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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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篇一: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过夸大宣传造势来募集资金,这种行

为的犯罪周期普遍较长,同时也会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如:绑架、暴力逼债等等犯罪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将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几个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从中了解对于

非法集资的处罚。

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案例一:潘xx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xx茶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向不

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茶,并使用宣

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

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

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

量资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

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

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

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

余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

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zz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xx,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x十五年,并处人民币

三十万元;判处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

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市xzx钢管有限公司、潘x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xzx钢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xzx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x萍承诺约定

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x媛等36人和无锡

aa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

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x萍向无锡

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zz省无锡市人民法院一审、zz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

判处无锡市xzx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x萍有期

徒刑八年六个月。

案例三:吕xx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底,被告人吕xx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

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09年1月注册

成立了xxx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2009年1月至

2010年7月间,被告人吕xx以“xxx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

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

手段,骗取卞x生、蔡华x等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1874万余元。2010年7月,被告人吕xx逃至xx藏匿,并将73万元存至他人名下。

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吕xx与被告人陈x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

xx召集“会员”,被告人陈x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

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

zz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以判处吕xx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x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四:王x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x荣利用其先后担任a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

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

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xx市xx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王x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a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zz分公司(以

下简称“zz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xx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

xx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xx

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

利诱指使xx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

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被告人王x荣以xx公司团体

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被告人王x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

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x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

况下,向zz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

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

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zz分公司。

zz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zz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于2012年3月以判处王x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判处其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延伸阅读:

【篇二: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接上期7月9日本报a3版)

&2.虚构经营实体,掩盖事实真相。为提升会员对公司实力的认可,

将与其公司无任何实际关系的加盟商家户县怡馨园超市更名为户县

益万家超市。刻意掩盖公司无资金、无项目、无经营实体、无任何

合法收入来源的基本事实,蒙骗会员。

&3.目标锁定老年人和下岗职工。益万家事业手册上说,“让消费者

花出去的钱去而复返”。郝某某说要让大家一起得实惠,“悄悄改变

生活”。看似在宣扬“有钱大家一起挣”,实际是典型的声东击西,编

造弥天骗局者正是想要赚取他人口袋里的钱财。郝某某等人曾明确说,益万家发展“消费会员”的范围,就是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中

老年人,甚至是低保户,这就是他们所谓的目标人群,这些人大多

文化程度不高,且经济收入偏低,求利心切,这就给骗子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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