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监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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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和乘客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安装在车辆上的全球定位系统,用于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行驶路线和速度等信息。

第三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确保其所有车辆配备GPS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将车辆的GPS安全监控数据保存至少六个月,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确保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六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严格控制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查看监控数据。

第七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加强对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对GPS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应对突发事件。

第九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对发生在车辆上的紧急情况及时响应,并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营运车辆,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并有权限制其运营或注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一、引言随着交通运输领域的快速发展,营运车辆在城市交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营运车辆数量庞大、路况复杂以及安全意识不足等因素,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本文拟就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定暂行规定,旨在规范运输企业的行为,提高车辆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与人民安全。

二、背景介绍1.车辆GPS技术的应用发展迅速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领域。

通过GPS技术,运输企业可以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行驶速度以及行驶轨迹等信息,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成本,并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2.营运车辆安全管理的紧迫性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运输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存在违规操作、超载载客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 背景为了确保营运车辆的安全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制定本《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营运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监控,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乘客和道路的安全。

2. 安装监控设备2.1 车辆监控设备所有营运车辆必须配备专用的车辆监控设备,包括实时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这些设备将用于记录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轨迹和驾驶员的行为,以及实时监控车辆内部的情况。

2.2 安装要求车辆监控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确保其功能正常且不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行。

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能够有效地录制车辆内部的情况,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

3. 监控数据分析3.1 数据收集所有车辆监控设备将自动收集并记录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包括车速、行驶时间、停车时间等。

这些数据将用于后续的监控数据分析。

3.2 数据分析过程监控数据将定期进行分析,以评估车辆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数据分析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驾驶员的行为:检查驾驶员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 车辆使用情况:检查车辆是否按照预定路线行驶,是否存在私自更改路线等情况。

- 事故分析:通过监控数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4. 监控数据保存和访问4.1 数据保存期限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数据保存期限以便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4.2 数据访问权限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监控数据。

相关人员应对监控数据的保密和合法使用负责,禁止将监控数据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5. 违规处理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警告和教育- 处罚和罚款- 取消驾驶员资格证6. 安全宣传和培训为了增强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将定期组织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

宣传内容应涵盖交通安全知识、紧急情况处理等,并提供相关的培训材料和指导。

7. 应急管理车辆监控设备也可以用于应急管理。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营运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营运车辆应装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GPS)装置,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指定平台。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原则是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协同作战、法律保障。

第二章车辆定位与监控第五条营运车辆GPS装置的定位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时间间隔上传定位信息。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人为停止、关闭或隐匿设备。

第七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具备抗干扰能力。

第八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设有定位误差告警机制,一旦出现定位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具备远程监控功能,并能显示实时位置和行驶轨迹。

第十条营运车辆GPS实时监控数据的存储应符合国家的信息安全规定,严禁私自删除、篡改或泄露监控数据。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营运车辆GPS安装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GPS装置的安装、维修、更换等操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GPS安装后,不得拆卸、伪装或损坏设备,不得擅自更换GPS装置。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与车辆保持良好的连接,不得因故意干扰、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连接中断。

第十五条营运车辆GPS安装人员应提供培训,使驾驶员了解装置的基本操作和监控要求。

第十六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设置紧急报警按钮,并确保便捷易操作。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或使用GPS装置的车辆,相关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停止、关闭或隐匿GPS装置的车辆,相关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安装或启用,同时处以罚款。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一、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及维护制度为了加强车辆运行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实时监控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及维护制度。

1、安装范围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2、设备选型(1)选择具有资质认证、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的监控设备供应商。

(2)设备应具备实时定位、行驶轨迹记录、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提醒等功能。

3、安装流程(1)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线路连接正确。

(2)安装完成后进行设备调试和测试,确保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4、维护责任(1)指定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包括硬件设备的完好性、软件系统的更新等。

5、故障处理(1)当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记录并上报。

(2)尽快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备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6、数据备份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二、车辆动态监控值班制度为确保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车辆运行中的异常情况,特制定本值班制度。

1、值班安排(1)设立专门的监控值班岗位,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时间。

(2)实行 24 小时轮流值班制度,确保监控工作不间断。

2、值班职责(1)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包括车辆位置、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等。

(2)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超速、疲劳驾驶、偏离路线等异常情况。

(3)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车辆、问题类型等。

3、应急处理(1)在遇到紧急情况,如车辆事故、重大故障等,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4、交接班制度(1)值班人员应按时进行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

(2)交接班时应详细交接监控情况、未处理事项等。

三、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为了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提高车辆运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数据统计分析制度。

1、数据采集(1)确保监控系统能够准确、完整地采集车辆运行数据。

(交通运输)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运输)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

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

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

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一、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制度1、监控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熟悉监控系统的操作和使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2、负责实时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位置、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等,确保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3、对监控中发现的超速、疲劳驾驶、偏离路线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驾驶员发出警告,并做好记录。

4、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为公司的车辆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5、协助处理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6、保守公司和车辆的相关机密,不得泄露监控数据和信息。

二、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1、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动态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新购置的车辆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并经过调试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3、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规定,不得影响驾驶员的正常操作和视线。

4、驾驶员应正确使用监控设备,不得私自拆卸、损坏或干扰设备的正常运行。

5、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性能良好、数据准确。

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维修期间应采取相应的临时监控措施。

6、对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制度1、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车辆的运行数据,包括位置、速度、行驶时间、里程等。

2、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重点关注超速、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异常情况。

3、对分析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相关驾驶员和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形成报表,为公司的安全管理和运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5、监控数据应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询和追溯。

6、对涉及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的监控数据,应妥善保存,并作为调查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四、车辆动态监控违规行为处理制度1、对监控中发现的超速、疲劳驾驶、偏离路线等违规行为,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G P 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GPS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

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3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3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一、前言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质量,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

三、GPS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与使用1. 营运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安全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GPS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车辆显著位置,方便监控和管理。

3. 营运车辆司机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GPS安全监控设备,不得随意关闭或遮挡设备。

四、GPS数据保存和传输1. 各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GPS数据保存和传输机制,确保相关数据及时保存、完整可靠。

2. GPS监控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GPS数据管理与利用1. 营运车辆GPS监控数据应定期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2. 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GPS监控数据纳入交通运输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参考和支持。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设备存在故障或未配备、无故关闭或遮挡等违规情况的,相关企业应立即整改,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2. 对于营运车辆GPS监控数据传输不及时、数据不完整或被篡改等违规情况的,相关企业应立即整改,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2. 对于故意违规的人员和单位,相关机构和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和制度,其他未尽事宜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是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操作细则可参考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的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以及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营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控系统建设第五条营运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相应的监控平台。

第六条卫星定位装置应能实时记录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行为数据等信息,并具备远程监控、数据传输等功能。

第七条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具备与相关部门监控平台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功能。

三、企业监控管理第八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建立健全动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

第九条营运车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行为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政府监管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

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监控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用户信息的安全保密。

本制度适用于车辆运输监控平台的所有相关人员,并应严格执行。

二、安全意识和责任1. 所有车辆运输监控平台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且将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 相关人员要了解并遵守《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三、权限管理1. 不同等级的用户在车辆运输监控平台上拥有的权限应符合其实际需要,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2. 权限的分配和变更必须经过授权并有明确的记录,且只能由具备相关权限的管理人员进行操作。

3. 不得私自泄露或分享用户信息和敏感数据,且未经用户授权,不得进行非法访问或使用相关信息。

四、网络及服务器管理1. 车辆运输监控平台要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网络攻击、病毒侵入等。

及时修复网络漏洞,确保网络的顺畅和安全。

2. 相关设备和服务器要常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五、数据安全管理1. 车辆运输监控平台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用户数据和敏感信息要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窃取或篡改。

3. 对于已删除或废弃的数据,要进行彻底的清除和销毁,确保数据不被恶意利用。

六、安全事件的处理1.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件和漏洞,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技术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进一步损失。

2. 相关人员要配合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七、培训和宣传1. 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知识、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

3. 宣传活动可以通过内部通知、会议、宣传栏等方式进行,以便于相关人员及时了解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八、监督和检查1. 上级领导和技术部门对车辆运输监控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公司营运车辆平安管理,强化运输进程平安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输条例»、«路途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则»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则要求,仔细落实客运、风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载仪’〕平安监控系统的装置运转和管理,完成对营运车辆运转的静态监控,保证公司继续动摇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安监控管理本着〝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片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那么,对车辆运营停止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风险货物车辆和运营、从业人员,以及担任车辆平安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任务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平安监控管理实行层级担任制,依照总公司〔指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形式分工担任。

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担任组织指导,职能管理部门担任平安监控监管指点,车管单位担任车辆运转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为增强GPS平安监控系统的运转管理任务,总公司成立GPS平安监控管理任务指导小组,片面担任公司GPS平安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用。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平安监控管理制度及平安监控调度中心的树立和管理。

规则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担任公司平安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树立。

担任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一致推销、装置、调试,并担任系统监控管理运用、设备装置维护及运用操作培训、晋级、检修效劳等任务。

三、监视反省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转状况,组织反省营运车辆GPS装置运用和按规则平安运转监控管理状况。

研讨、处置平安监控反省发现的监控管理任务和车辆违规效果。

四、增强车辆平安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寄存管理,按下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赞扬处置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证。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控要求1. 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安装GPS定位装置,并将其与监控平台相连,实现对车辆的实时监控。

2. 监控平台应具备定位精度高、信息传输快、数据存储安全可靠等功能,确保对车辆的监控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

3. 营运车辆的GPS定位装置应配备防拆卸功能,杜绝非法拆卸或更换设备的行为。

三、监控内容1. 监控平台应能实时显示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方向等基本信息,为监控人员提供实时数据分析和决策参考。

2. 监控平台应能记录车辆的行驶路径、停留位置、行驶时间等信息,为事故调查和车辆管理提供依据。

3. 监控平台应提供违法行为监测功能,能够自动识别超速、疲劳驾驶、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并生成报警信息。

四、监控责任1. 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平台的管理和数据分析,确保对车辆的监控能够有效运行。

2. 监控人员应定期对车辆的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在安全运行状态下运营。

3. 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

五、违规处理1. 对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GPS定位装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拒绝或故意妨碍监控人员履行监控职责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或吊销营运许可证等措施。

3. 对监控平台提供虚假数据或故意篡改监控记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运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保护车辆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与隐私。

4.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1. 背景随着城市交通量的增加和道路安全问题的凸显,对于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控,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 目的和范围这个暂行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

该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各类营运车辆。

3. 车辆安全监控设备3.1 安装要求为了保障车辆安全管理和交通安全,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安装车辆安全监控设备。

具体安装要求如下:•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相关合法鉴定证书。

•安装位置应合理,能够全方位记录车辆内部和周围的情况。

•监控设备应能够实时监控车辆的驾驶行为、路况情况等关键信息。

•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维护。

3.2 监控内容车辆安全监控设备应能够记录以下内容:•车辆行驶轨迹和速度等基本信息。

•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如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行为等。

•车辆的突发状况,如碰撞、加速、急刹等。

•车内乘客的情况,如人数、行为等。

3.3 数据存储和保护车辆安全监控设备的数据应及时存储,并且能够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

具体要求如下:•监控设备应配备足够的存储空间,能够保存一定时间的监控数据。

•数据存储设备应防水、防火、抗震,并设置密码和权限管理。

•数据存储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4. 目标和要求4.1 目标通过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达到以下目标:•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控,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减少违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秩序。

4.2 要求根据暂行规定,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执行:•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时安装车辆安全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监控设备的数据应及时存储,并能够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监控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及时进行,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现代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紧要构成部分,是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安全、繁华进展的紧要保障。

交通运输业中营运车辆是紧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是对于货物的运输更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一直是交通运输行业的难题之一,如何保证车辆及货物的安全已成为交通运输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展,GPS技术在交通行业的应用正在渐渐普及,为车辆监管与管理供给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因此,为了加强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进展,特订立本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法律性原则,全部规定均基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2.安全性原则,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

3.优先性原则,车辆配备GPS设备应优先布置将设备安装在高风险车辆上。

4.便捷性原则,确保管理成本尽量削减,操作简便。

5.合理性原则,订立规定应符合事实,并尽量简单易行。

三、配备GPS设备的范围全部营运车辆应配备GPS设备,但下列车辆除外:1.汽车消防车、警车等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配备GPS设备的车辆。

2.排出使用GPS设备所带来的操作成本明显超出访用范围的车辆。

3.新车出厂时未配备GPS设备的车辆,临时使用时间不超过30天(限一次性使用)。

四、GPS设备监管营运车辆GPS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监管由所在企业或车主负责监管。

对于失效的、损坏的或被盗的GPS设备,应立刻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五、GPS设备功能1.实时定位,了解车辆位置。

2.历史轨迹,查询车辆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行驶轨迹。

3.超速告警,依据设定的车速阈值,适时告知车主或运营企业。

4.线路设置,设置车辆行驶路线并告知设备使用者。

5.保养提示,记录车辆维护和修理情况,提示保养周期。

6.遥控设备,依据需要实现车门锁定和解锁远程启动等操作。

七、保密原则1.不得泄露车辆的位置信息和车主、司机等个人信息。

2.企业应保护内部员工、业务消息的安全,对涉密车辆GPS监控信息要实行定期保密,加强人工保密措施。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应坚持依法、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全程实时监控、追踪和管理,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和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并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包括安装车辆GPS定位设备、配备监控系统、建立数据管理平台等。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应依法保护车主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二章设备安装与使用第七条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GPS定位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 GPS定位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连接状态,确保与监控平台的实时通讯畅通。

第九条 GPS定位设备应具备定位精度高、抗干扰能力强、数据传输稳定等功能。

第十条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维修单位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确保GPS定位设备的使用与规定相符,不得私自改动设备参数或关闭设备。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按照规定使用GPS定位设备,不得进行非法操作,不得私自关闭设备。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合理保存设备安装所需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设备检查和使用情况核查。

第三章监控与追踪第十四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控、追踪和报警功能,并能有效统计和分析车辆的行驶轨迹、停留位置、工作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应具备全天候、全天时的监控能力,确保对所有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应设置预警功能,对超速、越界、疲劳驾驶等行为及时发出警报,并将相关信息实时通知车主和管理部门。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4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4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推进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公路营运的营运车辆。

二、监控设备备案所有营运车辆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GPS监控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监控设备备案包括设备型号、生产厂商、安装时间等信息。

三、位置数据采集监控设备应能实时采集车辆的位置数据,并通过安全加密的方式传输到监控中心。

营运车辆的位置数据包括经度、纬度、速度等信息。

四、行驶轨迹记录监控设备应能记录车辆的行驶轨迹,并保存一定时间,供管理部门查询。

行驶轨迹记录包括车辆的出发地、目的地、行驶路线等信息。

五、报警功能监控设备应具备报警功能,可以监测车辆是否发生异常情况,并及时报警。

异常情况包括超速、路线偏离、碰撞等。

六、数据保护监控设备采集的位置数据和行驶轨迹等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使用。

七、监管责任监控设备的备案和管理工作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备案或无效备案的车辆进行处罚。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工作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营运车辆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除运营资质等。

九、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提升交通安全和运输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营运的道路车辆,包括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快递公司等各类经营运输业务的车辆。

第三条营运车辆应具备GPS安全监控系统,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定位、行驶轨迹记录、车辆报警等功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进行安装调试。

第六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按照规定操作GPS安全监控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GPS安全监控要求第八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实时定位功能,能够准确显示车辆的当前位置信息。

(二)行驶轨迹记录功能,能够精确记录车辆的行驶路线和行驶里程。

(三)超速报警功能,能够实时提醒驾驶员车辆的超速情况。

(四)紧急报警功能,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时可通过GPS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号。

(五)油量监测功能,能够实时监测车辆的油量,预防油品盗窃。

第九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保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无线通信,并实时传输车辆的位置信息。

第十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备份功能,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三章 GPS安全监控管理第十一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按照公司规定正确操作GPS安全监控系统,并提交相关运行数据。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公司应建立健全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公司应定期对GPS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驾驶员对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和应用能力。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监管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文件指示精神,公司对所有营运车辆安装了GPS卫星监控、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并在安全科配备了专用的GPS监控设备,为全面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及时处理营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安全科具体负责公司所属所有营运客车的动态监控管理,并建立监管台账,做好监控记录。

并利用GPS设备信息发送功能每天广发安全行车信息,提醒广大驾驶员杜绝违法违规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执行夜间禁行规定的营运车辆要利用发送信息、电话通知等形式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作好记录,依据公司制定的车辆监控管理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所属客车已全部安装了具有拍照传输功能的GPS终端,监控人员要在其营运时间内利用回传图片实时监控车内载客情况,发现超员立即处置。

四、监控人员要密切注意车辆监控终端使用情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立即通知维修站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监控设备
正常使用。

对破坏监控终端、违规关停终端的驾驶员责令其脱产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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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监控管理规定
为有效实施对车辆监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监控工作范围: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公司所有长途运输车辆
二、监控地点:公司大楼监控中心、各车辆运营部门
三、监控时间及人员
20:00-23:00由兼职监控人员主要负责;23:00-5:00由专职监控人员主要负责;其他时间由部门调度人员主要负责。

四、监控内容
1、货物情况:(1)承运特殊货物的货品、货值、运输要求;(2)长途运输任务的起止时间、地点等要求;(3)行驶路线要求;等等。

2、夜间运行速度:(1)集装箱拖车行车速度高速公路不超过80KM/H,普通道路不超过60KM/H;(2)厢式货车行车
速度高速公路不超过90KM/H,普通道路不超过70KM/H。

3、休息时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单驾驶员每次
停车休息不低于20分钟;凌晨0:00-3:00,单驾驶员应停
车休息(特殊情况由调度员在派车时合理安排),双驾驶员
在此期间应由主驾驶员驾驶,且要停车休息一次。

4、预警信息:(1)23:00、凌晨1:00、凌晨3:00、分
别进行疲劳驾驶安全预警语音播报;(2)及时发送行车相关路段交通事故通报、特殊天气、复杂路况预警信息。

5、记录统计:
1、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
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异常
情况及整改措施要及时跟踪落实,并记录存档至《GPS监控日志》;
2、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由安全管理部主要负责,跟踪落实由各车辆运营部门主要负责;
六、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维护
1、系统平台的维护及管理主要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主要由各车辆运营部门负责;
2、驾驶员应保证车辆运行时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不得影响信号传输。

3、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拆卸、改线、剪线、屏蔽信号;不得泄露、删除、篡改实时动态数据;
4、当卫星定位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各车辆运营部门应及时联系安装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车载终端出现误报情况,应及时督促驾驶员到沿途就近的服务站进行系统更新;
七、违规处罚
1、对驾驶员违规的处罚
监控发现以下情况的,每次对驾驶员处以100-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1)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疲劳驾驶;(3)违规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影响信号传输;(4)不按规定路线行驶;(5)违反公司其他管理规定,影响行车安全。

2、对调度员违规的处罚
调度员于每日19:00前,将当天准确的派车计划发送至监控中心;如未按时发送,每次处罚200元。

3、对监控员违规的处罚
监控员按以上要求,实行对公司运营车辆的实时监控,
如发现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未按规定发送预警信息等情况,每次处罚200元。

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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