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中“着手”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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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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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一种违反法律,通过不正当途径,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追究,那么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详情请看下文。

▲什么是非法集资罪?《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

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

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
首先,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之一是主观方面的标准。

主观方面的标准主要包括
故意和明知两种情形。

故意是指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然故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而明知是指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故意,但对非法集资的事实具有明显的认识能力,应当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

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会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认识能力,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其次,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还包括客观方面的标准。

客观方面的标准主要包括
非法集资的对象和方式。

非法集资的对象通常是社会公众,即非特定的、不特定数额的社会公众。

而非法集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构项目、高额回报、传销等方式,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犯罪分子的非法集资对象和方式,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此外,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还需要考虑非法集资的结果。

非法集资的结果主要
表现为社会公众的财产受到损失,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非法集资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并据此确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主观和客观因素的过程。

在司
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认识能力、非法集资的对象和方式,以及非法集资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并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这是指以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其手段多样,包括虚构项目、夸大宣传、高额回报等方式,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伴随着违法违规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二是非法集资数额巨大。

《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其他严重情节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以便对不同情形下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惩处。

三、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三是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非法的,却故意实施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司法机关在认定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包括其是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是否存在欺骗、隐瞒等手段,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牟利目的等因素。

四、非法集资行为的客观结果。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四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客观结果。

非法集资行为往往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包括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等。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司法机关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其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数额巨大、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客观结果等方面。

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集资罪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上各项标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准确、公正。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的,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超出批准的范围从事集资活动,非法集资金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集资罪定罪处罚。

因此,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集资金额以及集资行为的情节。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非法集资罪的主体一般为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非法金融机构、非法投资公司、非法资金池、个人或者团伙等。

其中,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非法投资公司是指未经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活动的公司。

非法资金池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募集社会公众资金的机构。

此外,个人或者团伙非法集资也是非法集资罪的常见主体。

二、集资金额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中,集资金额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集资金额较大的标准是拨给投资者的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且有明显的骗取行为;非法集资金额较少的标准是拨给投资者的资金总额在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一千万元。

在指导案例中,根据各地不同的治安状况、资本市场规模和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对集资金额的衡量标准也较为灵活。

三、集资行为的情节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集资行为的情节。

一般来说,集资行为的危害性、欺骗行为的手段和手法以及受害人的数量等都是情节因素的考量因素。

具体情节因素包括集资方式、广告宣传、回报承诺、吸引人数等。

例如,采取高额回报承诺、口头兜售、虚报资本、集中宣传等手段欺骗公众的非法集资,其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也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因此,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集资金额以及集资行为的情节。

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警方和检察机关会对立案标准有所调整,综合考虑案件的客观事实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判定案件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是指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金或其他财物,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非法集资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稳定,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和法制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查处。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包括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金或其他财物。

二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和保险法》的行为,包括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开展投资或保险业务,等等。

三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行为,包括以非法集资的形式洗钱,转移赃款罪等。

四是涉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例如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管理法》等的行为。

对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个人和机构,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责任、犯罪性质、利害关系等因素,分别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
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等。

非法集资是社会经济稳定和法制秩序的重大威胁,必须严格查处。

当事人应该也要知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规则,不准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集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涉嫌非法集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

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

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摘要:我国对非法集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在近些年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而本文就非法吸存行为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以及非法集资共犯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希望能够为以后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共犯认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存在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两者一定要分清,这对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近年来连续颁布了多项法律和制度,明确的指出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红线。

其中比较详细的规定了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的是《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中简称为《解释》),而详细的规定非法集资共犯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是《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中简称《意见》),但是司法实务在理解非法集资客观构成要件以及认定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对《解释》和《意见》中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1.非法吸存行为的认定非法吸存行为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全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存有着明确的规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实务和理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在”的解释却存在不同,例如: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来说,企业内部员工募集资金是否属于此类,实务和理论的看法就完全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实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释》和《意见》又详细的规定了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使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首要条件,在对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进行理解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明个问题:一,对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如何进行理解;二,《解释》中第二条列举的非法集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进行认定。

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

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

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是指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内涉及案件的涉案金额做出的金额标准限制。

这些标准的设立旨在对银行业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界定,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的参考内容。

1. 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涉及的金额标准如下:- 一般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 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构成重大犯罪。

2. 金融诈骗案件:金融诈骗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资产的行为。

具体的金额标准根据不同行为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可以参考以下范围:- 小额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一般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 重大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构成重大犯罪。

3. 银行业金融犯罪案件:银行业金融犯罪包括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挪用资金、贷款诈骗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涉案金额标准如下:- 一般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 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构成重大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金额标准仅作为参考,实际的标准可能因具体情况、监管要求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内案件的涉案金额的划定并非唯一考量标准,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的性质、影响范围、所涉及群体等。

例如,即使涉案金额未达到标准,如果案件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对金融市场稳定构成较大风险,监管部门仍可能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总的来说,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的设定是为了量化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从而提高监管效能和维护金融秩序。

然而,由于金融市场复杂多变,这些金额标准可能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不同情况的出现。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1. 低风险级别:就像小感冒,虽然有点烦人但不至于太严重啦。

比如说,有些非法集资活动只是刚刚开始有那么一点点迹象,还没形成大气候呢,这就是低风险级别哦。

比如一些不正规的小借贷平台,刚开始有点小动静。

2. 中风险级别:可以类比成中度的牙疼呀,得重视起来了哦。

比如那种已经吸引了一些人参与,有一定规模了,但还没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的非法集资,就像有些投资项目宣传得天花乱坠,但仔细一瞧漏洞百出,这就是中风险级别啦。

3. 较高风险级别:哎呀,这就像是得了一场重感冒呢,会让人难受好一阵啦!比如那种涉及金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而且开始露出一些问题的非法集资,像那些号称超高收益的理财陷阱,这可就是较高风险级别咯。

4. 高风险级别:哇塞,这简直就是一场大病呀!像那些已经东窗事发,造成了很大损失,参与者欲哭无泪的非法集资,比如某个传销组织骗局被揭穿,就是高风险级别嘛。

5. 严重风险级别:这可好比是癌症啊,危害极其巨大啊!像是那种引发了社会动荡,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的非法集资大事件,就如同曾经震惊一时的超级金融诈骗案呐,这就是严重风险级别呀。

6. 特别严重风险级别:这就是灾难级别的呀!就像一场超级大灾难,把一切都毁得彻彻底底。

例如那种让无数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件,简直太可怕了呀。

结论:非法集资风险事件分类分级很重要呀,大家一定要搞清楚,提高警惕,别让自己陷入那些可怕的陷阱中呀!。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一、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1、集资以融资为名,给予投资者特殊回报,或者以发行金融产品、金
融服务形式集资的活动。

2、集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发售投资份额,以及使用网络支付、暗示
获利益投资等行为,非法吸收资金。

3、开展非法利润金融活动,以银行、货币、保险、基金、证券等形式
收取非法回报的行为。

4、以金融、货币、保险、基金、证券等名义,发行期权、债券、众筹、衍生品等金融产品,但未取得相关部门授权及审批文件的行为。

5、发行高收益、瞬发、套利产品、资金分散及投资裹子等投资项目,
且投资回报不确定的活动。

6、以虚假宣传投资项目、获得巨额收益的活动。

7、以虚假项目吸收投资者资金及非法集资,如虚拟运营的金融投资、
郊区旅游投资等活动。

8、以筹款、募捐、活动性聚集、赌博等活动为名,收受投资者资金的行为。

二、处罚
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以及经财政部门查实的非法集资活动,财政部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提供非法集资资金储备场所以及增加了非法集资规模的行为,应当及时有效地追究责任。

4、对针对公众集资者采取明显掩饰或阻挠执法机关调查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5、对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存在重大责任、涉嫌犯非法集资罪行累犯行为以及逃避追究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浅议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标准

浅议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标准

浅议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标准[摘要]非法集资是当今社会和金融领域关注焦点之一,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存有较大争议。

吸收公众存款属于融资行为,界定正常经营活动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关键在于有无真实商品或服务内容及是否以未来回报为目的。

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界定某一交易群体是否特定,关键在于划定该范围的方法与界定其是否公开的目的之间是否相关。

[关键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规制;非法占有目的资金是企业的血液,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渐增加。

由于中国金融体系尚未完成改革转型,民营企业难以得到正规金融渠道支持,不得不从合法融资渠道之外获得资金。

[1]其中从社会公众手中募集资金的就构成了所谓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集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集资以承诺回报为前提,但所承诺的回报不具有确定性。

在现今的刑事追诉领域,争议较大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犯罪中财务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原则研究

非法集资犯罪中财务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原则研究

非法集资犯罪中财务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原则研究非法集资犯罪是当前社会上比较突出的犯罪问题之一,其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财务人员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在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也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非法集资犯罪中财务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原则展开研究,旨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相关法律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一、非法集资犯罪概述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者高额回报,或者承诺分配非法集资收益的行为。

该犯罪行为不仅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可能给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惩治,针对该犯罪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财务人员在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作用财务人员在非法集资犯罪中通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财务人员通常是非法集资犯罪组织中的关键人物,他们负责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对这些资金进行管理和分配。

2. 虚假宣传和欺骗投资者:财务人员往往参与编造虚假的宣传材料,通过夸大宣传和欺骗投资者的手段,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3. 隐瞒真相和伪造账目:财务人员还可能隐瞒真相,掩盖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伪造相关的账目以掩饰资金的流向和用途。

3. 其他辅助犯罪行为:除了上述行为外,财务人员还可能涉及其他辅助犯罪行为,如洗钱、挪用资金等。

财务人员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参与行为往往直接影响到非法集资犯罪的实施和发展,因此其在刑事责任认定中也尤为重要。

三、财务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原则研究当财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时,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下面将从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总结出财务人员刑事责任认定的原则,以供参考。

1. 责任明确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处罚。

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

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

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
非法吸收存款罪是指个人或组织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非法吸收存款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吸收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可以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高额利息、以高额返还等方式进行,应综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情况。

吸收存款的数额: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一般应达到一定的标准,例如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具体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吸收存款的目的:非法吸收存款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如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等,也有可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或逃避债务等。

吸收存款的时间:非法吸收存款的时间一般应在较长时间内进行,以确保行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具体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在认定非法吸收存款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应注意与其他类似罪行进行区分,如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但实际上并没有合法的投资项目或者经营活动,或者集资主体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以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非法集资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标准。

1.资金规模标准。

非法集资行为的资金规模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资金规模是非法集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承诺高额回报标准。

非法集资主体通常以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非法集资主体承诺的高额回报也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3.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标准。

非法集资主体未经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擅自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也是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也是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之一。

二、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

为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强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

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尽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诠释》的理解与适用一、引言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领为目标,通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在未批准的场所或者以隐藏真实目标、虚构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资金或者吸纳社会大众存款、集资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峻侵略了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金融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尽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诠释》,对非法集资的定性、量刑、审判程序等进行了详尽规定。

本文将对该诠释进行理解与适用,以期更好地应对非法集资犯罪。

二、非法集资的定性问题《诠释》规定,非法集资务必具备三个特征:以非法占领为目标、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隐藏真实目标、虚构事实的方式。

这说明非法集资是一种蓄意犯罪行为,不同于平凡的经济民事纠纷。

非法集资的定性有助于明确其法律后果,保卫被害人的权益。

三、非法集资的量刑问题《诠释》对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依据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可分为特殊重大、重大和一般三个层次。

特殊重大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为依法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数额较大的重大非法集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较小的重大非法集资和一般非法集资则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量刑标准充分思量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对于严惩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四、非法集资的审判程序问题《诠释》规定了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告状、一审、二审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特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指导;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进行封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在审查告状阶段,应当依法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

这些程序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宁合法进行,保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非法集资的处理原则问题《诠释》明确了非法集资案件的三大处理原则:保卫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原则、惩治犯罪并重视赔偿原则、重点整治重大案件并差异对待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1.04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1.04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导读:
一、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界定。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阐释了非法集资的定义,包括未经批准的资金筹集行为和偿还承诺。

正规金融产品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影响可能遭受负面影响,增加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紧迫性。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性,可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
1.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法律规定对于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
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标准详细列出了多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涉及的存款对象数量、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等级别。

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方法、案发前后归还资金的考量,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吸收情形等,都为法官提供了量刑的判断依据。

此部分直接引用了相关法规条文,确保法律准确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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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中“着手”的认定标准
作者:张印富律师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在犯罪形态中,“着手”是区分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

实践中,在认定非法集资犯罪未遂时,有必要分析各罪“着手”的认定标准。

张印富律师认为,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着手实行犯罪,应结合案件具体认定。

【案情介绍】
案例一:
村民郭某利用本村大队广播宣传的形式,以1分至2分3厘的利息向被害人陈某、余某、闫某等14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1余万元,其子郭小某协助郭某经办部分存款,并将所吸收款项交给郭某处理。

郭某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以高利息的形式转借给他人后无法收回。

后郭某、郭小某携全家逃至外地躲债。

其间被害人取回本金5.5万元。

郭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二:
被告人江某伙同张某、汤某,为实施诈骗注册成立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江某负责公司的外部协调工作兼部门经理。

期间,江某等人以合作经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陈某等70余人非法集资238万余元,赃款分获挥霍一空。

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着手”标志是行为人开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吸收”存款的行为,具体是指行为人实施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向其投资会给予高
额回报的行为。

张印富律师认为,案例一中行为人郭某某在该村大队广播向村民宣传的行为即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着手”行为。

集资诈骗罪“着手”的标志是行为人开始实施能够促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集资款的“诈”的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以投资或者经营的名义向投资者宣称给予高额利息或者开始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集资的行为等。

结合案例二,张印富了认为江某为了实施集资诈骗注册成立公司的行为不是集资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只能视为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而制造条件的行为,其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诈称合作经营将给予高额回报的行为,视为集资诈骗罪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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