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已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未经实习、实习期不满一年或者实习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实习人员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律师实习期间费用的约定。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向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实习人员与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材料原件;(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第六条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工作。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规范律师实习的一项法规。
以下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版本的内容,超过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通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获取执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逐渐掌握律师业务工作方法,为进一步成为律师并胜任执业工作积累经验的一种培养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实习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开展实习工作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第五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拥护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二)具备大学法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本科学历证书;(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四)品行端正,具备成为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实习机构第七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
第八条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较高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行业协会控制;(二)具备相应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三)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或实践基础;(四)具备相应的实习指导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并将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实习期限和考核第十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期限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以实习期结束时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实习生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组织对实习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生的业务水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律协发[2008]22号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律协发〔2008〕22号)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自去年7月1日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移交律师协会以来,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审核,加强组织,有序地推进了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也反映不少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省律师协会对当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在认真听取各地律师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在省厅律管处的指导下,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解释,形成了《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的适用解释》,现印发各地执行。
同时就进一步加强实习律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照条件,严把实习律师进门关申请律师实习是执业律师跨入律师队伍的第一道门槛,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是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流律师队伍的重要保障,对执业律师能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正确的执业观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属分会应当高度重视实习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加强对申请实习人员材料的审核,凡是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坚决不予办理,申请实习人员材料须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能发放实习证,严禁私自受理实习申请,严禁办理人情证、关系证。
要加强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考核,对那些因品行问题被处分、开除和辞职人员要坚决挡在行业门槛之外,对提交的品行状况证明不实或不清楚人员要及时向有关单位调查和了解。
二、加强管理,确保实习效果各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属分会应当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行为,强化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制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动,完善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 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 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 确保实习质量。
- _-_ --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 第二章实习登记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4f i j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实习律师管理
实习律师管理实习律师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根据省司法厅苏司通[201X]81号《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律协发[201X]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无锡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现就实习律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习证申领流程(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向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二)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地区的市律师协会联络员上报申请材料,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市律师协会上报申请材料;(三)市律师协会联络员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律师协会审核;(四)市律师协会审核后,向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五)实习证由各联络员统一领取后发放。
律师实习证申领所需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提供四份)(二)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司法考试成绩单)(三)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人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八)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代理人事关系合同,非本市的还应提供公证书;(九)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十)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十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详细实务训练计划。
(十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十三)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上述除第5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制度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开展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与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委)负责具体实施。
考管委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会长会、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六)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席位和必要办公条件的;(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或虽参加考核未获得通过的;(八)未按市律协要求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上一年度因所内律师、实习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一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该律师事务所在本年度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受到两次以上投诉且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该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苏司律[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苏司律[2002]27号)各市司法局、省律协秘书处:为了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严格实习律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保证实习律师实习时间的落实。
为使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不走过场,确保实习、培训的内容落到实处,实习律师的实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个工作日,少于100个工作日的视为实习不合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出具实习合格的证明,不得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以后要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必须重新实习。
二、认真制定实习大纲,注重实习效果。
实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所的业务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实习大纲报主管局和律师协会备案。
实习律师对诉讼类及非诉讼类案件实习,要从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等工作做起。
实习结束前,实习律师应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主办一起诉讼案件。
对以非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还应掌握非诉讼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基本方法。
实习期满,应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对达不到实习大纲要求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出具实习合格的证明。
三、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管理。
各律师事务所在严格把好实习律师“入门关”的同时,要切实承担起实习律师的指导与监管责任,应指派一名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律师指导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
对不负责任、疏于管理或对不合格的学习律师出具合格证明的律师事务所,要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一年内不得接受实习律师。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9.19江苏)
苏律协发〔2007〕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4月6日经省律协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实习人员登记表附件三:实习申请表附件四:实习协议附件五:实习鉴定书附件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一: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建设目标,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行为,强化职前培训,增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为我省律师事业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强化律师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实习培训质量,确保新执业律师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条申请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本办法统称为申请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无行政或行业惩处记录,或者虽有惩处记录但惩处已满六个月的(受停业整顿处罚应满一年);(三)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实务训练。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环境和机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独立行使律师职业职责。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并按照实习计划开展实习工作。
第二章实习流程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三)律师事务所意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实习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不得超过一年,实习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实习鉴定意见,并及时将实习人员的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实习内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任务和实习指导,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着重提高律师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章实习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律师负责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实习培训。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律师服装,遵守律师职业礼仪。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敏感、机密的涉及律师事务所利益的案件。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行业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纪律监督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实习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习期满后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纪律档案转为律师档案。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分为律师见习和助理律师实习两种形式。
律师见习适用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律师登记手续;助理律师实习适用于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第四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当通过志愿申请和律师协会的审核程序,并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包括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负责实习管理的机构。
第六条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实际情况,指导实习人员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执业领域,同时鼓励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与社区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八条律师见习的期限为一年,助理律师实习的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由律师协会组织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律师登记手续。
第九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的档案,并记录实习人员的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条对于实习人员实施泄露客户隐私、违反职业道德、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协会有权采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实习人员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的学术研究和实务探索,促进实习人员的专业发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已经申请实习的律师执业人员,可继续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草案,旨在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一管理办法将通过建立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确保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日后的律师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对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对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对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请示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批复》(司复[2006]21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规划、组织及管理工作,确保实习及考核工作的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规范实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实习证申领工作交接时间按照司法部(司复[2006]21号)批复精神,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厅律师管理工作处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协商,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律师实习人员申领实习证的材料审查和实习证颁发工作由律师协会办理。
二、加强对律师协会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实习律师的原相关规定与此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律师实习管理职责的同时,强调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管理不严、不按计划落实实习内容、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
1、各级律师协会是否依照《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承担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2、要不定期抽查实习人员的实习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3、实习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是否足时、规范,组织有序,集中培训时要派人参加指导;4、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的制度是否完善。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章集中培训第十四条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每期集中培训的时刻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
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包括以下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差不多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三〕律师执业治理规定;〔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能够依照本地实际情形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律师协会能够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能够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畴内有效。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养和丰富实务体会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能够依照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治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举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
第十八条集中培训终止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能够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依照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刻不计入实习时刻。
第四章实务训练第十九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事实上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二十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丰富的实务体会;〔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7-03-25 10:31 - 阅读:8 - 评论:0关于转发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根据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已颁发试行。
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律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是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进一步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市(省直)律协应当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积极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学习《实习管理规则》,指导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实习管理规则》,全面承担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要规范实习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对违反《实习管理规则》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四、各市(省直)律协在组织管理实习的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审批中发现有实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五、各市(省直)律协应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向省律协报告。
届时,省律协将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组织、管理实习活动的有关细则。
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0条的规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暂由省律师协会承担。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发表时间:2007-3-23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苏州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须知》的通知
苏州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须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苏律协[2014]1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4.08.18
【实施日期】201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须知》的通知
(苏律协〔2014〕14号)
各律协分会:
今年,全国律协制订并下发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见市律协网站),明确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要求。
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须知》,现下发给你们,望各地(各所)引起高度注意,认真组织实习人员学习掌握“考核规程”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接受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苏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须知
一、考核对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苏州市(含所辖市、区、)范围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人员,均应接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下称“考核委员会”)组织的考核。
实习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下称“考核规程”),了解并掌握考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二)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果的审核;(六)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八)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市级律师协会职责:(一)负责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确定;(二)负责审核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三)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审核登记;(四)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五)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管理;(六)负责实习人员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的组织;(七)负责审核和协调实习人员提出的调整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申请;(八)负责指导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九)负责实习人员实习的考核审定;(十)负责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十一)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结果的公示;(十二)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级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职责:(一)负责编制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二)负责律师担任实习集中培训授课教师、接收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申请;(三)负责实习人员实习登记申请;(四)对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五)负责实习人员实习鉴定工作;(六)其他应由实习律师事务所负责的事项。
第十条实习指导律师职责:(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三章指导实习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律师申请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三)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未通过省司法厅年度检查考核的;(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十三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三)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获得“称职”以上考核等次;(四)热爱律师事业,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奉献精神;(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六)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七)市级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 2名。
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律师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应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律师协会审核后公布,同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实习登记第十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七)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附加条件或限制要求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市级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市级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委员会由市级律师协会权力机构组成人员、秘书处负责人组成。
申请实习人员对审核不同意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委员会或者省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及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八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直接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第十九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人员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系辞职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材料或由负责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调查;(九)非公务员编制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能保证其全脱产实习的证明;(十)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十一)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第二十条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登记,除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申请兼职实习人员应当完成集中培训、实务训练计划内容并参加实习考核。
第二十一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
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级律师协会在每季度末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名单汇总表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章实习证管理第二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购,按计划向市级律师协会发放。
市级律师协会应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并每半年向省律师协会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证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级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换领新证,应当交回原证。
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后,向市级律师协会申请补发。
申请换领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实习人员实习证换(补)发申请表》一份;(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三)刊登原实习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第六章集中培训第二十五条集中培训分理论教育、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