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观点汇编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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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讲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讲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讲稿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简单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就某项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质量、工期以及价款等内容达成的协议。

它是法律关系的一种体现,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质量问题,比如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二是工程进度延误,即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三是工程款项支付问题,包括拖延支付或者拒付工程款;四是合同解除争议,即一方主张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

面对这些纠纷,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预防是最好的策略。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尽量详细地约定合同条款,减少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寻求协商解决。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我们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二是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通信记录、施工现场照片等;三是遵循法律程序,不要采取非法手段解决纠纷;四是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想强调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诚信和合作精神。

在建设工程这个大舞台上,每一个参与者都是重要的角色。

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建设更加和谐的工程环境贡献力量。

感谢大家的聆听,如果有任何问题,我们可以在会后进行交流。

希望今天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避免或妥善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再次感谢,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培训课件)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培训课件)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培训课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三类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范畴,一般不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主要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今天我想主要分两个部分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第269条对建设工程合同下的定义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直以来,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理论界有不同认识。

我个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随着现代大型建设工程出现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属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就将其独立设立为一类有名合同,但在第287条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它具有承揽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如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但又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特点。

它主要有以下这些独特的法律特征:(1)承包人必须为法人,而且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这是建设工程合同在主体上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特点。

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全面、影响国计民生等特点,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承建人。

只有经过批准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企业法人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原则上要求是经批准可从事相应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近年来个人或合伙也可以作为工程的发包人。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仅限于完成建设工程工作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房屋、港口、矿井、水库、电站、桥梁涵洞、水利工程、铁路、机场、道路工程等等,其工作要求比较高,而且价值较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授课课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授课课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授课课件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因其涉及的内容广泛、金额巨大、周期长等特点,使得其合同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包括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错综复杂。

工程项目受自然环境、政策法规等多种因素影响,不确定性较大。

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是导致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常见合同纠纷类型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支付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变更纠纷、工期延误纠纷等。

这些纠纷往往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变更管理不到位或是双方沟通不畅等原因引发。

成因分析深入分析合同纠纷的成因,我们可以发现几个关键点:首先是合同文本的不规范,如条款模糊、责任不明确等;其次是项目管理不到位,比如进度控制不严格、质量监管不力;再次是外部环境的变化,例如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最后是人为因素,如诚信缺失、沟通不足等。

解决策略面对合同纠纷,我们应当采取积极的解决策略。

要从源头上做好风险防控,制定详尽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再次,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或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本课程还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看到合同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进行有效应对。

结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学习和提高。

希望通过本次授课,大家能够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更深入的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有效规避风险,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课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课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课程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问题,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双方产生了争议。

纠纷分析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这导致了乙方的施工计划受到影响。

由于合同中对于设计变更的处理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对于增加的成本和延误的工期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

材料供应问题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材料供应不及时的问题,部分原因是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材料款,另一部分是供应商的延期交付。

这直接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度,双方就责任归属发生了争议。

违约责任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节,双方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数额存在不同理解。

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双方最终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

具体措施包括:- 对于设计变更,双方重新协商确定了增加成本的分担比例和调整后的工期。

- 关于材料供应问题,甲方承诺及时支付款项,并与供应商协调确保材料按时到达。

- 在违约责任方面,双方根据实际损失重新计算了违约金,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预防措施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在未来的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详细规定设计变更的处理流程、成本分担原则以及工期调整机制。

- 加强沟通协调:甲乙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共享,遇到问题能够迅速响应。

- 严格履行合同: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知识讲座 PPT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知识讲座 PPT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第九条讲的承包人合同解除权,这里面有一些限制性
的条件,要达到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
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 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 量承担民事责任。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
第二十六条 一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 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培训课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培训课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培训课件一、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为了帮助从事建筑行业的相关人员更好地处理合同纠纷,本培训课件将重点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准确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1. 合同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约定施工内容、质量、工期、价款等关键条款的法律文书。

2. 合同要素: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等。

3. 合同风险:工期风险、质量风险、合同解除风险等。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及处理方法1. 施工质量纠纷a. 问题定性:确定质量问题的具体范围和损失,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b. 责任追究:找出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进行分析和调查,确保追究责任。

c. 纠纷解决方案:制定解决方案,包括修复、赔偿等。

2. 工期纠纷a. 原因分析:分析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业主违约等。

b. 程序合规:确保工期纠纷处理程序合规,遵循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

c. 合理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3. 价款纠纷a. 合同条款审查:仔细审查合同相关条款,确保了解支付方式、工作量计量等细则。

b. 验收与支付:确保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c. 争议解决机制:如发生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处理。

4. 变更索赔纠纷a. 变更申请程序:遵循合同规定的变更申请程序,书面申请并经相关方确认。

b. 变更费用确定:根据变更申请的具体内容和影响,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c. 解决争议:如发生变更索赔纠纷,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争议。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地位及法律效果a. 合同成立要件: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标的等。

b. 不可抗力: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及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培训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培训课件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序号
合同的终止条款
序号
索赔条款
17.1
当事人约定终止
18.1
承包人索赔程序
17.2
பைடு நூலகம்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8.2
承包人获得赔付的方式
17.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22点33分,整幢大楼的明火被彻 点 分 底扑灭, 底扑灭,消防队员进行最后的搜救工 作,同时对余火进行扑灭。 同时对余火进行扑灭。 ✿11月19日,经对遇难者遗骸的 月 日 经对遇难者遗骸的DNA 检测,上海“ 检测,上海“11•15”火灾事故遇难人数 火灾事故遇难人数 上升到58人 其中男性 人 女性36 上升到 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 人受伤。 人,另有73人受伤。 另有 人受伤
9.6
暂列金额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11.3 结清证明
背 景
释》(下称司法解释,见附件一)施行以来,原示范文本的不适 下称司法解释,见附件一)施行以来, 应市场需求以及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落后的矛盾更突出。 应市场需求以及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落后的矛盾更突出。
由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组建的示范文本修订课题组已完成新版施工合同文本的起 草工作,新文本于今年3 10日至4 10日在网上征求修改意见, 草工作,新文本于今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在网上征求修改意见,住建部根据收集 日至 日在网上征求修改意见 到的近条修改意见又进行了再次修改,现已形成送审稿。 到的近条修改意见又进行了再次修改,现已形成送审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培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培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培训说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家可能都不陌生,毕竟这种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可大有人在。

你想,工地上忙得不亦乐乎,结果合同一不小心就出现了问题,想和对方沟通调解,可问题来了,对方说的你听不懂,自己说的又没人听,纠纷一时半会儿解决不了,整个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想找人帮忙吧,律师又贵得离谱,最后只得硬着头皮走进法院。

这时候,施工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合同纠纷嘛,咱们得从最基本的地方说起。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讲好”的事情,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来说,就是“你干活,我给钱”;你给钱,我干活。

听起来挺简单的,但一旦出现了问题,事儿就大了。

不管是工期延误,还是质量问题,或者是款项拖欠,哪一样都可能成为打官司的导火索。

所以呢,作为法院的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看合同内容,是不是清清楚楚,明确到位。

大家常说“合同要写清楚”,这话可一点不假。

如果合同里写得一团糟,那就相当于你站在法庭上,啥都没准备,岂不是给自己添堵?然后呢,纠纷一旦上法庭,法官就得“按照合同来”,但不能单纯看合同上的字面意思。

毕竟合同的背后,还是有双方的实际行为、执行情况的。

比如说,某个建筑项目里,施工方拖了工期,发包方一气之下就想直接扣钱,但实际上,拖延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外界因素,比如天气原因,或者是材料没到位,发包方心急如焚,想通过合同条款来直接索赔,可是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法院也未必支持。

这时候法官就会考虑到“合同外的事实”,即双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如何操作的。

法官一般会通过审查工程进度、材料验收等相关证据,来判断当事人的责任。

在这过程中,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得有点“生活智慧”。

想象一下,工地上常见的情形是,发包方总是催得紧,施工方说工期延误是因为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双方都“各执一词”,最后怎么办?法官就得从细节入手,像侦探一样查清楚真相。

咱们得提提那种“拖延症”典型:付款问题。

大部分建筑工程纠纷,归根结底还是钱的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讲解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讲解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讲解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因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工期、支付款项等方面出现争议,并以此为基础产生的纠纷案件。

在讲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合同约定:介绍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工期、支付款项、违约责任等。

着重分析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确定各方权益和责任。

2. 工程质量:讲解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可以介绍施工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对纠纷的影响。

3. 工期:介绍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工期完成工程。

可以分析施工方是否存在延期施工的原因和责任,并对工期延误对纠纷的影响进行评估。

4. 支付款项:讲解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的方式、金额和条件。

可以介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是否按照工程进展支付款项,并分析支付款项对纠纷的影响。

5. 解决纠纷的途径:介绍纠纷双方可以采取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可以对各种解决途径的优缺点进行评价,
给出建议。

6.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解释。

可以介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和法律适用,帮助当事人了解类似案件的走势和可能的结果。

在讲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注重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可以根据听众的需求进行调整,突出某些方面的讲解,以便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纠纷处理(教学习培训课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纠纷处理(教学习培训课件)

(二)订立多份施工合同的法律问题处理
3、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款依据。 * (《解释》第2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 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 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4、日常施工要注意: (1)招投标的项目,一定要签好中标的白合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纠纷
3、处理:解除合同前,认真做好签证、联系 单、订货合同、验收证明等各种索赔依据整 理。可以请求:
(1)已完工程验收合格按实结算; (2)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协议解除
要签好《合同终止协议》)
(3)赔偿损失。A、撤场费用。B、已经订货 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 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 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C、关于 预期利益的损失。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B、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 C、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D、应招标而未招标; E、中标无效的; F、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H、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4、几类特别的建筑施工合同分析 (1)分公司订立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
执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 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 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如何规范分公司管理:1、严格授权;2、合同审查; 3、定期抽查。
(三)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1)支付工程价款参照约定处理原则:* (2)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加强实际施工人的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 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 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 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培训课件(ppt 53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培训课件(ppt 53页)
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
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
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施工分包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 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 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故分包 合同中的分包人只能是承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依该规章 第5条规定,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 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 成的活动。工程总承包人与具备资质的装饰公司就外墙保 温这一专业工程所签分包合同属合法分包合同。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11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的12罚款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 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讲课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讲课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讲课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作。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导致工程严重延期,且部分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因此提出了索赔要求。

争议焦点1. 工程延期: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甲方要求赔偿因延期造成的损失。

2. 质量问题: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修复或赔偿。

3. 合同解除: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如下分析:工程延期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工程的完成时间和延期赔偿的条款。

在本案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损失,并要求乙方赔偿。

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是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条件。

如果乙方提供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复,直至达到标准。

若乙方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符合标准,甲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关于合同解除,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由于工程延期严重且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理由提出解除合同。

解决方案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1. 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达成补偿协议,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诉讼。

2.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甲方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培训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培训课件

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国家提倡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内部承包负责制,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负 责制施行中存在产生表见代理的特定条件。加强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的有效管理 ,企业预防承担项目经理个人责任可采取的对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20.1一般规定
20.2合同备案
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经再次修改后的送
审稿)。(见附件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一)建筑市场震惊国内外的两起特别重大的案件。
国家立法滞后
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
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 存在的欠缺和疏漏
上海11.15特大 火灾事故
已完工程款 已开始未完成工程价款 未完工程的 总部管理费 开办费
风险费
利润的损失
共13小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履约抗辩权理论
——实施工程签证和索赔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的第40号文件《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下称第40号文件,见附件七) 第17条规定:“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2点33分,整幢大楼的明火被彻 底扑灭,消防队员进行最后的搜救工 作,同时对余火进行扑灭。 ✿11月19日,经对遇难者遗骸的DNA
检测,上海“11•15”火灾事故遇难人数
上升到58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36 人,另有73人受伤。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6月9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故的处 理报告,对54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26名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7人;28名相关责任人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国家工作人员 21名。 省(部)级干部1人 厅(局)级干部6人 处以下干部8人 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张仁良 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委书记龚德庆 上海市副市长沈骏 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行政记大过处分 包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讲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讲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讲座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

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合同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预料之外的情况,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变更与索赔等多个方面。

我们将分析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其成因。

例如,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成本争议、施工方或甲方的责任划分不清等。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让参与者对纠纷产生的原因有更深刻的认识。

讲座将重点讲解如何依法妥善处理施工合同纠纷。

这包括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等,以及掌握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的途径。

同时,我们还将分享一些有效的协商技巧和策略,帮助参与者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预防始终比解决问题更为重要。

因此,讲座还将提供一系列防范施工合同纠纷的建议。

例如,如何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我们将讨论当前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及这些趋势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影响。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方法的创新,施工合同的管理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了解这些新动态,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本次讲座,参与者不仅能够获得关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业知识,还能学习到如何预防和减少这类纠纷的实用技巧。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分享,能够帮助企业提升合同管理水平,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课程

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课程

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课程一、课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而且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甚至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的停工、烂尾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问题,提高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本课程将从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的类型、原因、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掌握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的基本类型、产生原因及处理方法,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的能力,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课程内容1.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的类型(1)工程款支付纠纷(2)工程质量纠纷(3)工程进度纠纷(4)工程变更纠纷(5)工程索赔纠纷2.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的原因(1)合同条款不明确(2)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力(3)外部环境变化(4)建筑市场供需失衡(5)法律法规不健全3.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的处理方法(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四、课程安排本课程共计8个学时,具体安排如下:第1学时: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的类型及原因第2学时: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的处理方法第3学时:工程款支付纠纷的处理实践第4学时: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实践第5学时:工程进度纠纷的处理实践第6学时:工程变更纠纷的处理实践第7学时:工程索赔纠纷的处理实践第8学时:案例分析与讨论五、课程考核课程结束后,将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如下:1.书面考试:占总成绩的60%,主要包括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等;2.案例分析:占总成绩的40%,主要考察学员对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处理方法的掌握程度。

六、课程收获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将能够:1.了解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的基本类型及其原因;2.掌握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的处理方法及实践;3.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建筑施工合同款纠纷的能力;4.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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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观点汇编2018-01-02 无讼阅读建工法务第一部分:诉讼主体及相关人员行为效力一、一般情形(一)发包人【法释25】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09安徽】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申请追加)【00广东】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转包)【15四川】“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分包)【00广东】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法释26】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的范围认定【15四川】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12北京】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11山东】但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06深圳】劳务分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以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劳务报酬的,不予支持。

【10南通】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的,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虽自己签名或盖章,但确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系以建筑单位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以自己名义”2.实际施工人起诉条件【12浙江】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15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3.转包违法分包【15四川】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12北京】【11山东】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09安徽】【00广东】一般不追加为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15四川】【10杭州】【08江苏】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10江苏】【12-广东】可以【11山东】【10杭州】应当#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挂靠【09四川】【09安徽】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申请追加)【12北京】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11广东】【10杭州】【08江苏】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12北京】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1•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

2•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3•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

【00广东】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07重庆】如实际施工人未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基于合同关系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施工企业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抗辩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必然追加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但应将诉讼情况通知实际施工人;5.发包人举证责任【15四川】【12北京】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4安徽】【10杭州】发包人对其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08江苏】【10杭州】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6•发包人给付责任性质【12北京】【08江苏】【25杭州】发包人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11 山东】承担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15四川】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实际施工人的表见代理1.【10江苏】以下情形不应认定实际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第15条):(1)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明确,相对人与实际承包人发生的交易属无权代理权;(2)相对人应对涉及工程项目上的“项目经理”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与实际没有“项目经理”身份的人、没有“项目经理”授权的人或者在工程项目终止后无权代表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发生交易;(3)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采购的物资、租赁的设备根据实际承包人的指示,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外的工地的,或者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所借款项汇至与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无关的银行帐户的,也即无证据证明交易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有关;(4)相对人与实际承包人订立的合同明显损害#施工企业【10南通】建筑单位#的合法利益,可按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5)实际承包人人以自己作为交易主体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但未经施工企业授权而以施工企业名义出具债务凭证;(6)实际承包人加盖私刻(或伪造)的印章与相对人发生交易或者向相对人出具债务凭证,相对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印章曾在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使用过或者施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承包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又不能证明相关资金、物质、设备用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的。

2.【10南通】大额借贷资金现金交付于实际施工人,且无证据证明资金的交付、使用与本项目工程有关;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对合同缔结和出具债权凭证时间、以谁名义出具、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及交付使用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实际施工人或其与相对人的行为明显与常情常理不符的3.【10南通】以下情形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1)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建筑单位或项目部符合要求的相关印章;(2)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无证据证明经建筑单位同意刻制的相关印章,相对人能举证证明该印章在工程施工中正常使用或者建筑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的;(3)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未加盖相关印章,但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在订立合同当时已知道实际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4)实际施工人与相对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且其已知道实际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5)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表象的其他情形4.【10南通】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或符合第9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对人只起诉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是否追加被告、诉讼请求的责任主体等进行法律释明。

当事人申请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追加的,法院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依职权追加。

相对人只起诉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且认定责任主体明确无争议的,为查明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交易相关事实,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另一方为第三人。

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关系双方约定建筑单位对建设工程所涉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仅在其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衡量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即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5.【10南通】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仍然存在重大争议,难以准确认定建筑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应将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予以审查,如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项实际用于项目施工的,可以认定建筑单位承担责任。

相对人对“合同标的物的用途”承担举证责任。

相对人举证证明已将借贷资金通过转帐、现金解款、票据等方式交付于建筑单位或项目部的,可以认定所借资金用于工程项目。

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否认所借资金实际用于工程项目的,应证明所借资金的确切去向,或对工程所用资金来源、数额及工程所需资金数额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数额较大的借贷资金未进入建筑单位或项目部帐户,直接现金交付于实际施工人的,建筑单位否认所借资金实际用于工程项目的,不应直接认定所借资金用于工程项目。

实际施工人对所借资金是否实际用于工程项目承担举证责任,且所举证据间应形成紧密的证据链条,基本达到所借资金与用于工程开支资金系同一资金的证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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