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异常分级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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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电下沙热电有限公司
环保异常分级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与环保异常相关的分级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环保异常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3 职责
3.1 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环保异常的管理和分级管理。
3.2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上报。
4 管理活动的内容和方法
4.1 环保异常的定义:环保异常分为环保设施异常及环境污染事故。环保设施异常管理根据“两个等同于原则”进行管理,即环保管理等同于安全管理,环保设备等同于发电主设备管理同。环保设施异常分级管理参照公司《设备缺陷管理标准》执行。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
4.2 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
4.2.1 环境污染事故可以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污染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以及其他生态破坏事故等。
4.2.2 环境污染事故还可以分为违法污染事故和意外污染事故。
4.2.2.1 违法污染事故是指由于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不遵守国家有关的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 2005-09-01 发布 2005-09-01实施
HP.G.10-200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污染物大量集团排放而造成的污染事故。
4.2.2.2 意外污染事故是指由于难以预料的事故而引起的污染事故,意外污染事故可以分为三类,即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由于生产事故引起的,和正常排污引起的非正常影响等。
4.3 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可以分为四级:
4.3.1 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3.2 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a)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的;
b)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
c)因环境污染引起厂方与群众冲突的;
d)对环境造成危害的。
4.3.3 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a)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
含10万元)的;
b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c)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d)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e)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
4.3.4 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a)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b)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c) 人员发生死亡的;
d)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e)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f) 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
4.4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
4.4.1 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责任部门按照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事故处理。
4.4.2 事故处理完毕后,责任部门必须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