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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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法律宣讲案例(3篇)

非法集资法律宣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本案例将以“梦想家园”项目为例,对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进行宣讲。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公司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该公司并未实际开发房地产项目,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回报,形成庞氏骗局。

截至2019年,该公司涉及非法集资金额达数十亿元,涉及投资者上万人。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集资;(2)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2. “梦想家园”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1)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而“梦想家园”公司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却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非法募集资金。

(2)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吸引投资者投资。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法律热点争议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法律热点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张某案便是其中一例。

张某,男,32岁,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案金额巨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的行为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2.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3. 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4. 在此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集资的行为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4)客体: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3. 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在张某案中,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特定对象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在此案中,张某通过公开宣传、网络推广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其行为符合不特定对象的要求。

4. 在此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在张某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投资者因张某的非法集资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尊重。

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法律热门案例近期分析(3篇)

法律热门案例近期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在众多法律案件中,一些具有典型性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近期几个法律热门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张某涉嫌非法集资案1. 案件背景张某,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投资项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2019年,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2. 案件分析(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案件特点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群众众多,社会影响恶劣。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非法集资,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3. 案件启示(1)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3)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三、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案1. 案件背景李某,某市某公司员工,于2020年3月某日驾驶公司车辆在市区行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2. 案件分析(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案件特点本案中,李某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严重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3. 案件启示(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严惩交通违法行为。

真实典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真实典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原系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2010年至2015年间,张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5000余万元,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

(一)基本事实1. 2010年,张某以公司名义向市民宣传,承诺投资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年收益率可达15%。

2. 张某通过虚假宣传,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骗取市民信任,大量市民纷纷投资。

3. 张某将集资所得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偿还债务、购买豪车等,并未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4. 2015年,张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市民举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二)涉案人员1. 张某:涉嫌非法集资罪。

2. 投资者:共100余人,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二、法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1. 非法集资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1)张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使用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2)张某所集资金未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

(3)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到期债务,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投资者损失赔偿问题1. 投资者损失赔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投资者损失赔偿的责任主体(1)张某作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张某的雇主,在张某任职期间,未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投资者损失赔偿的具体实施(1)张某应当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投资者的诉讼费用等。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非法集资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借款和募集资金等不合法手段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向特定地点投资,以获得高额的回报。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非法集资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以下就是其中一起案例的分析。

案例描述:一家名为“某亿联网”的公司冒用国家大型企业名义,通过网络和传销等方式吸收大量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该公司将资金用于赌博、炒股、做期货等投资活动,导致资金紧缩,无法继续支付回报。

最终,公司负责人潜逃海外,投资者损失惨重。

分析:1.非法集资行为的案例——该公司非法从公众吸收存款、募集资金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并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2.该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手法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其中冒充国家大型企业名义更是让投资者产生了信任感,使得大量人愿意投入资金,从而让该公司的非法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该公司的投资方式不合法,没有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且超出了其资质范围,非法投资贩卖让人民的资金流向了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直接导致了这种所谓的“保本高收益,活期闲时可随时支取”的诈骗。

4.该公司的负责人最终潜逃海外,这个结果正是因为对投资者的稳健诈骗。

首先本人已经通过赌博、炒股等非法投资行为烧掉了很多钱,在集资路子上更是猖獗表现造成了投资人的持续亏损,最终公司负责人选择潜逃,逃避了自己的责任。

结论:非法集资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为了防止类似案例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国家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并加强投资者的教育,让人们能够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减少投资者因贪图高额回报而被骗的情况,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此来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

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

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

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关于法律故事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故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为某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经理。

2010年至2014年间,张某某以房地产项目开发为由,通过口头承诺、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截至案发,张某某非法集资金额达1.2亿元,涉及受害人100余人。

二、案件事实1. 非法集资过程张某某在2010年至2014年间,以房地产项目开发为由,向公众承诺高额回报,通过以下方式非法集资:(1)口头承诺:张某某口头向公众承诺,投资房地产项目后,每年可获取10%的固定回报。

(2)发放宣传单:张某某制作宣传单,宣传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优势,承诺高额回报。

(3)举办推介会:张某某举办推介会,邀请公众参加,宣传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前景。

2. 非法集资后果(1)资金去向:张某某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投资其他项目等,未按承诺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和利息。

(2)受害人损失:由于张某某的非法集资行为,100余名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万元。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集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张某某非法集资金额达1.2亿元,属于数额巨大,且造成100余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因此,张某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本案中,张某某的非法集资行为给100余名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未在法定范围内从事融资活动,以非法或者欺骗手段,向社会吸收资金,危害公众利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案例时有发生,给投资者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非法集资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某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资金案某P2P网贷平台以高息吸引投资者,鼓吹“无风险、高回报”,吸收大量资金。

但实际上,该平台并不对投资项目进行真实的风险评估,资金流入不明,投资项目缺乏有效抵押和担保,并将部分资金挪用到自己的其他经营用途。

最终,该平台无法偿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导致大量投资者巨额损失。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一些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

这些平台缺乏明确的监管政策和资金监管制度,往往以高息诱惑投资者,却缺乏真实、合法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保障,导致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

这些平台的管理层往往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到自己的其他经营用途,脱离了正常的融资活动,构成了非法集资行为。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监管造成了严重挑战。

案例二:某理财公司非法集资案某理财公司通过高息吸引投资者并承诺“保本保息”,吸收大量投资。

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资金流入不明,只是通过新投资者的资金来偿还老投资者的本息。

最终,该公司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破产倒闭。

案例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集资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楼盘时,承诺高额回报,鼓吹“地王房”、“火爆投资”,吸引投资者购买楼房。

但实际上,该公司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许可证,楼盘缺乏实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购房后却无法按时交房,部分投资者面临楼房被追加抵押、变卖的风险。

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1.承诺高回报,以高息吸引投资者。

2.项目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有效的风险评估和资金保障。

3.资金流入不明,挪用或套取资金。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案例具体分析情况(3篇)

法律案例具体分析情况(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5年,李某以“投资理财”为名,通过发放传单、口头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李某承诺投资者每月可获得固定收益,并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李某无法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一)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以“投资理财”为名,承诺投资者每月可获得固定收益,实际上并未进行任何投资活动,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构成非法集资。

(二)犯罪数额的计算在本案中,李某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际募集资金:李某通过发放传单、口头宣传等方式,共募集资金1000万元。

2. 挪用资金:李某将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实际挪用资金800万元。

3. 未兑付本金和收益:李某承诺投资者每月可获得固定收益,但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涉及金额200万元。

综上,李某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为2000万元。

(三)犯罪行为的危害1. 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李某非法集资行为使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损害了金融秩序:李某非法集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 社会影响:李某非法集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社会诚信。

三、法律适用(一)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篇一:非法集资案例分析】原标题:非法集资:你要高息我吞你本金尽管非法集资骗术花样翻新,但总有一些共同之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梳理了集中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法,大家一定要警惕。

没有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打“养老”旗号诱导老年人加盟非法集资……昨日上午,市公安局联合金融办、海关、工商、质检、烟草专卖等50余家单位在台东三路步行街启动“2016年青岛市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周”活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梳理了六大典型非法集资骗术,请大家警惕。

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防范风险、护航发展”。

记者看到,活动现场集中展示2015年来我市打击经济犯罪的成果,重点围绕涉众型经济犯罪,结合典型案例,宣传识假防假常识,介绍非法集资、传销、假币、信用卡、发票等犯罪常见作案手段,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实物展示区,展示假币、假发票、假烟、假酒、假包、假服装、假肥皂、假兽药等假冒侵权商品,以及pos机、信用卡等办案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

现场还设立经济犯罪咨询、举报台,现场接受群众提供经济犯罪法律咨询,受理案件线索,接受案件举报。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成为主流犯罪的趋势日渐明显,同时呈现出智能化、职业化、涉众化、复合化、新型化的特点。

全市公安机关也将进行重点打击,公安经侦部门将开展为期一周的集中宣传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

无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月收益30%”“一万元一年变23万元”……一家名为“mmm金融互助社区”凭借高额收益,曾一度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

2015年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

此类虚拟理财多以“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以高收益、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p2p平台编造项目融资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

不久前曝出的“e租宝”案,非法集资达500多亿元、涉及90万名投资人。

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范文(3篇)

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20日,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市一家名为“阳光财富”的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

经调查,该公司自2018年3月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阳光财富”公司通过以下手段进行非法集资:(1)虚构投资项目:犯罪嫌疑人虚构多个投资项目,如房地产、矿产资源、高新技术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

(2)虚假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进行虚假宣传,夸大项目收益,隐瞒投资风险。

(3)签订虚假合同:与投资者签订虚假投资合同,约定高额回报,实则并无实际投资项目。

(4)设立虚假公司:为逃避监管,犯罪嫌疑人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分散转入,以规避法律制裁。

2. 案件调查与侦破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

通过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阳光财富”公司的非法集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抓捕。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成功追回部分涉案资金,解救了部分投资者。

三、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特点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1)虚构投资项目:非法集资者往往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

(2)虚假宣传:非法集资者通过虚假宣传,夸大项目收益,隐瞒投资风险。

(3)签订虚假合同:非法集资者与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约定高额回报,实则并无实际投资项目。

(4)逃避监管:非法集资者为逃避监管,设立虚假公司,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分散转入。

2. 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危害:(1)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2)损害投资者利益:非法集资损害了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造成投资者损失。

(3)破坏社会信用:非法集资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 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财务 案例

财务 案例

财务案例财务案例分析:非法集资案件一、案例背景某公司高管利用虚假宣传和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承诺投资者回报率高达20%以上,引诱千余人投资数百万元。

当有限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却无力兑现承诺。

随后,投资者群体陆续报案,公司高管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件分析1. 非法集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公司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投资者损失惨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公司高管挪用了大量集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和奢侈品购买,导致损失更为严重。

2. 财务诈骗手段该公司高管通过多种手段进行财务诈骗,包括利用虚假宣传、高额回报承诺、编造投资项目等手段,迷惑投资者并进行非法集资。

公司高管在财务报表上虚报利润,隐瞒风险,给投资者造成了错误的投资决策。

3.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他人财物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公司高管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启示1. 合规经营企业经营需合规合法,不能利用虚假宣传和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和严厉的处罚。

2. 依法理财投资者需要理性投资,避免贪图高回报而盲目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理性分析风险和收益,选择合法的理财途径。

3. 完善风控机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完善风险管理和风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财务案例中的非法集资现象给投资者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对于这类行为必须零容忍,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严惩。

投资者也要提高风险意识,避免盲目投资,选择合法的理财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营造公正透明的经营环境。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的投资热情,以高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即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

二、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人。

2016年,李某以成立一家投资公司为名,开始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李某通过亲戚、朋友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其投资项目的优势,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

在短短一年时间里,李某非法集资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者300余人。

三、犯罪事实1. 非法集资李某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具体表现为:(1)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谎称投资项目具有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甚至给予投资者额外的奖励。

(3)利用亲戚、朋友等关系,向投资者宣传其投资项目,扩大集资规模。

2. 贪污侵占李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将集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并未将集资款项用于投资项目。

具体表现为:(1)将集资款项用于购买豪车、高档消费等。

(2)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虚构投资项目,将集资款项用于虚假投资。

四、侦查过程2017年,某市公安机关接到投资者报案,称其投资李某的公司被骗。

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李某非法集资的证据。

2018年,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五、审判结果2019年,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李某非法集资案。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

李某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欺骗投资者,非法集资。

2. 涉案金额巨大。

按法律判刑案例分析(3篇)

按法律判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某利用其公司名义,通过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二、案件经过1. 非法集资的开始2014年,张某某注册成立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等业务。

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某开始策划非法集资活动。

他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

2. 非法集资的扩大随着资金的不断涌入,张某某的非法集资活动逐渐扩大。

他不仅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宣传,还将触角伸向周边省市。

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张某某不断调整承诺的回报率,从最初的年化收益率10%上升到30%。

3. 非法集资的崩溃2016年,随着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加强,非法集资活动逐渐受到打击。

张某某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开始四处躲藏。

然而,公安机关很快掌握了他的行踪,并将其抓获归案。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以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非法集资,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数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肆意挥霍的;(4)使用集资款进行赌博、放贷等高风险活动的;(5)具有其他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其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符合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或者发行证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常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非法集资案例,探讨其原因和影响,以及相关监管措施。

案例描述:在某地,一个名为“星辰投资”的公司以高额回报和稳定的利息吸引了大批投资者。

这家公司声称通过高风险的金融项目实现了持续的盈利,并承诺在短期内将投资本金和高额回报返还给投资者。

吸引了许多投资者迅速加入,盲目投资。

案例分析:首先,非法集资案例背后常常存在投资者对高收益的贪婪心理。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承诺的高回报让投资者眼红,也因此陷入了非法集资的陷阱。

这种贪婪心态使得投资者容易被虚假信息所诱惑,忽视了风险的存在。

其次,非法集资案例往往缺乏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

在该案例中,监管机构对“星辰投资”的合法运作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和强有力的制裁手段。

这导致了非法集资行为的持续存在和发展。

此外,非法集资案例中的宣传手法往往具有欺骗性。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使用了虚假的宣传手段,利用高回报吸引大量投资者加入。

许多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了解不足,因而对公司的宣传产生了误解。

影响和启示:非法集资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

首先,大量投资者因为非法集资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社会稳定受到影响。

其次,非法集资案件常常涉及到巨额资金流动,给金融体系带来了风险,破坏了金融秩序和信心。

此外,非法集资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投资环境的恶化。

这些案例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投资者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盲目追求高回报,理性对待投资。

其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规和制度,提供有效的举报渠道。

同时,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惩罚。

此外,公众也应加强风险教育,提高自身识别非法集资行为的能力。

总结:通过对该非法集资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贪婪心态、监管缺失和欺骗宣传是非法集资发展的关键因素。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及分析(3篇)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某,男,4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在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2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二、案件经过1. 非法集资的开始:2016年,李某某开始以公司名义向投资者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

初期,由于回报较高,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2. 集资规模的扩大:随着集资规模的扩大,李某某将非法集资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多个省市,通过设立分公司、招募业务员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了非法集资的规模。

3. 资金链断裂:由于投资回报承诺过高,公司实际盈利无法满足投资者回报需求,李某某开始挪用其他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部分投资者的回报。

随着资金链的断裂,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要求兑付本金和回报。

4. 案件曝光:2019年,部分投资者因无法兑付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被曝光。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李某某及其公司进行侦查,查封、冻结涉案资金。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特点:- 承诺高额回报:这是非法集资的核心特征,通过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 虚构投资项目:李某某虚构公司业务,以虚假项目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 广泛宣传:通过口口相传、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扩大非法集资的范围。

2. 非法集资的危害:- 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

- 损害投资者利益:大量投资者被骗,导致巨额资金损失。

- 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引发的社会问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

3. 防范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也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为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本文将以某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概述2017年,某地一家名为“XX投资公司”的企业涉嫌非法集资。

该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理财产品,承诺在短期内给予高额回报。

在短短几个月内,该公司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经调查,该公司并无实际投资项目,资金去向不明,涉嫌非法集资。

三、法律法规分析1. 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诈骗方法;(3)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包括:①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非法集资行为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①返还投资者本金;②赔偿投资者损失;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XX投资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责令被告人返还投资者本金,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XX投资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采用虚假宣传手段,非法集资数十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打击非法集资的决心。

非法集资法律案例(3篇)

非法集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为例,探讨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

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逐渐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2015年,某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情概述经调查,某金融公司自2010年起,以高利率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公司经营。

具体做法如下:1. 宣传推广:公司通过电视、网络、传单等多种渠道,大肆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2. 吸收存款:公司以高利率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年化收益率可达20%以上,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公司。

3. 滥用资金:公司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而非按照承诺用于投资项目。

4. 挪用资金: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吸收的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

5. 逾期兑付:随着公司经营不善,部分投资者要求兑付,公司无法按时兑付,引发投资者恐慌。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向社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3)扰乱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如下:(1)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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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篇一: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过夸大宣传造势来募集资金,这种行为的犯罪周期普遍较长,同时也会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如:绑架、暴力逼债等等犯罪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将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几个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从中了解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

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案例一:潘xx等集资诈骗案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xx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

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zz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xx,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x十五年,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市xzx钢管有限公司、潘x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xzx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zx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x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x媛等36人和无锡aa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

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x萍向无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zz省无锡市人民法院一审、zz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判处无锡市xzx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x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案例三:吕xx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8年底,被告人吕xx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09年1月注册成立了xxx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

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吕xx以“xxx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卞x生、蔡华x等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1874万余元。

2010年7月,被告人吕xx逃至xx藏匿,并将73万元存至他人名下。

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吕xx与被告人陈x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xx召集“会员”,被告人陈x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

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

zz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以判处吕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x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四:王x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x荣利用其先后担任a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xx市xx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王x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a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zz分公司(以下简称“zz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xx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xx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xx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xx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

被告人王x荣以xx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

被告人王x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x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zz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zz分公司。

zz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zz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于2012年3月以判处王x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判处其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延伸阅读:【篇二: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接上期7月9日本报a3版)&2.虚构经营实体,掩盖事实真相。

为提升会员对公司实力的认可,将与其公司无任何实际关系的加盟商家户县怡馨园超市更名为户县益万家超市。

刻意掩盖公司无资金、无项目、无经营实体、无任何合法收入来源的基本事实,蒙骗会员。

&3.目标锁定老年人和下岗职工。

益万家事业手册上说,“让消费者花出去的钱去而复返”。

郝某某说要让大家一起得实惠,“悄悄改变生活”。

看似在宣扬“有钱大家一起挣”,实际是典型的声东击西,编造弥天骗局者正是想要赚取他人口袋里的钱财。

郝某某等人曾明确说,益万家发展“消费会员”的范围,就是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甚至是低保户,这就是他们所谓的目标人群,这些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且经济收入偏低,求利心切,这就给骗子钻了空子。

郝某某等人在发展会员时强调不得吸收公务员等职业者,就是怕这个骗局被一些明眼人看穿。

案件查处&2005年1月23日,某银行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称郝某某的两个账户异常交易,截至2004年12月22日,共进账5000余笔,累计金额1.4亿余元,涉嫌犯罪。

西安警方经过缜密调查,查明了这起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大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某、蒋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注册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任何合法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下,以“消费积分”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方法进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

依法判处郝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其他同案人也分别以、窝藏赃物罪获刑。

郝某某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8年8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件警示本案中,益万家公司为自圆其说,偷梁换柱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条款,公司商务代表、商务主管介绍“消费会员”入会等工作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收取积分款8%的佣金,看上去冠冕堂皇,使许多商务代表以为得到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一些会员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还帮助公司作假。

殊不知,“空手难套狼,非法难合法”,益万家公司根本不具备吸收社会资金的资格,所谓的商务代表、商务主管提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佣金,必定是非法所得。

郝某某正是利用善良人们的求富心理,找着“有钱大家赚”的旗号,在无任何合法收入的情况下,玩弄空手套白狼的低劣手法,专门骗取文化程度相对不高、经济收入较低的下岗职工和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钱财。

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认清骗子的本质,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凋谢的百花——河南百花实业集团集资诈骗案为敛财不择手段,铤而走险,视法律如儿戏,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正可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案情简介&1996年5月至1998年5月,河南省百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伙同马某某、某等人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3.36亿元,获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个人挥霍和从事高风险性盈利活动,造成1.34亿元的损失。

在感觉罪行即将败露时,他们又指使他人销毁部分账册,隐藏、转移赃款,并携带巨款和枪支外逃。

作案手段&1.虚假注册、高息诱惑。

为达到目的,等人通过编造假股东、假出资、假签名的方法注册了河南省百花实业限公司下属的休闲商务俱乐部、河南省汇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其后,以两家公司和未经注册的河南省百花连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月利率2%~3%的高息为诱饵,通过与集资会员签订“会员协议书”、“营销协议书”、“连锁营销协议书”的方式,采取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参与者1.8万人次。

集资款均被打入的控制的私人账户,除部分用于支付高息和亏损或不盈利的生产经营项目外,其余均被等人滥用和挥霍。

&2.虚假宣传、蛊惑群众。

为了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授意杨某等人通过电脑合成,盗用中央及国家领导人照片,捏造事实,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画册在广大集资会员中散发,蒙蔽社会公众,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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