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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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某某大学关于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三章学费结算第八条学生在每学年初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在每学期选课数据确定后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即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收取一次,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取一次。

第九条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注册学籍;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

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云南民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云南民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云南民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云南省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教计【2005】18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535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加快推进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高【2009】9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学费总额。

即,学分制收取学费总额=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四条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专业学费第六条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每生每年的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学分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规定学制年限。

第七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第二学年专业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九条学生延期毕业的,学校可按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延期十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费;延期十个学分以上,二十个学分以内的(含二十个学分),按半个学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二十个学分以上的,按一个学年计收专业学费。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发挥学分制优势,深化学分制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制度》、《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制度》、《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对象。

按照“新生新制度,老生老制度”的原则,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适用于20**级及以后入学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收费标准。

学分制收费制度框架下,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所需学分而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高于原学年制同专业的学费总额。

学校每学年预收的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按照标准学制平均计算的学分学费。

专业学费按照文、理、工、医、艺五个专业类别标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所有课程学分学费单价为XX学分。

具体收费标准以年度收费公示为准。

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获得的超出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分,学校免予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首次修读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申请免费补考(每门课程仅限一次)。

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于重修申请获批后单独缴纳。

第三条收费方式。

(一)新生报到时,学校根据学生录取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

(二)老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后,学校根据学生专业分流后重新核定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同时对专业分流前的学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尚未进行专业分流的学生,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预收。

(三)在学生毕业当年,学校按照学生实际准出专业,对在校期间的学费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

(四)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对因自身学业问题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经申请后批准延长的,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以准出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收费【2009】168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含大学、学院、高等专科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等。

第三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凡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授权高校自主确定的,由高校按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合理补偿成本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1.补办证卡费。

高校为学生补办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证卡实际成本顺加10%的费用收取补办证卡费。

2.图书馆专业服务费。

高校图书馆应学生及本校教职工要求,为其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并出具有效书面报告的,提供复印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费用。

为校外人员及单位提供以上图书馆专业服务的,可以按市场价或者双方协商收费。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

高校为非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

云南省高校将推行学分制收费模式

云南省高校将推行学分制收费模式

云南省高校将推行学分制收费模式
佚名
【期刊名称】《时代风采》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从6月1日起,云南省内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将逐步改变按学年收费的模式,采用新的学分收费办法。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当按学生学期或者学年选修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7
【相关文献】
1.推进学分制收费改革,探索完全学分制下收费模式改革与创新 [J], 杨小兵;陈杨健;洪榆峰
2.建立高校收费管理一体化和信息透明化的学分制收费模式——西南交通大学学分制收费改革实践探索 [J], 孟锦;徐云丽;罗俊强
3.推行学分制收费深化教学体制改革——浙江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情况简要介绍[J], 胡奎;叶文广;吴以才;宋瑛
4.对云南省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问题的探析 [J], 李延萍;杜福昌
5.推行“阳光收费”创新收费管理新模式 [J], 庞晓民;高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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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五年一贯制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习费用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以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第五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制是以学生修读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其取得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正常修读的课程。

即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重新学习的课程。

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顺利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

(3)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每学分学费80元。

第六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为学生学习相应专业应交纳的固定费用,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现行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学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标准确定。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全日制高职专科1560元/生•学年、五年一贯制640元/生•学年。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学分制与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收费的构成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

实行实分制收费后,我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600元/生〃学年。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四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80分),经审核批准重新学习的课程;(3)辅修课程。

学分学费按照所修专业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学校对学费实行按学年预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12【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3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2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完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和学分制收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含独立学院)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本专科学生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各高校在严格遵守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总额的前提下,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规定的学时,科学合理地划分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将经批准的学年学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学费标准。

第五条学分制收费实行备案审查。

高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规性审查后,方可实行学分制收费。

第六条申请按学分制收取学费的高校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学校具有较为充足的教学资源与相应完善的学分制管理制度和系统。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根据《XX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XX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 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 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3. 辅(选)修课程。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和每学分100元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推进学分制收费改革,探索完全学分制下收费模式改革与创新

推进学分制收费改革,探索完全学分制下收费模式改革与创新
t i o n a l i z i n g t h e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a mo n g c r e d i t c a t e g o r i e s ,s c i e n t i f i — c a l l y d e i f n i n g t o t a l c r e d i t s ,t o t a l t u i t i o n s ,t h e u n i t p i r c e o f c r e d i t s ,e s t a b l i s h i n g a s c i e n t i i f c ,e ic f i e n t a n d s t ic r t c h a r g i n g ma n a g e me n t s y s t e m a n d s t a n d a r d i z i n g c h a r g i n g b e h a v i o r . Ke y wo r d s c r e d i t c h a r g i n g s y s t e m; t e a c h i n g ma n a g e me n t s y s - t e m; e o u r s e s y s t e m; t h e u n i t p r i c e o f c r e d i完全学分制 下收费模式改革与创新
杨小丘【 1 】 陈杨健 [ 2 】洪榆峰【 ’
( [ 1 ] 昆明理 工大 学教务 处 云南・ 昆明 6 5 0 5 0 0 ;
【 2 】 昆明理工大学研 究生院 云南・ 昆明 6 5 0 5 0 0 )
中图分类号 : G6 4 2 .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2 — 7 8 9 4 ( 2 0 1 4 ) 0 1 — 0 0 0 6 — 0 3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1•【字号】云政发[1997]129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29号1997年8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教委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精神,凡我省已经进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本科院校、专科院校、电大普通班,从1997年起全部实行招生“并轨”改革。

“并轨”后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不再区分国家任务和调节性(委托培养和自费生)计划两种招生计划形式,招生计划统一为国家计划一种形式。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省级教育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共同作出规定。

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布调整到位。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收费项目仍按原来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收。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为100元。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四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4至7年。

第九条不同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设定毕业学分和获得学位学分,具体按照《大学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研讨课、习题课等以32学时计1学分。

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以一周计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生每学年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

每学年末根据实际修读学分结算一次,毕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多退少补。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推动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依据《xx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等关于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取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建。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收费方式实行先预收后结算的方法,即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先按40学分的收费标准预收,至学年末结算,多还少补;专业注册费按学年计收,每学年开学报到时收取。

第四条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人才培育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生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专业、修读双专业(双学位)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注册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六条转专业、转学(转入)学生,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注册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七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状况提前终止学业的,依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注册费。

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资料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专业注册费按就读届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选所修课程的,学校在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其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在开学一个月后两个月内批准的,收取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50%;两个月后批准的,全额收取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分学费按就读届收费标准收费。

大学按学分收费暂行规定(精品)

大学按学分收费暂行规定(精品)

大学按学分收费暂行规定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我校自XXXX 级本科学生起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

为了完善学分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校决定试行按学分收费,具体规定如下:一、收费标准的确定根据XXXX级学生实行的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本科毕业最低学分四年制为160-170学分、五年制为200-210学分。

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2000年规定的各类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将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分为专业注册费和修读课程的学分费两部分。

1、专业注册费专业注册费根据招生当年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扣除学分费后计算确定。

XXXX年各类专业的注册费标准(元/年)如下:注: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专业收费按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标准执行,另行规定。

2、修读课程的学分费修读课程的学分费为学生选修课程所需缴纳的费用。

全校各专业的学分费标准相同,均为每学分60元。

学生每学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学习兴趣选修课程,学年结束时学校根据学生个人所选修课程的学分多少计算应缴纳的学分费。

二、重修课程收费学生首选课程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三、延长学制收费1、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限内每学年须缴纳各专业注册费和选课学分费,每学期选修学分低于15学分的按15学分缴费。

2、勒令退学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内必须按教育成本缴纳费用。

四、收费管理办法1、学校每学年初按国家规定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时计算出当年费用余缺并将信息告知学生,差额在下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计算。

学校财务处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籍信息为基础进行预收费,教务处依据财务处的收费结果或审核确认后的缓缴凭证给予注册选课。

2、学生在校期间专业注册费根据主修专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学生转专业,则自专业变动的当学年起执行新专业注册费收费标准。

3、未按规定预缴足各项费用,且又未办妥缓缴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

对少数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的学生,凭乡镇村组证明,订出还款计划,办理缓缴手续,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确认后,方可注册选课。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省高等学校效劳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方法云发改收费【2009】168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效劳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安康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高校教育收费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含大学、学院、高等专科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播送电视大学、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等。

第三条效劳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效劳,以与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效劳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效劳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那么,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效劳,或者只收费不效劳。

凡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授权高校自主确定的,由高校按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合理补偿本钱和不营利的原那么自行制定;对涉与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校务公开的原那么,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根底上制定收费标准。

1.补办证卡费。

高校为学生补办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证卡实际本钱顺加10%的费用收取补办证卡费。

2.图书馆专业效劳费。

高校图书馆应学生与本校教职工要求,为其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并出具有效书面报告的,提供复印效劳的,可按本钱收取费用。

为校外人员与单位提供以上图书馆专业效劳的,可以按市场价或者双方协商收费。

3.档案查证与翻译费。

高校为非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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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云南省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教计【2005】18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535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加快推进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高【2009】9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学费总额。

即,学分制收取学费总额=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四条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专业学费
第六条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每生每年的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学分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规定学制年限。

第七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第二学年专业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九条学生延期毕业的,学校可按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延期十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费;延期十个学分以上,二十个学分以内的(含二十个学分),按半个学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二十个学分以上的,按一个学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在缴清住宿费、代收费、年度专业学费和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后方可注册和选课。

第三章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关于计费学分的规定:本科四年制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160+X学分,专科三年制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120+X学分,每学年平均学分为4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其中,本科160学分、专科120学分为按学分学费收费的最高学分控制线,超过该控制线的X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

按专业大类明确学分学费单价:艺术类专业学分学费单价为125元/学分,理工类和高职类专业学分学费单价为75元/学分,其他专业学分学费单价为65元/学分。

学分学费总额=最低毕业总学分中的按学分学费收费的最高学分控制线×学分学费单价。

第十四条学分学费实行“缴费选课”的管理办法,所缴学分学费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折算成学分,学生在该学分范围内选课,不能多选。

第十五条为便于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生缴费次数,学分制收费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专业学费加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的标准(40学分/学年)预收,每生每学年预收学费总额=(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学分学费总
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规定学制年限+专业学分学费单价×40学分。

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总额。

如实际应收金额大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如实际应收金额小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减;学生于学年结束或毕业前进行学费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专业毕业学分(本科160+X学分,专科120+X学分)外,需要加修、辅修专业课程,按修读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章关于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及本办法规定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重修可参加重选重修,也可参加由教务部门集中安排的短期重修。

第五章学费结算
第十九条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缴费两种形式,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每学年秋季开学前一周,由银行根据应缴费标准(含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40个学分的学分学费)按照“足额代扣”的原则批量代扣。

(具体批量代扣程序和要求,由学校统一另行规定。

)银行卡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批量代扣不成功的,开学报到时到财务部门刷卡缴费。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退学、转学及死亡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一学年按十个月计算)计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结算。

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位办理离校手续日,三十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三十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休学、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学分学费毕业结算需提供最后一次缴款收据。

第六章缓交学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在规定的时间交清学费可以申请缓交。

第二十五条缓交学费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确定缓交额度,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学生所在学院、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方可注册和选课。

待助学贷款下达后,由财务处按相关规定直接扣缴相关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若遇上级部门进行学费标准调整,则办法中的相关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9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云南民族大学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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