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HB-15-2011《长安汽车禁限用物质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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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禁限用物质的豁免
A.1 豁免清单 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中禁限用物质的豁免应符合(2011/37/EU 指令,即 2000/53/EC 指令附录 II 的修改单)表 A.1 的规定。 表 A.1 豁免清单 材料成分
合金铅
1a 含铅量不超过0.35wt%的机械加工用钢材和热浸镀锌钢 1b 含铅量不超过0.35wt%的的连续镀锌钢板。 2c 含铅量不超过0.4wt%的铝材 3 含铅量不超过4wt%的铜合金 4b 发动机、变速器和空调压缩机的轴瓦和轴套 2016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其备件中可使用
2 6+ 3+ 2 6+ 2 6+ 6+ 1 6+
禁限用物质的限值 标准限值
1000 mg/kg 1000 mg/kg 100 mg/kg 1000 mg/kg 0.02mg/kg(或 0.02μg/cm )( ) 1000 mg/kg 1000 mg/kg
2 1
6 检验方法 6.1 检测单元分类 为了确定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中禁限用物质的限值是否符合第 5 章的要求,按照尽可 能拆分成均质材料的基本原则,将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拆分为以下三类检测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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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2000/53/EC 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含修改单2011/37/EU) 电子电气产品-测定六种限制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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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d 其备件中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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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动机 压电元件除外)
源自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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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 额定电压低于125V AC或250V DC的电容器中绝缘陶瓷 材料中的铅。 10d在超声波传感器(超声波声纳系统)中用来补偿温度偏 差的电容器中介电陶瓷材料中的铅。 12利用汽车废热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汽车电子应用技 术中使用的含铅热电材料。 六价铬 14 除非有其他可用的(如市场上可获得的并可应用于旅居 车中)并且不会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的安全产生负面 影响的冷却技术,旅居车用吸收式冰箱冷却系统的碳钢防 蚀镀层中六价铬含量最高允许为0.75%(质量)。 汞 15a 前照灯中的放电管 15b 仪表板显示器中的荧光灯及显像管 镉
2016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其备件中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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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其备件中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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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其备件中可使用 2012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其备件中可使用
○ ○
注: ( )与第 10(a) 条款有关的材料,如果要拆解,则不超过 60g/车的平均阀值。生产商在生产线上未安 装的电子器件不在本条款考虑范围之内。 ( )这些豁免将在 2015 重新评估。 ( )这些豁免将在 2014 重新评估。 ( )这些豁免将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前重新评估。 ( )与第 8 条款有关的材料,如果要拆解,则不超过 60g/车的平均阀值。生产商在生产线上未安装的 电子器件不在本条款考虑范围之内。
7 7.1
合格判定原则 定性检测的判定 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中禁限用物质含量经定性检测后, 依据 IEC 62321 Ed1:2008 Sec6
&Annex D 的规定,按照附录 C 的合格判定要求,判定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合格、不合格或 需要进行定量检测。 7.2 定量检测的判定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中禁限用物质含量经定量检测后,按照附录 C 的合格判定要求,判 定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合格或不合格。 8 豁免清单的修订 本规范附录 A 中列出的零部件及材料中禁限用物质的豁免清单将根据欧盟指令、政 策、法规进行适时修订,供应商及相关部门应跟踪和关注本规范的修订信息,并与相关人 员讨论实施规范的具体措施,使产品适应规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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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如金属(镀层、焊料合金、黄铜)、塑料(ABS、尼 龙、PVC)、陶瓷(介电材料)等。 3.3 均质材料 homogeneous materials
由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的各部分均匀一致的材料。 3.4 检测单元 test unit 经过拆分和取样,可以直接提交进行定量检测的不需要进一步机械拆分的材料或样 品。根据材质的均匀性,检测单元可分为均质检测单元和非均质检测单元。 3.5 X 射线荧光光谱法(XRF) X-Ray fluorescence spectrumetry 用一束X射线或低能光线照射待测试样,使之发射特征X射线而对物质成分进行定性和 定量分析的方法。按激发、色散和探测方法的不同,分为波长散射-X射线荧光光谱法和 能量散射-X射线荧光光谱法。 4 4.1 一般要求 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注 设计面向欧盟ELV指令市场的M1类和N1类长安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时,在工程图样或技 术文件中涉及到标注零部件材料时,应在图样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文件的条款中按以下示例 进行标注或规定。 示例: 所有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中禁限用物质的管控应遵照SY-HB-15-2011《长安汽车禁限用 物质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欧盟)》的要求执行。 4.2 禁限用物质的管控应满足以下条款: 1)一般情况下,供应商须按附录D 的要求声明所供零部件和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 规定,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报告需按车型对零部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并保存。原始数据 备份、Excel文件和试验报告通过采购部门递交给设计部门,设计部门审核后备案。 2)在车辆进行型式认证时,必须使用认证机构认可的MDS系统(材料数据系统)提交、 审查、控制零部件所用材料的禁限用物质含量。 4.3 禁限用物质检测报告的有效性要求应符合以下条款: 1)递交的检测报告应该是原始文件。 2)如果检测报告的副本或复印件上盖有出具报告的实验室的正式印章并具有相关负 责人签字,该副本或复印件也可以认为同原始版本一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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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材料供应商的检测报告盖有实验室正式印章并具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则该报告 也被认为有效。 4.4 5 在附录 A 中所列出的零件和材料可以在豁免期内使用。 禁限用物质的限值要求 构成汽车零部件的每一均质材料中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及多溴联 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作为杂质的限值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在附录A中所列 出的零部件和材料可以在豁免期内使用)。 表1 禁限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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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禁限用物质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欧盟)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面向欧盟ELV指令市场开发设计、制造的M1类和N1类长安汽车整车及零 部件中含禁限用物质的限值、测量方法及合格判定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面向欧盟ELV指令市场开发设计、制造的M1类和N1类长安汽车整车、零 部件和材料,也适用于售后服务所需的零部件和材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面向欧盟ELV指令市场开发设计、制造的M1类和N1类长安汽车整车及 零部件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零部件和材料(如切削油、清洁液、遮挡胶带等)。
IEC62321:2008
苯、多溴联苯醚)的浓度 GB/Z 20288—2006 ISO 17075:2007 BS EN 15205—2006 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 皮革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测定防腐涂层六价铬元素—质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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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禁限用物质 Regulated substance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材料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 3.2 材料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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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成汽车零部件的均质材料; 2) 汽车零部件的金属镀层; 3) 汽车零部件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汽车零部件的拆分 原则应符合 GB/Z 20288-2006 的相关条款规定:最小质量不超过 10mg 或者最小体积不超 过 1.2mm3 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不用拆分,可以直接检测。 6.2 禁限用物质含量的检量方法 6.2.1 定性检测 (2)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中禁限用物质含量的定性检测方法按照附录 B.1 中规定的检测要 求对各检测单元的禁限用物质含量进行测定。 注(2) :对于按照 IEC 62321:2008 对所有检测样品直接进行定量检测的(如采用镀 锌钝化工艺处理的零部件) ,可不用进行定性检测。 6.2.2 定量检测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中禁限用物质含量的定量检测方法按照附录 B.2 中规定的检测要 求对各检测单元的禁限用物质含量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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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其备件中可使用 2016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其备件中可使用 2011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其备件中可使用 2013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其备件中可使用 2015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其备件中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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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由汽车工程研究总院法规标准所管理。 本规范由汽车工程研究总院先期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才平、刘献平、廖秋霞、梁成
编 校 审 批
制: 李才平、刘献平、廖秋霞、梁成 核: 定: 准: 梁 成 刘献平 黎予生
本规范的版本记录和版本号变动与修订记录 规范编号 制定/修订者 制定/修订日期 批准 日期
e a a a a a a a a a a
8e 高温焊锡(如含铅量(重量比)在85%及以上的铅合金) ( ) 8f 顺压针连接器系统中的铅 8g 集成电路封装内部电气连接的含铅焊锡 8h 芯片投影面积大于1cm²和硅片区标称电流密度大于1安 /mm²的功率半导体组件上将散热器粘合在散热片上的结合 剂中的铅 8i 导电玻璃焊料(除钎焊夹层玻璃的焊料)中的铅 8j 钎焊夹层玻璃的焊料中的铅 10a 使用含铅玻璃或陶瓷,含铅玻璃基复合材料或含铅陶 瓷基复合材料,含铅玻璃-陶瓷基复合材料的电气与电子组 件。 这项豁免不包括铅在介电陶瓷材料组件,例如灯泡玻 璃和釉火花塞中的使用。 铅在介电陶瓷材料组件中的使用 被列在10(b),10(c)和10(d)项中。 10b用于集成电路或离散半导体元件中的PZT电容器中的介 电陶瓷材料中的铅。
豁免范围和期限
标记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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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整车及 其备件中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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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铅和铅化合物
5 蓄电池 6 减振器 8a 用于将电子、电气元器件焊接到电路板上所使用的含铅 焊锡,以及除电解电容/铝电容之外的元器件引脚上、电路 板上为提高可焊性而附着的含铅焊锡。 8b 除电路板或者玻璃外的电子产品中的含铅焊锡 8c 电解电容/铝电容引脚上的含铅焊锡 8d 大气流传感器(mass airflow sensors)中玻璃上的含铅 焊锡
编 代
号 替
SY-HB-15-2011
规范等级
二级规范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技术规范
长安汽车禁限用物质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欧盟)
2011-06-01 制定
2011-07-01 发布 发布
5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前
言
本规范主要依据欧盟相关指令 2000/53/EC ( 《关于报废车辆指令》 , 以下简称 ELV 指令) 及 2011/37/EU (2000/53/EC 指令附录Ⅱ的修改单)、IEC 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测定六种限制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的浓度》进行编制。 本规范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
铅(Pb) 汞(Hg) 镉(Cd) 基材 六价铬(Cr ) 金属镀层 多溴联苯(PBBs) 多溴联苯醚(PBDEs) 注( ) : 长安汽车规定以是否检出Cr 作为合格的判定条件,即: 1、按附录B.2进行定量检测,测试结果小于0.02mg/kg(或0.02μg/cm ),表示未检出Cr ,检测 结果表示为阴性(negative),检测结论为合格。 2、按附录B.2进行定量检测,测试结果大于等于0.02mg/kg(或0.02μg/cm ),表示检测出Cr , 检测结果表示为阳性(positive),检测结论不合格。 特殊说明:对于采用 Cr 镀锌钝化工艺处理的零部件,仍然检测出含有不超过 0.1mg/kg(或 0.1 μg/cm )的 Cr ,长安汽车参照 BS EN 15205:2006 的规定可视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