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律师协会会费管理使用办法
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称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和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会费依照湖北省律师协会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市及上级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二)予以通报批评;(三)限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六条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协会行业管理工作支出;(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三)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四)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五)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秘书处)的各项支出;(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培训;(七)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八)补助特殊困难的会员;(九)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十)律师事业宣传;(十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市律师协会建立会费账户,参照事业单位及其它社团组织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一)财务核销审批制度。
实行财务一支笔,所有资金使用按照以下权限由责任领导先行审批,原始票据报请分管副会长审核后由财务管理部门予以核销。
3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开支由律师协会执行机构向分管副会长报告批准后使用;3001至9999元之间开支由律师协会执行机构向分管副会长、会长报告批准后使用;10000元以上开展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使用。
(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办公所需物品,购置前先写申请,并注明购买物品的的名称、种类、数量清单,报分管副会长和会长批准后,由秘书处统一购买。
对于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秘书处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法学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赣州市法学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法学会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市的职能作用、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纳会费是法学会进行会员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全体会员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缴纳范围(一)经申请凡被正式接纳为本会个人会员的,缴纳个人会员会费;(二)经申请凡被正式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的,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四条会费每年收缴一次,当年第四季度收取下一年度会费。
第五条会费标准(一)个人会员会费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
(二)团体会员会费按每年1000-5000元的标准缴纳。
(三)本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金额不限。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凡自愿向本会捐赠的,不受以上标准限制。
第六条会费缴纳(一)个人会员会费,可由会员个人单独缴纳,也可由会员所在单位向市法学会代为集体缴纳。
(二)团体会员会费,由团体会员上缴市法学会。
在县(市、区)的团体会员会费由各县(市、区)法学会联络组统一收缴。
团体会员缴纳会费后,该团体成员中的个人会员不再另行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七条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编印会刊和有关资料;(二)组建网站和图书室;(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四)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五)进行学术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六)与法学会工作相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八条市法学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管理事务。
第九条会费的使用情况,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__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
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
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四)办理见证;(五)担任法律顾问;(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为保障本协会工作、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结合我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协会所有会员单位。
第三条本协会的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协会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会费缴纳标准第五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具体缴纳标准如下:(1)会员单位标准为1000元/年;(2)理事单位费标准为3000元/年;(3)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5000元/年。
第六条会员单位如有特殊困难,可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缓缴或者减免年度会费,具体由秘书处审定。
第三章会费交纳办法第七条本协会会费按年度计,每年缴纳一次。
第八条本协会缴纳会费的期限:(一)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二)每年上半年被批准的新会员,自入会当月起缴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及以后批准入会的,当年按年会费标准50%缴纳。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可通过银行汇款,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即开具财政部门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 XX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费收支管理情况应向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报告,每五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并接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费使用的主要范围:(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二)编印会刊、资料印刷费、稿费、邮寄费等;(三)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差旅费等;(四)培训、调研及其他费用;(五)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合理支出,节约使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限期缴纳会费(二)予以通报(三)限制其行使《西安节能协会章程》的部分权利。
代理法律案件的收费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服务行业日益繁荣,代理法律案件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规范代理法律案件的收费标准,保障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1. 合法性原则:收费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市场规律。
2. 公平性原则:收费标准应体现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透明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便于当事人了解。
4. 实用性原则:收费标准应适应不同案件类型、不同律师专业能力等因素。
三、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类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案件。
四、收费标准内容(一)律师代理费1. 按小时计费律师代理费按小时计费,收费标准如下:(1)初级律师:每小时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2)中级律师:每小时人民币1000元至1500元。
(3)高级律师:每小时人民币1500元至2000元。
2. 按案件标的额计费律师代理费按案件标的额计费,收费标准如下:(1)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代理费为标的额的2%至3%。
(2)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案件,代理费为标的额的1.5%至2.5%。
(3)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案件,代理费为标的额的1%至2%。
(4)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案件,代理费为标的额的0.5%至1%。
(5)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代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3. 按固定金额计费律师代理费按固定金额计费,收费标准如下:(1)一般案件:固定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2)重大案件:固定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3)疑难复杂案件:固定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至50000元。
(二)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按案件类型、律师专业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如下:1. 民事案件(1)一般案件:律师事务所代理费为律师代理费的50%至70%。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保障协会正常运转,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协会会费是指协会会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共同推进协会事业目标所交纳的费用。
协会会费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协会会费管理应当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收会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和使用,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体现。
第四条协会的所有会员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会费,未交纳会费的会员无权参加协会的活动以及享有其他权益。
第二章会费收缴第五条协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当年的会费标准,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
会费标准按照会员类型、会员级别或者其他预会员相关的因素进行划分。
第六条协会在每年年初向会员发送会费通知。
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缴纳方式包括现金、转账、支付宝等。
第七条会员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纳会费的,应向协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协会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费收缴记录,对每一笔会费收入进行记录。
第三章会费管理第九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对会费收入进行分类和记录,建立完备的会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费管理规范、透明、有效。
第十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会费收支进行核算,做好审计工作,编制年度会费管理报告。
第十一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每一个季度向协会领导班子和全体味员及时发布会费收支情况和余额,接受会员、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会费使用第十二条协会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经济、合理、透明、开放的原则,经过协会领导班子讨论和通过后,由会长签署决定。
第十三条协会会费可用于以下用途:(一)支付协会日常运行费用。
(二)用于协会业务活动和会员建设。
(三)用于协会大型活动和公共事业活动。
第十四条协会会费使用应当按照会费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用途明确、权责分明。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领导班子所有。
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协会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
第三条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活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协会的经济业务。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协会的经济业务,不得遗漏任何一项经济业务。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各项财务业务,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
(五)安全性原则:加强财务风险防范,确保财务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律师协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考核。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监督。
(三)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报告的审核。
(四)管理协会的资产、负债,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负责协会的收付款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六)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律师协会收入主要包括会费、捐赠、政府拨款、服务收入等。
第七条会费收取:(一)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律师协会章程》执行。
(二)会费收取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三)会费收取后,应及时办理收款手续,确保会费收入真实、准确。
第八条捐赠管理:(一)接受捐赠时,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品、金额、用途等。
(二)捐赠物品入库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确保捐赠物品安全。
(三)捐赠资金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九条律师协会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经费、资产购置、维修等。
第十条支出管理:(一)支出预算编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二)支出审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支出,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协会会费收缴制度范本
协会会费收缴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会费收缴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会费收缴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协会会费收缴范围包括:(一)一般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二)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三)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四)副会长、监事单位年度会费;(五)会员单位(含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及监事单位)自愿多交会费的。
第五条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如下:(一)一般会员单位年度会费1000元;(二)理事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三)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2600元;(四)副会长、监事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五)会员单位(含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及监事单位)自愿多交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三章会费收缴办法第六条会费收缴采取以下方式:(一)届一次缴纳:会员单位在加入协会时,一次性缴纳本届会费;(二)届中缴纳:会员单位在协会任期内,如有需要,可按年度缴纳会费;(三)按年缴纳:会员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时,协会应开具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四章会费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的运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协会各项活动;(二)协会的日常办公支出;(三)协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及福利;(四)其他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支出。
第九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会费合法、合规、透明使用。
第十条协会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未按本制度规定缴纳会费的,协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提醒催缴;(二)暂停其会员权益;(三)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四)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广东
注:团体会费近三年未变,个人会费 2012 年降低(原为 1500 元、750 元) 广东省律 三、收缴对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师协会会 四、划分类别: 费收缴规 1、列为一类的市有:广州、深圳、佛山、顺德、东莞、中山等六市。 定(试行) 2、列为二类的市有:珠海、汕头、江门、惠州等四市。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 2000 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 12 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
上海
关于收缴 2012 年度 会费的通 知(均以 通知形式 发布)
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 25 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 25 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 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 5000 元;
降低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3、列为三类的市有:湛江、阳江、潮州、肇庆等四市。 (2000 年 4、列为四类的市有:梅州、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河源、云浮等八市。 10 月 13 5、省直律师事务所单列。
省律 协收 费标 准一 直未 变
深圳 浙江
日六届三 次常务理 事会会议 原则通 过)
关于 2011 年深圳市 执业律师 年度考核 的通知 (2011 年 3 月 16 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苏司规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司规字〔2021〕2号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34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江苏省司法厅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本地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公职律师制度建设。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遴选、年度考核、作用发挥等制度机制。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行业监督、权益维护、转任社会律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应当建立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制度,明确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2.03.10•【文号】司发通[1992]021号•【施行日期】1992.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司发通〔199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其活动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
为改变以往会费收缴不足的状况,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特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下达各地,望遵照执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
为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今后将实行交纳会费与律师工作执照注册管理挂钩的办法。
具体做法是:律师工作执照注册专用章将刻有本年度号码,每年由司法部更换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年度的会费汇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后,司法部律师司方发放注册专用章;否则,不予发放。
今年上缴会费的期限延至四月三十日。
各地律师事务所应按律师协会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附件: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二、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说明三、1991年全国律协收缴会费明细表附件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1991年10月12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律师协会的财务核算制度
律师协会的财务核算制度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律师的专业活动提供指导、规范和服务。
而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责,律师协会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财务核算制度,以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性、透明性和合规性。
1. 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一般包括会员会费、工商登记费等行政收费、以及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等多种渠道。
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律师协会的财务核算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律师协会常见的经费来源及其核算方式:1.1 会员会费的核算会员会费是律师协会最主要的经费来源之一。
律师协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应当按照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进行缴纳,缴纳时间一般为年度。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清册,明确每位会员的缴费情况,并对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核。
在财务管理上,律师协会应有专门的会费账户,以便于对会费的收支进行核算和管理。
1.2 行政收费的核算律师协会的行政收费包括工商登记费、执业证书费等,是律师协会的基本经费之一。
这些费用的核算应当按照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并按照律师协会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1.3 收入资助的核算律师协会常常获得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这些资助的核算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捐赠、资助账户,使捐赠和资助的收支可以以清晰、透明的方式呈现。
2. 律师协会财务管理的核心律师协会财务管理的核心是制定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起规范、透明、可监督的财务管理机制。
以下是律师协会财务管理的核心要素:2.1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律师协会应当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规定经费管理的各个环节,并通过制度落实确保律师协会的财务核算规范、透明、合规。
2.2 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与审核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制定专门的审核程序和规范,通过对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和审核,规范管理行为、检验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2.3 财务核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律师协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要求,对重要的财务核算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律师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称本会)是________________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省司法厅和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XXX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XXX(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x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一)个人会员费10元/年;二)团体会员费500元/年;第七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1第十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本举措说明权属XXX秘书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XXX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
XXX2010年12月8日。
无锡市律师协会关于收取2014年度会员费的通知
无锡市律师协会关于收取2014年度会员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无锡市律师协会关于收取2014年度会员费的通知
各团体会员单位:
为保证2013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规定,今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工作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201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在3月10日前将团体及个人会员费交至无锡市律师协会。
交费口径与去年一致,收款单位名称:无锡市律师协会,帐号:539163731000,开户银行:中行茂业支行。
二、3月10日前将全所参加考核的律师名单报至无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名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报律协邮箱。
三、3月10日前未交会费的会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联系人:陈晓虹,电话:82696762,
邮箱:****************
附件:全所参加考核的律师名单
无锡市律师协会
二O一四年二月八日附件
全所参加考核的律师名单。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7.07•【文号】•【施行日期】1999.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依靠会费收入。
为了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现将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批转各地,望遵照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实行交纳会费和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挂钩的办法,保证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1999年5月30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其收取会费中按第五条之规定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交会费按其在册会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标准为:1.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50元;2.在地区(自治州、盟)、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00元;3.在县(自治县、旗)、县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50元。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于当年律师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将会费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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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2007年12月12日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为了规范江苏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律协会员向本会缴纳会费,实行统一收缴,省、市律师协会分级使用。
三、省律协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个人会费的缴纳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为团体会费的缴纳主体。
四、个人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地区元(年人)其中省律协(含全国律协)市律协(省直)宁苏锡常 2500 700 1800通泰镇扬 1600 500 1100徐淮连盐宿 1200 400 800省直 2500 1250 1250团体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地区元(年所)其中省律协市律协(省直)宁苏锡常 20000 6000 14000通泰镇扬 12000 3600 8400徐淮连盐宿 6000 1800 4200省直 25000 12500 12500五、会费按律师考核年度收缴。
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在律师年度考核时统一收取会费,并出具会费收取凭证。
六、个人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1、首次进入律师行业的专职律师,第一个考核年度免收个人会费(不满一个考核年度的以整年度计算),第二个考核年度减半收取个人会费,第三个考核年度起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2、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批准执业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3、由外省市转入江苏省执业的律师,其个人会费的缴纳,从批准转入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4、考核年度内,律师在各省辖市之间、省直所之间或省辖市与省直所之间相互转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七、团体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1、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律师事务所,按当地标准的80%缴纳团体会费。
2、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从批准考核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团体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团体会费。
3、律师事务所更名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4、两个或多个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八、省、市律协、省直分会应当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九、会费本着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协会行业管理;2、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3、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4、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5、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资助青年律师、高级律师人才培养;6、律师对外宣传,国际、国内交流;7、举办律师会员疗养福利事项和补助特殊困难律师;8、律师文体活动;9、律师协会机关正常运转;10、律师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11、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行业发展;1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十、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另行制订会费收缴办法或变相向律师收取额外费用。
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本办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会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江苏省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由财务工作委员会每年列入会费年度预算,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监事会有权对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使用经费应当符合计划有序、规范透明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五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主要包括:(一)会费的专项预算;(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四)政府资助等。
第六条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活动的用途时,秘书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章经费使用的范围第七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一)开展符合本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性质、任务的活动;(二)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委员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会议的补贴费用;(三)支付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与其他省、市律师协会开展工作或业务交流活动的费用;(四)完成律师协会指定任务的其它重大活动。
第八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需求使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为:(一)场租费,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会议或活动的场租费用;(二)住宿费,因参加活动而当天无法返回住所地的人员在四星级以下宾馆、招待所的住宿费用;(三)交通费,因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乘坐飞机、火车、长途客车的费用,私车公用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轮渡费和乘坐市内地铁、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费用。
(四)伙食费,开展活动所发生的工作餐或经批准宴会费用;(五)资料费,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六)讲课费,开展活动所发生的邀请专家、学者的授课费用;(七)其他专项费用,女律师或文体工作委员会联谊或开展活动所发生的服装、体育用品或器材、灯光、道具、乐器等租赁费用、购置费用或运输费用;(八)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委员不得从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中获取报酬。
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委员不得使用经费购买礼品或纪念品。
第四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定额预算、超支自筹、节支不留的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制订年度会费预算时,统筹平衡制订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预算,保障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预算额度内使用经费,超出年度预算额度的经由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自行筹集,本年度未使用的预算额度内的经费余额不得保留至下一年度使用。
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接受捐赠或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由本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专门使用,节支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完成律师协会指定的专项工作或任务的经费由律师协会另行拨付。
第十四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使用经费:(一)提出由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书面经费使用申请;(二)由秘书处分管秘书长签署初审意见;(三)分管副会长签署审批意见;(四)秘书长指定专人办理预付手续;(五)秘书长审核相关票据报销。
两个以上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共同开展活动需要使用经费的,应当由分管的副会长共同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使用经费除支付专家、学者讲课费外,应当凭合法票据报销。
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报销经费,应当按照实际支出为依据,并由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主任在报销凭据上签字确认。
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支付专家、学者讲课费用,应当有二人以上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除工作性质必须或经会长特别批准外,不得使用经费举行宴会、旅游、娱乐等活动。
第十七条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应当严格按本规定列支的范围合理使用经费,秘书处对不符合开支范围或无合法票据的有权拒绝支付,已预付的应当追回。
如有争议,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委员会在年度结束前,应当根据决算编审工作要求, 对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编报决算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2007年12月12日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律师协会的组织与活动,完善律师行业管理,确立会员的权利、义务,明确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江苏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本会会员组成并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接受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接受江苏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对省辖市律师协会、本会直属分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律师事业,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素质,维护会员在执业中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和谐江苏”、“法治江苏”、促进江苏四个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本会全称为:江苏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是:Jiangsu Bar Association,缩写为JBA。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的律师,以及本省辖区内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省辖市律师协会、本会直属分会、经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对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提出罢免议案;(三)享有依法执业的保障权;(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五)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六)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七)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就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