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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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财政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均衡发展

通过财政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均衡发展

政 等 外 部 资 源 的 惯性 依 赖 ,忽 视 内生 合 作 社 的 基 础 设 施和 满足 流 动 资 金 缺
基 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在 家 庭 承 性 增 长 。 以 获得 扶持 作 为发 展 动 力的 口 向合 作 社 人 力 资 源培 育 转 变 。 合作 包经 营 体 制 下 对促 进 农 业 经 济 发 展 和 合 作 社 ,一 旦脱 离 了财 政 支 持 ,不 可 社 的成 员 尤 其 是领 办 人 员的 素 质 决定
体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的兴 起 与发 展 ,
合 作社 的 持续 长远 发 展 依 靠 的是 的一 刀 切 ,而 应 着 重考 察 该 合 作 社 是
有 力地 促 进 了农 民增 收致 富 和 地 方 经 自身 竞 争 力 和 可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整 体 否具 有持续 发展能 力。 济 的发 展 ,促 进 了农 业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上 来 看 ,我 国 的合 作 社 仍 处 于 发 展 的
量 的 增 长 ,而 应 看 在 财 政 支 持 背 景 制 定 的 扶 持 标 准过 低 ,一 些 机 构 松 散 专 门针 对 农 民 专 业 合作 社 成 员的 短 期 班 下 ,合 作 社 的 自我 发展 是 否 具 有 可 持 的 组 织 ,甚 至 一 些 “ 农 民专 业 合 作 培 训l ,宣 讲 国 家 有关 的政 策 法 规 , 伪 续 性 ,合 作社 在 产业 、规 模 、 环 节 等 社 ”都 有 可能 成 为 财 政 资 金 扶 持 的 对 合 作 社 的 组 织 的原 则 、价 值 、运 行机
中 ,除 税 收 优 惠外 ,使 用 最 广 泛 的 、 差 异 。 一 些 地 方 制 定 的 扶 持 标 准 过 社 缺 乏 全 面认 识 ,也 缺 乏 现 代 管 理 知 对 合 作 社 发展 产 生 最 直 接 影 响 的 是通 高 ,仅 有 极 少 数 合 作 社 能 够 满 足 扶 持 识 。 因 此 我 国 在 实施 扶 持 政 策 时 ,应 过 示 范社 等 途 径 而 实 施 的 财政 支持 措 条 件 , 而 大 多 数 合 作 社 只 能 望 而 兴 当更加 明确 将 扶 持 资 金 落 实 于增 加 对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
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7.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省级
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评定结果的通知》(苏农政改[2023]2号),现下达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见附件),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707―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补助”。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任务和绩效目标,规范资金管理。

附件: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资金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0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10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10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1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现将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

同时,根据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

二是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方面。

农民合作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

三是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方面。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四是农民合作社社会声誉方面。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申报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

三农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三农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一、三农新政策有哪些规定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

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

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农民工技能培训。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

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

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

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

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农新政策有哪些规定二、申请宅基地所具备的条件1、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村集体收入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村集体收入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村集体收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成为农村农业发展的重要模式。

为了提高村集体收入,政府应该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本文将从政策倾斜、资金支持、技术培训等方面探讨如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腾飞。

一、政策倾斜政府的政策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并且提供土地租借政策的支持。

这将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持续的经济来源。

此外,政府还应该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减免的政策支持,降低其成本负担,激发其创造更多财富的积极性。

二、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合作社的创业初期投资、采购种子农药等生产原料的资金周转,以及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的资金支持。

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可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生产,提高效益,进而提高村集体收入。

三、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支持。

政府应该组织专业团队,对合作社成员进行技术培训,提升其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产品质量控制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政府还可以引进相关专家和学者,为合作社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四、市场拓展政府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市场的引导和拓展。

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帮助合作社将产品销售到城市和其他地区。

同时,政府还可以组织农产品展销会等活动,为合作社提供展示和销售的机会,扩大合作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通过市场拓展,合作社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为村集体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提高村集体收入的有效途径。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支持、技术培训和市场拓展等方面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沪奉府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沪财农[2023]16号)要求,为落实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综合利用,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围绕我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深入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不断培育壮大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切实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不断优化提升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水平,打造美丽宜居的奉贤新农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环境需要,加快推进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央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不变、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总体稳定、支持重点进一步聚焦,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促进带动就业,推动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

紧紧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解决产业提档升级的关键制约。

创新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

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域的保障力度,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弱项,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老百姓。

三、资金使用方向本次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合计2000万,拟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

该项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一次性补助资金。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该批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今年完成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一)促进产业发展类。

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经营主体提升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所需的设施、设备购置等,补助资金上限不超过240万元(二类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09•【字号】新农计[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新农计〔201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决定在全区开展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有利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觉规范组织和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重要性,把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经局,主要负责示范社创建标准的制定、示范社的申报、审查公示和考核等日常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文件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合力,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提升。

二、申报列入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列入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自治区农经局新农经字[2012] 16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登记注册规范。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现代农业已经从传统农业向高效农业转变,农民合作社成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发展农民合作社,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政府为了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推出了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农民合作社的收入,政府减免或免征一定比例的税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以减轻其负担,促进其发展。

二、金融支持政策其次,政府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的金融发展。

通过设立专门的农业信贷政策和基金,提供贷款资金和低息贷款支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政府还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

三、土地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持。

政府为了促进农民合作社的成立,提供土地政策支持。

例如,在合适的地段,政府提供给农民合作社免费或者低价使用的土地,使其能够更好地发展。

四、技术培训政策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农民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政府为其推出了技术培训政策。

通过举办农业技术培训班、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等方式,帮助农民合作社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五、市场准入政策为了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推出了市场准入政策。

政府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良好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准入机会,帮助其更好地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六、资源整合政策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需要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政府为此推出了资源整合政策,鼓励农民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为农产品增值和延伸产业链提供有力保障。

七、信息服务政策信息服务对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

政府通过建设农产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方式,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先进的、及时的、全面的信息支持,帮助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黑农厅函〔2021〕721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1〕72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近日,经省政府领导批示同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21年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21〕139号),并将资金拨付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

文件中列明了2021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奖补数量(名单随本通知下发,见附件1)。

为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另,按照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要求,安排给脱贫县的该项资金,由脱贫县按照脱贫县统筹整合的相关政策执行。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向当地政府做好工作汇报,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承担项目扶持资金的主体确定为扶持名单上的农民合作社。

联系人:韩宝珠联系电话:*************邮箱:***************附件:1.2021年农民合作社奖补名单2.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7日附件1:2021年农民合作社奖补名单1 五常市官仓稻场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 五常市明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3 巴彦县名溪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4 巴彦县李建平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5 巴彦县金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6 巴彦县晟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7 巴彦县新立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8 巴彦县国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9 哈尔滨市轩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双城)10 通河县新乡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11 木兰县鼎鑫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12 尚志市家家乐果疏专业合作社13 尚志市国铎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14 依兰县新山胜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15 哈尔滨市鑫睿达玉米专业合作社(道外区)16 延寿县嘉禾春天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17 哈尔滨盛图圆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香坊)18 哈尔滨伟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平房)19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兴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20 齐齐哈尔市尚宏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21 齐齐哈尔市新中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22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仓满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3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海格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4 龙江县东青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5 龙江县军缘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6 依安县太东山湾大豆生产专业合作社27 依安县刘洪亮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8 依安县祥财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9 克东县成春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30 克山县艳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31 克山县宏玉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32 甘南县恒通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33 讷河市老莱镇胜利村佳彬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34 依安县源泉园林绿化专业合作社35 克山县德胜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36 龙江县北燕稻谷种植专业合作社37 龙江县鼎宏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38 宁安市牛场水稻专业合作社39 宁安市玄武湖大米专业合作社40 林口县益民黑豆种植专业合作社41 林口县香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42 穆棱市新民致康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43 穆棱市绿地养羊农民专业合作社44 牡丹江市东安区迎门山昌盛粘玉米专业合作社45 桦川县苏苏东旺果蔬专业合作社46 抚远市一亩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47 富锦市冯氏大豆专业合作社48 林甸县稼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49 林甸县永胜豆类种植专业合作社50 肇源县茂兴镇当权村民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51 林甸县鹏涛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2 林甸县远航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3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达仁贵养猪专业合作社54 密山市荣腾水稻专业合作社55 虎林市腾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6 虎林市苏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7 虎林市复勇红小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8 虎林市康禾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9 虎林市杜永利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60 鸡西市麻山区天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1 集贤县大自然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2 集贤县北兴永富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63 集贤县鲜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4 友谊县双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65 集贤县二道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66 勃利县金秋源黑木耳种植合作社67 勃利县七里香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68 勃利县恒山玉米专业合作社69 萝北县奋斗伙伴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70 爱辉区嘉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71 五大连池风景区兴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72 嫩江县海江镇嫩光养殖专业合作社73 嫩江县科农种植专业合作社74 嫩江县临江乡后马鞍山村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75 嫩江市科洛镇石头沟种植专业合作社76 嫩江市海江镇五星村成远种植专业合作社77 嫩江县宗宝养殖专业合作社78 孙吴县建设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79 孙吴县东岗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80 孙吴县祥泰种植专业合作社81 孙吴县达康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82 逊克县合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83 逊克县兴亚大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84 逊克县丰盈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85 逊克县沿新大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86 逊克县福林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87 逊克县百合现代农机合作社88 北安市宏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89 北安市宇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90 北安市建国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91 北安市宇宁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92 北安市石泉镇丰顺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93 北安市福特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94 北安市丰收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95 五大连池市新武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96 五大连池市鸿龙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97 五大连池市民丰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98 五大连池市天喆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99 五大连池市益福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五大连池市本文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1五大连池市长庚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102庆安县启航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3庆安县升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104庆安县众信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5庆安县方胜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6庆安县国强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7庆安县春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8肇东市宋站镇明盛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109肇东市西八里乡渔儿园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110青冈县连丰乡吉臣农作物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111青冈县迎春乡鑫拓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112青冈县劳动镇鸿吉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113青冈县民政镇汇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114绥棱县鑫众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115兰西县榆林镇硕丰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116兰西县兰西镇呼兰河右岸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117绥化市北林区金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118绥化市北林区薛秀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119安达市建波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120望奎县晓勇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附件2:2021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组织、带动和服务能力,提升自身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苏财农〔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扎实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加快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3号)精神和省级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现将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其中,中央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

省级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

一、根据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2022年起中央衔接资金(包括提前下达部分)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市县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要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面清晰、流向明确。

省级资金继续纳入原财政扶贫动态监控系统管理,要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维护和执行监控,确保与实际业务保持一致。

二、本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厕所革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重点县(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以及对2021年获得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地区激励奖励等方面。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决策部署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示范社管理工作,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修订形成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11月6日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标准与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标准与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财务制度规范建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财务制度规范建立
为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完 善 中小 企 业 金
融服 务 , 近 , 行 、 监 会 、 监 会 、 最 央 银 证
国 际 电信 业 务 营业 税 问题 明 确
最近, 国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了《 于 关
保 监会 联合 下发 《 于进 一步 做好 中 关
小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
内, 向地 方 财 政 部 门报 告 。
缴 义 务人 已经 实行 扣 缴 明 细 申报 , 且
具 备 条 件 的 地 区 , O 0年 应 当 向 纳 税 2 1
针对 创 业板 特 点 , 断探 索和 建 设 适 不 应 创 业 板 公 司信 息披 露 制 度 的 又 一
项 重 要工作 。
一 财经资讯 l Al I l UN Z C JNG X
运作 机 制 , 善创 业投 资 退 出机制 , 完 促
会 计准则 : 字会怎样 变化》 该报告深 数 。 入 研 究 了英 国会 计准 则 委 员会 ( S ) A B
20 0 9年 的提 案 对 当前 采 用 U A P KG A
资 讯
主 持 人 : 思 思
进风 险投 资健 康发 展 。
财 政 部 加 强 地 方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监 管
财 政 部 最 近 印 发 了 《 方 金 融 企 地
企 业利 润 的潜在 影响 , 点说 明 了这两 重 套 准 则 中可 能造 成报 告利 润增减 的不
同之 处 , 以及 因 此 对 应 付 税 费 的 影 响 。
自《 知 》 布之 日起 1个 月 内, 合 通 发 结 本地 实 际 ,发布 个人 所得 税 完税 凭证 的索取指 引 。各 级税 务机 关要 按 照 国 税 发 [ 0 5 8号 文件 和《 知》的要 20] 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农办计财〔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19年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2018年9月21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2019年3月8日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等一系列部署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基础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13•【文号】财农[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

为积极稳妥推进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必要性。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

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

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 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新时期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

财务管理作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对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近年来,各地深入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在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下了很大力气,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存在着不记账或只记“流水账”、不编制会计报表、不设臵成员账户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规范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推动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对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一)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是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重要保障。

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是树立可学可比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有效措施。

合作社示范社的重要标志是财产关系和分配关系明确,对成员服务的责任切实得到落实。

这就要求合作社必须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准确计算和分析成员权益变动和年终盈余分配,为内部管理更加规范、质量提升更加明显奠定坚实基础。

(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是维护合作社成员物质利益的根本措施。

切实维护成员权益是合作社义不容辞的责任,经济上要维护成员的物质利益,政治上要维护成员的民主权利。

物质利益主要体现在成员入社出资,以及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权益要按相应标准量化到每一位成员,完整准确记载到成员账户中,并在成员退社时进行返还;合作社每年的期末可分配盈余要按法律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

通过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工作,准确全面地记录、反映和兑现成员应享有的权益和应分配的盈余,就是对合作社成员物质利益最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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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
资金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发)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服中心、财政局:
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就申报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资金奖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集中资金、规模投入,突出重点、扶大扶强,示范引领、整体提升”的要求,选择部分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覆盖区域广、生产经营好、规范管理优的合作社,通过资金奖励,引导推动合作社加快发展,促进其经营规模和服务领域明显扩大,市场竞争和价格谈判能力明显增强,民主管理和规范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成员利益联结机制更加紧密,对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引领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形成一批“产业有特色、服务有手段、增收有能力、社会有影响”的合作社示范社群体。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申请奖励的农民合作社应是在本县区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合作社目录内并达到以下要求的农民合作社(同一项目
奖补、贴息,已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申请扶持的不得申报)。

(一)重点示范社
、20XX年月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数量较多(成员数量以登记机关备案的记载为准),其中:种植业不少于户(以登记机关备案的成员数量为准),其它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户不少于户,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有必要办公设施设备等。

、运行机制合理,管理规范,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账目齐全,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达到以上。

、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达到“六个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使用商品标示、统一农产品销售、统一病虫害防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或特色产业、特色产品而建立,重点示范社年年产值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年产值万元以上,其它类型合作社年产值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申请重点示范社奖励资金原则上从扶持过的一般示范社中推荐,具备重点示范社申报条件且带动能力较强、管理较为规范的合作社也可推荐上报(三年之内已获得省、市级资金奖励的重点示范社不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

(二)一般示范社
、20XX年月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数量较多(成员数量以登记机关备案的记载为准),其中:种植业不少于户,其他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户不少于户,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有必要办公设施设备等。

、运行机制合理,管理规范,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账目齐全,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达到以上。

、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达到“六个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使用商品标示、统一农产品销售、统一病虫害防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或特色产业、特色产品而建立,一般示范社年年产值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
服务类合作社年产值万元以上,其它类型合作社年产值万元以上。

、申请一般示范社奖励资金的是未获得过市级奖励的农民合作社。

(三)合作社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产生利息的农民合作社。

、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贴息期限与贷款合同期保持一致,计算周期为年度月日至月日。

、贴息标准,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万元,最低贴息额不低于万元。

参与扶贫的合作社,扶贫贷款贴息利率,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的标准执行。

计算贴息补贴时,应扣除扶贫资金给予的贴息。

(四)优先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要求和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作社要优先奖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行股份制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

、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认证标志,或有统一的注册商标,并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知名商标)称号的合作社。

、开展土地流转且办理土地经营权证书、资金互助、贷款担保、合作保险等新型服务的合作社。

、产加销一体化的合作社,支持其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构建涵盖生产、加工、流通、营销各环节的合作链条。

、省、市确定的贫困村,村集体领办创办的合作社。

三、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组织标准化生产的设施条件改善。

(二)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流通等相关设施设备购置。

(三)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培训。

(四)质量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支出。

四、奖励方式
对农民合作社采取认定、奖励和贴息相结合的方式。

对认定的市级示范社择优进行奖励;对有贷款业务的合作社进行贴息。

市农业局、财政局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合作社组织
专家进行评审,公示后下达年市级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奖励及贴息计划。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各县区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本地区农民合作社财政资金奖励申报工作,并按照分配的名额联合行文上报。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申报材料
()重点示范社、一般示范社
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财政资金奖励汇总表》(见附件)、合作社申报文本。

各县区按照农民合作社资金奖励计划确定的名单,上报纸质申报文本,申报文本封面加盖县区农业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主要包括:
、《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

、农民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法人代表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成员名单。

、年简要工作总结、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包括盈利返还社员领取登记表),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活动开展情况: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并提供与企业、基地、农户签订的购销、服务合同样本或协议
等;有成员入股的,提供入股成员认购股金的原始清单;获得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提供相应复印件。

()合作社贷款贴息
主要包括:、《农民合作社贷款贴息申报表》(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依据、进账单、利息单复印件。

、合作社营业执照、贷款用途施工合同或购置发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县区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填写《年农民合作社贷款贴息汇总表》(附件)加盖公章。

、参与扶贫的合作社申请贴息的,统一上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

(三)申报额度。

申报财政奖励资金一般示范社不超过万元;重点示范社不超过万元。

(四)申报名额。

各县区严格按照通知下达的名额数量推荐上报,贷款贴息的不受名额限制。

多部门申报、单独或越级申报,一律不予受理(计划名额见附件)。

(五)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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