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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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台电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1) 责任性事件是主要因人为过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管理失误因素造成的; (2) 非责任性事件是主要因设计缺陷、设备突发不明原因缺陷、技术疑难因素或非主观过失因素、
客观因素造成的。 2、 对发生达到国华公司重大事故(及国家电监会“较大设备事故”及以上事故的)条件的,按照 上级事故调查组及国华公司的最终处罚决定执行。 3、 如果在一年内,同一部门发生三起人为责任一类障碍的,本部门按照发生一起人为责任一般事 故的考核标准进行处罚;一年内,同一部门发生两起以上人为责任一般设备事故的,视其经济损失累加 所达到的事故等级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 18 条 发生火灾(火险)、环境污染、职业健康事故的处罚规定 1、 如发生具有社会政治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等,按照国华电力《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管 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关于事故等级规定,对照上述死亡或设备事故等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2、 发生火灾事件但未造成人身死亡、损失也未达到一般事故标准的,视情节按照轻伤、重伤、责 任性一类障碍或二类障碍的处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处罚。 3、 发生火险未导致人身轻伤的,按照典型责任未遂事件的处罚标准执行。 4、 在厂区内,发生生产区域作业或生产区域后勤作业的交通事故并造成伤亡或设备损坏的,参照 上述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5、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视情节按照典型责任异常、设备障碍的处罚标准执行。 6、 发生一般职业防护类疾病,构成轻伤及以上事故的,等同于上述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第 19 条 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考核 1、 对公司安全生产领域内(含生产现场、后勤、厂内交通、消防等,下同)发生一次三人以下的 人身轻伤事故、发生一次三人以下的人身重伤事故或者三人及以上的轻伤事故、发生一次三人以下死亡 或发生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重伤事故(达到国家电监会“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条件)的情况,分别明确 了事故主要直接责任人、事故次要直接责任人、事故主要管理责任人、事故次要管理责任人等的经济考 核及行政处罚标准(见附表Ⅱ)。 2、 对发生一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人身死亡事故(达到国家电监会“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标准)、 发生十人以上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上级事故调查组及国华公司的最终处罚决定执行。 3、 一年内,如本公司累计发生三人重伤事故,按发生一次一般伤亡事故标准处罚;累计发生三人 死亡事故,按发生一次“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标准处罚。 第 20 条 事故处罚的其它规定 1、 如上述考核处理意见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或低于国华公司处理意见,以国家或地方标准、国 华公司处理意见为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责任性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单位,取消其年 度评比先进等资格;事故主要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一律不得岗位晋级、技能等级晋级、评奖、或授予 安全生产相关的荣誉称号等(以事故通报为准);降职或撤职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公司担任原 级别及以上职务。
12、其它对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较大贡献的积极事件。
第四章 安全隐患治理奖惩
第 9 条 为认真贯彻神华集团公司、国华电力公司对隐患治理“五定”原则,公司对安全隐患治理 进行严格奖惩。并将受奖惩的事件记入个人表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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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台电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第 10 条 事故安全隐患的认定和分类,按照公司《安全隐患管理制度》执行。 第 11 条 隐患治理奖励项目及标准 1、 发现隐患奖励。对上报的隐患,经过确认定为隐患后, 根据隐患的级别给予奖励,给予不同奖 励。一般隐患每条 50 元,较大隐患每条 200 元,重大隐患每条 200~500 元,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根据 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2、 隐患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样进行奖励,在检查中发现隐患管控措施落实较好,可对表现突出的 奖励 200 元。 3、 治理隐患奖励。隐患消除封闭后,对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奖励, 一般隐患每条 100 元, 较大隐患每条 200~500 元,重大隐患每条 500~2000 元。 4、 如上述隐患项目转入科技攻关后,依然照科技攻关进行奖励,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根据情况给 予特殊奖励。 第 12 条 隐患治理考核项目及标准 1、 隐患上报不及时(查明后 3 天内没有上报),上报后专业没有召集评估讨论,1 周内没有建立隐 患跟踪表,考核责任人每条 100。 2、 隐患防范、控制措施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一般隐患考核责任人 100 元,较大隐患考核责任 人 200 元,重大隐患考核责任人 200~50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根据相应规定条款进行考核,并 纳入绩效评价。 3、 未按照整改计划整改:一般隐患考核责任负责人 200 元,较大隐患考核责任人 200~500 元, 重大隐患考核责任人 500~1000 元,由于未按照整改计划整改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应规定条款考核。
第五章 安全先进奖励
第 13 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年度评比表彰,每年一月份分别在公司内推荐 评选 10 到 15 名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3~5 个,经评选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 14 条 公司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神华集团级别、国华公司级别、省级行业级别的安全生产专 项表彰或荣誉称号的给予内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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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台电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4) 造成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严重违纪;次要直接责任人员、主要管理责任 人员为重度违纪或一般违纪。
5) 造成(国华公司级)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特别严重违纪;主要管理责任 人员为严重违纪及以上违纪;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次要直接责任人员为重度违纪,其它相关人员为一般 违纪。经事故调查后定义为非责任性重大事故的,由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确定相关人员的违纪级别。
9) 造成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按不低于一般伤亡事故的处罚标准执行,由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相关 责任人员的违纪级别。
10) 玩忽职守、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及整改职责,导致重复性的责任性一类障碍及以上事 件的主要责任人员,为重度违纪或严重违纪。
2、发生以下事件的人员,记入员工诚信档案: 1)在各类安全生产事件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或对抗配合调查的人员,视情 况记为轻度失信或重度失信。 2)在安全资质审查、安全责任制落实、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中发现弄虚作假,性质恶劣或 导致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视情况记为轻度失信或重度失信。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以下事件人员记入员工日常表现档案: 1) 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典型事件立功人员; 2) 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立功人员。
10、在<发电管理系统〉评审、NOSA 系统评审、安全性评价、“五型企业”建设、神华安全质量标
准化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奖励集体人均 500 元~1000 元,主要负责人员 2000~3000 元。
11、认真编制完成公司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系统图册、逻辑图册、定值清册、机组
检修管理手册、设备备件定额清册、企业标准体系汇编等大型技术文件,奖励项目组人均 500 元~1000 元,主要负责人员 2000~3000 元。
8、 遇重大紧急状况,成功启动紧急应变方案,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的(含检修公司和实
业公司、各承包商),奖励各相关部门共计 20~30 万元。
9、 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技术管理、技术培训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对
公司生产管理系体系建设完善提出较好的合理化建议的各部门员工,按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执 行奖励。
6、 通过正确操作、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有效制止设备事故、异常的扩大,挽回较大的损失的,
奖励立功集体人均 500 元~1000 元,对主要负责人员奖励 2000~3000 元。
7、 正确执行事故防范预案、避免了几率较大的设备损坏事故、人身伤害事件或者 50 万元以上财
产损失(含设施、物资、设备、机组运行等)的,奖励集体人均 1000~2000 元,主要立功人员 2000 元到 3000 元。
6) 由于工作失职或主观过失,造成轻伤事件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重度违纪;主要管理责任人员、 次要直接责任人员为一般违纪。
7) 工作失职或主观过失,造成重伤事件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严重违纪;主要管理责任人员、次 要直接责任人员为重度违纪或一般违纪。
8) 造成一般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特别严重违纪或严重违纪;主要管理责任人员视 情节为严重违纪、重度违纪;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次要直接责任人员、次要管理责任人员视情况为重度 违纪或一般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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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受奖励的事件记入日常表现档案。 第 7 条 典型事件的奖励申报程序,按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执行。对未达到公司奖励条件的,
可由各部门内部酌情奖励。 第 8 条 典型事件奖励项目及标准
1、 现场发现和制止施工作业的典型违章,避免了事故苗头的扩展或较大的不安全风险,经安健
附件 7
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国华台电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第一章 安全生产奖惩总则
第 1 条 安全生产奖惩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 务院令 302 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安全奖惩管理 办法》、《国华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国华电力公司安全责任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 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强化风险预控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 理念,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在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框架下,制订下列各项安全生产奖惩 细则。 第 2 条 事故定义及分级 本细则中所指事故,为人身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交通意外事故、环保污染事故等。 各类事故等级标准及其责任分类依据最新版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 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规定,以及国华公司《发电管理系统》 中《事故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有关定义。对二类障碍、异常、未遂、典型违章事件的认定, 按照本公司《意外事件调查分析管理制度》的有关定义规定执行。 第 3 条 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原则 1)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 生产目标实现负有全面责任。 2)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 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3) 安全责任考核奖惩执行实事求是、按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 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与奖惩按责论处的原则。按照公司《意外事件调查分析管理制度》, 根据部门、岗位职责划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相关责任 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 4 条 安全生产奖惩类别 1、发生以下安全生产事件的相关人员分别属于一般违纪、重度违纪、严重违纪、特别严重违纪, 按照本细则所附考核标准执行,并记入员工日常表现记录: 1) 在安全事故防范、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重大紧急应变工作中有明显失职表现,造成不良后果的 主要责任人员、主要管理责人员,视情况记为重度违纪、一般违纪。 2) 造成责任性二类障碍、重复性的责任性异常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一般违纪。 3) 造成责任性一类障碍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重度违纪,主要管理责任人员、次要直接责任人员 (如有,下同)为一般违纪。
第二章 安全生产集体奖励
第 5 条 集体奖励项目 根据国华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对各部门实现长周期安全记录、以及完成特殊时期安全保电工 作等进行集体安全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奖励范围见公司相关奖励办法。
第三章 安全生产典型事件奖励
第 6 条 为激励员工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积极贡献,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某一环节、某一重大 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的程度和避免的损失进行合理奖励。
第 15 条 公司领导可根据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表现与贡献,签发安全嘉奖令, 进行嘉奖。
第 16 条 上述受公司表彰的人员记入员工日常表现档案。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考核
第 17 条 发生设备事故或障碍的处罚规定 1、 对发生设备二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国华公司一般设备事故、国华公司重大设备事故的情况, 根据责任的划分(直接主要责任人、直接次要责任人、相关管理责任人员和责任管理部门等)及责任性 和非责任性事件两类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形式包括经济考核和行政处分。考核处罚标准见附表Ⅰ。
环部核实后,奖励 500 到 1000 元。
2、 及时发现并采取控制措施,避免了几率较大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和设备事故的,经安健环部
核实后,奖励主要立功人员 2000 到 3000 元。
3、 通过运行巡检和点检分析,及时发现几率较大的造成设备障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问题(含码
头、港池区域),奖励 500 到 1000 元。
4、 通过巡检和点检分析、技术分析,及时发现提出几率较大的可能导致机组非停或一般设备损
坏事故的异常事件或安全隐患,对主要负责人员奖励 1000 到 2000 元。
5、 通过运行巡检和点检分析、技术分析,及时发现几率较大的可能导致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重
大异常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对主要负责人员奖励 3000 到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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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任性事件是主要因人为过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管理失误因素造成的; (2) 非责任性事件是主要因设计缺陷、设备突发不明原因缺陷、技术疑难因素或非主观过失因素、
客观因素造成的。 2、 对发生达到国华公司重大事故(及国家电监会“较大设备事故”及以上事故的)条件的,按照 上级事故调查组及国华公司的最终处罚决定执行。 3、 如果在一年内,同一部门发生三起人为责任一类障碍的,本部门按照发生一起人为责任一般事 故的考核标准进行处罚;一年内,同一部门发生两起以上人为责任一般设备事故的,视其经济损失累加 所达到的事故等级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 18 条 发生火灾(火险)、环境污染、职业健康事故的处罚规定 1、 如发生具有社会政治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等,按照国华电力《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管 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关于事故等级规定,对照上述死亡或设备事故等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2、 发生火灾事件但未造成人身死亡、损失也未达到一般事故标准的,视情节按照轻伤、重伤、责 任性一类障碍或二类障碍的处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处罚。 3、 发生火险未导致人身轻伤的,按照典型责任未遂事件的处罚标准执行。 4、 在厂区内,发生生产区域作业或生产区域后勤作业的交通事故并造成伤亡或设备损坏的,参照 上述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5、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视情节按照典型责任异常、设备障碍的处罚标准执行。 6、 发生一般职业防护类疾病,构成轻伤及以上事故的,等同于上述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第 19 条 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考核 1、 对公司安全生产领域内(含生产现场、后勤、厂内交通、消防等,下同)发生一次三人以下的 人身轻伤事故、发生一次三人以下的人身重伤事故或者三人及以上的轻伤事故、发生一次三人以下死亡 或发生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重伤事故(达到国家电监会“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条件)的情况,分别明确 了事故主要直接责任人、事故次要直接责任人、事故主要管理责任人、事故次要管理责任人等的经济考 核及行政处罚标准(见附表Ⅱ)。 2、 对发生一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人身死亡事故(达到国家电监会“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标准)、 发生十人以上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上级事故调查组及国华公司的最终处罚决定执行。 3、 一年内,如本公司累计发生三人重伤事故,按发生一次一般伤亡事故标准处罚;累计发生三人 死亡事故,按发生一次“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标准处罚。 第 20 条 事故处罚的其它规定 1、 如上述考核处理意见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或低于国华公司处理意见,以国家或地方标准、国 华公司处理意见为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责任性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单位,取消其年 度评比先进等资格;事故主要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一律不得岗位晋级、技能等级晋级、评奖、或授予 安全生产相关的荣誉称号等(以事故通报为准);降职或撤职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公司担任原 级别及以上职务。
12、其它对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较大贡献的积极事件。
第四章 安全隐患治理奖惩
第 9 条 为认真贯彻神华集团公司、国华电力公司对隐患治理“五定”原则,公司对安全隐患治理 进行严格奖惩。并将受奖惩的事件记入个人表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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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条 事故安全隐患的认定和分类,按照公司《安全隐患管理制度》执行。 第 11 条 隐患治理奖励项目及标准 1、 发现隐患奖励。对上报的隐患,经过确认定为隐患后, 根据隐患的级别给予奖励,给予不同奖 励。一般隐患每条 50 元,较大隐患每条 200 元,重大隐患每条 200~500 元,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根据 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2、 隐患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样进行奖励,在检查中发现隐患管控措施落实较好,可对表现突出的 奖励 200 元。 3、 治理隐患奖励。隐患消除封闭后,对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奖励, 一般隐患每条 100 元, 较大隐患每条 200~500 元,重大隐患每条 500~2000 元。 4、 如上述隐患项目转入科技攻关后,依然照科技攻关进行奖励,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根据情况给 予特殊奖励。 第 12 条 隐患治理考核项目及标准 1、 隐患上报不及时(查明后 3 天内没有上报),上报后专业没有召集评估讨论,1 周内没有建立隐 患跟踪表,考核责任人每条 100。 2、 隐患防范、控制措施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一般隐患考核责任人 100 元,较大隐患考核责任 人 200 元,重大隐患考核责任人 200~50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根据相应规定条款进行考核,并 纳入绩效评价。 3、 未按照整改计划整改:一般隐患考核责任负责人 200 元,较大隐患考核责任人 200~500 元, 重大隐患考核责任人 500~1000 元,由于未按照整改计划整改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应规定条款考核。
第五章 安全先进奖励
第 13 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年度评比表彰,每年一月份分别在公司内推荐 评选 10 到 15 名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3~5 个,经评选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 14 条 公司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神华集团级别、国华公司级别、省级行业级别的安全生产专 项表彰或荣誉称号的给予内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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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造成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严重违纪;次要直接责任人员、主要管理责任 人员为重度违纪或一般违纪。
5) 造成(国华公司级)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特别严重违纪;主要管理责任 人员为严重违纪及以上违纪;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次要直接责任人员为重度违纪,其它相关人员为一般 违纪。经事故调查后定义为非责任性重大事故的,由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确定相关人员的违纪级别。
9) 造成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按不低于一般伤亡事故的处罚标准执行,由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相关 责任人员的违纪级别。
10) 玩忽职守、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及整改职责,导致重复性的责任性一类障碍及以上事 件的主要责任人员,为重度违纪或严重违纪。
2、发生以下事件的人员,记入员工诚信档案: 1)在各类安全生产事件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或对抗配合调查的人员,视情 况记为轻度失信或重度失信。 2)在安全资质审查、安全责任制落实、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中发现弄虚作假,性质恶劣或 导致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视情况记为轻度失信或重度失信。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以下事件人员记入员工日常表现档案: 1) 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典型事件立功人员; 2) 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立功人员。
10、在<发电管理系统〉评审、NOSA 系统评审、安全性评价、“五型企业”建设、神华安全质量标
准化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奖励集体人均 500 元~1000 元,主要负责人员 2000~3000 元。
11、认真编制完成公司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系统图册、逻辑图册、定值清册、机组
检修管理手册、设备备件定额清册、企业标准体系汇编等大型技术文件,奖励项目组人均 500 元~1000 元,主要负责人员 2000~3000 元。
8、 遇重大紧急状况,成功启动紧急应变方案,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的(含检修公司和实
业公司、各承包商),奖励各相关部门共计 20~30 万元。
9、 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技术管理、技术培训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对
公司生产管理系体系建设完善提出较好的合理化建议的各部门员工,按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执 行奖励。
6、 通过正确操作、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有效制止设备事故、异常的扩大,挽回较大的损失的,
奖励立功集体人均 500 元~1000 元,对主要负责人员奖励 2000~3000 元。
7、 正确执行事故防范预案、避免了几率较大的设备损坏事故、人身伤害事件或者 50 万元以上财
产损失(含设施、物资、设备、机组运行等)的,奖励集体人均 1000~2000 元,主要立功人员 2000 元到 3000 元。
6) 由于工作失职或主观过失,造成轻伤事件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重度违纪;主要管理责任人员、 次要直接责任人员为一般违纪。
7) 工作失职或主观过失,造成重伤事件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严重违纪;主要管理责任人员、次 要直接责任人员为重度违纪或一般违纪。
8) 造成一般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特别严重违纪或严重违纪;主要管理责任人员视 情节为严重违纪、重度违纪;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次要直接责任人员、次要管理责任人员视情况为重度 违纪或一般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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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台电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并将受奖励的事件记入日常表现档案。 第 7 条 典型事件的奖励申报程序,按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执行。对未达到公司奖励条件的,
可由各部门内部酌情奖励。 第 8 条 典型事件奖励项目及标准
1、 现场发现和制止施工作业的典型违章,避免了事故苗头的扩展或较大的不安全风险,经安健
附件 7
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国华台电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第一章 安全生产奖惩总则
第 1 条 安全生产奖惩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 务院令 302 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安全奖惩管理 办法》、《国华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国华电力公司安全责任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 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强化风险预控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 理念,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在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框架下,制订下列各项安全生产奖惩 细则。 第 2 条 事故定义及分级 本细则中所指事故,为人身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交通意外事故、环保污染事故等。 各类事故等级标准及其责任分类依据最新版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 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规定,以及国华公司《发电管理系统》 中《事故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有关定义。对二类障碍、异常、未遂、典型违章事件的认定, 按照本公司《意外事件调查分析管理制度》的有关定义规定执行。 第 3 条 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原则 1)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 生产目标实现负有全面责任。 2)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 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3) 安全责任考核奖惩执行实事求是、按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 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与奖惩按责论处的原则。按照公司《意外事件调查分析管理制度》, 根据部门、岗位职责划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相关责任 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 4 条 安全生产奖惩类别 1、发生以下安全生产事件的相关人员分别属于一般违纪、重度违纪、严重违纪、特别严重违纪, 按照本细则所附考核标准执行,并记入员工日常表现记录: 1) 在安全事故防范、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重大紧急应变工作中有明显失职表现,造成不良后果的 主要责任人员、主要管理责人员,视情况记为重度违纪、一般违纪。 2) 造成责任性二类障碍、重复性的责任性异常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一般违纪。 3) 造成责任性一类障碍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为重度违纪,主要管理责任人员、次要直接责任人员 (如有,下同)为一般违纪。
第二章 安全生产集体奖励
第 5 条 集体奖励项目 根据国华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对各部门实现长周期安全记录、以及完成特殊时期安全保电工 作等进行集体安全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奖励范围见公司相关奖励办法。
第三章 安全生产典型事件奖励
第 6 条 为激励员工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积极贡献,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某一环节、某一重大 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的程度和避免的损失进行合理奖励。
第 15 条 公司领导可根据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表现与贡献,签发安全嘉奖令, 进行嘉奖。
第 16 条 上述受公司表彰的人员记入员工日常表现档案。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考核
第 17 条 发生设备事故或障碍的处罚规定 1、 对发生设备二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国华公司一般设备事故、国华公司重大设备事故的情况, 根据责任的划分(直接主要责任人、直接次要责任人、相关管理责任人员和责任管理部门等)及责任性 和非责任性事件两类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形式包括经济考核和行政处分。考核处罚标准见附表Ⅰ。
环部核实后,奖励 500 到 1000 元。
2、 及时发现并采取控制措施,避免了几率较大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和设备事故的,经安健环部
核实后,奖励主要立功人员 2000 到 3000 元。
3、 通过运行巡检和点检分析,及时发现几率较大的造成设备障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问题(含码
头、港池区域),奖励 500 到 1000 元。
4、 通过巡检和点检分析、技术分析,及时发现提出几率较大的可能导致机组非停或一般设备损
坏事故的异常事件或安全隐患,对主要负责人员奖励 1000 到 2000 元。
5、 通过运行巡检和点检分析、技术分析,及时发现几率较大的可能导致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重
大异常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对主要负责人员奖励 3000 到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