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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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
资金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发)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服中心、财政局:
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就申报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资金奖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集中资金、规模投入,突出重点、扶大扶强,示范引领、整体提升”的要求,选择部分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覆盖区域广、生产经营好、规范管理优的合作社,通过资金奖励,引导推动合作社加快发展,促进其经营规模和服务领域明显扩大,市场竞争和价格谈判能力明显增强,民主管理和规范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成员利益联结机制更加紧密,对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引领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形成一批“产业有特色、服务有手段、增收有能力、社会有影响”的合作社示范社群体。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申请奖励的农民合作社应是在本县区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合作社目录内并达到以下要求的农民合作社(同一项目
奖补、贴息,已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申请扶持的不得申报)。
(一)重点示范社
、20XX年月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数量较多(成员数量以登记机关备案的记载为准),其中:种植业不少于户(以登记机关备案的成员数量为准),其它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户不少于户,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有必要办公设施设备等。
、运行机制合理,管理规范,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账目齐全,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达到以上。
、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达到“六个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使用商品标示、统一农产品销售、统一病虫害防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或特色产业、特色产品而建立,重点示范社年年产值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年产值万元以上,其它类型合作社年产值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申请重点示范社奖励资金原则上从扶持过的一般示范社中推荐,具备重点示范社申报条件且带动能力较强、管理较为规范的合作社也可推荐上报(三年之内已获得省、市级资金奖励的重点示范社不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
(二)一般示范社
、20XX年月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数量较多(成员数量以登记机关备案的记载为准),其中:种植业不少于户,其他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户不少于户,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有必要办公设施设备等。
、运行机制合理,管理规范,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账目齐全,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达到以上。
、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达到“六个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使用商品标示、统一农产品销售、统一病虫害防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或特色产业、特色产品而建立,一般示范社年年产值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
服务类合作社年产值万元以上,其它类型合作社年产值万元以上。
、申请一般示范社奖励资金的是未获得过市级奖励的农民合作社。
(三)合作社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产生利息的农民合作社。
、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贴息期限与贷款合同期保持一致,计算周期为年度月日至月日。
、贴息标准,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万元,最低贴息额不低于万元。参与扶贫的合作社,扶贫贷款贴息利率,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的标准执行。计算贴息补贴时,应扣除扶贫资金给予的贴息。
(四)优先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要求和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作社要优先奖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行股份制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
、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认证标志,或有统一的注册商标,并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知名商标)称号的合作社。
、开展土地流转且办理土地经营权证书、资金互助、贷款担保、合作保险等新型服务的合作社。
、产加销一体化的合作社,支持其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构建涵盖生产、加工、流通、营销各环节的合作链条。
、省、市确定的贫困村,村集体领办创办的合作社。
三、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组织标准化生产的设施条件改善。
(二)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流通等相关设施设备购置。
(三)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培训。
(四)质量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支出。
四、奖励方式
对农民合作社采取认定、奖励和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对认定的市级示范社择优进行奖励;对有贷款业务的合作社进行贴息。市农业局、财政局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合作社组织
专家进行评审,公示后下达年市级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奖励及贴息计划。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各县区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本地区农民合作社财政资金奖励申报工作,并按照分配的名额联合行文上报。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申报材料
()重点示范社、一般示范社
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财政资金奖励汇总表》(见附件)、合作社申报文本。
各县区按照农民合作社资金奖励计划确定的名单,上报纸质申报文本,申报文本封面加盖县区农业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印章。主要包括:
、《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
、农民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法人代表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成员名单。
、年简要工作总结、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包括盈利返还社员领取登记表),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活动开展情况: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并提供与企业、基地、农户签订的购销、服务合同样本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