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投案自首情形的认定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仅供大家参考!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
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理由如下: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从相关案例浅谈自首制度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容易产生分歧,本文从几个案例着手,尝试厘清自首制度。
一、案例的引出我国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自首制度的构成条件、处罚原则。
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及时侦破和审理案件,以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涉及自首认定的案件纷繁复杂,司法实践对自首的认定分歧在所难免,为此本文将从四起案件谈起从而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几点思考:案例一:2009年5月23日,被害人陆某的妻子发现陆某失踪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赖大光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月2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赖大光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赖大光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经对赖大光驾驶的轿车后备箱进行检查,发现有残留血迹,即对赖大光进行讯问,赖大光随即供述了杀害陆某的犯罪事实。
案例二: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等方法,共骗取他人人民币80余万元。
2010年1月22日上午,公安人员找到余某某的母亲江某询问相关情况,江某向侦查人员反映:余某某可能住在邻县表哥家中;侦查人员经过侦查,于当天下午3时许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
余某某被抓获时未作任何反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例三: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梁某在自己经营的食品店内将店员韩某杀死后将尸体埋藏在菜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到被告人梁某家调查,从洗衣机中查获了带血迹的短袖衬衣。
公安人员据此对被告人梁某进行传唤,梁某面对短袖衬衣即供认了其作案的经过。
案例四:被告人盛某某因有抢劫嫌疑被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其不交代其犯罪行为。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盛某某另有赌博的违法行为,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在此期间,被告人盛某某以自首书的形式向警方如实交待了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自首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自首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有⾃⾸情节的,法院可以依据犯罪嫌疑⼈的犯罪情节,酌情对犯罪嫌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那么⾃⾸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1)犯罪以后的⼈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2)犯罪以后的⼈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3)罪⾏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罪⾏的;(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出于犯罪嫌疑⼈本意,⽽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动投案,⾃⾸。
实践中称之为送⼦归案。
(6)犯罪分⼦⾃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视为⾃⾸。
对于同案犯的⾃⾸,在向司法机关交待⾃⼰的罪⾏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为,才能认定为⾃⾸。
这些并⾮涵盖⼀切⾃⾸的法律⾏为。
要理解⾃⾸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考虑。
⾃⾸对量刑有啥影响对具有⾃⾸、⽴功情节的被告⼈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等。
⾃⾸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所起作⽤的⼤⼩等。
具有⾃⾸或者⽴功情节的,⼀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案例及分析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6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处于发病间歇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时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已处于发病间歇期,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启示1. 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救治。
本案中,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未得到及时救治和监管,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提示我们,应当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救治,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 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重视自首情节的认定。
自首情节是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重视自首情节的认定,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4.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案例争议焦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乙两家企业均为当地知名企业,甲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生产,乙企业主要从事钢铁冶炼。
两家企业自成立以来,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两家企业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近年来,周边居民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两家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在当地环保部门的多次督促下,两家企业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污染问题依然严重。
于是,周边居民将两家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本案中,甲乙两家企业均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1)甲企业:甲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生产,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
经检测,甲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因此,甲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
(2)乙企业:乙企业主要从事钢铁冶炼,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也较大。
经检测,乙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同样超过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因此,乙企业也存在环境污染行为。
2. 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二在于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环境污染案件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复杂,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难度。
(1)环境污染损失的计算:本案中,周边居民因环境污染遭受了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农作物减产、房屋贬值等;人身损害主要包括健康损害、死亡等。
如何准确计算环境污染损失,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赔偿标准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论自首认定的根据
V01 9 . No 6 2 .
论 自首 认 定 的根 据
肖 洪 .魏 东
(。 1重庆大 学 法 学院 , 重庆 4 0 4 ;. 昌县 人 民检察 院 , 0 0 4 2荣 重庆 4 2 6 ) 0 4 0
【 摘
要 】 自首 应 该 依 据 什 么来 认 定 , 根 据 为何 ? 刑 法 学界 争 议 的 I题 。 刑 罚 的 目的 出发 来 阐述 自首认 定 的 其 是 " * - 从 I
能视 为 投 案 。 然 , 诚 这种 情 形 不认 定 自首 会 有 一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 取 保 候 审后 的犯 罪分 子一 被 旦 潜 逃 , 于再 次 投 案 也 不 会 受 到 从 轻 处 罚 . 案 和不 投 案 被 抓 获 在 将 来 所 受 到 的 刑 罚 处 由 投
罚 都 是 一 样 的 , 就 不 会 投 案 。但 是 , 认 定 自首 而 予 以从 轻 处 罚 , 他 如 则会 使 犯 罪 人 钻 法 律 空 子 , 观 上 起 到 鼓 励 犯 罪 分 子 采 取 类 似 手 段 逃 避 应 有 的 法 律 制 裁 , 生 更 坏 的社 会 效 果 和 客 产
要从事法学研究。 9 9
不 良影 响 [】 I
罪 人 的 原 因 ?国家 为 什 么 要 制 定 刑 罚 来 惩 罚 犯 罪 呢 ?刑罚 的 目的 只 能 是保 护 人类 共 同 生 活 的社 会 。 护 社 会 就 不 仅 保
仅 是保 护 被 害人 , 同时 犯 罪 人 也 要 进 行 保 护 。因此 , 法 应 刑 该 既 是 “ 罪 人 的 大 宪 章 ” 也 是 “ 害 人 的 大 宪 章 ” 但 最 犯 , 被 . 终 是 “ 体 公 民基 本 人 权 的 大 宪 章 ” 刑 法 必 须 以保 护全 体 全 。
李玉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案件层出不穷。
李玉婷案件作为其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玉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李玉婷案件简介李玉婷案件是指李玉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的案件。
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被告人李玉婷与被害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后李玉婷持刀将被害人刺伤。
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三、李玉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自首问题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在李玉婷案件中,被告人李玉婷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在李玉婷案件中,法院是否应认定李玉婷自首,以及如何认定,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 犯罪构成问题在李玉婷案件中,犯罪构成是争议的焦点。
首先,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关于李玉婷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 犯罪情节问题在李玉婷案件中,犯罪情节的认定对刑罚的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一方面,犯罪情节是法院量刑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犯罪情节的认定直接影响着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李玉婷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情节,以及如何根据犯罪情节进行量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4. 证据问题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问题在李玉婷案件中同样至关重要。
一方面,案件中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可靠,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另一方面,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5. 刑罚适用问题在李玉婷案件中,刑罚的适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可否认定为自首
上述争议源 于对 自首条件 中所要求的 “ 如实供述 主要
犯罪事实”的不同理解 。我 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 犯罪
以后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最高人 民 法院《 关于处理 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 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是指犯 罪嫌疑人 自动投案后 , 如实交代 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但是何为 “ 主
・
2 ・ 6
周 少鹏 , 敏 : 张 自动投 案并如 实供 述基 本犯 罪 事 实但 否认 从 重 处罚情 节可 否认 定为 自首
此,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就是如实供述了足 以证 明其行为构成犯罪 的基本事实 , 并不要求交待犯罪的 全部事实。
三 、 刑 情 节 的 刑 法 定 位 量
首, 并在 相应 的量 刑 幅度 内给 予从 轻 处罚 。
【 关键词 】 自首; 自动投案 ; 主要犯罪事实; 从重处罚情节
【 中图分类号 】 9 41 D 2.
由一 则 案例 引发 的 问 题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29 (0 0 O—O 2—0 17 - 3 12 1 )4 o6 3
【 收稿 日 】 00 0—1 期 2 1— 3 0 【 作者简 介 】 周少鹏( 9 2 , , 省洛阳市人 , 18 一)男 河南 法学硕士 , 上海市奉贤 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 从事刑事法律研究 ; 主要 张敏
(9 0 , , 16 ~)男 上海市 闵行区人 , 上海市 闵行区人 民检察 院研究室主任 , 主要从事刑法、 刑事诉讼法研 究。
上述案例 中, 第一种观点认 为犯罪嫌疑人谢某避 重就 轻 , 罪态度差 、 认 没有悔罪 表现 , 不符合 自首 的要件 。笔者
关于我国法律的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9年3月,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侦查,李某于2019年2月间,先后三次在市区内的两家便利店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元。
李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压力大,一时冲动才犯下罪行。
二、案件审理1. 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对李某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审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李某的供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2.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李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起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李某犯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3. 庭审审理(1)法庭调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公诉机关出示了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李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盗窃金额提出了异议,认为实际盗窃金额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依法应予惩处。
辩护人则认为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3)判决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法律适用1. 适用法律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涉嫌盗窃罪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应当依法进行。
关于自首的几个案例
案例1、付某同张某系邻居。
张某见付某妻子貌美,趁付某上夜班之机,强奸了付妻,并威胁说如果告发即杀死付某全家。
付妻忍辱。
张某见付妻懦弱,又多次强奸。
付妻无奈告诉了付某。
付某找张某评理,趁张某不注意,许掏出螺丝刀扎中张某的前胸,致张某死亡。
付某回家后,其父要付某投案自首。
付某同意投案自首。
其母心疼儿子,要付某吃完饺子再走。
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付某逮捕归案。
[问题]对付某应如何定罪量刑?分析:(1)付某在和张某评理时,趁张某不注意,用螺丝刀刺破张某的心脏,致张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付某的行为是自动投案。
我国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但尚未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付某在其父劝说下,同意投案自首。
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付某吃完饺子再走。
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付某逮捕归案,可以认定付某是自动投案。
如果付某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2、陈某盗铁轨(价值2400余元),得赃款800元,买了l台收录机。
其妻王某追问收录机的来历,陈讲述了盗窃事实。
其妻劝陈投案自首,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其妻苦劝仍犹豫,最后王说:“你不去投案,我要去告发你,还要和你离婚。
”这时陈勉强同意投案。
但出家门不远,即返回,不想投案。
后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示同意投案。
其妻不放心,陪同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
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问题]对陈某应如何定罪量刑?分析:(1)陈某盗窃了铁轨,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付某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
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Cultivating ability must be done continuously, improving learning methods at any time, and improving learningefficienc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最本质特征。
实践中,对自首情节作出认定其实是很重要的,与罪犯的利益密切相关,毕竟要是可以认定构成自首的话,那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往往就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具体来说到底对于自首情节要如何认定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对于自首情节该如何认定自首的认定:1、“自动投案”(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行(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如何认定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如何认定自首中的“自动投案”作为法定减轻情节,自首对于被告人量刑意义重大。
本文系统整理法律(解释)、《刑事审判参考》与认定自首中的自动投案有关内容,希望对实务中关于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认定有帮助。
1.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 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典型的自动投案就是犯罪后嫌犯自己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
但是,实务中存在大量的非典型自动投案,故《解释》列举了7种“视为自动”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案例1.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场合,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刑事责任的范围及其具体责任人尚未确定,有关人员按时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所知道的情况的,宜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事审判参考》第1019号案例)案例2.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三种情况:第一种,行为人同时表示其愿接受法律制裁;第二种,行为人表示不希望被举报,但如果被害人举报,行为人仍然接受;第三种,行为人向被害人承认作案,但目的只是希望“私了”,使被害人不报案。
对于前两种情况,行为人对于经由被害人移送司法机关接受审查和裁判并不抵触或拒绝,与其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无异,虽然《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向被害人投案可构成自首,但结合此种情形的实质,符合自首条件的精神实质,可以视为自首。
对于第三种情况,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承认作案,但其主观上却并不愿意经由被害人移送司法机关从而接受审查和裁判,自然不能以自动投案论处,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律刑法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个体商人。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10日,在李某家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融洽。
2021年5月9日,李某因装修噪音问题,与张某发生争执。
双方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动手打了李某一拳。
2. 案发经过2021年5月10日,张某与李某再次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拿起一把菜刀,朝李某头部猛砍。
李某躲避不及,头部被菜刀砍伤,鲜血直流。
张某见状,又拿起一把剪刀,朝李某胸部猛刺。
李某痛苦地倒在地上,张某趁机逃离现场。
3. 案发后处理案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李某头部和胸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2)犯罪手段残忍,使用菜刀、剪刀等凶器;(3)在邻居家中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邻里关系。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因此,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 对张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减去一年刑期;3. 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 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nyone who wants to achieve excellent results should cherish and manage their time with extreme cau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这需要先对自首的情节作出认定,那一般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
具体来说: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
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
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需要警察去抓⼈的,也是存在那种投案⾃⾸的情况的,当然同样的犯罪,国家对于⾃⾸的惩罚会要情⼀些,这其中就涉及到了⾃⾸的认定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店铺⼩编在下⾯给出答案。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什么是主动投案⾃⾸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犯罪⼈⾃动投案,是⾃⾸成⽴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
⾃动投案是指犯罪⼈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动投案;(⼆)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是谁的情况下⾃动投案;(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已经被发现⽽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指犯罪分⼦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意志⽽向有关机关或个⼈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应该把握好“⾃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两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动性、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四⽅⾯来把握:1、投案时间。
对⾃动投案的时限,现⾏刑法典对之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但必须发⽣在尚未归案之前。
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逃跑的,也应视为尚未归案的情形。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案情介绍][案情]张某与邻居李某因相邻纠纷引起打架致双方受伤,尔后张某于当天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陈述了案发整个事件前后经过。
邻居李某第二天检查伤情后,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后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大家均表示同意,但对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则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自首,理由是: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与邻居李某打架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应属自首。
二、虽然被告人张某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他在事发后尚未受到讯问前即自动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亦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以自首论。
三、被告人张某虽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公安机关及时掌握了案件情况,有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只要张某最后能主动接受审判,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属自首,理由是:一、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解释》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规定,自首是否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自动投案的前提则是犯罪事实的存在。
只有在发生犯罪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自首。
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张某与李某打架后,并不知道自己把李某打成了轻伤(包括李某自己及其他人也不知道),此时犯罪是否存在尚不确定,张某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主观心态上并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目的是为了纠纷的解决,而不是为了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考试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考试在选拔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律考试不仅是对考生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检验,更是对考生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的考验。
本案例分析将围绕一道法律考试中的案例分析题展开,通过对该案例分析,旨在探讨法律考试的命题特点、解题思路及备考策略。
二、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甲与乙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甲在自家房屋旁搭建一间违章建筑,导致乙家的采光、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拆除违章建筑,但甲不予理睬。
乙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拆除违章建筑,恢复采光、通风。
问题:1. 甲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是否合法?2. 法院应如何处理乙的诉讼请求?3. 在此案例中,乙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三、案例分析(一)甲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位置、面积、高度等。
”甲在自家房屋旁搭建违章建筑,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甲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不合法。
(二)法院应如何处理乙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甲的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乙的采光、通风,侵犯了乙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相邻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法院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拆除违章建筑,恢复采光、通风。
(三)在此案例中,乙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1. 协商:乙可以首先与甲进行协商,争取甲自愿拆除违章建筑,恢复采光、通风。
2. 诉讼:如果协商不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拆除违章建筑,恢复采光、通风。
3. 行政复议:乙还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责令甲拆除违章建筑。
强奸罪自首——精选推荐
强奸罪⾃⾸⼀.强奸罪什么情况下可构成⾃⾸⾃动投案是⾃⾸的必备条件,⾃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来进⾏审查:⼀是时间;⼆是⽅式和动机。
1、⾃⾸投案的⽅式和动机。
犯罪分⼦出于真诚悔罪⾃动投案的⾃⾸,犯罪分⼦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委托他⼈代为投案,或⾸先信电投案的等⼀切⽅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
⾄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投⽆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动投案。
2、犯罪分⼦必须如实供述⾃⼰的罪⾏。
这是⾃⾸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供述的必须是⾃⼰实施并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时,不仅要求供述⾃⼰的犯罪事实,⽽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
否则,不构成⾃⾸。
如果犯罪⼈交待的是⾃⼰⽿闻⽬睹的他⼈的罪⾏,是检举揭发,⽽不是⾃⾸。
犯罪⼈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罪,则可视为这⼀罪有⾃⾸情节。
如果数罪中的⼀罪已被发觉,犯罪⼈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可以视为⾃⾸。
犯罪分⼦如果只交待次要罪⾏,隐瞒主要罪⾏,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都不能认定为⾃⾸。
3、犯罪⼈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犯罪⼈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
如果投案后,⼜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式交待罪⾏,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不肯讲明⾝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论,只能视为悔罪的⼀般表现。
犯罪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后,为⾃⼰进⾏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对量刑有什么好处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必须同时具备。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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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投案自首情形的认定
[摘要]文章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规范中投案自首,根据《解释》及《意见》中所规定的投案自首情形,结合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特殊情形,进一步结合案情阐述了其认定方式应从被告的主管以及主客观的行为相统一角度来制定。
[关键词]自动投案;审判;情形认定
自首的条件之一为自动投案,对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的较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均规定有自动投案的特殊情形。
同时,在实务界,投案自首的情形也存在诸多复杂的情形,有的情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未做规定,并且《意见》中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首。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投案自首的特殊情形,且该情形与《解释》和《意见》中的规定均不相符合时,如何认定是否为自动投案,我国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也没有原则性指导意见。
本文从一案例出发,分析认定该特殊情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投案自首,并结合案情探讨了“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情形”的认定方式。
该认定方式注重从被告的主观以及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角度来阐述。
一、案情
秦某五年前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后逃逸,被通缉,后欲悄悄回家看望父母,在车站被民警抓获。
侦查讯问过程中,秦某主动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声称自己就是回家自首的,同时拿出了自己向父母写的悔过书,悔过书中谈到了自己看望父母后自首的打算。
对秦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产生分歧。
二、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秦某不应构成自首,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主观意图不明显。
秦某打算回家看望父母后再投案自首,并非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究竟是否投案还不明确。
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中的情形与《解释》和《意见》中规定的所有情形均不相吻合,且秦某的自首尚停留在意识阶段,不符合立法本意,故不构成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构成自首。
秦某本欲回家自首,并在悔过书上有所体现,可以视为在自首的途中,《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三、评析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秦某的行为与《解释》、《意见》中规定的情形均不是十分
一致,且秦某并非在直接自首的途中被抓获。
但根据《意见》中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首,就秦某的行为可否适用该项规定产生分歧。
笔者认为秦某的行为符合立法本意,应被认定为自首,关于在《解释》、《意见》规定外的情形是否符合立法本意,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着重主观上的考察。
主观方面是各种犯罪以及自首、立功情节中重要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恶意程度的大小直接决定其人身危害性大小,主观上的意志强弱直接决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因此,应着重对行为人主观上予以考察。
首先,自首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受限制。
如向亲戚朋友表明自首心理,在网络上发帖表明自首意图,经规劝后不反对自首,再如该案中给他人的悔过书及其他书面信件中表达了自首想法等。
其次,自首的意图应有所表现、有所证明。
只是具有萌芽般的自首意图,或想去自首未下决心,或自首想法仍停留在内心挣扎阶段,或有自首想法但无法证明的,均不可认定为自首。
最后,自首应为真实意识表示。
即将被抓获时制造自首假象,以求从轻量刑不应认定为自首。
对于亲友先行报案,又规劝陪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因犯罪嫌疑人没有拘捕和反抗,可以视为自首是其真实意识表示。
该案中,秦某具有自首的主观意识,且有所表现、有所证明,更非临时起意,故应认定为具有自首的主观态度。
二是强调主客观一致。
具有自首意图后,应有自动投案的积极作为,即强调犯罪嫌疑人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的一致。
首先,着手实施了投案行为。
在未被抓获之前,主动投案,即便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即便是准备出门,也应视为投案。
其次,投案行为多种多样不拘泥于形式。
如购买了返回自首的车票,打电话告知有关机关,通知自己的亲朋好友,让他人知晓自己的隐匿地或行踪并不再逃逸等。
最后,自首须成功,即犯罪嫌疑人到案被公安机关掌控。
在自首过程中反悔又逃逸,或者到案又逃逸,不应被认定为自首,因其不符合立法本意。
三是产生自首的效果。
有了自首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后,还应积极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国家节省了司法资源,减低了社会危害性,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否则不应视为自首。
该案中秦某不仅主观上有自首意识,客观行为上返程回家,着实实施了投案行为,到案后积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达到了自首的效果和意义,符合立法本意,应被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