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_(精)
吉林大学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与国 (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简称联培项目指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而互相承认本科阶段的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 3+1” 、“ 2+2”等形式的联合培养项目。
学生通过联培项目的学习, 达到双方院校的毕业要求后, 可分别获得吉林大学与国 (境外联合培养高校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二条参加联培项目的学生(简称联培项目学生应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我校各学院与国(境外高校相关学院、系开展的联培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吉林大学成立国 (境外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工作小组, 负责学校联培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报名、录取、出境第五条我校学生自愿选择参加我校与国 (境外院校开展的联培项目。
联培项目学生的最终录取由我校与国(境外联合培养的院校根据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标准协商决定。
第六条联培项目学生收到外方院校的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 由所在学院统一为其办理留学审批手续。
留学审批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统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审批后,学生方可离校。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联培项目学生出国(境前,应签订《吉林大学国(境外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责任书》 ,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第八条联培项目学生离校前,所在学院应对参加项目的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并为学生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三章学籍、学分及毕业管理第九条联培项目学生继续保留我校学籍,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
学生在完成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满足我校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后可获得吉林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吉林大学教务处
育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教学安排、招生、录取、收费及相关管理、课程修读和成绩考核
等几个方面都作了系统地规定,保证了我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开办质量。
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院长
负责、本科教学的副院长组织实施、学分制管理的运行模式,学制 2 年。 双学位教育以现有本科学科专业为依托,在师资力量和培养条件都符合复合型交叉学
学制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吉林大学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
序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吉林大学软件学院培养方案(学科学时安排)
软件学院《09版培养方案》学生修读学分的规定(2009级起适用)教学计划是学校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组织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活动的依据,包括学制、教学制度、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各个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学时安排和进度计划等。
根据教学计划和个人学习能力对四年的学习进行合理安排,是顺利完成学业并为将来发展做好准备的前提和保证。
在选课之前,首先要对学校、学院的课程设置及相关的选课管理办法有所了解。
一、学制:吉林大学每学年实行两长一短三学期制。
两个长学期为理论教学学期,分别为16个教学周,1个考试周,称为秋季学期、春季学期;短学期为暑期实践教学学期,称为夏季学期,共6周。
每学年假期为11周,机动教学周为1周。
短学期的教学任务随春季学期安排,学分计入上一学年。
二、课程设置:软件学院本科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是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类:(1)公共必修课:是全校本科学生都必须学习并达到一定学分要求的课程,包括政治理论、外语、数学、体育等。
(2)专业必修课:是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学习并达到一定学分要求的课程,体现了所修专业对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2、选修课:是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或个人兴趣选择学习的课程,包括:(1)专业选修课:是在专业必修课的基础上,该专业领域内可选择学习并达到一定学分要求的课程,是对专业基础知识的进一步深入和扩展;(2)专业限选课:即限定选修课,是指根据专业方向,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公共选修课,是学校开设供全校本科生根据个人兴趣选修的课程,也可以是其他专业的基础课程。
这部分课程有规定的学分要求。
对于选修课的学分要求,每一类的选修课各不相同。
现对此说明如下:普通教育课程选修课: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分为核心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两部分。
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吉林大学教务处
吉林大学教务处 组织编写
吉林大学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
为了探索和创新学科综合环境下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复合型交叉学科人才培养改革, 拓展大学生就业渠道,2010 年吉林省学位办批准我校金融学等 36 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教育, 2011 年起我校又陆续增设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多个专业双学士学位教育。
DUAL-DEGREE PROGRAMS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ES OF JILIN UNIVERSITY 1
吉林大学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
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双学位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其进程表
课课
课
程程
程
类性
名
别质
称
外语
先 导 课 程
必 修 课
计算机
学理
学期及学分分配
论秋春秋 春
数学学院 保险学(保险精算)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 .........................................................................13
行政学院 行政管理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 .............................................................................................17
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金融学(金融理财) 保险学(保险精算) 社会学理论与调查方法 思想政治教育 法学 汉语言文学 新闻学 英语 日语 西班牙语 翻译英语 德语 商务英语 应用心理学 化学 生物技术 地质学 制药工程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网络技术
授予学位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理学 理学 理学 理学 工学 工学 工学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自主性,按照“高素质、三创型(创新、创业、创造)、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与学分制1.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内容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学分计算以课程为单位,把每门课程的各种教学形式所需的课内外时间合并计算,折算为学分。
2.学校实行学期标准周制。
每学期理论教学周数为16周,课程按每16学时计1学分,少于16学时但达8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8学时的不计学分;体育课、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少于32学时但达24学时以上计1学分,少于24学时但达12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12学时的不计学分;实践性课程环节累计每周计1学分,少于一周但达半周以上计0.5学分,少于半周的不计学分。
3.学生须按要求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数。
按综合培养计划规定,原则上理、工科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77学分,经、管、文、法、体、艺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66学分,医学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260学分。
二、综合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1.综合培养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指导学生修读课程的基本依据,学生必须根据综合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学分要求。
学生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基本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2年。
提前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未如期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综合培养计划主要内容有:(1)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
学生必须修读并获得必修课程的学分数,并修够所要求的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吉林大学软件学院版培养方案学生修读学分的规定
软件学院《09版培养方案》学生修读学分的规定(2009级起适用)教学计划是学校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组织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活动的依据,包括学制、教学制度、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各个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学时安排和进度计划等。
根据教学计划和个人学习能力对四年的学习进行合理安排,是顺利完成学业并为将来发展做好准备的前提和保证。
在选课之前,首先要对学校、学院的课程设置及相关的选课管理办法有所了解。
一、学制:吉林大学每学年实行两长一短三学期制。
两个长学期为理论教学学期,分别为16个教学周,1个考试周,称为秋季学期、春季学期;短学期为暑期实践教学学期,称为夏季学期,共6周。
每学年假期为11周,机动教学周为1周。
短学期的教学任务随春季学期安排,学分计入上一学年。
二、课程设置:软件学院本科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是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类:(1)公共必修课:是全校本科学生都必须学习并达到一定学分要求的课程,包括政治理论、外语、数学、体育等。
(2)专业必修课:是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学习并达到一定学分要求的课程,体现了所修专业对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2、选修课:是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或个人兴趣选择学习的课程,包括:(1)专业选修课:是在专业必修课的基础上,该专业领域内可选择学习并达到一定学分要求的课程,是对专业基础知识的进一步深入和扩展;(2)专业限选课:即限定选修课,是指根据专业方向,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公共选修课,是学校开设供全校本科生根据个人兴趣选修的课程,也可以是其他专业的基础课程。
这部分课程有规定的学分要求。
对于选修课的学分要求,每一类的选修课各不相同。
现对此说明如下:普通教育课程选修课: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分为核心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两部分。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三)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请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四)上述部门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全国重点大学的本科学生有资格申请转入我校,如无特殊情况,学校一般不予接收。
第三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国家“基地”专业的学生,但按“基地”滚动培养规定调整者除外;
(二)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专科升入本科学生;
(三)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学生入学满一学年的学生;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十七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试读
第四十八条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二)规定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期为一年。试读生不享受正式学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试读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全额缴纳培养费。
第五十条试读学生在一学年内重修拖欠课程并完成学分,可恢复其学籍。
(二)弹性学分制学生第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少于22学分者;第二学年累计学分少于50学分者;第三学年累计学分少于80学分者;第四个学年累计学分少于115学分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年限两年者;
(四)经学校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五)符合休学规定,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由专科转入本科专业就读的学生;
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本科教育阶段达成毕业要求、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努力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一)教学目的毕业论文(设计)是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进行综合实践训练,培养其提出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进行研究、开发、创作、设计的初步能力,包括选题、文献检索与阅读、开题、方案制订、实验设计与操作、调查研究、信息技术应用以及论文或研发报告撰写等能力;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创新与创业精神,培养实事求是、虚心好学、刻苦钻研、开拓进取的科学精神。
(二)教学基本要求1.培养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高尚的职业道德;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2.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使学生获得为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奠定基础的专业训练。
3.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设计及分析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社会调查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语应用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以及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除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专业外,其余专业都要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二、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一)教学组织管理主体及职责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与学院共同负责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组织工作。
1.教务处职责(1)制定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性规章制度。
(2)协调解决有关疑难问题。
(3)组织专家检查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个阶段的实施情况,督促工作进程,检查工作成效。
(4)组织专家评估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总体工作质量。
(5)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及优秀指导教师,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2.学院职责(1)制定教学标准。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类)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类)管理规定时间:2018-12-29校发[2018] 610号(2018年12月26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为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展学生的发展空间,满足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专业发展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校发[2017]266号)、《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7]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转专业(类)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全校师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专家教授代表、教学秘书代表、学生代表等有关单位及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生转专业(类)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学校转专业(类)相关政策、审定学校转专业(类)方案、审议转专业(类)相关事宜。
学校转专业(类)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和主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院级纪检监察员等5-7人组成。
工作小组负责转专业(类)工作学院内日常事务的领导与监督,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类)工作方案、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组织申请转入学生的面试录取工作,同时对学院转专业(类)工作的程序规范公开和政策合法合规进行监督。
第五条凡是学生转专业(类)的有关事项,均须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和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办理。
第三章转专业(类)的类型和时间第六条本科学生转专业(类)分为以下六种类型:(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自主申请转专业(类);(二)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唐敖庆班等)、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教改选拔转专业;(三)学校统一考核转专业(类);(四)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学院内专业分流;(五)学生创业休学或服兵役退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类);(六)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政策,在某专业(类)领域有特殊专长、或学习原专业(类)有某种特殊困难的转专业(类)。
吉林大学志愿服务纳入本科课程体系考评细则(试行)
吉林大学志愿服务纳入本科课程体系考评细则(试行)
备注:1.考评体系由基础项和自选项构成。
其中,基础项满分75分,是学生必须参加的课程任务;自选项满分70,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选择性完成。
学生最终得分由基础项和加分项两项得分相加取得,且不得超过100分。
该成绩计入《形势与政策》课程时,将所得成绩的40%与笔试课程相加取得。
2.本科生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由活动开展前经院团委核定后确定。
学生志愿服务时数达60小时可获得25分;不足60小时,按每10小时扣5分
标准酌情扣分。
赴活动地路程时长的1/10可计入活动时数。
3.担任校、院志工部干部、我校十大杰出志愿服务集体部长级(含部长级)以上干部最高可加10分;其它最高可加5分。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及部分管理规定
教务处 复核、 备案 教务处 复核、 备案
正常毕业
不合格者原则上延期一年毕业 并编入下一年级
毕业资格初审
取得毕业资格的标准:除培养计划规定的第四学年
的必修课学分外,凡欠必修课学分达20学分者
或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最低毕业总学分的 70%者,
初审时间:每学年上学期的前6周。
学生选择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需要按照课程
学分缴纳相应的费用。 学生以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在网上进行电子注册为准, 由院系辅导员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否则证件无效。 学生证丢失者,先进行电子注册,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 验证手续。
第三章
培养计划、课程与学分
专业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计划 (非业务培养计划)
培 养 计 划
授予学位
毕业合格标准
培养计划、课程与学分 业 必修课程 务 培 选修课程 ( 限选、任选) 养 计 实践教学环节 划
学分:16至64学时计1学分;单独设
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非业务培养计划
为激励学生参加科技和创新实践活动,学
生在读期间参加各类国家、省市级或学校学科 竞赛获奖者,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或有 一定发明创造者,经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具体学分计算办法参见《中国石油大学(北 京)大学生课外学分实施办法》)。
10.休学、复学
第一章
主修专业: (毕业专业) • 学制:4年
总则
转专业后:所转专业为主修专业
第一年:高考录取专业;
修业年限: 3 至 6年
双学士学位专业: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石油工程、国际经 济与贸易、会计学 • 学制:2年 修业年限: 2 至 3年 辅修专业:以上5个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但修满一定的学分,发 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学士学位 :石工、地质、会计三个专业 • 学制:2年 修业年限: 2 年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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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经2005年9月9日第128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深化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成才,建立与构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本科教学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分制的实施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各学科专业,并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基础特点及其发展状况适时实行。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毕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制不变。
第六条每学年实行两长一短三学期制。
两个长学期为理论教学学期,分别为16个教学周,1个考试周,称为秋季学期、春季学期;短学期为暑期实践教学学期,称为夏季学期,共6周。
每学年假期为11周,机动教学周为1周。
全校各年级各专业各学期的安排同步等长。
第二章开课第七条学院制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专家审核、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程序。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如需调整,必须履行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的程序。
第八条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
如果开课单位师资紧张,可与相关学院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
第九条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教学进程的安排,教务处和各学院于每学期第九周确定并公布下学期执行教学计划,并下达教学任务。
开课单位在第十周至第十一周确定任课教师。
短学期的教学任务随春季学期安排,学分计入上一学年。
第十条为了满足学生修课需要,学院应尽可能滚动开课。
对于非计划学期课程,学生(含重修生)于第十周及下学期第一周上网申请预约,各校区达到一定人数即可开出。
各类课程的人数原则要求为:普通教育课程50人,学科基础课程30人,专业课程20人。
教务处负责增开课程的协调落实。
第十一条各校区教务办负责协调任课教师安排,并于第十二周至第十三周进行课表编排工作;同时各单位做好选课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所有课组预选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方可开班。
各类课程开班最低人数原则为:普通教育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30人,学科基础课程20人,专业课程15人。
第十三条正选结束后,开课单位打印开课通知书,并于学期结束前发给任课教师。
退补选结束以后,开课单位打印教学任务书发给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并存档。
第三章选课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修课程。
有先导后续关系的课程,应通过先导课程后再修读后续课程。
每个长学期至少完成15学分,最多选修30学分。
第十五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以及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修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每学期,学生在公布的执行教学计划基础上,制定下学期修课计划。
学生拟修读(含重修)非计划学期课程,按第十条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
个别受到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限制的课程,采取计算机确定是否选中的办法。
第十八条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校区选修课程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学生可以以难度较大课程的学分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对应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安排学生进行下学期的选课工作。
选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预选,于第十四周进行;第二阶段为正选,于第十五周至第十六周进行;第三阶段为退补选,学生在开学两周内试听,第三周可以根据试听情况进行一次退选及补选。
学生选定课程后不能再改动。
重修选课在退补选之前完成。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经向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备案后修读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但不得影响第一专业学习。
第四章修课第二十一条为减少教学资源浪费,学生选定各类课程后应当认真修读。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理论课程。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可在预选时上网申请免修(暂不选课),取得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后,于开学第一周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课程学分。
考试未通过者,正常选课修读。
学生在境内外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部门取得与教学计划相关联的课程学分,经过本人申请、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即可代替相对应课程的学分。
外语课程采取分级教学的办法,学生获得高一级课程学分,可以免修该课程的前导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优秀成绩直接记载。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公共选修课不能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
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在选课之后,可以申请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实验等环节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将免听申请书交给任课教师,取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免听。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申请理论课程的间断听课。
因上课时间冲突或者有一定自学能力,学生可以于第一周向任课教师申请间断听课,听课时间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完成要求的作业、实验等环节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间断听课。
第二十五条必修课程及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可以多次重修,及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
三门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得选修其他公选课程,必须重修。
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也可以重修。
学校根据学生重修要求和学期开课情况安排重修生插班修读,或单独开班。
学期正常开出的课程,原则上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
重修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完全相同。
学生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免听。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最低限定学分,学生修完各类课程并完成最低限定学分后,方可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习。
不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生,毕业信息不予注册。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七条所有学分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必修课程的期末考核一律为考试。
课程考核形式由课程组根据课程内容特点确定。
第二十八条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考查课程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同时采用学分绩点制综合考察学生学习质量。
绩点按百分制 59.5以下60-64.5 65-69.5 70-74.5 75-79.5 80-84.5 85-89.5 90-100 绩点0 1.0 1.5 2.0 2.5 3.0 3.5 4.0五级分制F(不及格) D(及格) C(中) B(良) A(优)绩点0 1.0 2.0 3.0 4.0 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的绩点与学分之积;某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教务管理部门应将缓考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开课单位。
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次同一门课程的考核,如有时间冲突则顺延。
第三十条学生因考核不及格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考试通过后绩点按原换算绩点减去0.5记载,最低为0.5。
因对考核成绩不满意重修的课程以及缓考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绩点正常换算。
第三十一条无故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期末成绩按零分记。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考试违纪、舞弊以及旷考,课程成绩均按零分记。
第六章学籍管理第三十三条学校保留班级建制,增设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业。
指导教师由学院选拔配备,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特别是对本专业学习要求、教学计划各环节及学习研究方法等专业性问题进行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取消留、降级制度。
学生因学习困难较大无法跟原年级学习,可以申请到下一年级学习。
申请审批手续应在每学期前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度。
学生各学期必须按《吉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之后才能参加下一学期的选课、学习活动。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限届满前办理注册手续、参加选课,复学后参加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教务处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工作,对修读学分过低者按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各学年退学的学分规定如下:第一学年修读学分低于20学分;第二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50学分;第三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80学分;第四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120学分;第五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160学分;第六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专业总学分的10学分以上。
休学学生的学分限定视休学时间确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即可毕业。
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安排毕业论文、证书注册等事宜。
学生未完成全部学分,但距离专业总学分10学分以内,可以申请获得结业证书;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差学分即达到专业总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吉林大学有关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者,可获得吉林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通过辅修专业学习,达到该专业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通过第二学科专业学习并完成毕业论文,达到该专业要求,可获得第二学科专业毕业证书及第二学科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大学学分制方案总则》及其他现行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的条款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