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质量处罚条例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细则(最全)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细则(最全)工程现场质量处罚条例一.总则1、为了搞好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施工成本,增加职工收入,确保按施工进度提高各施工人员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能力和质量意识,特此制定本条例。
2、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劳务队负责人必须对施工队伍进行质量技术交底,违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3、施工中由于施工队伍自身原因而造成返工的,由施工队伍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根据损失大小而带来的罚款。
4、凡是公司或项目部限时整改的而在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500元,如果再次限时整改的而在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
5、对于既不整改却又将整改标记擦拭掉的行为,给予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达到质量要求。
6、各分项验收必须在施工队自检合格后再由劳务复检合格后通知项目部检查,否则每次罚款100-300元。
7、施工生产过程中项目施工人员对项目部成员不敬及提出的质量问题不进行整改的,则每次罚款500元,并且必须整改达到质量要求。
8、对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及其它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我项目部进行罚款的,则由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的班组承担,且采取监理罚款双倍进行处罚。
二.模板工程1、模板支撑未按项目部施工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及施工交底)进行施工的,必须立即整改并每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2、未经项目部工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项目部提供的模板,违者罚款200元/张。
3、墙身大模板不按规定穿塑料管、丝杆,因松动丝杆过早造成墙面拉毛、裂缝、露筋者,每平方米罚款50-200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每处罚款100元。
4、混凝土墙体、未按图留洞、埋管、预埋件者,或者位置偏差50mm以上者,每处罚款100元。
(返工费责任者承担)5、混凝土墙、柱、板体发生爆模或模板塌陷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损失大小,处以300-5000元罚款。
工程项目管理罚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罚款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的目的是通过罚款手段,促使各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罚款种类及标准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罚款种类包括:(一)安全类罚款: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事故发生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二)质量类罚款:针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三)进度类罚款:针对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工期,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四)资料类罚款:针对工程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五)治污减霾类罚款:针对施工现场环境污染、治污减霾措施不落实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第五条罚款标准如下:(一)安全类罚款:1. 无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晰、安全资料不齐全的,罚款1000元。
2. 有安全交底资料但交底不清楚的,处罚交底人500元。
3.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或未系帽带的,现场施工人员罚款100元,管理人员罚款200元。
4.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
5. 施工现场有违章指挥及违章操作的,罚款500元。
6. 施工机具防护不安全、无操作规程的,罚款1000元。
7. 从事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罚款500元。
8. 现场临时用电无方案,无专职电工的;配电系统不规范,箱门破损、箱门无接地或接地不规范的,熔丝、闸具参数与容器不匹配,电箱防护不到位或倾斜、移位、无标识的,未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的,罚款1000元。
(二)质量类罚款:1. 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施工单位处罚条例全文
施工单位处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施工单位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担建筑、构筑物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施工人员,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工艺、工期等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工程款项或虚假报账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施工资质。
第九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的,责令整改,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对违规施工单位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说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施工单位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不受本条例限制。
结语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守法经营、规范施工至关重要。
本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为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驾护航。
希望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施工相关处罚条例
工程施工是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法规监管的重点领域。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工程施工相关的处罚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查处和惩罚。
本文将简要介绍工程施工相关的处罚条例。
一、违反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处罚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违反此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条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1. 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2.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3. 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的。
三、违反工程安全管理的处罚条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建筑垃圾的处置做出了明确规定。
违反这些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噪声污染、建筑垃圾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进行围标、串标、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工程验收管理的处罚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验收规定程序进行自检、监理单位未按照验收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相关的处罚条例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各相关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工程施工现场处罚条例
工程施工现场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稳定推进,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3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4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施工作业按照规定进行。
第5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奖惩机制,对违规行为严格处理、及时检查、迅速修正,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6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合理规划和布置施工现场,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保护环境。
第7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阁供电、通风、照明设备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8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9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防范、事故预防工作。
第二章处罚规定第10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发生以下情况,将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二)不按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施工范围、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三)违反施工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四)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六)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应急救援设施的,责令补齐,并处以罚款;(七)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八)其他违规行为,根据本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处罚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处罚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处罚对象包括:(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
第六条处罚内容主要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业整顿;(四)降低资质等级;(五)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六)刑事责任追究。
第三章处罚情形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二)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四)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验收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安全评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的;(五)未按照规定披露工程信息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保修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护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进度控制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安全评价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审计的。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土建:1、基础施工未按质量控制工序验收复核,造成工序混乱,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100元;造成质量事故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200-5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轴线、标高未按控制网检查复核的,造成位移且无法弥补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200元,并由责任班组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模板工程拼缝、安装未按技术交底要求清理、打脱模剂,支架搭设(立杆间距0.8米—1米,方木间距25cm)、支架下垫木块、组拼、补缝等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浇筑砼时未护模时,对责任者一次处罚300元,并有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模板、支架的拆除,审批人未签字认可,私自拆除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0-10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钢筋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交底有关要求进行作业,浇筑砼时必须护筋,未按上述要求作业造成返工和分项工程延误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200-500元。
6、在制作钢筋时,必须合理使用钢材,因下料严重不合理而导致长才短用、优材劣用,造成钢材资源浪费,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200元。
7、浇筑砼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技术交底,对砼振捣不密实、施工缝的留置、处理不正确形成的冷缝、砼养护不及时等,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200元。
8、浇筑砼前,模板必须充分湿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要求,有效保护钢筋不变形、不位移,及时清理漏浆,搞好资源的再利用,为下道工序创造条件。
未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施工作业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2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墙板拆模后,顶板标高,垂直度与开间进深尺寸,超出1cm的,罚款100元,依次累计上加。
10、砼搅拌应符合要求,严格控制配合比、计量施称应准确,未严格执行上述要求施工作业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300-500元。
11、砌体工程的组砌方式、马牙槎的留置、拉结筋的设置、构造柱的浇筑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违反上述要求并造成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200元。
工程施工处罚规定
工程施工处罚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程施工处罚规定。
二、处罚对象本工程施工处罚规定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处罚内容1. 工程质量方面:(1)违反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2)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3)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4)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5)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
2. 安全生产方面:(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情节,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3. 工程进度方面:(1)未按照工期计划完成施工进度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2)延期竣工的,按照延期天数每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工期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4. 投资控制方面:(1)未按照投资预算进行施工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2)超出投资预算的,超出部分按照3%~5%的比例处以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额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的重要问题,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施工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为此,制定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质量的处罚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并对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机构等有关行为人给予处罚。
第三条处罚工作应依法公正、及时、有效,通过处罚使违法者受到惩罚,见效快,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第四条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施工质量,保护建筑工程的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处罚应实行罚款和整改两种方式,具体的处罚方式和程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造成的损失以及当事人的情况来决定。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使用劣质材料;(二)施工工艺不当;(三)无合法手续开工;(四)违反施工规范;(五)隐瞒或篡改施工记录等。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对于使用劣质材料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对存在施工工艺不当的行为,应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条开工无合法手续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对于违反施工规范的行为,应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九条隐瞒或篡改施工记录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整改;对于施工单位,可以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查处应由相关执法单位进行,执法单位应保证查处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查处程序包括了解违法情况、调查取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第十三条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违法行为人,明确处罚依据、事实和理由,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工程施工违规惩罚条例
工程施工违规惩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行为,维护施工秩序,加强对施工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施工违规指在进行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关规范,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施工违规惩罚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既要维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工程施工违规惩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一)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拆除。
(二)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施工单位未遵守交底制度,未向相关员工交底施工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的,责令补交底,通报批评。
(五)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违法招工现象,涉嫌非法用工的,责令停工整改,依法处理。
第六条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一)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责令整改,警告并罚款。
(二)违反作业规程,操作不慎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施工现场大声喧哗,影响其他人员工作秩序的,责令口头警告。
(四)在施工现场擅自抽烟、打火等违禁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并罚款。
(五)在施工现场私自大喝酒影响工作秩序的,责令停工整顿,通报批评。
第七条监管部门在施工现场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处罚:(一)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工,并罚款。
(二)拖延工期、迟交工程资料等行为的,责令加快进度,否则处以罚款。
(三)违反规定进行监管的,停职停薪处理。
(四)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对工程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经过事实调查,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施工质质量问题及工程验收的处罚条例
施工质质量问题及工程验收的处罚条例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罚款500.00~2000.00元。
2、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属于偷工减料的,每次罚款500.00~5000.00元。
3、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视问题大小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a、土方回填不分层夯实,罚款300.00~2000.00元;b、施工单位浇筑砼之前,必须对模板内垃圾、杂物进行清理。
清理完成后报公司项目部,再报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次罚款,并立即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c、现浇结构构件截面尺寸偏差不符合规范规定,每处罚款100元;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处渗漏,每处罚款100元。
除门洞口外,卫生间(或图纸设计要求的部位)四周隔墙下口未按规定做砼翻口且高度小于120mm,每处罚款100元。
d、砼成型按清水混凝土验收,如出现下列情况将给予处罚1)、混凝土胀模,每处处罚500.00~1000.00元;2)、出现蜂窝、麻面超出20cm2,每处处罚100.00~200.00元。
3)、出现狗洞,每处处罚2000.00~5000.00元。
4)、平整度、垂直度达不到验收要求,每处处罚200.00元。
e.钢筋验收不符要求罚款300.00~500.00元,经整改还不能达到要求罚款1000.00~2000.00元。
f.楼、地面裂缝罚款500.00元;g.墙面开裂、漏水,罚款300.00~1000.00元;h.不注意成品保护,损坏成品的罚款300.00~2000.00元/处;i.抹灰空鼓、线条不直、腻子、乳胶漆观感较差罚款300.00~500.00元/处;j.蓄意遮盖、掩饰、覆盖、隐瞒质量质量问题的罚款500.00~3000.00元/次;k、未经监理检查就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每次罚款200.00~1000.00元,并按限期内无条件返工,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2. 本处罚细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处罚原则1. 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处罚应当由负责施工管理的机构或部门履行统一监督执法职责。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第四条违法行为1.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工;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3. 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劣质材料;4. 施工单位违规调整施工工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5.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质量检测;6. 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要求配备施工组织人员;7. 施工单位违反防护措施要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8. 施工单位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未及时整改;9. 监理单位存在监督不力、虚假验收等行为;10. 质量监督机构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处罚依据1.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按照《建设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 监理单位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监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3. 质量监督机构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六条处罚措施种类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停工整顿、吊销执照、追究相关责任等。
第七条责令整改对于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条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罚款处罚。
第九条停工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暂停整个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并要求整改后才能复工。
第十条吊销执照对于多次违法行为或者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吊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的执照,限制其在建筑工程市场的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特别恶劣情节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全文最新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全文最新第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依法处以罚款,直至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将其列入不良施工企业名单。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依法处以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施工计划和监理计划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五条对于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六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许可。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材料及相关工程项目核准文件的,不予批准施工许可,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建设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或是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许可。
第十条施工单位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责令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非法在施工单位招标过程中行贿、拉票等行为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许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停止其施工活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项或是违约不支付相关款项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干扰或打击报复行为的,一律予以处理。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1。
总则1.1为了搞好本工程质量,提高各施工人员在本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能力和质量意识,特此定本条例。
1.2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劳务队负责人必须将项目部对施工队伍的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内容切实传达到每一个施工人员,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
1.3施工中由于施工队伍自身原因而造成返工的,由施工队伍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罚款,罚款额度限所造成损失而定。
1.4凡是项目部限时整改的而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500。
若再犯,罚款翻倍!1.5对于既不整改却又将整改标记擦拭掉的行为,给予每次罚款500元.若再犯,罚款翻倍!1.6各分项验收必须严格遵照报验程序,施工队自检合格后再通知项目部质检人员检查,然后再报监理检查。
不报检进行野蛮施工或者越级报检,每次罚款1000元.2.模板工程2.1模板支撑未按项目部施工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及施工交底)进行施工的,必须立即整改并每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2.2未经项目部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项目部提供的材料,先赔偿材料费再加罚1000元。
2.3墙身模板不按规定穿塑料管、丝杆,未经同意私自过早松动丝杆、拆模造成墙面拉毛、裂缝、露筋者,每平方米罚款200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每处罚款100元.2.4混凝土墙体、未按图留洞、埋管、预埋件者,或者位置偏差50mm 以上者,每处罚款100元。
(返工费责任者承担)2、5混凝土墙、板体发生爆模或模板塌陷者,除赔偿损失外,处以1000元罚款。
2.6模板拆下后下次使用前必须清理干净,并维修好;墩柱模板必须处理好接缝再施工,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2、7混凝土墙角模板支撑不牢,造成墙体位移者,每道墙罚款200元。
2.8每次顶板模板安装完毕必须清理干净并用胶带将拼缝粘牢,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钢筋绑扎,凡是不进行该道程序的罚款300元/次。
2.9模板支撑体系每次搭设好后,必须报请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模板铺设施工,否则罚款300元。
工程施工违规惩罚条例
工程施工违规惩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违规行为与惩罚第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二)未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未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三)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费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理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理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投资进行监理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施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资20%以上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施工机械和设备的;(三)未按照规定操作施工设备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九条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时,有权查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工程施工质量处罚条例
工程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质量,保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包括建筑、市政、通信、水利、电力、公路、铁路、交通、港口、水运、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及使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质量管理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进驻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
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对违法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和警告。
第七条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质量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违规行为或者管理不当,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不符合规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现象。
第十条对于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有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对责任单位进行警告或罚款。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与工程施工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专门设置质量监督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保障工程质量目标顺利完成,切实做好质量防范及综合治理工作,并根据工程现阶段质量管理需要,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参见单位商讨制定本制度,经共同签发有效。
1、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措施:1.1 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规范及工艺要求,在书面指出要求时间内未整改到位,处以罚款500元/ 次。
1.2 混凝土外观质量管理处罚措施:1.2.1 後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因玲浇捣原因造成楼面标高、平整度超标(表面平整度允许误差8 mm,标高允差±0 mm)且整层平均合格率V 85%时,每层次罚款500元。
1.2.2 因碇浇捣时标高控制不严,造成露面板、梁明显露筋时每处罚款200元;因磴浇筑前,对浇筑工作面没有按要求清理到位,造成玲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结构构件内存在明显的建筑垃圾时,每次每处罚款100 元。
1.2.3 碇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因玲浇捣原因造成缺陷,如蜂窝、麻面大于150mmx150 mm 每处罚款500元。
(修补处理前必须由项目部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征得甲方或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加倍处罚)因振捣不到位造成楼板碇结构渗漏,每处处以500元罚款。
1.2.4 後浇筑完毕后,楼面後观感质量差,有明显脚印、严重起砂、严重麻面、明显裂痕时每处处以500元罚款;因後浇捣未按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严重漏振、明显冷缝、出现孔洞,对结构质量有一定影响时,每处罚款2000 元。
1.2.5 每月需认真检查後结构渗漏及开裂情况,将项目部检查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如发现虚报、瞒报或处理不及时的每次处罚500 元。
1.2.6 後的实体检测必须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对隐瞒或虚报後实体检测质量的以及实体检测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情况给予处罚2000 元或以上的罚款。
1.2.7 後施工中,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正确,後试块的留设及养护应符合要求,结构断面、楼板厚度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後强度评定符合设计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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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处罚规定
1.总则
1.1为了搞好本工程质量,提高各施工人员在本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能力和质量意识,特此定本条例。
1.2各分项工程施工前,班组负责人必须对施工队伍进行质量技术交底,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
1.3施工中由于班组自身原因而造成返工的,由班组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罚款,罚款额度限所造成损失而定。
1.4凡是公司或项目部限时整改的而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1.5对于既不整改却又将整改标记擦拭掉的行为,给予每次罚款500-1000元。
1.6各分项验收必须在班组自检合格后再通知项目部检查,否则每次罚款500-1000元。
2.模板工程
2.1模板支撑未按项目部施工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及施工交底)进行施工的,必须立即整改并每处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2.2未经项目部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甲方提供的材料,罚款额度限材料价格而定。
2.3墙身模板不按规定穿塑料管、丝杆,未经同意私自过早松动丝杆、拆模造成墙面拉毛、裂缝、露筋者,每平方米罚款100-200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每处罚款100元。
2.4混凝土墙体、未按图留洞、埋管、预埋件者,或者位置偏差50mm以上者,每处罚款100元。
(返工费责任者承担)
2、5混凝土墙、扶肋、板体发生爆模或模板塌陷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损失大小,处以500-1000元罚款。
2.6墙、扶肋、底板模板接缝不能大于2mm,违者视其后果,每处罚款5-50元。
2.7梁、扶肋等几何尺寸超过+4mm、-5mm者,罚款10-50元;墙身涨模的,每处罚款10-50元。
2.8模板拆下后下次使用前必须清理干净,并维修好,违者每平方米罚款10-100元
2、9混凝土墙角模板支撑不牢,造成墙体位移者,每道墙罚款50-100元。
2.10私自将插筋抽动、挪位、打弯者,每根罚款20元。
2.11每次顶板模板安装完毕必须清理干净并用胶带将拼缝粘牢,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钢筋绑扎,凡是不进行该道程序的罚款300元/次(按单位,以层为单位)。
2.12模板支撑体系每次搭设好后,必须报请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模板铺设施工,否则罚款300元/次。
2.13未按要求随意拆除模板支架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结构裂缝等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加倍处罚500-1000元。
模板拆除不干净的,每处罚款20元。
2.14每次拆模不得随意破坏砼棱角,否则罚款100-200元/处。
2.15每次砼施工时无足够人员值班(施工队负责人员不小于1人,木工不小于2人,钢筋工不小于2人)按每次每人50元进行罚款。
2.16各部位模板拆除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意者每次罚款500-1000元。
2.17模板拆除必须按技术交底拆除,不得野蛮施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18外墙模板与砼面接口要平顺,不得漏浆,否则每处罚款100-200元,并返修好。
2.19拆除后的模板、木方、钢管、扣件必须分种分类堆码整齐,不得混堆,否则每罚款100-500元。
2.20模板隔离剂涂刷过多,每处罚款100-200元。
2.21预埋洞口未按规范设置,一层处罚500元。
3.钢筋工程
3.1钢筋制作
3.1.1钢筋制作的规格、品种、数量和几何尺寸不相符返工的,视其数量大小,除赔偿材料损失外,另处以罚款100-500元。
3.1.2钢筋下料,弯曲时,长度和几何尺寸的控制超出±30 mm的;箍筋弯钩长度不一致,以上内容钢筋Φ20以上的每根罚款20元,Φ20以下每根罚款10元。
3.1.3钢筋接头在弯曲时未错开,或接头离弯曲部位的距离小于10d时,钢筋Φ20以上的每根罚款20元,Φ20以下每根罚款10元。
3.1.4如果钢筋加工,要求平直的不平直,要求弯曲的角度不准确,或者钢筋加工后表面有裂纹、片状块锈和油污等,如钢筋为Φ20以上的每根罚款20元,Φ20以下每根罚款10
元。
3.1.5钢筋焊接不合格,每批次罚款500-2000元。
钢筋加工锚固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100-200元。
3.1.6 钢筋进场以后,施工队伍负责保管,保证不淋雨受潮,不弄脏。
违反罚款1000元。
3.1.7钢筋未预埋不到位,一层处罚500元。
3.2钢筋绑扎
3.2.1钢筋位置绑扎不正确,保护层厚度不正确,不够数量,每处罚款100元。
3.2.2钢筋绑扎好后,未做到横平竖直,或钢筋间距不均匀,每处罚款100元。
3.2.3钢筋接头(包括对焊、竖焊、机械连接)未按要求错开的,每处罚款100元。
3.2.4主筋间距、排距不均匀;吊筋位置不正确的,每处罚款100元。
3.2.5钢筋绑扎不牢固丢扣的,每一处罚款50元。
3.2.6梁、柱箍筋绑扎时,开口方向未相互错开的,每一处罚款50元。
3.2.7钢筋绑扎完毕后,墙、扶肋钢筋的垫块绑扎不牢固,或者垫块间距大于60 cm,板负弯矩筋下未设置马凳铁或马凳铁绑扎不牢固的,每一处罚款50元。
3.2.8钢筋绑扎时未保证钢筋搭接长度或锚固长度的,每一处罚款50元。
3.2.9钢筋绑扎完毕后,施工队未进行自检,就通知项目部检查的,每一次罚款100-200元。
3.2.10在监理、甲方进行工程隐蔽验收时,施工队伍无人员陪同检查的,每一次罚款200-500元。
3.2.11浇灌混凝土时,施工队伍未派人负责钢筋监护工作的,每一次罚款200-500元。
3.2.12每次钢筋绑扎,必须保证现场工完场清,特别是垃圾,一定要清理干净,凡是每次验收前不清理冲洗干净的,一次罚款500元;钢筋绑扎错误(型号、规格、间距、位置等)每处罚款100元并整改,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3.2.13钢筋绑扎完后未及时清理到钢筋堆放区,每根罚款50元,并负责清理。
3.2.14砼浇筑完后,钢筋偏位,每处罚款1000元。
4.混凝土工程
4.1混凝土楼地面表面平整度控制在4mm范围以内为合格、标高控制在±5 mm范围内为合
格,违者按每处罚款100-200元。
4.2混凝土墙体标高控制在-5mm、+5mm范围内,违者每超过±5 mm,按每处罚款500元。
4.3混凝土浇注后凡有蜂窝、麻面、露筋、孔洞、漏振的,蜂窝、露筋、孔洞者每处罚款500-1000元,麻面、漏振面积超过0.25m2以上者每处罚款100-500元,并承担返工、返修损失。
4.4混凝土楼梯、楼面严重露石子、无浆者,按100元/ m2处以罚款。
4.5混凝土浇筑完后必须按要求进行养护,保护混凝土表面润湿,未按要求养护者,每次罚款500元/处。
4.6混凝土浇筑时不得随意乱松动钢筋,违者每根罚款50元。
4.7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乱留设施工缝、冷缝,违者每处罚款50-100元。
4.8混凝土不得任意加水,违者罚款50-200元。
4.9落地混凝土及模板上的砼应及时清理回收使用,未及时清理造成浪费的,除按价赔偿处,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4.10随时保证振捣机械等机械设备的数量及清洁和完好备用,违者处以50-200元的罚款。
4.11浇筑墙、柱混凝土时,严禁一次性下满混凝土,应分层浇筑,违者罚款50-100元。
4.12如因混凝土工操作上的原因,出现钢管变形、螺帽振掉、木方振断等,视混凝土的损失程度给予处罚。
4.13施工缝凿毛不及时,不彻底,不冲洗干净的,罚款50-200元/次。
4.14制作的砼垫块强度不够,不进行养护的,一次罚款50元。
4.15每次砼施工时劳务队主要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按每人每次200元进行罚款。
4.16各分部砼施工时砼数量超出规定损耗数量,项目部对超出部分数量视为浪费,劳务分包队按实际砼价格赔偿。
4.17砼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每次每处罚款100-500元。
4.18止水钢板、止水胶条位置不正确,每处罚款1000元。
胶结、焊接接口不好,每处罚款500元。
4.19砼浇筑前应做好准备,并配合泵站设备架设,否则每次罚款200-1500元。
4.20不按规定做砼试块,每次罚款100元。
4.21砼表面收光不好,每层罚款500-1000元。
5.进度
5. 0班组每周日前上报项目部本周完成量及下周进度计划,则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
5.1若项目部每周下发给班组的进度计划未能完成,则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
5.2若项目部每月下发给班组的进度计划未能完成,则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0元。
拖延时间内所有周转材料、设备租金、现场水、电费及管理费由劳务队另行承担。
5.3若班组周进度计划未能如期完成,但月终通过赶工仍能完成本月月进度计划,则将本月周进度罚金的80%返还给班组。
5.4每周、每月的进度计划均能满足要求,则不奖不扣。
5.5总进度计划未能满足,按处罚条款执行。
5.6如由于项目部原因,必须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5.7各种材料计划必须提前三天以上报项目部,所报材料计划必须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上报,不得多报,错报,否则每次罚款500-1000元
6.其他
经教育,以上同类错误犯3次以上者,予以退场处理。
本条例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签发:
年月日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肥西金寨南路安置点(含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本人/本班组已仔细阅读项目部计价管理规定,并承诺按规定执行。
班组负责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