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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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2007年12月12日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了规范江苏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律协会员向本会缴纳会费,实行统一收缴,省、市律师协会分级使用。

三、省律协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个人会费的缴纳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为团体会费的缴纳主体。

四、个人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区元(年人)其中

省律协(含全国律协)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500 700 1800

通泰镇扬 1600 500 1100

徐淮连盐宿 1200 400 800

省直 2500 1250 1250

团体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区元(年所)其中

省律协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0000 6000 14000

通泰镇扬 12000 3600 8400

徐淮连盐宿 6000 1800 4200

省直 25000 12500 12500

五、会费按律师考核年度收缴。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在律师年度考核时统一收取会费,并出具会费收取凭证。

六、个人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首次进入律师行业的专职律师,第一个考核年度免收个人会费(不满一个考核年度的以整年度计算),第二个考核年度减半收取个人会费,第三个考核年度起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2、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批准执业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3、由外省市转入江苏省执业的律师,其个人会费的缴纳,从批准转入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4、考核年度内,律师在各省辖市之间、省直所之间或省辖市与省直所之间相互转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七、团体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律师事务所,按当地标准的80%缴纳团体会费。

2、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从批准考核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团体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团体会费。

3、律师事务所更名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4、两个或多个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八、省、市律协、省直分会应当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九、会费本着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协会行业管理;

2、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

3、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

4、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

5、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资助青年律师、高级律师人才培养;

6、律师对外宣传,国际、国内交流;

7、举办律师会员疗养福利事项和补助特殊困难律师;

8、律师文体活动;

9、律师协会机关正常运转;

10、律师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

11、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行业发展;

1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十、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另行制订会费收缴办法或变相向律师收取额外费用。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本办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会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江苏省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由财务工作委员会每年列入会费年度预算,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监事会有权对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使用经费应当符合计划有序、规范透明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主要包括:

(一)会费的专项预算;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

(四)政府资助等。

第六条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活动的用途时,秘书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章经费使用的范围

第七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符合本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性质、任务的活动;

(二)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委员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会议的补贴费用;(三)支付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与其他省、市律师协会开展工作或业务交流活动的费用;

(四)完成律师协会指定任务的其它重大活动。

第八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需求使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为:(一)场租费,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会议或活动的场租费用;

(二)住宿费,因参加活动而当天无法返回住所地的人员在四星级以下宾馆、招待所的住宿费用;

(三)交通费,因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乘坐飞机、火车、长途客车的费用,私车公用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轮渡费和乘坐市内地铁、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费用。

(四)伙食费,开展活动所发生的工作餐或经批准宴会费用;

(五)资料费,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六)讲课费,开展活动所发生的邀请专家、学者的授课费用;

(七)其他专项费用,女律师或文体工作委员会联谊或开展活动所发生的服装、体育用品或器材、灯光、道具、乐器等租赁费用、购置费用或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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