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法限制多种物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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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法限制多种物质的使用

欧盟化妆品法限制多种物质的使用

欧盟化妆品法限制多种物质的使用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2月5日刊登新的欧委会指令(2009/6/EC),对第76/768/EEC 号化妆品指令作出修订,禁止2种物质(其中1种只允许微量存在),并容许使用3种物质,但受若干条件所限。

第2009/6/EC号指令将须于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实施,于任何一个成员国销售化妆品的贸易商均须符合新规定。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化妆品」由任何物质或制剂构成,与人体多个外部(包括皮肤、头发、指甲、嘴唇和生殖器外部)或牙齿和嘴接触,专用于清洁、散发香气,改变外观,辟除体味,以及保护有关部位。

第76/768/EEC号指令附件1胪列化妆品清单,其中包括用于皮肤的乳霜、乳液、化妆水、凝胶及润肤剂、肥皂、防臭剂、香水、头发或指甲护理产品、美白和抗皱护肤品,以及口腔护理产品等。

欧盟的「化妆品成分清单」列有二甘醇(DEG)这种物质,它具有溶剂功能,可控制黏度,并有遮盖作用。

2007年7月,西班牙政府通知欧委会,他们发现牙膏产品含有浓度高达8.3%的二甘醇。

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二甘醇会构成危险,但浓度不超过0.1%应属安全。

因此,新化妆品指令将二甘醇加入附件2(附件2列举一般禁止用于化妆品的物质),同时把二甘醇纳入附件3(附件3列举在特殊条件下获准使用的物质),允许化妆品含有不超过0.1%微量的二甘醇。

维生素K1是维他命K的一种,具凝血功能,也是护肤品的成分之一,作局部外用,如改善黑眼圈或增加皮肤光泽。

法国已禁止含有维生素K1的化妆品,因为该国的一项研究发现维生素K1令人产生过敏反应。

维生素K1遂被纳入化妆品指令附件2,禁止用于在欧盟市场出售的化妆品。

甲苯是一种溶剂,用于指甲产品,被列为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的第3类物质,原因是甲苯可能对未出生儿童造成损害。

根据有关禁止危险物质的欧盟法例(第76/769/EEC 号指令),浓度高于0.1%的甲苯禁止用于胶水及喷漆等公众用产品。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介绍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介绍
标签和包装要求
规定了化妆品的标签、包装和 使用说明要求,以确保消费者 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
东盟化妆品法规的监管机构和程序
监管机构
东盟各成员国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是负责实施东盟化妆品法规的监管机 构。
注册和备案程序
在东盟区域内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需要向所在国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注 册或备案,并获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欧盟委员会对化妆品法规进行了修订, 以适应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并进一步 加强了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要求。
2003年
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EC发布, 取代了旧的指令,加强了对化妆品的 安全性要求,并引入了更多的监管措 施。
欧盟化妆品法规的主要内容
规定化妆品的定义和范围
安全性要求
欧盟法规明确规定了哪些产品属于化妆品 范畴,并对其定义进行了明确。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向消费者披 露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成分、 生产过程、安全性和质量等,提
高产品的透明度。
05
未来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的发展趋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的改革方向
欧盟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准入门 槛,确保产品安全性和质量。
东盟
促进区域一体化,统一化妆品监 管标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
止使用有害物质和违规成分。
注册和备案
化妆品在上市前需要向相关监管机 构注册或备案,确保产品符合法规 要求。
标签和包装
法规对化妆品的标签和包装也有明 确规定,要求产品信息必须清晰、 准确,标签和包装不能误导消费者。
对化妆品进口的影响
01
02
03
进口许可
化妆品进口到欧盟或东盟 国家需要获得相应的进口 许可,确保产品符合当地 法规。

reach法规附录14清单

reach法规附录14清单

reach法规附录14清单《REACH法规》(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gulation)是欧盟制定的一项化学品管理法规,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并促进化学品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法规,附录14列出了受限物质的清单,这些物质在欧盟境内的制造、进口和使用受到限制。

附录14清单中包含了多个受限物质,下面是其中一些常见的受限物质及其限制条件:1. 镉和其化合物,限制使用于塑料、涂料、颜料、油墨、橡胶、陶瓷、玻璃和电子设备等产品中。

2. 铅和其化合物,限制使用于电子和电气设备、汽车部件、建筑材料、涂料、颜料等产品中。

3. 汞和其化合物,限制使用于电池、测量和控制设备、照明设备等产品中。

4. 六价铬化合物,限制使用于皮革制品、木材防腐剂、金属涂层等产品中。

5. 多溴联苯醚(PBDE),限制使用于电子和电气设备、塑料制品、家具等产品中。

6. 多氯联苯(PCB),限制使用于电气设备、密封材料、润滑剂等产品中。

此外,附录14清单还包括其他一些受限物质,如某些有害有机溶剂、致癌物质、致畸形物质等。

需要注意的是,附录14清单中的受限物质和限制条件可能会根据科学研究和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更新和调整。

因此,企业在生产、进口和使用化学品时,需要密切关注附录14清单的变化,并确保符合相关的限制要求。

总结起来,附录14清单是《REACH法规》中列出的受限物质清单,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该清单包含了多种受限物质及其限制条件,企业需要遵守这些限制要求,以确保化学品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欧盟 化妆品 法规 成分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欧盟 化妆品 法规 成分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欧盟化妆品法规成分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化妆品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化妆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欧洲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安全标准,欧盟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化妆品法规措施。

这些法规不仅对化妆品生产商和供应商有具体的要求,也对化妆品中的成分进行了限制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欧盟化妆品法规中的成分表要求,以及这些要求对于化妆品生产和消费的影响与意义。

通过了解这些法规,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化妆品的安全性,并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首先介绍欧盟化妆品法规的背景和内容。

然后,我们将详细探讨化妆品成分表在法规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制定成分表所需要满足的要求。

最后,我们将总结讨论,分析这些法规对化妆品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更好地了解欧盟化妆品法规中成分表的意义,以及成分表对于化妆品市场的影响。

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组织架构和内容分布方式。

本文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欧盟化妆品法规2.1.1 法规背景2.1.2 法规内容2.2 化妆品成分表2.2.1 成分表的作用2.2.2 成分表的要求3. 结论3.1 影响与意义3.2 建议与展望在正文部分,首先介绍了欧盟化妆品法规的概念和背景,包括为什么有了这些法规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原因。

接着详细阐述了欧盟化妆品法规的具体内容,包括法规中涉及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然后,文章转入化妆品成分表部分,分析了成分表的作用和重要性,解释了为什么化妆品需要提供成分表,以及成分表对消费者和相关方面的影响。

接着介绍了欧盟对化妆品成分表的要求,包括具体的法规和标准。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总结欧盟化妆品法规和化妆品成分表的影响与意义,讨论这些法规和成分表对化妆品行业和消费者的重要性。

欧盟化妆品组委会批准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MI

欧盟化妆品组委会批准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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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组委会批准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MI
作者:
来源:《中国标准导报》2016年第05期
4月5日,欧盟委员会化妆品组委会投票通过了关于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异噻唑啉酮(MI,也有称MIT)的提案。

1月4日,欧盟委员会曾向WTO发布G/TBT/N/EU/332号通报,提议对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V(化妆品中许用防腐剂清单)进行修订,在57项防腐剂中增加产品类型冲洗类产品(Rinse-off products)的要求,也就是说防腐剂MI只允许用于冲洗类产
品,而禁止用于驻留类产品(leave-on products)。

异噻唑啉酮是一种产品中广泛使用的防腐剂,如身体乳液,彩妆和除臭剂都会使用。

欧盟委员会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在2013年明确指出,防腐剂异噻唑啉酮具有致敏性,不宜用于驻留类化妆品。

正式的修订案将于3个月内在OJ上发布,并在OJ发布后第20天生效,经过6个月的过渡期后正式实施。

4月1日,欧盟委员会还针对冲洗类化妆品中防腐剂MI的限量修订开展了公众咨询,提议将现有的100ppm的限量调整至15ppm,公众咨询截至2016年7月1日。

因此,如果欧盟的这两项提案都通过的话,防腐剂MI将只允许用于冲洗类化妆品,并且最大容许剂量更为严苛,化妆品企业需密切关注法规修订动态,同时控制产品中防腐剂的用量,规避贸易风险。

(摘编自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禁用限用物质列表

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禁用限用物质列表

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禁用限用物质列表简介欧洲化妆品规则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在化妆品领域的法律法规,用于调控化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在化妆品制造和销售过程中,某些物质可能对人体有害,因此欧洲化妆品规则中列出了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列表。

本文将介绍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的禁用和限用物质列表,帮助读者对欧洲化妆品市场的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

禁用物质列表欧洲化妆品规则中明确禁止使用的物质分为两类:禁止在所有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和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

禁止在所有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以下是禁止在所有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的列表:1.汞和其化合物:汞被广泛认可为有毒物质,对神经系统和肺部有害。

2.铅化合物:铅被认为是一种人体潜在的神经毒剂。

3.丙二醇:丙二醇是一种常用的化妆品成分,但在高浓度下会引起肺部刺激。

4.乳胶:乳胶是一种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因此被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

5.硼酸及其盐类:硼酸及其盐类在高浓度下会对皮肤和眼睛产生刺激作用。

6.高锰酸钾:高锰酸钾可能对呼吸系统和皮肤产生刺激作用。

7.二苯基醚和它们的化合物:二苯基醚被认为是一种潜在的致癌物质。

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欧洲化妆品规则中还列出了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1.天然皮肤漂白剂:天然皮肤漂白剂被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因为其被认为可能导致皮肤过敏和其他不良反应。

2.危险气体:危险气体如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被禁止在喷雾和气雾剂产品中使用,因为这些气体可能对呼吸系统产生危害。

3.钛白粉:钛白粉被禁止在液体粉底、眼影和口红等产品中使用,因为其纳米颗粒可能对人体呼吸系统产生不良影响。

4.纳米颗粒:一些纳米颗粒如纳米银、纳米氧化锌等被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因为其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的细胞毒性和损伤。

限用物质列表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的限用物质列表是指某些物质在化妆品中只能以特定的浓度使用。

欧盟消费品禁用七种化学物质

欧盟消费品禁用七种化学物质

欧盟消费品禁用七种化学物质选择字号: 大中小字体颜色:红绿蓝黑转载:中国商品网2009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首次建议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或使用7种物质,获许可者除外。

管理局曾于2008年10月28日草拟一份清单,列出15种“非常高度关注物质”(SVHCs),认为必须评估该等物质的有害程度,最终限制该等物质在欧盟市场的销售和使用。

管理局在这15种物质中选出7种应优先处理的物质。

SVHCs包括第1或2类致癌、诱变或危害生殖(CMR)的物质;耐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物质;或非常耐久及非常生物累积性(vPvB)物质;又或科学证据证明可对人体或环境导致同等严重程度影响的物质,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该7种应优先处理的物质包括:二甲苯麝香(musk xylene)(非常耐久及非常生物累积性)。

用于洗洁精、衣物柔顺剂等的增香剂。

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MDA)(致癌)。

用于环氧树脂和黏合剂等的硬化剂。

短链氯化石蜡(SCCPs)(耐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非常耐久及非常生物累积性)。

多在高性能橡胶、密封剂、油漆及纺织物涂层中用作阻燃剂或塑化剂。

六溴环十二烷(HBCDD)(耐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

多用作聚丙烯的阻燃剂。

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DEHP)(危害生殖)。

在多种聚氯乙烯及其他聚合物产品(例如地板、屋顶铺板、涂层布料、医学设备)中用作塑化剂。

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危害生殖)。

用于聚合物产品的塑化剂,特别是用于铺地用品的聚氯乙烯、纺织和皮革涂层,以及密封剂、涂层、墨水或黏合剂等各种制剂。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危害生殖)。

用于多种聚合物产品的专门塑化剂。

上述物质中,部分已受规例限制,例如在欧盟市场发售的玩具,不得含有DEHP、BBP和DBP等邻苯二甲酸盐。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建议,除短链氯化石蜡外,其他上述物质一概不能获得个别用途豁免。

用于金属加工或皮革加脂的制剂,可含有浓度最多为1%的短链氯化石蜡。

欧盟化妆品法律法规

欧盟化妆品法律法规

欧盟化妆品法律法规1.1概况欧盟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共同体,由28个成员国组成。

成员国将自己部分主权共享,形成一个共同的超出国界的合法体制。

欧盟的主要目标是代表整个联盟、成员国和公民的利益,消除贸易障碍,协调成员国内的法律,在农业、经济、货币和社会政策等方面采用共同的法律。

1.2欧盟化妆品法规是保护化妆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其核心理念是一体化,消除技术法规壁垒,以促进产品在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公平方式自由流通,同时也对世界上其他国家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特殊情况,如果被证明是以保护公众健康为理由,成员国可以采取额外的要求。

1.3欧盟国家自由贸易协议,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都在有规律的转换关于化妆品的欧盟法律。

另外,欧盟化妆品法规体系也作为一种模式服务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等国家。

1.4主管机构欧盟委员会、部级理事会和议会是主要的机构,它们制定和执行欧盟的法律。

在委员会中提出和执行化妆品法规的主要部门是企业理事会。

另外,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理事会也会处理影响到化妆品工业的科学问题。

这个理事会和一个顾问团一起工作,即消费品科学委员会,也就是原先的化妆品和非食品消费品科学委员会。

在国家层面上执行法令,每个欧盟成员国都有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确认对要求或法令答复。

2.1.1.2欧盟化妆品法规欧盟主要管理化妆品的法规是欧盟化妆品指令(1976年7月27日发布的理事会指令76/768/EEC,即成员国关于化妆品产品类似法律)以及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1223/2009。

欧盟76/768/EEC化妆品指令仅仅是对欧盟各成员国的框架性的指令,各成员国在该指令的基础上各自创建了成员国的法规,这导致了各成员国之间存在贸易壁垒。

因此,2009年12月22日欧盟正式公布了关于化妆品新法规——Regulation(EC)1223/2009,该法规于2013年7月11日在28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正式实施,取代旧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其67项修订文件。

欧盟化妆品植物提取物标准

欧盟化妆品植物提取物标准

欧盟化妆品植物提取物标准
欧盟对于化妆品中的植物提取物标准设定非常严格,以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在欧盟,化妆品必须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的规定,该法规对化妆品中的成分和含量进行了限制。

对于植物提取物,欧盟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 植物提取物必须经过适当的加工和提取,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加工过程必须清洁、无菌,并尽可能减少有害物质和微生物的污染。

2. 植物提取物中不得含有任何有毒有害成分。

在提取过程中,必须去除或减少植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3. 植物提取物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和控制,以确保其成分和含量符合规定。

质量检验和控制包括对提取物的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含量等方面的检测和控制。

4. 植物提取物必须经过稳定性测试,以确保其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变质或降低其效果。

稳定性测试包括对提取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微生物指标等方面的检测和控制。

此外,欧盟还规定,化妆品中使用的植物提取物必须是可追溯的,并具有相关的质量证书和检验报告。

这些证书和报告必须能够证明植物提取物的来源、成分和含量符合规定。

总之,欧盟对化妆品中的植物提取物标准设定非常严格,以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欧盟的化妆品法规与管理

欧盟的化妆品法规与管理

创作:(国外)欧盟的化妆品法规与管理化妆品作为与人休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其安全性和功效 性受到消费者、生产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为此, 各国政府都颁布了各自的化妆品管理法观。

尽管监管模式 不尽相同,但主要目的都是保证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 康,规落化妆品生产和经营行为,促进经济贸易发展。

经济贸易的全球化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临近,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了解和研究国际 上化妆品的法规和管理情况,十分必要。

欧盟现行的化妆品法规」化妆品规程 (Cosmetic Directive )颁布于1976年,目前正在进行第七 次修il,该规程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协调的基础上产生的, 它不代替各国的法规。

成员国政府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 立自己的实施休系,负责规程的具体实施。

近年来,由欧 洲会同美国首先提出的化妆品法规国际一体化冋题,在全 球范围内日益受到化妆品相关各界的关注。

从化妆品法规和基本的管理措施来看,除欧盟的15个国家外,一些拉T美洲国家柯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以及英联弗国家等也采用了类做欧盟的管理模式。

其主要特点可以欄括为:1、化妆品定义范围广。

观程不划分普通和助效性产品,均采用化妆品的一般管理原则和方式来管理;2、管理模式上以企业自律为主。

产品安全的保证是企业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特别强调制造商或进口商对产品的贯任,行业协会代表业界与政府沟通,并在业界的规范和自律方面起重要作用;3、产品备案制度完善,使政府监管部门拿握企业必耍信息,不需要终产品上市前的审批许可。

政府监管的重点坏节在产品上市后;4、强调产品标签标识的信息完整,使消费者易于了解产品信息;5、着重于产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而不是终产品的抽样检验。

下面分几个方面对欧盟的化妆品管理法观、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一简介。

一、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化妆品规程”对化妆品作出了法规性的定义。

化妆品是按接除于人体各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粘膜,以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改善身体气味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耍目的的物质和制剂。

欧盟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标识 要求

欧盟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标识 要求

欧盟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欧盟对有害物质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要求标识这些物质。

这一要求旨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欧盟通过多项法规来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

其中最著名的是欧盟化学品法规REACH(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法规于2007年实施,旨在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限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的使用。

REACH法规对有害物质进行了分类和限制。

根据法规,物质可以被分类为特别关注物质(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这些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对于SVHC物质的使用,企业需要进行特别的授权和限制。

欧盟还对一些特定的有害物质进行了限制,如铅、镉、汞等重金属。

这些物质被认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的潜在危害。

因此,欧盟法规规定了在电子产品、玩具、化妆品等各个领域中的限制使用标准,并要求在产品上标明有害物质的含量。

为了符合欧盟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企业需要对其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确保产品中没有超过规定限制的有害物质。

如果产品中含有超过限制的物质,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减少物质的使用、更换替代品等。

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标识要求,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产品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质。

这些标识可以是文字、图标或警告标签,用于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要求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和要求标识,消费者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产品的成分,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购买决策。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产品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企业需要对其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测,以确保产品符合欧盟的要求。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还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产品。

欧盟新化妆品法规禁用限用5种物质

欧盟新化妆品法规禁用限用5种物质

欧盟新化妆品法规禁用限用5种物质
发布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间:2009-04-08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消息称,欧盟新发布的化妆品法规对化妆品中的维生素K1、二甘醇、甲苯、二乙二醇单丁醚和乙二醇单丁醚5种物质,作出明确的禁用或有条件使用规定。

相关法规要求,在化妆品中禁止维生素K1的使用;允许二甘醇微量使用,但不得超过0.1%;规定甲苯在指甲产品中的最高允许浓度为25%,但产品须附有警告标签,说明须存放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并且只供成人使用;规定二乙二醇单丁醚的最高浓度上限为9%;用作染发料溶剂的乙二醇单丁醚须符合氧化染发产品为4%和非氧化染发产品为2%的浓度上限。

据介绍,欧盟新化妆品法规的影响范围广,涉及乳霜、乳液、化妆水、凝胶及润肤剂、肥皂、防臭剂、香水、头发或指甲护理产品、美白和抗皱护肤品等,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在欧盟任一成员国销售。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化妆品的人身安全性特征要求生产企业
在检验标准、标签检验、来料加工、后续监管检疫等具体业务都应慎重关注安全细节。

一方面,对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要进行自检,对原辅料、添加剂、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和溯源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要加强原料选择和成品检测,尽量减少限用物质的使用,寻找替代物质,开展自主创新。

来源:健康报。

欧盟将限制多种消费品含邻苯二甲酸酯

欧盟将限制多种消费品含邻苯二甲酸酯

欧盟将限制多种消费品含邻苯二甲酸酯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7年第5期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日前宣布,该局所属的两个重要专家委员会已同意对物品所含的4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DIBP和BBP)实施限制的建议。

该项建议禁止物品含有可通过皮肤或吸入接触的邻苯二甲酸酯。

涉及的物品包括地板、涂层织物、纸品、娱乐设备、床垫、鞋类、办公用品及设备,以及其他塑料模制或有塑料涂层的物品。

专家委员会的结论是,以社会经济效益与其成本衡量,建议的限制是在欧盟范围内应对所认定风险的最适当措施。

据悉,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建议所针对的邻苯二甲酸酯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芐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这些物质是通常用于消费品特别是以聚氯乙烯(PVC)为本的产品的增塑剂。

根据《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邻苯二甲酸酯因其生殖毒性,已被列为高度关注物质(SVHC)。

丹麦环境局率先把这些物质分类为内分泌干扰化学品。

同时,该局也带头推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出建议,禁止在某些消费品使用这4种邻苯二甲酸酯。

2017年3月16日,风险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发表评估报告,赞成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对在欧盟使用这4种邻苯二甲酸酯实施新限制的建议文件。

具体来说,该建议提出禁止若干类消费品含有浓度超过0.1%的4种邻苯二甲酸酯之一,无论是单独或混合使用。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最初的建议曾包括电线及电缆,但其后已排除在建议的适用范围外,因为欧盟针对电器及电子设备的RoHS指令正逐步禁止在这些产品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

此外,该建议明确豁免: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不会在有人停留的居所内使用及存放的户外用品,而其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物质不会与人体皮肤长时间接触(即每天与皮肤持续接触超过10分钟或总共30分钟);用于进行实验室计量的工具。

欧盟现有法规已实施限制的货品(即食品包装或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医疗产品的直接接触包装、医疗设备、玩具和儿童护理物品)也被排除在外。

欧盟化妆品对二甘醇的要求

欧盟化妆品对二甘醇的要求

欧盟化妆品对二甘醇的要求欧盟化妆品对二甘醇的要求严格,二甘醇作为一种常见的化妆品原料,在欧盟市场的使用受到了严格的监管。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对二甘醇的要求,包括法规标准、限量指标、检测方法等方面,以期为我国化妆品企业和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法规标准欧盟针对二甘醇的法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1223/2009:该法规对化妆品中的二甘醇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化妆品企业在产品中使用二甘醇时,必须遵循相关限量指标和安全评估要求。

2.欧盟REACH法规:REACH法规是对化学品进行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二甘醇也在其中。

根据REACH法规,二甘醇的用途和限量要求在不断更新,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二、限量指标在欧盟化妆品法规中,对二甘醇的限量指标有明确要求。

对于不同类型的化妆品,二甘醇的限量指标如下:1.护肤品:二甘醇含量不得超过10%。

2.发用品:二甘醇含量不得超过5%。

3.彩妆产品:二甘醇含量不得超过3%。

4.口腔护理产品:二甘醇含量不得超过0.5%。

此外,对于婴幼儿化妆品,二甘醇的限量指标更为严格,不得超过1%。

三、检测方法为确保化妆品中二甘醇的使用符合法规要求,检测方法至关重要。

常用的二甘醇检测方法有以下几种:1.气相色谱法(GC):这是一种常用的检测方法,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2.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适用于二甘醇含量较低的样品检测。

3.红外光谱法(IR):可用于初步筛查二甘醇的存在。

4.毛细管电泳法(CE):适用于复杂样品的检测。

四、总结欧盟对化妆品中二甘醇的要求十分严格,我国化妆品企业在出口欧盟市场时,应充分了解欧盟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同时,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对产品进行有效监控,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欧盟化妆品法规的跟踪和研究,及时调整产品配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欧盟对聚甘油-3 聚二甲基硅羟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的要求

欧盟对聚甘油-3 聚二甲基硅羟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的要求

欧盟对聚甘油-3 聚二甲基硅羟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的要求欧盟对聚甘油3 聚二甲基硅羟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的要求引言:近年来,聚甘油3 聚二甲基硅羟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Polyglyceryl-3 Polydimethylsiloxyethyl Dimethicone)作为一种新型的化妆品原料,在化妆品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欧盟,化妆品的使用是受到严格监管的,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欧盟对该产品的要求,并探讨其合规性和影响。

第一步:了解欧盟化妆品法规为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指令,其中包括欧洲化学品局颁布的《欧盟化妆品法规》,也称为Cosmetic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该法规规定了化妆品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安全要求、规定和程序。

第二步:聚甘油3 聚二甲基硅羟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的化学成分聚甘油3 聚二甲基硅羟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是一种聚合物,在化妆品中常用作润肤剂和稳定剂。

它具有优异的润滑性和保湿性能,可改善产品的触感和保湿效果。

该成分的化学名为Polyglyceryl-3 Polydimethylsiloxyethyl Dimethicone,化学式为(C2H4O)n(C3H7O)n, n>2。

第三步:欧盟对聚甘油3 聚二甲基硅羟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的要求根据欧洲化学品局的指令,聚甘油3 聚二甲基硅羟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属于化妆品的一种,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1. 安全性评估:化妆品制造商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产品的使用是安全的,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对于新成分如聚甘油3 聚二甲基硅羟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性评估,并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报告。

2. 标签和包装:化妆品必须在标签上清楚地标明产品的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警示语句。

对于聚甘油3 聚二甲基硅羟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其化学名称必须在成分列表中列出,以便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的成分。

欧盟化妆品管理法规

欧盟化妆品管理法规
要求所有在欧盟销售的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在化妆品通知门户(CPNP)注册
requires that some cosmetic products are given special attention from regulators due to their scientific complexity or higher potential risk to consumer health
The EU’s involvement mainly concerns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arket access, international trade relations, and regulatory convergence.
欧盟的参与主要涉及市场准入监管框架、国际贸易关 系和监管趋同。
化妆品法规带来的最重要的变化包括:加强了对化妆品的安全要求。
Manufacturers need to follow specific requirements in the preparation of a product safety report prior to placing a product on the market:Introduction of the notion of ‘responsible person’.
legislation]
3 PART 3 [Legislation] 4 PART 4 [Other applicable EU
legislation]
5 PART 5 [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 portal ]
目 录
Contents
PART 1
[The EU’s role in cosmetics]

欧盟公布化妆品新规

欧盟公布化妆品新规

欧盟公布化妆品新规
方叶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13(000)010
【摘要】欧盟《官方公报》日前公布了理事会第655/2013号规例,对化妆品所用声称的理据订定了一般准则。

在欧盟范围内,有关准则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进口的化妆品。

据悉,该规例根据化妆品的框架规例即第1223/2009号规例订立,协调整个欧盟的一般准则,以评定化妆品营销时所用的声称是否有理据。

一般准则不是要对化妆品所用声称的确切措辞作出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按照框架规例被确定为化妆品的产品,而不包括医疗产品或生物杀灭剂等产品。

【总页数】1页(P79)
【作者】方叶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欧盟通过两项化妆品安全新规
2.化妆品厂商遵守欧盟新规定
3.欧盟化妆品新规禁用3种物质
4.欧盟:公布未来14年能源发展新规划草案
5.欧盟委员会公布新规
我国塑料食品包装面临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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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香精法规

欧洲香精法规

欧洲香精法规【实用版】目录1.欧洲香精法规的概述2.欧洲香精法规的具体内容3.欧洲香精法规的影响和挑战4.我国应对欧洲香精法规的措施正文1.欧洲香精法规的概述欧洲香精法规是指在欧洲范围内,对香精、香料和化妆品的法规要求和监管制度。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确保香精、香料和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欧洲香精法规的具体内容欧洲香精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化妆品安全性评估:化妆品在上市前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估,以确保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性。

评估过程包括实验室测试、动物实验等。

(2) 化妆品成分限制:欧洲香精法规对化妆品中的某些成分进行了限制,如重金属、有害物质等。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防止有害物质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

(3) 香精、香料分类和标签:欧洲香精法规对香精、香料进行分类,并要求产品标签上标明所含成分,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和使用方法。

(4)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欧洲香精法规对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以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生产商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3.欧洲香精法规的影响和挑战欧洲香精法规对香精、香料和化妆品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法规提高了行业的安全标准,有助于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另一方面,法规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如增加的合规成本、复杂的监管程序等。

4.我国应对欧洲香精法规的措施面对欧洲香精法规的挑战,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法规标准:加强国内法规建设,提高与欧洲香精法规的接轨程度,降低产品出口的法规壁垒。

(2) 强化行业监管:加大对香精、香料和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3) 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品质,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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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法限制多种物质的使用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2月5日刊登新的欧委会指令(2009/6/EC),对第76/768/EEC 号化妆品指令作出修订,禁止2种物质(其中1种只允许微量存在),并容许使用3种物质,但受若干条件所限。

第2009/6/EC号指令将须于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实施,于任何一个成员国销售化妆品的贸易商均须符合新规定。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化妆品」由任何物质或制剂构成,与人体多个外部(包括皮肤、头发、指甲、嘴唇和生殖器外部)或牙齿和嘴接触,专用于清洁、散发香气,改变外观,辟除体味,以及保护有关部位。

第76/768/EEC号指令附件1胪列化妆品清单,其中包括用于皮肤的乳霜、乳液、化妆水、凝胶及润肤剂、肥皂、防臭剂、香水、头发或指甲护理产品、美白和抗皱护肤品,以及口腔护理产品等。

欧盟的「化妆品成分清单」列有二甘醇(DEG)这种物质,它具有溶剂功能,可控制黏度,并有遮盖作用。

2007年7月,西班牙政府通知欧委会,他们发现牙膏产品含有浓度高达8.3%的二甘醇。

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二甘醇会构成危险,但浓度不超过0.1%应属安全。

因此,新化妆品指令将二甘醇加入附件2(附件2列举一般禁止用于化妆品的物质),同时把二甘醇纳入附件3(附件3列举在特殊条件下获准使用的物质),允许化妆品含有不超过0.1%微量的二甘醇。

维生素K1是维他命K的一种,具凝血功能,也是护肤品的成分之一,作局部外用,如改善黑眼圈或增加皮肤光泽。

法国已禁止含有维生素K1的化妆品,因为该国的一项研究发现维生素K1令人产生过敏反应。

维生素K1遂被纳入化妆品指令附件2,禁止用于在欧盟市场出售的化妆品。

甲苯是一种溶剂,用于指甲产品,被列为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的第3类物质,原因是甲苯可能对未出生儿童造成损害。

根据有关禁止危险物质的欧盟法例(第76/769/EEC 号指令),浓度高于0.1%的甲苯禁止用于胶水及喷漆等公众用产品。

不过,从一般毒理学角度来看,指甲产品中含量不超过25%的甲苯被视为安全,但应防止儿童吸入甲苯。

因此,甲苯被列入化妆品指令附件3,最高允许浓度为指甲产品含量的25%,但产品必须附有警告标签,说明产品必须存放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以及应只供成人使用。

法国限制化妆品使用二乙二醇单丁醚(DEGBE),最高浓度上限为9%。

二乙二醇单丁醚用途广泛,除用作染发料溶剂外,还用于油漆、染料、油墨、去垢剂及清洁剂。

在欧洲,近60%二乙二醇单丁醚用于清洁剂,约35%用于油漆及表面涂层。

根据消费品科学委员会的推论,第2009/6/EC号新化妆品指令将二乙二醇单丁醚加入附件3,成品中的最高允许浓度为9%,但禁止二乙二醇单丁醚用于喷雾器(如喷发定形剂)。

用作染发料溶剂的乙二醇单丁醚(EGBE)也列入附件3,其使用须符合浓度上限,氧化染发产品为4%,非氧化染发产品为2%。

乙二醇单丁醚与二乙二醇单丁醚一样,禁止用于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喷雾器。

所有欧盟成员国最须于2009年8月5日或之前将第2009/6/EC号欧委会指令转化为本
国法例,指令的条文于2009年11月5日起实施,但有关甲苯的条文则于2010年2月10日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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