区布局。

第3、2、3条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方,并应考虑产品工艺特点与防止生产时的交叉污染,合理布局,间距恰当。

三废话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应置于厂的最大频率下风侧。

兼有原料药与制剂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转正于制剂生产区的下风侧。

青霉素类生产厂方的设置应考虑防止与其她产品的交叉污染。

第3、2、4条危险品库应设于厂区安全位置,并有防冻、降温、消防措施。

麻醉药品与剧毒药品应设专用仓库,并有防盗措施。

第3、2、5条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专用的排污与空调设施。

第3、2、6条厂区主要道路应贯彻人流与货流分流的原则。

洁净厂房周围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第3、2、7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3、2、8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应绿化。

可辅植草坪或种植对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但不宜种花。

尽量养活厂区内露土面积。

第3、2、9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不宜设置排水明沟。

第四章工艺设计第一节工艺布局第4、1、1条工艺布局应按生产流程要求,做到布置合理、紧凑,有利生产操作,并能保证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4、1、2条工艺布局要防止人流、物流之间的混杂与交叉污染,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分别设置人员与物炎进出生产区域的通道,极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如部分原辅料、生产中废弃物等)必要时可设置专用出入口。

洁净厂房内的物传递路线尽量要短;二、人员与物料进入洁净生产区应有各自的净化用室与设计。

净化用室的设置要求与生产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相适应;三、生产操作区内应只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与设计。

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四、输送人中与物料的电梯宜分开。

电梯不宜设在洁净区内。

必需设置时,电梯前应设所闸室或其她确保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的措施。

第4、1、3条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为提高净化效果,节约能源,有空气洁度要求的房间近下列要求布置:一、空气洁净度高的房间或区域宜布置在人员最少到达的地方,并宜靠近空调机房;二、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诚心诚意就是或区域宜按空气洁净度等级的高低由里及外布置;三、空气洁净度相同的房间或区域宜相对集中;四、不同空气洁净度房间之间相互联系应有防止污染措施,如:气闸室或传递窗(柜)等。

第4、1、4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域,且尽可能靠近与其相联系的生产区域,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混杂与污染。

存放区域内应安排待验区、合格品区与不合格品区。

第4、1、5条下列生产辅助用室的布置要求:一、称量室宜靠近原辅料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宜同配料室;二、设备及容器具清洗室需要在洁净区内清洗的设备及容器具,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本区域相同。

100级10000级洁净区的设备及容器具宜在本区域外清洗,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不应低于100000级;三、清洁工具洗涤、存放室宜设在洁净区域外。

如需设在洁净区内,其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本区域相同;四、洁净工作服的洗涤、干燥室。

第4、1、6条厂房设计应考虑防止昆虫、动物进入车间的措施。

第二节人员净化第4、2、1条人员净化用室宜包括雨具存放室、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更换洁净工作服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等。

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

对于要求严格分隔的洁净区,人员净化用室与生活用室应布置在同一层。

第4、2、2条根据不同的空气洁净度与工作人员数量,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与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一般可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人4~6m2计算。

第4、2、3条人员净化用室与生活用室的布置应避免往复交叉。

一般按下列程序(图4、2、3)进行布置:(图见后)注1:虚线框内的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注2:多层厂房或同一平生产区中空气洁净等级不同时,到达各区域前的人员净化程序可参照(a)(b)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组合。

第4、2、4条人员净化用室与生活用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洁净厂房入口处应有净鞋设施;二、100级、10000级洁净区的人员净化用室中,存放外衣与洁净工作服应分别设置。

外衣存衣柜与洁净工作服柜按设计人数每人一柜;三、洁净工作服室内,对空气净化应有一定的要求;四、盥洗室应设洗手与消毒设施,宜装手烘干器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

龙头开启方式以不直接用手为宜;五、厕所与浴室不得设在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区内。

厕所宜设在人员净化用室外,如需设在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有交室,供进入前换鞋,更衣用;六、为保持洁净区域的空气洁净度与正压,洁净区域的入口处可设置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

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

设置单人空气吹淋室时,宜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

洁净区域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第三节物料净化第4、3、1条进入有空气洁净度要求区域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应有清洁措施,如设置原辅料外包装清洁室,包装材料清洁室等。

第4、3、2条进入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与其她物品,除满足第4、3、1 条要求外还应设置灭菌室与灭菌设施。

第4、3、3条清洁室或灭菌室与洁净室之间应设置气闸室或传递窗(柜),用于传递原辅料、包装材料与其她物品。

第4、3、4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出口不宜与物料进口合用一个气闸或传递窗(柜),宜单独设置专用传递设施。

第五章设备第5、0、1条洁净室内应采用具有防尘、防微生物污染的设备与设施,设计与选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结构简单,需要清洗与灭菌的零部件要易于拆装,不便拆装的设备要设清洗口。

设备表面应光洁,易清洁。

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壁应光滑,平整、避免死角,易清洗,耐腐蚀;二、凡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表层应采用不与其反应,不释出微粒及不吸附物料的材料;三、设备的传动部件要密封良好,防止润滑油、冷却剂等泄漏时对原料、半成口、成品、包装容器与材料的污染;四、无菌室内的设备,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灭菌的需要;五、药液地滤时,不得使用可能释出纤维的过滤装置,否则须另加非纤维释出性过滤装置;六、对生产中发尘量大的设备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等设备宜局部加设防尘围帘与捕尘、吸粉装置;七、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均应设置净化装置。

经净化处理后,气体所含微粒与微生物应符合规定的洁净度要求:八、洁净区内的设备,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宜设地脚螺栓。

第5、0、2条用于制剂生产的配料,混合,灭菌等主要设备与用于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的设备,其容量尽可能与批量相适应。

第5、0、3条设备保温支表面必须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表现不得用石棉水泥抹面,宜采用金属外壳保护。

第5、0、4条当设备安装在跨越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房间或墙面时,除考虑固定外,还应采用可靠的密封隔断装置,以保证达到不同等级的洁净要求。

第5、0、5条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如采用传送带时,为防止交叉污染,传送带不宜穿越隔墙,宜在隔墙两侧分段传送。

对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中,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补,则必须分段传送,除非该递装置采用连续消毒方式。

第5、0、6条青霉素等强致敏性药物,某些甾体药物,高活性、有毒害药物的生产设备,必须专用。

第5、0、7条对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分别采用消声,隔振装置,改善操作环境。

动态测试时,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第2、2、7条要求。

第5、0、8条设备的设计或选用应能满足产品验证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有关参数的测试点。

第六章工艺管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1、1条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区域,工艺管道的干管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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