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
2023年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
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若本案审判人员决定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陆某有主动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B. 陆某可在庭前会议上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C. 陆某的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D. 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E. 若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正确答案:B,D,2.(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13年3月10日,某直辖市居民甲、乙、丙三人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旅行社”。
2013年5月16日,三人向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成立旅行社并提供了设立申请书、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旅行社章程、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等申请文件。
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李某当即受理了该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
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三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张某未发现三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系伪造,认为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旅行社的决定并向三人颁发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事后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信用证明系伪造,则()。
A. 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B. 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C.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赔偿三人的损失D.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需要赔偿三人的损失E. 不得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因为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正确答案:A,D,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俊星商场委托浩天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浩天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
【律师实务】破产重整流程及其法律后果
【律师实务】破产重整流程及其法律后果【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不良资产”破产重整流程及其法律后果一、破产重整概述与流程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1、破产重整的申请(1)申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及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在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2)法院审查时限:52天。
(3)流程图:2、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一般11个月左右。
(2)流程图:(3)重整期间相关后果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b、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c、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期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e、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第一阶段,破产审查、受理、指定管理人阶段。
1.出现破产重整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重整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指定管理人程序。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同时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阶段,债权申报和审核、财产管理和调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阶段。
5.已知债权人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后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向社会公告债务人破产和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中明确债权申报注意事项等内容。
6.管理人展开债权审核和债权表编制。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资料后依法登记造册并审核债权,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7.管理人同时展开财产接管、管理和调查工作。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运营事务,并对财产展开调查和管理工作。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8.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根据法院要求,完成债权申报和审核,资产接管、管理和调查,编制债权表、撰写财产管理报告等各类法律文件,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负责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工作,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过会的议题。
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是怎样
遇到法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是怎样赢了网提示: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是怎样?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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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是怎样?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破产法79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2月2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4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整工作,提升重整质效,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支持、引导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重整应当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府院联动作用。
第四条审理重整案件,应当注意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法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的,有关该企业的重整申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申请主体与资料第六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条上市公司具备重整原因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备重整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郑中法[2019]232号第一条【规程目的】为了实现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预重整的界定】本规程所称“预重整”,系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益相关方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
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处或对本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情形的。
第五条【预重整听证】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前,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进行听证。
第六条【预重整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公告(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XXXX人民法院
公告
(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
(XXXX)X破字第X-X号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根据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XXX(债务人名称)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后发布公告使用。
数据来源:/ws/detail10809.html。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目录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2:广西柳州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案例3: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4: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5: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案例6: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7: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案例8:浙江嘉兴桐乡法院上线“活查封”管理应用,实现动产保全“数智化”案例9:广东广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决,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案例10: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基本案情】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2亿股,募集资金29亿元,是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
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资子公司已形成了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跨国性企业集团,曾十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出口金额连续多年位居重庆市第一。
然而,因汽车、摩托车行业深度转型,同时受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20年6月,债权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
同年7月,债权人以力帆乘用车、力帆汽销、力帆进出口、力帆摩发、力帆汽发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10家子公司实施重整。
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整程序作为我国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整等方式,实现债务清偿和持续经营。
然而,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种种原因导致重整程序终结。
本文将探讨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重整程序终结的情形1. 重整计划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则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2. 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可以依法不予批准。
例如,重整计划草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3. 重整程序因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重整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自行申请破产重整。
若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重整,则重整程序终止。
4. 重整程序因债务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等情形,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三、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行使破产债权重整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破产债权,应当依法申报债权,并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 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3. 债务人注销登记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目录(略)第1条前言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应债务人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捷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请求通过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为由的申请,裁定弘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
弘捷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受全球经济萧条及消费紧缩的影响,2008年9月起客户及订单量锐减,生产流动资金枯竭。
自2009年2月起全面停产,到期债务数额巨大。
现因常熟法院裁定重整得予暂缓债务清偿。
未来如何让弘捷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从而产生利润得以清偿债务,进而让弘捷公司重生,其关键在于评估弘捷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价值,调整弘捷公司现有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弘捷公司盈利潜能。
管理人在接受常熟法院裁定后,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债务人实施接管,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核工作,聘请评估等中介机构及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对弘捷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分析,二次招募新投资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
考虑到弘捷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将涉及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平衡,故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与制作视为弘捷公司重整工作的重中之重。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弘捷公司的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弘捷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方案,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债权人的支持。
第3条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3.1 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说明3.1.1 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投资人金像企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0日向重整管理人递交的重整方案而编制。
3.1.2 重整计划草案所依据的债权表是指截至2010年3月9日,已被重整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金额汇总表,该表已于本重整计划草案递交法院前上网公示,供全体债权人核查。
2023年度四川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度四川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3年度四川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四川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论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持续巩固和提升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选了2023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四川法院坚持能动履职,抓好公正与效率,促进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担当和法治担当,对深入开展全省政法系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让法治四川建设成效更加可感可触可见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目录案例一:某商贸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深圳某电子公司诉广东某电子公司、周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成都某设计院申请工行某分行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案例四:某家居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五:某生态食品公司、李某诉某市农业局行政处罚案案例六:某垃圾处理公司诉某县综合执法局变更行政协议案案例七:赵某某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案例八:邓某甲、邓某乙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案例九: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实施案案例十:某钒钛公司、雷某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案案例一某商贸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商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为中小企业;某建筑公司注册资本57000万元,为国有大型企业。
2022年6月1日,某商贸公司作为乙方和某建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钢材采购项目,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含增值税暂定合同价为1027459.52元的钢筋,以收货当日“我的钢铁网”当地建筑钢材市场行情中相应厂家对应规格型号网价上浮85元/吨作为结算单价,余3%待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经认真讨论,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法治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一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人民法院要通过破产工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用好企业破产中权益、经营管理、资产、技术等重大调整的有利契机,对不同企业分类处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高效。
二要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重整与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也也可可以 以在在• 人人民民债法法务院院受受人理理破破可产产以申申请请直后后、、接宣宣向告告债债人务务人人民破破法产产前前院,,向向申人人请民民法法和院院申申解请请;和和解解也。。 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重 债整务计人划 可由 以债 直请务 接后人 向负 人、责 民执法宣行 院告。 申请债和解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 人民法院经审应查当认为提符合出破和产法解规定协的议,应草当自案收。到申人请之民日法起三院十日经内审裁定查批准认,为终止和重整解程申序,请并予符以合公告《。 破产法》 对也债可务 以人在的人特民规定法定财院产受的享理有破,担产应保申权请当的后权、裁利宣定人告,债和自务人人解民破,法产院前予裁,定向以和人公解民之法告日院起申,可请并以和行解召使。权集利债。 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 债也务可人 以可在以人直民草接法案向院人受。民理法破对院产债申申请请务和后解、人;宣的告债特务人定破财产前产,向享人有民法担院申保请权和解的。 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 人民法院经审解查之认为日和解起申可请符以合《行破使产法权》规利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 重整期间 •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 重整计划的制定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主要内容: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2、破产程序流程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
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
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
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
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
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A、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破产法)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
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
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露债务人及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5)破产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以及其他掌握的其他财产(如别除权的标的财产);(6)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企业的信息和商业机会谋取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利益。
(Eg:以商业秘密为例表述在不同时段、不同人面前对破产企业的信息不得泄露条文)B、责任一法律责任(1)责任形式罚款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问题的延伸性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破产管理人发生变动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2、破产管理人的地位(1)破产管理人为专门的独立机构(2)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的关系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监督破产管理人工作;人民法院通过指定、许可、决定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民法院通过备案、报告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保障(3)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单个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其中提出的一项制度——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破产但又有重生希望的企业的一项挽救措施。
那么当遇到破产困境时,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该如何具体推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简要概述。
▲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进行生产整顿和债权债务清理,以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破产重整的具体流程如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计划是指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进行重组和重新规划,以实现企业的复苏和发展。
本文提供了一个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编制的。
草案中的第一部分是释义,其中对一些关键词进行了定义,如人民法院、母公司、子公司、债务人、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等。
这些定义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文中的内容。
在本草案中,有限公司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通过定向推介、邀请谈判和媒体公开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等方式,邀请战略收购主体,并最终确定了公司为重整战略投资人。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出了该重整计划草案,希望得到会议的审议。
本草案的设计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编制的。
其中,释义部分对一些关键词进行了定义,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中的内容。
在实践中,为了找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设计方法,作者翻遍了破产法的规定,搜集成熟的范本,并参加了XXX及XXX举办的研究讲座。
最终,作者在一个破产重整的案件中,亲自设计出第一个重整计划草案,并分享给大家,以供相互交流研究。
本案中,“以下”、“以上”均包括本数,“以内”均不包括本数。
其他语句未特别说明时,按照字面意思或法律规定理解。
第二部分:企业概况由于在前述会议材料中已经详细介绍了企业概况,因此本部分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债务人合并重整的背景及可行性研究一)合并重整的背景在年月日,债权人以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台高筑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申请。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核实,于年月日做出了(2019)开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公司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
在年月日,债权人以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整,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该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中国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中国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
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的通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宁中法审委〔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的通知宁中法审委〔2020〕1号各区人民法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1月19日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反映。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19日第1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为规范审理重整案件,提升困境企业挽救成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促进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示范城市打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重整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适用精神】重整程序适用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在精准识别企业困境成因的基础上,正确适用破产清算、重整等程序。
重整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平、效率原则,依法平衡保护参与重整各方主体权益,通过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等手段高效推进程序,提升重整效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适用范围】重整对象应当是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困境企业,对于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或者挽救可能性的,不适用重整程序。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正文:----------------------------------------------------------------------------------------------------------------------------------------------------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功能,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制度衔接机制,降低破产制度成本,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的发挥办理破产在促进市场出清和企业再生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申请破产重整前,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也可以分别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偿、出资权益调整等事项协商签订协议后,将协议内容纳入重整计划草案。
协商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临时管理人指定】债务人、债权份额占债务人已知债权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包含一人、多人债权人组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指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负责组织、指导、协商和草拟重整计划草案。
临时管理人的报酬由其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酌情决定。
第三条【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债务人在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向债权人披露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超四分之一债权份额认为有必要在相关媒体、报纸以及债务人公司网页、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公示公告的,债务人需配合公示公告,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记账实操破产重整的收益确认时点
2006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债务重整制度,专门辟出一章分三节共计二十五个法条对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在此之前,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也设计了破产重整程序,在这部老破产法中被称为"整顿",与修订的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完全不同。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ST类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逐渐增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依据债权分类,债权人会议分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进行表决。
在实际工作中,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通常会由于全额偿付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普通债权组(债权人通常为商业银行,占总债权比例通常较高)通常会由于最终偿付比例过低(通常为10%~20%,最低为2%)而无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即使出现上述情况,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仍可在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蛰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因此,自修订后的《破产法》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债务重组通常通过人民法院强制判决对债务人进行法律约束并对债权人进行保护。
根据《破产法》,一旦重整计划实施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债务重组,自2007年年报以来,不少ST类上市公司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立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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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人民法院公告(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
程序用)
正文
××××人民法院
公告
(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
(××××)×破字第×-×号
××××年××月××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债务人名称)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后发布公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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