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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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苏司通[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为有效加强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诉的登记、受理1、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当通过“江苏省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进行网上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事由等信息。

2、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投诉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投诉人。

具体按下列程序分别办理:(1)经审查,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自行直接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转给有权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转办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律管系统”转办或督办投诉。

投诉转办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2)经审查,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3)经审查,投诉内容不明确,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作出更改和补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苏基协[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苏基协[2008]1号)各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立一支“心系群众、热情服务、精通业务、形象良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更好地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开展了“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活动。

按照省厅、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开展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18号)精神,经过推荐申报、考察和审核,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盛达等120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称号,授予王步云等293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榜样,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统领全局工作,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坚持服务为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基层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诚信为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所务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努力工作,进一步树立良好形象,在“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作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向着规范化方面稳步、健康地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律服务,全国领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司办[2004]114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司办[2004]114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司办[2004]114号)各市司法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担负着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组织建设的指示和省委《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精神,按照省厅“基层基础建设年”的要求,紧紧抓住建设“平安江苏”、推进“法治江苏”和建立“大调解”机制的良好机遇,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司法所组织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省1482个乡镇(街道)已建立司法所1477个,建所率达到99.7%,另有57个不计乡镇建制的开发区(农、林、盐场)建所23个;司法所工作人员2966人,其中,司法行政专项编制2195人。

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加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与此同时,我省司法所组织建设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空编情况依然突出、专编不能专用、人员兼职过多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必须切实予以重视解决。

司法所组织建设是司法所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所建设的首要任务。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各市司法局: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省厅已形成《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本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江苏省司法厅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和我厅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近几年来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状况,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脱钩改制的范围(1)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即原中心法律服务所);(3)合作制基层法律服务所。

上述范围中,县(市、区)司法局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和合作制法律服务所必须尽快改制;乡镇(街道)政府组建的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在实现“自收自支”、完全“室所分离”(人员、职能完全分离),且与乡镇(街道)政府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1]127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1]127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1]127号)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通知如下:一、名称变更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符合《办法》规定,如:“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变更后名称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

二、名称变更范围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正常执业,没有按《办法》规定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分所。

三、名称变更步骤1、律师事务所总所向分所主管司法局提出变更名称申请;2、分所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司法局审查;3、省辖市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厅核准。

四、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2、律师事务所总所合伙人会议关于分所名称变更的决议;3、省辖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正本、副本。

五、名称变更工作办理时间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底。

六、有关事项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后,分所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对外推介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名片应使用变更后的名称。

分所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在本所推介材料、律师名片上使用新名称时加注变更前的名称。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评审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审查的准则。

1登记政策和适用范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强化资质、能力、实验室和社会信用要求,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

2初次登记2.1申请条件2.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部有关工作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拟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确定南京、无锡、宿迁三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其他设区市可根据刑事案件数量类型、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情况,确定1-2个县区开展试点工作,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备案。

二、试点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1年。

三、试点内容及工作要求各试点地区应当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通知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报告。

附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苏司办[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苏司办[2010]41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使大量经济困难的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了一大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弘扬正气,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省厅决定对南通市司法局等43个先进集体和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宣东等83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法律援助事业再立新功。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要以争当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排头兵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发扬真抓实干、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学先进,争先进,奋发向上,开拓进取,努力为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附件:《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先进集体(43个)南通市司法局南京市司法局盐城市司法局南京市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无锡市司法局新区分局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铜山县司法局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苏州市金阊区法律援助中心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张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如东县司法局如皋市司法局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赣榆县法律援助中心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盱眙县法律援助中心射阳县司法局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仪征市法律援助中心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丹阳市司法局泰州市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无锡监狱溧阳监狱教育改造科无锡市劳动教养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徐州市总工会共青团南京市委省妇联法律帮助中心南通市通州区残联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扬州大学法学院先进个人(83名)陈宣东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樊学燕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程XXX 南京市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章申生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邢顺头高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谈臻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蔡翔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范蕾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法律服务所副主任范凯洲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杨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副科长管茜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秦俊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副科长陈冬雪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朋丰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XXX 沛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海豹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军睢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何泉海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刘伯前常州市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宏伟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云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周茹常州市戚墅堰区司法局局长陈小武苏州市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科员杨龙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银山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立凡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钱晓宇江苏君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南通市港闸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夏锡宏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邱向忠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晓梅南通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处长助理沈建新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锦新南通市通州区司法局局长杨善巧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杨敏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郑玉君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斌东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廷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兴华洪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张巨坤淮安市楚州区朱桥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丁和珍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主任虞大华金湖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海燕淮安市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建军淮安市清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顾洪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主任陶国鸿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亚静阜宁县司法局纪检组长田芳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炜大丰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王静响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徐立桐扬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处处长李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梅锦斌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文德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玉军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翟佳镇江市丹徒区法律援助管理科副科长余慧珍句容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定传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袁爱红镇江市京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朱玲泰州市高港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金明泰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李玲姜堰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赵杞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沈沉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廖化凡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大战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卫星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蒋振国宿迁市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岭宿迁市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曹娅琦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柏广友南京女子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周鹏金陵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孙立新江苏方强劳教所四大队副大队长王继青宜兴市总工会副主席吴发明南京市浦口区总工会法工部部长苗琳共青团徐州市委副书记梁向明江苏省妇联权益部正处级协调员曹祥生江苏省残联组织与维权处处长叶晓辉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潘云华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朱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副书记。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苏司政[2005]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06.01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苏司政〔2005〕11号)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围绕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江苏”和“法治江苏”的工作目标,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监、依法治所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鼓舞斗志,推动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对徐州市司法局等15个先进集体、卢静等3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在加强全系统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要以先进为榜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司法部关于
加强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深刻认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0)-苏司办[2010]121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0)-苏司办[2010]121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0)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苏司办[2010]12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以“调解为民、做和谐使者”为理念,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政法系统“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群众、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事迹感人、业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褒奖先进、弘扬正气、激励队伍,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仙鹤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00个单位“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称号;授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50个单位“仿宋_GB2312">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孙毅等200名同志“优秀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授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玫等52名同志“全省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进取,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为建设更加美好的新江苏再立新功。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号召,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法官、人民调解员,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学习他们忠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立足调解、默默奉献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心系百姓、乐于助人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求真务实、知难而进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正直无私、秉公办事的浩然正气,进一步激发工作热情,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全面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贡献。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苏司通〔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15〕98号各省辖市司法局、民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建设,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居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保障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江苏建设,为我省“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民政部门统筹组织,各相关部门配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和村(社区)自治组织的责任,组织引导社会力量,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村(社区)自治组织和居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促进法治,服务民生。

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统一标准,规范运行。

明确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标准、工作规范和评价机制,确保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运行。

4.城乡统筹,全面实施。

针对城市、农村不同实际情况,加强资源统筹,合理配置力量,全面组织实施,切实在全省范围内扎实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苏司通〔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调解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20〕2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省法院、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8〕5号)以来,各地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和中央、省委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要求,围绕贯彻落实非诉纠纷综合平台建设会和全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进会精神,认真推进律师参与调解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面对企业间合同违约纠纷日益增多、劳动用工问题大量出现,律师积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和公民提供律师调解服务,帮助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但各地在推进的成效上还存在着一定差异,面临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案件来源渠道不通畅、经费保障不到位、司法确认机制不健全、群众知晓度不够高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进一步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推动律师调解工作更高水平发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内在需要,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两年半来,我们立足先行先试,加快探索创新,率先在全省层面全面推行律师调解工作,律师调解案件达8.7万余件,位居全国前列。

实践证明,律师调解工作既有利于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权威地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我国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苏司规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司规字〔2021〕2号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34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江苏省司法厅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本地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公职律师制度建设。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遴选、年度考核、作用发挥等制度机制。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行业监督、权益维护、转任社会律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应当建立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制度,明确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二○○六年九月一日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增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观念,不断提升律师行业诚信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信息由江苏省司法厅统一发布。

第三条归集、披露和使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彰信息和惩处信息。

第五条律师基本信息包括:律师的自然情况、执业经历、参加培训、发表论文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

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变更情况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表彰信息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县以上党政机关、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奖励情况。

第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惩处信息包括:(一)受到行业处分情况;(二)受到行政处罚情况;(三)被判决认定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责任情况;(四)其它应当披露的情况。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保留期限从公布之日起到停止执业时止。

奖励表彰信息保留期限为1年以上2年以下。

警告、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吊销执业证处罚信息保留期限为2年;行业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处分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其它应当披露的情况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第九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认为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实与理由,由主管司法局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3.28•【字号】苏司通[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3]32号)各市司法局:我省自1997年起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系统进行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几年来,公职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省厅决定,在我省进一步扩大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职律师的试点范围公职律师试点在全省县(市、区)级以上司法行政系统及常州市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中进行。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公职律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国家公务员;(二)必须在县(市、区)级以上司法行政系统及常州市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四)品行良好;(五)本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三、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领申请公职律师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核,报省司法厅审批。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供下列材料:1.《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由省辖市司法局审核);3.申请人所在单位证实其身份及品行良好的证明;4.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5.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四、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一)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按照政府或本部门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受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相关的法律事务;(四)代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接受法律援助机关的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六)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 件)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民事案件1500 1200 1000行政案件2000 1500 1000刑事案件3000 2500 2000仲裁案件1500 1200 1000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 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 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 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准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要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10 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 倍以内确定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1 万元(含)以下免收免收免收1 万元-10 万元(含)4% 3.5% 3%10 万元-50 万元(含) 3% 2.5% 2%50 万元-100 万元(含) 2.5% 2% 1.5%100 万元-500 万元(含)2% 1.5% 1%5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5% 1% 0.5%1000 万元以上0.7% 0.5% 0.25%1、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点的通知-苏司办[2013]41号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点的通知-苏司办[2013]41号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点的通知(苏司办〔2013〕41号)各省辖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服务转型发展十项措施》(苏司通〔2013〕52号)文件精神,及时收集、研判企业法律风险动态信息,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服务企业经营发展和转型升级,现就建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点通知如下:一、选择确定预警信息点预警信息点由省辖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司法局及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推荐,应当是其所辖范围内涉企事务较多,有一定研究能力,在当地美誉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原则上每个省辖市及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各推荐6个、每个省直管县推荐1个律师事务所作为预警信息点;每个省辖市推荐2个公证处作为预警信息点。

二、预警信息的采集内容根据引发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预警信息的采集内容既可以是国际经济环境变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执业活动和服务企业过程中涉及到的企业设立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企业税收法律风险等。

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在执业活动中的经典案例也可以报送。

三、预警信息的采集和报送预警信息点收集的相关数据、信息和法律建议,经机构主任审定后,分别直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

四、预警信息的整理发布预警信息由省厅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分别汇总整理、评估论证后,提交省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供决策参考,同时在江苏司法行政网上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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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江苏省优秀律师事
务所、江苏省优秀律师的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奖惩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省优秀律师的决

(2016年)
近年来,全省律师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涌现出了一批政治过硬、业绩突出、诚实守信、甘于奉献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律师行业先进典型,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激励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江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省厅、省律师协会决定授予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等50家单位“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授予严青等100名律师“江苏省优秀律师”荣
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省律师行业要以受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榜样,学习他们保持正确方向的政治定力,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学习他们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的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学习他们锐意进取、乐于奉献的优良作风,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南京市: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
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
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徐州市: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
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
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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