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处理应计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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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交税费的相关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交税费的相关会计处理

童琴芬江苏五星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摘要: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的会计处理问题目前新的会计准则与税法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预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从账务处理的意义、会计准则与税法要求的差异及实际操作中各种不同的帐务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本文认为预售期间,预缴税费作为资产项目,反映了一种特殊的税务资产,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法定税收义务的履行情况,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在结算交付期间,损益表数据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确认要求,实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原则。

关键词:房地产、预售收入、预缴税金一、预缴税金帐务处理的意义1、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源泉,要求平稳匀衡,尽可能不要大起大落。

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性,政府对商品房预售收入实行预征制,其中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2、对企业来说,房地产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开发产品具有开发周期长和收入来源的分散性特征。

房地产销售过程包括领取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买受人验收确认、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

预售制度导致了销售资金回笼与收入确认时点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处理的差异分析1。

会计准则的处理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第015号)的有关规定,直接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新《企业会计准则》未对房地产企业转让销售不动产预收款计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故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方式2.税法的要求(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房地产企业预售期间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期间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期间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销售由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当收到预售款时应确认为负债,待预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

即收到期房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开发产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预售期间缴纳各项税费如何会计处理?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预收账款不再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但为了税收均衡入库,预收房款应当预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预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预缴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先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应补缴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在“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计提以及缴纳增值税均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下面以一般计税方法举例说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于2018年12月开始预售,预售期间共收取首付款预收房款2,200.00万元,预收房款应预缴增值税=2,200.00÷(1+10%)*3%=60.0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2,200贷:预收账款2,200(2)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贷:银行存款60上述房地产企业于2019年4月出售房产竣工交付,应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价税合计8,720.00万元,销项税额=8,720.00÷(1+9%)*9%=720.00万元,按照已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占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假设计算应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为2180.00万元,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金额=2180.00÷(1+9%)*9%=180.00万元,当月实际销项税额=720-180.00=540万元,假设认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50.00万元,当月应交增值税=540.00-450.00=90万元,扣除预售期间已预缴增值税60万元,当月应补缴交增值税=90.00-60.00=30万元。

房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房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2、本月销售收到预收款 105万,确认预缴增值税按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负债”的规定企业月末负有预交税款的纳税义务,则应确认一项负债,通过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交税款)核算,在确认负债时,同时确认一项资产,通过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核算。

确认资产的理由,确认负债缴纳税款后,缴纳的税款形成企业可抵顶后期应缴增值税的一项权利,由企业拥有和控制,减少企业后期现金的流出(即导致了企业间接的流入)借: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 3万 105/(1+5%)*3%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交税款)3万3、按城建税的规定,确定应缴城建税企业在确认预缴增值税的当期,考虑在后期预缴增值税抵扣增值税应缴税额后,能否有应缴增值税,存在不确定性,即在后期抵减增值税后,如果应缴增值税—未交增值税=0,则不存在应按实际缴款的增值税计提缴纳城建税的可能,因此,在确认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当期,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费用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购买、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等环节。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开发楼盘筹集资金的现金流量表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本期发生额 || ---- | ---- | ---- || 现金 | 1000 | 200 || 货币资金 | 5000 | 100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300 | 50 || 应收账款 | 200 | 40 || 存货 | 8000 | 2000 || 固定资产 | 6000 | 2000 || 在建工程 | 4000 | 1000 |假设该企业计划于本期内推出部分楼盘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20000万元。

该企业拥有的不动产资产:|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权属情况 || ---- | ---- | ---- || 土地 | 6000 | 全部权属已取得 || 在建工程 | 4000 | 已经投入使用 || 已建成房地产 | 10000 | 全部权属已取得 |该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显示,在本期内,其现金存量增加200万元,货币资金增加10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加50万元,应收账款增加40万元,存货增加2000万元,固定资产增加2000万元,在建工程增加1000万元。

该企业本期开展的核心业务是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该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基于企业价值的增长而计算的一种税收,需要按照项目的生产和销售流程进行计算和申报。

因此,下面将以上述情况为例分别分析该企业在土地购置、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资产处置等环节中的增值税计算和会计处理方法。

1. 土地购置环节该企业在购买土地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解读【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解读【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 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 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账务处理分类讲解 进项业务会计处理: 【情况一】 所有进项业务,如果购进(建)前,即可明确本业务不属于可抵扣范围 的,如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 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 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进项业务,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业务小规模 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规定》指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 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 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科目。应当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允许抵扣 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 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 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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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解读【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六个二级科目:“预缴增值 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 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取消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 检查调整”。至此,“应交税费”下属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科目由原 来的五个增加到十个(涂红为新增)。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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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 9 个专栏 借方(5 个) 专栏 1.进项税额 (1)核算内容 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增值税额。 注意: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举例说明 将原购进的不含税价为 3000元、增值税额为 510元的原材料退回销售 方。 借:银行存款 35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贷:原材料 3000 专栏 2.已交税金 (1)核算内容 核算企业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额 注意:企业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 (2)举例说明 某企业每 15天预缴一次增值税,每次预缴 20000元。预缴时的会计处 理: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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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专栏 3.减免税款 (1)核算内容 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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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举例说明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税,但可以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销售粮 食不含税价 20000元,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600 贷:营业外收入 2600 专栏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核算内容 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 (2)举例说明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第 7 章“出口退税政策与账务处理”处讲 专栏 5.转出未交增值税 (1)核算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式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条⼀般纳税⼈采取预收款⽅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税率或征收率)×3%适⽤⼀般计税⽅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税率计算(2019年4⽉1⽇后改为9%);适⽤简易计税⽅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般纳税⼈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账务处理(⼀)收到预售款时例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房地产项⽬。

该项⽬按⼀般计税⽅法计算,适⽤税率11%,收到客户B交付的预售款66.6万元1、收到预售款时:借:银⾏存款66.6贷:预收帐款 66.62、公司增值税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预售款的预征增值税,预征率为3%,预征的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1 +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预售款)1.8万元贷:银⾏存款 1.8万元(⼆)、正式交房销售时增值税的核算根据现有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销售纳税义务发⽣时间⼀般为正式确认交房、移交产权的时间。

因此,正式交房销售时,其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核算与其它增值税⼀般纳税⼈的核算⽅法基本相同,区别在于⼀般存在预收账款的结转。

例2:续上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11⽉23⽇,向客户B正式交房,实现销售,并开具该房产的正式销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显⽰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

客户B之前已经缴纳预售款66.6万元,办理正式交房时⼀次性补交差价155.4万元。

则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为:借:银⾏存款155.4借:预收帐款66.6贷:营业收⼊ 2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税率) 22(三)、当期⼀般计税⽅法下应纳增值税的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般纳税⼈⼀般计税⽅法的增值税计算是:当期应缴增值税=正式交房实现销售的销项税额—取得的可以并选择抵扣的进项税额—预售款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存在多种经营模式,由于影响因素较多,会有多种增值税的特殊情况的处理,本文就最简单的、也是最核心的房地产增值税核算内容进行说明:
一、预售款增值税核算的处理
预售款预缴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的特有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预售款后,在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预售收入不是销售房地产的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房地产正式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算纳税不是与收取预售款的预缴增值税税款相挂钩。

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产时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

因此,预售款预缴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是与其它的增值税的处理有所不同的。

例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D房地产项目。

该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使用税率11%。

2016年10月20日,收到客户B交付的预售款33.3万元
1、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33.3万元。

聚焦22号文中房开企预缴增值税的结转时点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聚焦22号文中房开企预缴增值税的结转时点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增值税中的预缴制度.同样都是预缴,其实是动因是 有所不同的.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 筑服务形成的预缴,是发生在纳税人已经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情况下,基于异地经营产生的空间型预缴.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产生的预缴,主要是针对开发企业并未满足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基于避免税款和收入的错配而产生的时间型预缴.两种预缴动因不 同,因此有人推测,在具体操作中确实会有所不同并进一步在会计处理层 面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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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预缴税额”填报 900万元,第 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 100万 元.按照河北省国税局的这个解答,A项目和 C 项目虽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但是其预缴的增值税也可以用于抵减 B 项目已经达到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款.换句话说,河北省国税局认为 在增值税政策中并不要求 A 项目和 C 项目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才 可以抵减其预缴的税款.那么将来反映到会计核算中,也不会像 22号文要 求的那样延后进行预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之间的对冲.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源自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未落空,被影响的是实际纳税义务发生后当期的应纳税额. 最后还是要强调,22号文是会计制度,不管你会计制度怎么写,你决定不
了预缴税款的抵减时间,抵减时间仍然应该由增值税制度去规范.当增值 税制度捋顺了,会计处理也就水到渠成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 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 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 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 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 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 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 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 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 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 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 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 坚持一天 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财税实务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财税实务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财税实务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中国税务报第8版刊载赵兴龙、朱孟超一文《简易计税不能延迟缴纳》(以下简称《赵、朱文》)。

《赵、朱文》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跨区开发地产项目。

笔者认为,该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

《赵、朱文》认为,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3%,在机构所在地补缴2%。

笔者认为,该观点以偏概全。

分析如下。

《赵、朱文》写道: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天鸿家园”项目属于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赵、朱文》写道: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跨区开发地产项目,所以经常存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

假如上例天鸿家园项目位于A县,公司注册地在B县,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天鸿公司1月应在A县预缴增值税2.29万元,2月收取王某交付的42万元房款后应先在A县预缴增值税:42÷(1+5%)×3%=1.2(万元),然后再就收取王某的全部房款在B县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计算补缴增值税:62÷(1+5%)×5%-62÷(1+5%)×3%=1.18(万元)。

笔者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超全面

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超全面

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超全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一、应交增值税1、应交增值税借方:借方发生额,反映上市公司购进货物知会或接受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经既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月终转出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税额:(1)“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退回所购货物应亦须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可设三级科目,如13%,9%,6%,3%应对不同税率的统计。

(2)“已交税金”,记录企业本周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本月已缴纳的额用拉桑登记。

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上交税额用红字登记注意:企业当月上交上月年初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3)“减免税款”,反映企业按照明确规定人头税减免的增值税税款,企业按照规定直接减免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4)“销项税额抵减”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作为费用中扣除支付的价款价外销售额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销项税额抵减”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购买服务、不动产,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按实际缴付或上述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结算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出让金抵扣销项税部分涉及此科目核算。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与抵减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与抵减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与抵减的涉税处理导言:“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不再将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须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文对新政下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与抵减的涉税处理做出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的政策分析营业税时代,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别于其他一般行业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规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改增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不再将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定为房地产企业销售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是规定:“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了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这样实施预缴制后,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因大致有两个。

第一,避免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间上的“错配”。

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

一般情况下,上游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下游的“销项税额”抵扣从上游取得的“进项税额”后仍有余额的,才需要实际缴纳税款,以此类推,环环相扣,直至最终。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一般都比较长,且资金投入巨大,现在一般都实行预售制度,以利于企业投入资金的及时回笼、周转与利用。

如果将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这个阶段,可能因为大部分的进项税额未能取得,可能造成房地产企业前期须缴纳大量的税款,而后期又有大量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也可能因为已取得大量的进项税额,在冲抵完销项税额后,就无税可纳,会造成前期无可入库税款,后期无可抵扣进项的情况。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以土地出资,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3)资本溢余: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4)缴纳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2.拿地阶段:
(1)支付土地出让金: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XX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时,除了增值税本身外,还需要计提增值税的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这些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来计算的,因此,在预缴增值税时,需要将这些附加税一并计提。
此外,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还需要计提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相关税费。这些措施有助于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
贷:银行存款
(2)缴纳契税: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XX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契税
贷:银行存款
(3)缴纳大配套费: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XX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配套费
贷:银行存款
3.开发阶段
以支付工程款为例: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XX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工程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房地产开发各阶段会计核算要怎么做?
1.设立阶段:
(1)货币资金出资:
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股本 Nhomakorabea(2)实物出资: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经验:房开企预缴增值税的结转时点问题

会计经验:房开企预缴增值税的结转时点问题

房开企预缴增值税的结转时点问题在学习财会【2016】22号文的过程中,大家都比较关注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预交增值税这个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很显然,先有了增值税法中的预缴制度,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的预缴,进而引发会计要素的相关变化,才需要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从这个角度来说,增值税制度是本,而会计核算制度其实是末,两者之间需要在逻辑上相互适应.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增值税中的预缴制度.同样都是预缴,其实是动因是有所不同的.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形成的预缴,是发生在纳税人已经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下,基于异地经营产生的空间型预缴.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产生的预缴,主要是针对开发企业并未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于避免税款和收入的错配而产生的时间型预缴.两种预缴动因不同,因此有人推测,在具体操作中确实会有所不同并进一步在会计处理层面产生差异.按照22号文规定,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这些会计处理规定主要针对空间型预缴,其实质是将企业的应缴税款在经营地和机构地之间进行必要的分配.同样按照22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增值税后,并不是直接在月末就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对冲,而是应等到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也就是说,从22号文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会计处理规定来看,会计制度的制定者认为,在增值税制度层面并不允许开发商预缴的增值税马上在当月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而必须等到纳税义务实际发生.会计制度制定者一旦这样理解,其在制定会计制度层面就需要将增值税这样的制度设计予以落实,这样就出现了会计制度层面只有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可以抵减预缴增值税的设计.那么,会计制度设计者对这个增值税制度的理解是否就很准确?很权威呢?我们不敢贸然否定会计制度设计者这样的理解,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问题还是存在很大的争议.其实还在没有财会22号文的时候,在增值税的月度申报实践中,对预缴增值税可否马上进行抵减,是否可以在不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混抵,就已经产生了巨大的争议.比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就认为,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17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按照河北省国税局的这个解答,A项目和C项目虽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其预缴的增值税也可以用于抵减B项目已经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款.换句话说,河北省国税局认为在增值税政策中并不要求A项目和C项目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才可以抵减其预缴的税款.那么将来反映到会计核算中,也不会像22号文要求的那样延后进行预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之间的对冲.当然,也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河南省国税局就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两种观点,您更倾向于哪一种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是按照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逐一计算的.如果按照分项计算的思路考虑,就应该在某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候,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才可以抵减该项目已预缴税款.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前述财会【2016】22号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结转的规定,我们就会明显地感觉到22号文的会计处理思路正是由这种单项计算税款的思路所决定的,两者之间逻辑上是一脉像承的.我们不妨将18号公告所称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这一规定归纳为如下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预缴税款.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如果坚持按照项目单独计算,显然进项税额也需要单独计算予以配合,而这其实就破坏了增值税一个最大的优点,所谓的进项税不单独核算规则,除了增值税上特有的出口退税、即征即退、留抵退税以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都是不需要单独核算的,而是统一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如果坚持按照项目计算,就意味着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被人为地分割为若干个项目单元,这其实也很难操作.我们在看一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的是以整个纳税人为基础进行税款抵扣、应纳税额计算的,千万莫要节外生枝,搞出个项目计算出来,这样就把增值税实践成了土地增值税.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到更赞同河北国税的处理思路.有人认为,如果按照河北国税的做法,失去了预缴制度的初衷,其实不然,预缴已经实现,并未落空,被影响的是实际纳税义务发生后当期的应纳税额.最后还是要强调,22号文是会计制度,不管你会计制度怎么写,你决定不了预缴税款的抵减时间,抵减时间仍然应该由增值税制度去规范.当增值税制度捋顺了,会计处理也就水到渠成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企业常见的应交增值税的科目明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常见的应交增值税的科目明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常见的应交增值税的科目明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常见的应交增值税的 9 大科目明细如下:
“应交增值税”分为“进项税额”、“销项பைடு நூலகம்额”、“出口退税”、“进 项税额转出”、“已交税费”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 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上述三级明细科目,前 5 项在借方登记、后 4 项在贷方登记。即“销 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四个三 级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方。
另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收入的核算与一般纳税人相同, 也是不含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其应纳增值税额,也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只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不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贷方设置若干三级科 目。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 已缴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应缴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 缴的增值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 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 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 售成本”科目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 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税额”,借 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月“不得抵扣税额”累计发 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 得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 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 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佣 金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 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附加税的账务处理流程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附加税的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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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业缴纳的流转税由价内的营业税变成了价外的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也发现了变化,本文梳理了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并以简单的案例对会计处理进行了说明。

一、增值税按照财税36号及18号公告,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义务的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的基数为实际收到的全部预收款,强调是收到。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11%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5%的征收率。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同时根据16年70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所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和增值税计算预缴税额的依据应当是一致的,同时根据计算公式,预征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应当与增值税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31号文,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收入确认的金额和时间上,根据不同销售方式有所不同:(一)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企业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种方式下,预售房地产未实际收到预收款但已经根据合同等达到应收款时间的,企业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

这种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增值税下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所以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应当大于等于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二)分期收款方式企业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三)【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三)【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三)【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常见的差额征税的范围:金融商品转让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采用差额征税办法时的税务处理: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例14,甲公司为一家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甲公司承接了某单位的旅游服务业务,该旅游合同总价为63.60万元,由当地旅游公司乙公司分包负责旅游服务,分包金额为10.60万元.旅游地点为海南.海南旅途中共计发生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合计31.80万元,均已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5万元.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解析:本月增值税可扣除的销售额=31.80+10.60=42.40万元.扣除后的销售额=63.60-42.40=21.20万元本月应纳税额=21.20/1.06*0.06-0.50=0.7万元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63.60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0支付分包款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0.60贷:银行存款 10.60支付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80贷:银行存款 31.80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例1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买入国债,买入价为106万元.2017年5月将其卖出,卖出价为127.20万元.该国债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解析:不含税销售额=(127.2-106)/(1+6%)=20万元应纳税额=20*6%=1.2万元会计分录为:出售国债时借:银行存款 127.20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 106投资收益 20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贷:银行存款 1.2例16: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买入国债,买入价为127.2万元.2017年5月将其卖出,卖出价为106万元.该国债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解析: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127.2-106)/(1+6%)*6%=1.2万元会计分录为:出售国债时借:银行存款 106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投资收益 2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 127.20年末结转时借:投资收益 1.2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关于免抵退的会计核算没有什么变化,简单例举如下:例17,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16年12月涉及出口退税的事项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06万元,出口退税36.30万元,应收出口退税33.23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01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0.06应收出口退税款 33.23主营业务成本——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3.0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30(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例18,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31日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时,发现一批材料因保管不善而腐烂变质.材料的账面成本2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材料的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解析: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3.40贷:原材料 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例19,甲公司是一家商品零售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购进一批化妆品拟用于出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尚未认证,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款项已经支付.2017年1月计划将该批化妆品用于发放给单位管理人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解析:购入商品时:借:库存商品 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7贷:银行存款 11.70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时:借:管理费用 11.70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0进项税额转出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贷:库存商品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7例20,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进一幢房屋用于职工宿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税额为110万元.款项已经支付.2016年12月,甲公司将该房屋转为办公用房使用.该房屋预计使用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解析:购入房屋时:借:固定资产 1110贷:银行存款 1110每月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 4.625贷:累计折旧 4.625房屋改变用途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贷:固定资产 110该房屋调整后的价值=1110-4.625*6-110=972.25万该房屋自2016年12月起,每月应计提折旧=972.25/(240-6)=4.15万元借:管理费用 4.15贷:累计折旧 4.15例2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购入一批材料用于生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税额为51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2017年1月,甲公司将该批材料用于厂房建设.解析:购入材料时:借:原材料 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贷:应付账款 351改变用途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20.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例22:甲公司为一家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甲公司承接了某单位的旅游服务业务,该旅游合同总价为63.60万元,由当地旅游公司乙公司分包负责旅游服务,分包金额为10.60万元.旅游地点为海南.海南旅途中共计发生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合计31.80万元,均已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5万元.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解析:甲公司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为0.7万元.应于月末结转至”未交增值税”明细项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0.7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7(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例23,接上例,于下月缴纳税款时,所作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7贷:银行存款 0.7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例24,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预售自行开发的一个楼盘,共收到预售款3330万元.该楼盘为老项目,采用的是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解析: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应预交的增值税=3330/(1+11%)*3%=90万收到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3300贷:预收账款 3300预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0贷:银行存款 90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贷: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0(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例25:甲公司为一家建筑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实行营改增时,甲公司初次购买了一台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743.59元,增值税额为126.41元.同时支付了1年的技术维护费330元并取得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甲公司有足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供防伪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的费用可全额抵减.解析:在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以及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固定资产 870管理费用 330贷:银行存款 1200减免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200贷:管理费用 1200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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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根据预缴增值税的规定,发生纳税义务(如销售建筑服务)或收到预
收款(如预售房屋)时,纳税人负有预缴税款的义务,此时,应确认为企业的 一项负债,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由于该负债可以 抵减未来应纳增值税款,所以,同时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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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来核算.于是上面的案例中,在收到预收款 111 万元的 6 月,应进行下面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 (确认为资产)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 (确认为负债) 这样会计处理后,6月期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贷 方 4 万元(7-3),”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贷方 3 万元.在 7 月申报期内,无须核对上月预收房款情况,只需根据 7 月份期初”应交税 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余额情况,在申 报期内缴纳税款即可: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 贷:银行存款 7 应预缴的税款做计提的会计处理,还有一个好处是:提醒纳税人按期预 缴增值税.不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后果也很严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务机关会 处以少缴税款 50%到五倍的罚款.如果没有少缴,但未按期预缴,则要自滞 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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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处理应”计提” 【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假定 A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项目(老项目、一般计税)于 2016年 6 月 1 日采 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住房一套,收取款项 111万元,6月份期末由”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金额为 7 万元(暂 不考虑其他业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8号)相关规 定,A公司应在 7 月申报期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3 万 元(111÷1.11×3%).如果不计提应预缴的税款,而是直接在 7 月份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 贷:银行存款 3 这样做,会有两个麻烦,一是在 7 月申报期内需要重新梳理、核对 6 月 预收房款的情况,然后计算并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二是在 7 月缴纳 6 月 应纳税款时,需要一并做下面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 银行存款 4 如果不做上述会计处理,直接按 7 月”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期 初余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会使预缴的增值税不能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出现这两个麻烦,是因为在发生预缴义务时,未做预缴税款的”计提”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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