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七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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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案例简述:
案例1:2011年3月,寇某某在未作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下将河南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 人宋某某。后宋某某作为宝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国 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安排公司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游 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 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宋某某安排 时任宝源公司业务部经理的杜某某在其不在公司时主持公 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并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向外 放贷赚取利息差。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宝源公司自2011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4日间 吸收资金共计3.43亿元,涉及理财客户299人;已兑付2.5 亿元,涉及理财客户177人。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第一类非法集资案例:
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 大量资金。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
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签订 借款担保合同的形式、或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 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各种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 不特定人员吸收大量资金,达到集资敛财、并赚 取佣金的非法目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安排公司人 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游说或在新闻媒体上发 布广告。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案例2:
2003年至2005年期间,华西股份公司一批兜售原始股 的业务员,在西安市的一些公园里及家属区穿梭,主要向 老年人散发宣传资料,声称销售原始股,并承诺上市前购 买的原始股每股每年可得0.3元的分红,以“苗圃”“乌 鸡”等虚假项目为名,承诺3年上市,到期回购,以转让 公司股份为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通过以上非法转让 股份和吸收公众投资活动,华西股份向879名投资者集资 共计1190余万元,除案发前向部分投资者分红外,仅部分 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和“乌鸡项目”中,其余1000万元至 今无法追回,致使梦想以购买“原始股”上市致富的投资 者血本无归。
投资者风险提示: 投资者不应轻信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应增强防范 意识;当看到新闻媒体上的广告涉及投资理财、公众集资 时,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是否为合法的金融机构, 其从事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是否获得相 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 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投资者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清非法向社 会公众转让股权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自身辨识能力。按照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要以股权登记机关的登记为 准。如果是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要通过到工商管理部门进 行股权变更,进入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享受 公司股东的权利。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广告、发 布会、说明会、网络等公开方式,投资者要看是否取得证 监会的核准,如果没有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就可判别是非 法发行股票。同时,投资者还要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 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投资者应在合法 的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千万不要相 信任何“高额回报”;当遇到判断不清的问题时,可及时 向当地证监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交易所 投资者服务热线咨询,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案例2:刘某于2005年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 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 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 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 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 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 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 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 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 同时,以月息2.5%至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布贷 款,并按贷款额度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 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集资收益226万余元。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手法分析: 案例1中,不法分子未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以高额 利息为诱惑,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 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利用所募集存款,向外放贷 赚取利息差。案例2中,不法分子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广告进行宣传造势,借助高利息诱惑,并以公司名义出具 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 集资。募集资金后以高利率向社会发布贷款,并赚取佣金。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手法分析:
该类案例中,作案手法具有以下特点:1、以高科技 项目骗取受害人信任,利用所谓的高回报生物制药、中药 制剂项目,编造如百合花种植、银狐养殖等公众解除较少 且高收入高盈利的农产品项目;或者以境外上市为幌子, 用布满“钱途”的陷阱蒙蔽投资者的双眼。2、以转让原 始股和入股分红的方式进行非法吸存;并向社会公众承诺 几年内上市、到期回购等事项或谎称原始股份即将在境内 外挂牌上市,并能获得分红送股,向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 人兜售,骗取投资款。3、以派发宣传资料、召开免费茶 话会、组织旅游和公司实地考察等手段宣传或以传销的方 式推销。
第二类非法集资案例: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 环保投资等名义,通过入股分红、发行或变相发 行股票等权利凭证或通过售卖权益份额、签订持 股协议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老年 人为目标群体,通过虚构项目或者利用上市为诱 饵,以入股分红、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转让公 司股份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传播手段为通过散 发宣传资料、召开免费茶话会、组织旅游和公司 实地考察等手段进行营销。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案例简述
案例1:
2000年,陕西人颜峰辉设立重阳公司。2002年5月, 颜峰辉及其子颜喜龙又成立重阳公司广州办事处,对外宣 称其拥有的450万股重阳公司股权即将在境内外上市,购 买该股票将获得高额回报。2002年至2004年间,颜氏父 子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召开免费茶话会、组织旅游和公司 实地考察等手段进行营销,私自印制“重阳生物”股票, 以每股3元至5.5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非法获取 股权投资款515万余元,真正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投资款 不到一半,另一部分资金被颜氏父子挥霍掉。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认定颜峰辉、颜喜 龙以重阳公司名义,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变相吸收社会公 众的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六个月。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案例5: 2007年,德阳、南充分公司以恒迪公司即将 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AIM市场上市为幌子,以现金交易的方式 公开劝诱投资者认购自然人翟X持有的恒迪公司 股权。为使非法交易披上合法外衣,以逃避监管 和打击,德阳、南充分公司采取先由恒迪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授权,自然人翟X再行委托的方式大 肆从事非法股权场外转让交易。截至2007年6月2 日,德阳地区有17人购买了4.4万股恒迪公司股份, 涉及资金18.26万元;绵阳地区173人购买了63.7 万股,涉及资金226万元;南充地区投资者购买 了8.2万股,涉及资金34.4万元,具体人数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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