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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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弘鑫、三合、建业理财受损户的心声

睢县弘鑫、三合、建业理财受损户的心声

***领导:您好!我叫***,身份证号:,居住地:。

近年来,我全家积蓄*万元均存入睢县三合(弘鑫、建业)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利息8厘)。

该公司法人是王文瑞(王飞之父),他们在睢县还开两家:弘鑫、建业。

王飞因违法犯罪被商丘公安局立案侦查,已拘押一年多了(之前我们并不知情)。

但其下属的理财公司仍正常经营,也有营业执照,最近这三家公司却被查封了,公安局也介入调查。

可是我们能不能、何时能拿回存款却没有答案。

我们只是普通百姓,存的都是省吃俭用的血汗钱,公司出事取不出钱寝食难安,甚至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

受害人之中,有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无儿无女,靠捡破烂为生,辛辛苦苦攒了几个养老钱存进了弘鑫,谁承想竟出了这事;还有一位聋哑人,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小儿子还嗷嗷待哺,急需这钱买奶粉,家里还有一位年迈的老爹需要赡养……5月5号上午,约一百多受害人集聚到县政府门前维权,要求面见县委书记吴海燕未果,被县武警强制驱赶,之中有孕妇、老人,他们毫无怜悯之心,推推搡搡恶意驱赶受害人群。

并抢夺拍视频者的手机,几名受害群众被特警架上车强行带离现场,关进派出所。

一位七十岁老人被强行带离后突发疾病,被送进县中医院急救。

我想问政府部门,错全在群众吗?弘鑫等三家理财公司在睢县开了十年之久,受害者达上千户,它开业时县委书记胡学亮及其他县领导,市领导都参加了剪彩。

并且有营业执照。

现在公安机关突然说它是非法集资,监管部门干啥哩?十年都没发现它的非法行为吗?任其吸收睢县百姓上亿的血汗钱。

真是坑苦了睢县上千个家庭,使他们一下转成贫困户。

肯请***领导急群众所急,督促公安机关迅速查清事实,尽快结案。

追回我们的血汗钱为盼!!!手机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与袁某某、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新能源乘用车运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瑕疵出资股东责任及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边界基本案情2015年8月27日新能源公司登记成立,股东为:中鑫公司、投资公司、日产公司、比克公司,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分别为:6500万元占比65%、1500万元占比15%、1500万元占比15%、500万元占比5%。

中鑫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实缴货币出资额1839.224857万元,比克公司实缴出资额为0,投资公司、日产公司投资到位。

袁某某等六人与中鑫公司漯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漯河法院的审判及执行,将中鑫公司在新能源公司的实缴出资额作价抵偿其欠袁某某等六人的债务,袁某某等人据此成为新能源公司新增自然人股东,并于2018年3月5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2017年8月14日,新能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1)中鑫公司出资不足部分应于2018年5月13日前全部到账,比克公司的出资2017年8月31日到账,如逾期不履行,新能源公司不再另行催告缴纳、不再另行召开股东会,中鑫公司按照实际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未出资部分配合股权转让,解除比克公司的股东资格,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或减资手续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后投资公司从2018年4月起陆续以中鑫公司、比克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比克公司股东资格,中鑫公司按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等。

法院先后裁判,判令中鑫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466.0775143万元违约金;解除比克公司股东资格,配合办理减资及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等。

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古城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古城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古城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60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代恭伟王锋宁传正【审理法官】代恭伟王锋宁传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古城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古城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古城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代理律师/律所】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代理律师】蒋举功王福泉【代理律所】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古城食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1996年3月23日,甲方原河南商丘地区政协工委与乙方案外人上海益民食品机械厂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提供合资企业用地58.67亩及旧房3420.64平方米,占股76.45%(按最后投资决算额计算比列)。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清算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1996年3月23日,甲方原河南商丘地区政协工委与乙方案外人上海益民食品机械厂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提供合资企业用地58.67亩及旧房3420.64平方米,占股76.45%(按最后投资决算额计算比列)。

乙方投入方便面生产成套流水线等设备及软技术投资,占股23.55%(按最后投资决算额计算比列),约定的合同期限是暂定为15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2017年2月20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及集中执行“春雷”行动新闻发布会。

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曹秋丽,执行局副局长孟丽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闫文超主持。

发布会上,孟丽向与会媒体发布了5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虞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因经济纠纷,虞城县人民法院根据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孙某公司名下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柯达CPT制版机各一台进行查封。

2014年初,孙某又将该查封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作抵押,向郑州交通银行贷款3000000元;2014年底,孙某又用这部机器作抵押,向其朋友黄某某借款1900000元。

导致虞城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另查明,2015年6月1日,孙某与申请执行人等就涉案财产达成委托代管协议,2015年8月13日申请人史某某、陈某某谅解孙某。

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不得私自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虽然孙某主动投案,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2: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祁某某,在法院下达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但却沉迷赌博,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被柘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是一个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以下列举了十个相关案例。

1.2018年,久安国际车友会在某城市举办一场车展,以吸引车迷参与。

然而,他们以虚构的项目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鼓励车迷投资。

最终,该车友会非法集资数百万元。

2.久安国际车友会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广告,声称他们有独特的投资项目,能够带来高额回报。

许多人受到诱惑,纷纷投资。

然而,事后发现这些项目根本不存在,他们的投资被骗走。

3.久安国际车友会成立了一个名为“车友联盟”的组织,声称通过该组织可以享受到各种特权和优惠。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并且需要推荐更多人加入。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骗局,参与者的会费被用于非法集资。

4.久安国际车友会发起了一个名为“爱心车队”的活动,声称这是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人。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捐款,而这些捐款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5.久安国际车友会在某城市设立了一个名为“车友基金”的项目,声称这是为了帮助车友解决困难。

然而,参与者需要向该基金捐款,而这些捐款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6.久安国际车友会以投资车辆为名,向车迷推销一些所谓的“高收益”投资项目。

实际上,这些项目并不存在,投资者的资金被骗走。

7.久安国际车友会设立了一条名为“车友借贷”的服务,声称可以为车友提供紧急资金。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而这些保证金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8.久安国际车友会在一个名为“车友联谊会”的活动中,声称可以通过参与活动获得高额回报。

然而,参与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参与费用,而这些费用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9.久安国际车友会声称他们有一个名为“车友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为车迷带来高额回报。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入会费,并且需要不断推荐新会员。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非法集资的骗局。

10.久安国际车友会以车辆租赁为名,向车迷推销一些所谓的“投资回报高”的项目。

然而,这些项目实际上是虚假的,投资者的资金最终被骗走。

商丘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晁福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晁福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晁福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7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倩王保中刘玉杰【审理法官】张倩王保中刘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商丘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晁福存;河南双马工量具有限公司;范平军;陈灿【当事人】商丘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晁福存河南双马工量具有限公司范平军陈灿【当事人-个人】晁福存范平军陈灿【当事人-公司】商丘中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双马工量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耿雷李郡(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雷李郡(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雷刘雯【代理律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商丘中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晁福存;河南双马工量具有限公司;范平军;陈灿【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是否漏列当事人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另查明:1.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法商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认定2012年10月10日、10月12日中海公司向顾建新借款1370万元,范平军、袁素霞对该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签订借款合同当时中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为曹绍冀,其持股比例为51%,范平军是为中海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25%。

范平军另持有双马公司100%的股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是否漏列当事人的问题。

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王心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王心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王心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7【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3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敏王保中周永辉【审理法官】许秀敏王保中周永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王心红;张美利【当事人】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王心红张美利【当事人-个人】王心红张美利【当事人-公司】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金立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李钢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王万君、王恩娟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金立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李钢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王万君、王恩娟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金立李钢王万君、王恩娟【代理律所】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王心红【被告】张美利【本院观点】本案各方争议焦点一是上诉人王心红与上诉人信商供热公司对案涉借款应否承担还款责任,二是本案是否漏列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同一审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焦点一是上诉人王心红与上诉人信商供热公司对案涉借款应否承担还款责任,二是本案是否漏列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关于两上诉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

王心红于2014年8月4日出具《委托授权书》,以信商供热公司名义委托授权江增处理代办事项、签署一切有关文件,其本人均予认可并承担一切责任;江增接受委托后,于同年8月27日与被上诉人张美利签署《联合委托合同》,约定选择信商供热公司为借款人(用款方)向张美利借款200000元。

睢阳区法院公布五起涉民生典型案例

睢阳区法院公布五起涉民生典型案例

五起涉民生典型案例睢阳区法院余萍发布时间:2016-09-01 18:17:43近年来,睢阳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强化对涉民生案件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对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集资诈骗、网络诈骗等犯罪,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对于民间借贷、医疗、教育、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审理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案件,注重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加强执行工作,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执行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工作,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面由我发布五起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等方面的涉民生案例。

案例一:陈某污染环境罪一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四川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付克勇(在逃)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与陈某协商后,付克勇联系运输车辆,先后四次将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本应运往四川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处理的含有危险物质的电镀污泥垃圾约520吨,私自转运到河南省商丘市,由被告人陈某安排倾倒于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李口镇、宋集镇境内。

经商丘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此倾倒的垃圾属有害物质。

案发后,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及时对被告人倾倒的电镀污泥进行安全处置,商丘市环保局对5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地点监测结果为基本没有造成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二)裁判结果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商睢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福祉,国家未来。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进入高发频发阶段,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是法院的责任,在审判实务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竞合之处,需要严格的加以认定。

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梁丽尚晓玲件判决书

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梁丽尚晓玲件判决书

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梁丽尚晓玲件
判决书
尊敬的法院:
我们作为诉讼的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审理,并在此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期能够依法判决,还原正义。

附件一是对被告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起诉状。

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吉木萨尔作为某投资公司的代表人,以利息较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无意愿或能力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违反了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定。

鉴于此,我们要求法院能够依法判决被告吉木萨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附件二是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收据、记账凭证等。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吉木萨尔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的行为,并能够证实原告提供的资金流向及被告拒不退还本金和利息的事实。

根据我国法律,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吉木萨尔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严重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我们要求法院以最严厉的刑事制裁对被告吉木萨尔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据深入调查,被告吉木萨尔在此案件中并非独自行事,还有其他合谋人,如梁丽和尚晓玲等,对案件的发展有所影响。

因此,我们要求法院对其他被告进行严密审理,并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我们衷心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对被告吉木萨尔及相关罪犯进行惩处,并赔偿原告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通过这个案件的公正审判,将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谢谢法院的审理。

原告代表:
XXX
日期:XXX。

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翟占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翟占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翟占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50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敏周永辉李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翟占中;睢县万鑫商贸有限公司;卢自强;李英【当事人】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翟占中睢县万鑫商贸有限公司卢自强李英【当事人-个人】翟占中卢自强李英【当事人-公司】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睢县万鑫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牛忠芹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忠芹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忠芹薛坤【代理律所】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被告】翟占中;睢县万鑫商贸有限公司;卢自强;李英【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与翟占中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担保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查封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8:24:02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翟占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4民终502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商务中心区锦绣大道与湖东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桂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忠芹,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占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睢县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商务中收区(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卢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银行飞单案例notes

银行飞单案例notes

一、华夏飞单2011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

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2012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2012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4.15%。

2013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

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2013年10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2014-3-24,维持一审。

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

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

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

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

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

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

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
摘要:
一、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的背景
二、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的过程
三、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的后果
四、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的启示
正文: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一起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该案涉及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对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在2009年至2011年间,河南建业集团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300多亿元。

这些资金并未用于合法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而是被集团高管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非法行为。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的东窗事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最终,河南建业集团董事长张泽保等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此案给众多受害群众带来的财产损失和心理创伤,却是无法弥补的。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广大投资者也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谨慎投资,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此外,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也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些不足。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强化金融监管,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集
资行为的发生。

睢阳区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案例

睢阳区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案例

睢阳区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案例睢阳区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案例是指在睢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并最终判决被告获得缓刑的案例。

以下是10个睢阳区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案例的具体描述:1.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伪造的注册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的名牌服装,被警方抓获。

经过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期内获得缓刑。

2. 案例二:一家小型企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知名品牌的商标进行产品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过审理后,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被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3. 案例三:某个网络商家在网上销售假冒的名牌手表,被警方发现并逮捕。

在睢阳区法院的审理中,被告人因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缓刑,并被要求进行社区服务。

4. 案例四:一名个体经营者私自使用了知名品牌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被控制并移交给警方。

经过审判,被告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缓刑,并被要求进行法律教育。

5. 案例五:某公司在生产和销售化妆品时使用了其他品牌的商标,被发现并举报。

在睢阳区法院审理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被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

6. 案例六:一名个体经营者在网上销售假冒的知名品牌鞋子,被警方抓获。

经过审理,被告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缓刑,并被要求进行社区矫正。

7. 案例七:某公司在制造和销售电子产品时使用了其他品牌的商标,被举报并移交给警方处理。

在睢阳区法院的审理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被要求进行法律教育。

8. 案例八:一名个体经营者在开设的小店中销售假冒的名牌包包,被警方抓获。

经过审判,被告人因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缓刑,并被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9. 案例九:某公司在制作和销售食品时使用了其他品牌的商标,被发现并移交给警方。

在睢阳区法院审理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被要求进行社区服务。

10. 案例十:一名个体经营者在网上销售假冒的知名品牌服装,被警方逮捕。

在睢阳区法院的审理中,被告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缓刑,并被要求进行法律教育。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涉农维权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涉农维权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涉农维权典型案例自2015年11月20日开始,商丘市两级法院开展为期两月的第七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暨农村“三留守”人员权益保护、打击坑农害农违法犯罪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

活动中,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农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商丘市中级法院从中筛选8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同占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4年11月,肖某承包了夏邑县歧河乡乡村道路修建,雇佣谭某等人到工地上施工。

当年11月20日,谭某驾车从事劳务过程中不慎与工友程某的施工车发生碰撞,两人均受伤。

后谭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肖某支付给谭某治疗费4000元。

经鉴定,谭某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手术费需7000元。

谭某提起诉讼,要求肖某、王某、栗某承担赔偿责任。

夏邑县人民法院认定谭某与肖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肖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尽到管理之责,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谭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身未尽安全谨慎义务,也应承担30%的责任;王某、栗某与谭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肖某不服原判,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12月9日,院长孙同占亲自担任审判长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微博直播方式同步向社会公开,围绕劳务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比例等焦点问题进行法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法庭调查与辩论。

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解中。

典型意义: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带头办案,在两级法院内汇聚起打好办案攻坚战的强大力量。

二、采用网络视频直播和微博直播的方式进行,将庭审过程全方位公开,彰显阳光司法。

三、本案庭审效果较好,在审判长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阐明诉讼主张,进行问题释疑,重点突出了“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四、此类案件具有普遍性、常见性,通过本案的审理,为劳务关系认定标准、雇主责任承担及过错比例划分明确了依据。

二、宁陵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法庭妥善调处一起涉农村留守儿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5年10月,15岁的常某在骑电动车上学时被张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后住进医院。

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单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单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单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4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蕙刘玉杰李鑫【审理法官】戴蕙刘玉杰李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单春荣;陈凯;杨治国;陈新民【当事人】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单春荣陈凯杨治国陈新民【当事人-个人】单春荣陈凯杨治国陈新民【当事人-公司】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李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王超群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董茜生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刘怀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李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王超群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董茜生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刘怀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东升李峁王超群董茜生刘怀军【代理律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单春荣;陈凯【被告】杨治国;陈新民【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杨治国虽然持上诉人出具的其中两张借条主张权利,鉴于双方之间均为转账交易,且交易往来次数较多,多笔借款相互交叉,无法确认单笔借款的本息偿还情况,一审为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后对所有账目进行审计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执行鉴定意见质证新证据客观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除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外,另查明,1.经二审组织补充审计,河南豫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豫华所【2020】会鉴字第02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商丘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市运盛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市运盛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市运盛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9【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38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清振张学朋宋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商丘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市运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商丘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市运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商丘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市运盛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莉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马胜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莉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马胜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莉马胜【代理律所】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商丘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运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本案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相对人,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案争议在于上诉人服务是否达到绝大多数业主满意,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的物业工作存在一定差距。

在当前小区业主有微信群的情况下,沟通较为方便,上诉人作为物业公司并无绝大多数业主要求其继续服务的有效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本案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相对人,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张霞、商丘市协盛和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霞、商丘市协盛和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霞、商丘市协盛和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16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敏周永辉刘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霞;商丘市协盛和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张霞商丘市协盛和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霞【当事人-公司】商丘市协盛和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梁鹏振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梁鹏振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锋梁鹏振韩方钊【代理律所】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霞【被告】商丘市协盛和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张霞上诉认为自己的车辆被协盛和公司扣押并变卖,卖车款已经还清了欠被上诉人协盛和公司的借款本息,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在一审诉讼期间,张霞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二审诉讼期间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观点。

协盛和公司持有张霞出具的借条,提交了张霞签名的车辆买卖协议复印件,对张霞出售车辆过程和卖车款支出情况作出了合理说明,并提交了其他相应的证据材料,张霞对实际借协盛和公司款110000元亦认可,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借条的约定,判决张霞偿还借款本息并无不当。

个人放高息集资亏损2300万判决书

个人放高息集资亏损2300万判决书

个人放高息集资亏损2300万判决书
摘要:
一、案件背景
二、判决结果
三、个人放高息集资亏损的原因
四、对投资者的启示
正文:
【案件背景】
近日,一份关于个人放高息集资亏损的判决书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该案件中,一名投资者因参与个人放高息集资活动,最终亏损高达2300万元。

此案不仅揭示了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还为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内容,涉案投资者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被判处罚金。

同时,还需承担2300万元的亏损。

这一判决结果凸显了我国对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决心和力度。

【个人放高息集资亏损的原因】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涉案投资者之所以参与个人放高息集资活动,主要是被高额回报所吸引。

然而,非法集资活动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在此类活动中,投资者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旦出现问题,损失将难以挽回。

【对投资者的启示】
这起案件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首先,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投
资观念,理性对待投资收益,避免盲目追求高回报。

其次,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选择正规的投资渠道,避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最后,投资者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遇到非法集资问题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早日解决问题。

总之,这起个人放高息集资亏损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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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

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

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

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找到商丘市6家担保公司,承诺高息,用所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进行借款。

经担保公司公开宣传、担保,以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吸收140余人资金4870余万元。

2012年年初,郑州诚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挤兑事件,该公司负责人董俊杰与江中祥商定由江中祥的中天置业公司帮助董俊杰对接总额4000余万元的债务,即债务转移。

诚通公司向客户提出,愿意接受对接债务的客户需付对接额30%的现金给江中祥,用中天置业的房产清偿债务。

江中祥利用一房二卖和虚构房源手段,骗取17名对接户现金600余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江中祥等人利用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债务转移为名,签订对接合同,收取所谓的“对接费”现金600余万元后,虚构房产或一房二卖,对接户实质上得不到房子,致使本来就血本无归的对接客户又多付给江中祥等人30%的现金,进一步加大了集资群众的损失。

该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伴生犯罪,群众深恶痛绝,应予从严惩处。

此案也给广大集资群众一个警示,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或公司以资产偿还兑付欠款的情况一定要有
清醒的认识,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对接或其他形式的债权转移,没有哪个公司或个人为了贪图少部分对接费而替他人背负巨额债务,导致自身陷入资金风险,这是一般的金融常识。

群众遇此情况一定要多思考,提高警惕,切不可急于挽回损失,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要账不成反被骗,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案例3:隋强集资诈骗案
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隋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隋强以投资德盛城市花园和其他项目为名,骗取15人非法集资381万余元,大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案发前,隋强关闭手机,躲避集资群众。

案发后,对其中52万元资金不交代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隋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人隋强身为派出所民警,虚构投资项目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骗取群众信任,并将非法集资所得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部分集资群众正是基于对其身份的信任而将款交给隋强。

隋强在案发前关闭手机,失去联系,躲避集资群众,对其中部分资金不能交代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已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

隋强的量刑体现出对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从重打击。

案例4:成龙、梁平集资诈骗案
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成龙、梁平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成龙与其母亲梁平以投资实业,支付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由,骗取集资群众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其间,在资金链断裂不能偿还集资款本息的情况下,以提高利息或每周付息为手段,继续大量吸收资金填补亏空,给79户集资人造成2095万余元损失。

案发前,成龙、梁平销毁账目,潜逃至珠海。

案发后成龙供述,将集资所得款用于自家开饭店、超市,购买多辆轿车,借给在澳门赌场认识的吴某某用于赌博等。

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成龙、梁平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系家庭成员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款被用于家庭经营饭店、超市,购买多辆轿车,借给他人用于赌博等。

后期无法填补亏空时,两被告人销毁账目并潜逃,致使集资款无法追回。

此案提醒广大群众,辛苦挣来的血汗钱,被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骗走后肆意挥霍,教训深刻。

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彰显从严打击力度。

来源:/kx1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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