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与再保险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保险标的(bǎo xiǎn biāo dì) (insurance object):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组织和个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又称“承保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Beneficiary)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的种类有哪些保险(Ins),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
那么,你了解什么是保险吗?保险有哪些种类?下面一起随来看看。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保险的主要种类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
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第七章再保险
•
由此可见,保险人的业务发展是有限 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揽业务,而是要受 到其资本额的限制。但是,如果利用再保 险,不仅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发展,突 破限额,而且还能合法地保证经营的稳定 性。因为在计算保费收入时可扣除分出 保费,只计算自留保费。
• 因此,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可利用分保增加 业务量。 • 例如,当保险人的资本额为50万元时,如果按 照10%的法律限定,保险人的业务量最高只能 做到500万元,倘若超过500万元,就表明超越 了清理线,潜伏危机。然而,如果保险人利用分 保则可将业务量突破500万元的限制。 • 当业务量为2 000万元时,只要保险人自留保 费额保留在500万元以内,那么,其资本额与业 务量的比例仍然维持在法定的10%,即使大于 或等于10%,保险人只需将超过500万元以上 的部分分出去就可以了。
龙江洪涝灾害中农业保险总赔款约27亿元,再保险人承担
了26.4%(约7.17亿元)的损失,有效分散了风险,增强 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健性。
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从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分布情况看,全球主要再保险 市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具体来说欧洲又以德国、 瑞士和英国为核心。北美再保险市场主要以美国和百慕大 为核心。 从再保险业务来源看,欧洲和百慕大地区主要分保业务 来自全球各地,特点是完全自由化(无法定分保)、商业 化,竞争激烈,国际地位举足轻重。美国再保险业务主要 以接受北美当地业务为主,同时也接受全球范围其他地区 的分保业务。美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偏重于业务交换、共 同保险和联营方式,比欧洲再保险公司的自留额高。
• 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pen cover)
保险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的分类有哪些?保险的分类有哪些?保险分类是指保险种类的划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归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分类方法,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四大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或者在保险期满后,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即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4.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二)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
第八章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第一节)
一、信用保险概述 二、国内信用保险 三、出口信用保险 四、投资保险 五、信用保险的作用 六、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简介
1、信用保险的定义
信用保险: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 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 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 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作用
风险评估 损失补偿
通过资信调查与风 险评估,帮助企业 甄别买家风险。 发生风险后通过赔 付,有效降低损失 ,保证正常经营。
锁定成本 规避风险
没有出口信用保险可能面临的损失
某公司损失一批货物总价(美元)
50万
抵偿损失出口额(美元)
1650万
该公司的净利润率 3%
3,000
出口额
出口信用 保险费用
益,并参与该油田的开发生产和经营。该项目是由 中方企业通过收购该中亚某国某石油企业原股东股 份,从而获得该项目企业所拥有的油田开采权。
在进行了深入的国别风险和具体承保风险分析后, 中国信保通过海外投资股权保险产品为ZH公司全部
收购投资提供了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 风险保障。
收购是海外投资常用的方式之一,采用这种投资形 式,可以获得一些在技术、市场、运营上已经比较 成熟的项目,从而规避部分风险。
1919年,英国建立出口信用制度,成立第一家官 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 局(ECGD)
1926年,德国HERMES成立 1946年,法国Coface 成立 1950年,日本“输出保险法”确立“贸易保险科”
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政府参与程度高
➢该公司必须再出口 1650万美元才可抵 偿损失
第七章再保险
无限额(xiàn é)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1
100
50
2
150
50
3 共计
80
50
330
150
有限额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50 100
30
180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1
100
2
150
3
80
共计
330
50 50
80 180
4 2000 20 600 20% 4
第十五页,共50页。
120 80%
16 480
(三)溢额分保(fēn bǎo)
❖ 溢额再保险的分入人不是无限度(xiàndù)地接受分出 公司的溢额责任,而是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 通常称为“线数”。
❖ 对于分出公司承保的巨额业务,可以签订多个溢额再保 险合同,按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 溢额再保险、第三溢额再保险等。
❖ 超额赔付率分保又称累积超赔再保险,是以一定时 期(如一年)的累积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留额和分 出额的一种再保险。
❖ 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的标准, 在1年之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bù fen)。
❖ 累积超赔再保险可以被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 在时间上的延伸。
(三)溢额分保(fēn bǎo)
❖ 优点(yōudiǎn): ❖ 原保险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 缺点: ❖ 手续繁琐。 ❖ 适用: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或
202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大纲——保险专业
202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大纲——保险专业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理解和掌握风险与保险、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普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市场与监管等相关的原理、方法、技术、规范(规定)等,以及是否具有从事保险专业实务工作的能力。
考试内容与要求1. 风险与保险。
理解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执行风险管理程序,理解选择风险管理手段及其相应的条件,绘制风险管理矩阵,区分风险偏好,运用大数法则,辨析保险的类别,分析可保风险及其条件,辨别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辨析保险与储蓄、救济、赌博、彩票、投资等其他经济活动。
2. 保险的基本原则。
理解保险利益、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运用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处理保险实务,解决保险合同争议。
3. 保险合同。
深入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和效力,全面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其形式,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理解无效、效力未定、可变更和可撤销的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根据保险合同理论处理保险实务问题,妥善解决保险合同争议。
4. 普通财产保险。
理解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拟定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普通财产保险承保和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5. 运输工具保险。
辨析机动车保险的对象、基本险和附加险等种类,辨析飞机保险和船舶保险的种类,理解机动车保险、交强险和船舶保险的特点,理解社会救助基金的内容,拟定各类运输工具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或赔偿限额、保险期限、无赔款优待、垫付和追偿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运输工具保险承保、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6. 货物运输保险。
辨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全部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费用损失,理解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及种类,辨析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拟定各类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费及费率方案,处理有关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再保险
名词解释: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难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自留额:也叫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4.分保额:也称分保责任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对接受公司而言,这个责任额为接受额。
5.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6.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7.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合同双方利益并非完全一致)8.乘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乘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乘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9.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10.临时分保:是由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法11..合同分保:是再保险安排的最主要的方法。
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
12.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
对分出公司,可像临时分保一样选择是否分出以及分出成分。
对接受公司却像合同分保一样,一旦有预约分保范围以内得分入业务则必须接受无选择余地。
13.危险分析:在再保险规划中,分出公司首先要对承担的责任危险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选用适合的再保险方式,达到规划的合理性14.自留额:不仅指溢额分保中的自留额,广义上说凡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都是自留额。
比例分保中:自留额按保额的一定成数或金额来确定。
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处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第六条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保险责任,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或损失:(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三)履约信用风险;(四)确定的损失;(五)投机风险;(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二)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三)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四)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五)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六)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分类
保险类型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广义上讲,是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2、原保险与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具体地说,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投保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我们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以“是否以盈利为目标”作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类。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全体社会公民强制征缴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标,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给予支持。
商业保险指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业务。
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标,进行独立经济核算。
4、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成立的公司或国家委托独家代办的商业保险结构,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这类保险所投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亏损,国家财政将给予补偿。
这类保险被称为“政策性保险”。
常见的政策性保险有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
与此相比,商业保险由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举办,它们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通常不会经营政策性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2.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国家风险(政治风险) 颁布(bānbù)新的法律、法令和规定:外汇管制、
贸易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 延期付款令 战争、内乱、叛乱、革命或暴动 商业信用风险(买方信用风险)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买方违约
第二十八页,共47页。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3.政府参与程度高 财政上鼎力相助:
企业投保 出口信用保险
信贷条件适当放宽
出口企业获得融资便利
第十五页,共47页。
出口信用保险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尤其受到缺少 抵押物的中小企业的欢迎。由于中国信保拥有国家 主权等级的信用评级,和全球(quánqiú)100多家银 行签订了银保合作协议,银行可对中国信保承保的 企业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相应数额的无抵押担保 的贸易融资。
信用(xìnyòng)保险与保证 保险
2021/11/5
第一页,共47页。
第一节 信用(xìnyòng)保险 第二节 保证保险
第二页,共47页。
一、信用保险概述(ɡài shù) 二、国内信用保险 三、出口信用保险 四、投资保险 五、信用保险的作用 六、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简介
第三页,共47页。
“出口信用保险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上也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陆栋说,“出口商在收汇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敢 于为进口商提供优惠的贸易条件,可以大量赊销货 物,从而在国际竞争中更具优势,进口商也变相获得 融资支持,降低贸易成本。”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是全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 三强之一,集团副总裁沈跃庆告诉记者,受金融危机 冲击较深的欧、美、日等传统市场复苏仍需要时间, 但转战新兴(xīnxīng)市场最大的挑战就是收汇风 险。通过与中国信保的合作,上海纺织可以放心大 胆地使用各类结算条件赢取出口订单。2009年,公 司出口下滑幅度大大低于同业水平,旗下新联纺公 司当年出口更增长了4.16%,在业内引起不小反响
保险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危险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危险固有的内在品质,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危险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
危险是纯粹风险,也是产生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2.保险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3.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中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它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合同生效的依据,但其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客观存在的、确定的经济利益。
在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约与发生索赔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5.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却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不负赔偿责任。
6.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有关保险事项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规范保险双方行为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7.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1)根据经营业务的范围广义财产保险:是指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
狭义财产保险: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
(2)根据承保标的的实虚有形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具备实体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内容上与狭义财产保险基本一致。
保险基础(2、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四、保险的要素
1.特定危险事故的存在
保险之所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就在于具有补偿危 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功能,没有危险,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 的意义。危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条件,但并非任何危险都可 以保险,只有对特定的危险事故,保险人才肯承保,具体而 言,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危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不确定 二,危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三,危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不确定。
如船货安抵, 归还借款本利
如船货遇难, 借款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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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1347年世界上最古老的保单——热那亚商人乔治· 勒克维伦开立的保单
1397年具备现代样式的保单——佛罗伦萨保单
英国劳合社(Lloyd’s)
劳合社不是一个保险公司, 而是一个社团, 更确切地说,它是一个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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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 (四)与赌博比较 商业保险
目的不同 条件不同 机制不同 社会后果
转嫁风险 具有保险利益
赌博
发财 额外利益
平均分担互助共济 双方个人行为 受法律保护 打击对象
八、保险的历史发展 1.古代保险思想及原始形态
我国:货物分船装运,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原始的社会保险思想 ——无商业性的保险
2.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保险是通过集合危险实现其赔偿职能的,由多数人参加 保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故保险以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为 必要条件。
3.费率的合理计算 保险不仅是一种经济 保障活动,而且也是一 种商品交换行为。保险 的价格(费率)必须进 行合理计算。
4.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基金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 的,是仅用于补偿或给付由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和人生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人 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保险基金主要来源 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
医保考试点
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2.根据风险的转嫁形式:①原保险②再保险③共同保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④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3.按保险政策/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保险人经营性质: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4.按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5.按保障主体的不同--团体保险;个人保险社会保险的构成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社会医保的基本属性1.公益性2.福利性3.经济性4.强制性5.保障性6. 互助共济性7.储蓄性社会医保的基本原则1.社会性2.强制性原则3.普遍性原则\全员参保原则4.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原则5.费用分担6.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7.属地管理健康保险的定义健康保险不仅对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对分娩、残疾、死亡等也给予经济补偿,还包括对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的维护等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区别医疗保险主要是对参保人因病就医的医药费进行补偿;健康保险不仅对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分娩、残疾、死亡等也给予经济补偿,以及包括对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的维护等。
社保和商保的关系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1.保险性质:社保具有公益性、福利性、强制性,商保具有商业性、营利性2.管理体制:社保体现在政府和医疗保险机构上,商保体现在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3.保险对象:社保针对法定参保人,商保针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4.保险范围:社保范围广,商保范围小5.保险待遇:社保保而不全,缴纳与补偿无关,商保按保险契约进行医保系统的构成要素4要素:医疗保险机构,被保险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政府现代医保系统的构成及各方关系分析1. 医疗保险机构支付费用→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被保险人付保险金→医疗保险机构2.政府--补贴、税收—被保险人;政府—分配资源—医疗保险机构;政府—补偿—医疗服务提供者。
自考00258保险法-复习速记宝典
保险法(00258适用全国)速记宝典一、简答题命题来源:围绕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特点、内容。
答题攻略:(1)不能像名词解释那样简单,也不能像论述题那样长篇大论,但需要加以简要扩展。
(2)答案内容要简明、概括、准确,即得分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写清楚。
(3)答案表述要有层次性,列出要点,分点分条作答,不要写成一段;(4)如果对于考题内容完全不知道,利用选择题找灵感,找到相近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作答。
如果没有,随意发挥,不放弃。
考点1:简述危险的概念和处理措施。
答:一、危险的概念: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危险的特征:1、客观性;2、不确定性;3、可测性;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措施1、避免危险;2、预防危险;3、自留危险;4、抑制危险;5、集合危;6、中和危险;7、分散危险;8、转移风险。
考点2:简述保险的特征。
答:1、危险依赖性;2、危险选择性;3、行为营利性;4、分担社会性;5、资金公益性;6、目的合法性;7、利益对等性;8、金融中介行。
考点3:简述保险的分类。
答:一、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以实施形式不同为标准。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以保险标不同为标准。
1、财产保险通常又分为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2、人身保险通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以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同为标准。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以保险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
考点4:简述保险的功能。
答:一、分担风险;二、经济补偿;三、防灾防损;四、金融中介。
考点5:简述保险法的特征。
答:一、保险法本质上为私法二、保险法是带有浓厚公法色彩的商法三、保险法是公益法四、保险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考点6:简述保险合同特征。
答:一、债权性;二、非典型双务性;三、强制有偿性;四、射幸性;五、不要式性;六、格式性。
考点7:简述保险合同分类。
答: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
__保险的分类
Chapter 4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Chapter 4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Chapter 4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三)信用与保证保险
1、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2、保证保险(Bonds )
Chapter 4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Chapter 4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Chapter 4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5、工程保险(Engineering Insurance)
是以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对第 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来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 (2)安装工程保险。
一、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一)强制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 与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
(二)普通保险(Ordinary Insurance)与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Chapter 4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Chapter 4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Chapter 4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Chapter 4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Chapter 4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二)普通保险和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来筹集保险基金,对一国 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 情况下,给予基本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普通保险:是除了社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包括 强制保险。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年12月22日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处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第六条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保险责任,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或损失:(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三)履约信用风险;(四)确定的损失;(五)投机风险;(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
《暂行办法》的实施,明确了业务发展边界和原则,整治了前期市场乱象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二、《办法》的修订主要有哪些特点《办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差异化监管,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始终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发展。
一方面,《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三是强化内控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
《办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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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信用保 证保险与再保险
知识目标
掌握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掌握责任保险的主要险别; 掌握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主要险别; 掌握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技能目标
能够区分各种责任保险; 能够区分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能够区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能够区分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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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3.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4.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5.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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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
单位、家庭或个人。 2.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 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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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承保期限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有两种划分方式: 其一,确定每一次产品责任事故可以赔付的最高金 额; 其二,确定整个保单有效期内可以赔付的最高金额。 3.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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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 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 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担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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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信用保险
1.出口信用保险的特征 (1)经营目的不同 (2)经营方针不同 (3)经营机构不同 (4)费率厘定的不同 (5)投保人的不同 (6)适用范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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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 一般的保单中都规定三种限额: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3.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厘定 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 (1)买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及外汇收支状况; (2)出口商的资信、经营规模和出口贸易的历史记录; (3)出口商以往的赔付记录; (4)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 (5)投保的出口贸易额大小及货物的种类; (6)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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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保险
(一)国内信用保险
1.赊销信用保险
保险人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 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 2.贷款信用保险
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 同进行担保并承担其信用风险的保险。 3.个人信用保险
以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与具有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发生民事行为中可能发生因自然人侵犯而 产生的利益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保险费率
影响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 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赔偿限额的高低;承保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 量;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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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保险的主要险别
(一)公众责任保险 1.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责任期限 3.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1)以赔偿限额(累计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 即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 (2)对某些业务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即保险人的 应收保险费=保险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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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推行责任保险的意义: 其一,有助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其二,能够分散被保险人的意外风险,维护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 其三,能够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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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是为鼓励和保障海外投资开办的保险 。 1.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1 年;长期保险期限最短的为3年,最长的为15年。 2.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海外的投资金额为 依据,是投资金额与双方约定比例的乘积,保险金额一般 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 。 3.投资保险的保险费率
1.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2.雇佣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承保期限 3.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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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在从事 职业技术工作时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双方或他人的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1.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责任期限 3.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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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用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一)信用保证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主体不同 3.费率基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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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1.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联系 保险标的相同 费率基础相同 2.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区别 投保人不同 性质上不同 关系方不同 追偿方式不同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 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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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 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 人自行承担。
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 人的财产是否全部损失或死亡,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被保 险人自己负责赔偿。
一般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投资接受国的政治形势、 投资者的能力、工程项目以及地区条件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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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保险的当事人涉及三方 保证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保证人给予权利人的补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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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1.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的特征 财产保险: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 济的产生与发展。 人寿保险: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的结果。 责任保险: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 了一定的阶段最直接基础:法制的健全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