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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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新型物业管理】推行绿色物业管理和智慧物业小区建设,探索街区制物业服务模式。
建议修改移至第三条第二款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在自治范围内具体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机制体系,统筹兼顾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金投入与人员保障机制。
第十条【业主大会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建议修改移至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来源和标准】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新建小区由建设单位给予保障。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经组织论证后制定筹备经费缴费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将筹备经费缴存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2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7日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6月22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筹兼顾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本法规是物业管理行业,尤其是四川省范围内物业从业人士管理人员必须学习的文件之一.也是相关人士及业主应该了解和熟悉的专业文件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如何定期,有何标准?是否由物业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申请?).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这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具体情况而完全不同,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地方和细节).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实际操作中都是提前预收:因为都是以一季度,半年或者是一年来收取!这都是为了节省时间,减少麻烦:这是业主的需要也是物管公司的需要,多数业主也都是认可的)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形成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公众仅仅是指业主吗?责任保险具体包含哪些责任?比如楼道路灯触电事故,水池触电事故等包含在其中吗?如何归避这样的风险?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具体和细节问题);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第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这是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清楚明白的内容,也是我一直感到迷茫不清楚的地方,今天终于找到法律依据了!心里也一下感到充实和轻松了!下来就是运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程序和步骤了!但是专用设备的维保呢:如电梯消防监控和高压配电系统?维保年费都比较高!)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五章实施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以前我还以为是由物业公司,原来是由业主委员会.我相信许多人的认识也许都与我一样,看来什么要认真,认真了许多问题就都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预防和解决!)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原来是业主委员会督促,物管公司公司追缴).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非常重要的内容),必须清楚明白:许多人由于没有仔细认真阅读此法律而苦于找不到法律依据,原来法律上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看来物管行业都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可是实际上却很少如此,甚至根本没有!我走了几家物业公司了,事实就是如此!当然从业人员也应该主动自学去学习!何况网络上也很容易就能够找到这些内容!网络时代真的什么信息和资讯的得到都太方便了!可惜许多人不知道好好利用!却去干其他无关无意的事情去了!唉!~).第十八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六章相关价格、收费的管理。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的续聘、解聘;(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变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七)业主大会依法或者依公约约定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在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时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事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四川省⼈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作。

市(州)、县(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与服务⽔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制或者酬⾦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市规划建设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泸州市三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对各县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费用与服务等级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公开。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

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服务等级定价制度。

服务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结合成本监审情况,制定、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各服务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前应与中标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作为房屋销(预)售合同的附件内容。

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7号

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7号

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7号)《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代市长刘国强二○○八年七月一日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泸州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统称物业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4最新物业管理制度

2024最新物业管理制度

2024最新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人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事项的决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的执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绿化、交通、秩序维护等;(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

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

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五条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六)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三)具备与物业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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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职责。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承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对业主代表、业主委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大小,配备工作力量,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帮扶政策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补助政策。

第四条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下列物业管理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换届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项;(二)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四)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五)有关违法建设治理事宜;(六)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17稿)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17稿)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与收费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区域的划分第二节物业的配置及承接查验第三节物业的维护保养第四节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五章监管职责第六章激励与考核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五条推行绿色物业管理和智慧物业小区建设,探索街区制物业服务模式。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第一节业主第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诉讼、政府征收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三)对物业维护、使用等方案进行审议;(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三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六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进行装修、改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正)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正)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6月22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8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筹兼顾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在自治范围内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五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泸州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泸州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泸州一、前言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是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的保障,也是小区和谐稳定的基石。

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提高小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目标1.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标准化、精细化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满足居民需求。

2. 提高管理效率: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水平。

3. 营造和谐氛围:加强与居民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增进物业公司与居民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共同营造和谐的生活氛围。

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措施1. 设立服务热线:建立小区物业服务热线,让居民可以随时拨打电话咨询物业相关事宜,解决居民遇到的问题。

2. 定期巡查:加强小区巡查力度,保障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定期维护:建立小区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设施完好。

4. 定期清洁:组织专业清洁公司定期对小区进行清洁,保持小区干净整洁。

5. 定期修缮:对小区内的建筑和设施进行定期的修缮维护,保证小区建筑物的良好状态。

6. 公共安全保障: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加装监控设备,维护小区安全。

7. 提供便民服务:建立小区便民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代收快递、报修服务、代缴物业费等服务。

8. 加强社区组织:组织小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营造和谐的小区氛围。

9. 安全教育宣传:定期开展小区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降低安全隐患。

10. 配备专业团队: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组织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11. 制定管理规范:建立小区物业管理规范,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规范管理行为。

12. 搭建信息平台:建立小区物业信息平台,方便居民了解小区管理规定和动态,提供便捷的服务。

13.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制定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建议,解决矛盾纠纷。

14. 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小区居民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下面是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如下,敬请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探析——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探析——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价 值 体 系 尚在 初 级 阶 段 。 到 问 题 . 主 不 是 积 极 通 遇 业 过 司 法 、 政 手 段 解 决 , 是 选 择 随 意 拖 欠 或 者 拒 绝 行 而 交 纳 物 业 服 务 费 的 方 式 进 行 , 这 种 做 法 不 仅 损 害 了 合 同 的 严 肃 性 , 且 造 成 了住 宅 消 费 的诚 信 危 机 。 而 三 是 一 部 分 人 存 在 从 众 和 侥 幸 心 理 , 看 到 小 区 内有 业 主 不 交 物 业 费 , 为 自 己交 了反 而 吃 亏 , 以 也 效 仿 认 所
不 及 时 或 拒 缴 。 如 安 置 房 、 济 适 用 房 , 主 很 多 是 经 业
低 保 户 和 经 济 困 难 户 . 以 生 活 水 平 低 为 由 拒 交 物 管 费 。 三 是 工 程 遗 留 问 题 随 着 物 业 交 接 , 问 题 转 嫁 给 将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为 业 主 不 缴 费 的 理 由 。四 是 由 于 业 成
着 拒 绝 或 者 拖 欠 物 业 费 。 业 服 务 收 费 不 到 位 , 终 物 最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还 是 业 主 本 身 。 物 业 费 主 要 用 于 居
住 小 区 房 屋 公 用 部 位 及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运 行 维 修 养
护等 服务性 开 支 。 分业 主 不缴费 . 于免费 享受公 部 等 共 服务 . 对 缴 费 的业 主是不 公平 的。长此 发 展 . 这 不 缴 费 的 业 主 可 能 会 越 来 越 多 .最 终 导 致 物 业 管 理 无
题 的 前 三 位
迅 速 发 展 . 几 年 来 物 业 公 司 数 量 急 剧 增 加 。 从 总 近 但 体 看 , 展 参 差 不 齐 。 由于 公 司 管 理 规 模 过 小 , 务 发 服 等 级 较 低 , 合 实 力 差 , 业 化 水 平 低 , 成 物 业 服 综 专 造 务社会 资源浪 费 。 率低 、 益 差 。 效 效 ( ) 业 服 务 费收 取 难 。 一 是 一 些 物 业 管 理 人 二 物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1】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1】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可以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

普通会议由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泸州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泸州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泸州简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是为了提供全面、高效的小区管理服务,以便居民享受舒适、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本文将介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在泸州市的实施情况及具体方案。

泸州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概况泸州市是四川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涵盖了多个城区和新区。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是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泸州市,不同城区和新区的小区物业管理方案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泸州市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化的标准,包括:1.环境卫生和垃圾清理服务2.安全巡逻和门禁管理服务3.建筑维修和设施维护服务4.绿化养护和小区景观设计服务5.小区公共设施维护服务除了上述标准服务,不同小区在服务内容和质量上还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说,泸州市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已经越来越规范化、专业化。

泸州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具体内容环境卫生和垃圾清理服务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清理服务是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泸州市的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清理小区内部和周边的公共区域,如楼道、花园、健身区等。

2.定期清理小区周边垃圾,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3.免费配发垃圾袋,方便居民清理家庭垃圾。

安全巡逻和门禁管理服务小区的安全巡逻和门禁管理服务是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泸州市,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对安全巡逻和门禁管理做了以下规定:1.安全巡逻人员应在规定时间段内巡逻小区周边,并检查小区内各项设施的安全状况。

2.出入小区的人员应通过小区门卫,核实身份后方可进入,保证小区内部安全。

建筑维修和设施维护服务小区的建筑维修和设施维护服务是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泸州市,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中通常规定:1.定期检查小区内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状况,如水、电、气、暖等。

2.定期检查小区电梯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3.定期检查小区其他公共设施,如公共厕所、门卫室等,并保证设施的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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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市规划建设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泸州市三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对各县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1 / 9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费用与服务等级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公开。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

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服务等级定价制度。

服务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结合成本监审情况,制定、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各服务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前应与中标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作为房屋销(预)售合同的附件内容。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结束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各服务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对不具备聘请专业物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分散居民住宅楼,可由街道社区牵头组织成立社区物管,物业服务内容、项目、收费标准(参照最低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标准)由社区物管与业主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自主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服务等级原则上每年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织业主测评一次,业主委员会监督测评情况。

经测评多数业主不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整改。

第三章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成本第十四条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指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公共照明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二)物业区域的清洁服务、生活垃圾清运,指包括区域内道路、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指负责管理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保持环境优美。

(四)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指按相应服务等级要求实施保安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区域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

(五)车辆停放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指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别指定场地停放,无乱停乱放现象。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指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发放给在物业区域内服务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支出。

社会保障费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排污、监控、道路、照明等共用部位的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所需的日常运行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费、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指公共区域卫生清扫、经常性的保洁所需费用,包括购置工具、劳保用品、消毒费、化粪池清掏、清洁用料、垃圾清运、环卫所需等其他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指管理、养护绿化设施的费用,包括绿化工具购置费、农药化肥费、补苗费、花草修剪、绿化用水等。

不包括开发商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公共安全秩序维护费用,包括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和由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的保安服装费等。

(六)办公费用,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保障维护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而用于办公所需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水电费、通讯费、书报费、符合规定的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等其它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产,在物业服务区域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维修设备及其他设备等。

不属于物业服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年限的中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

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用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闲置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能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区域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管理企业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指按规定程序,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及计费形式第十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补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收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并必须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同时,应将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及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服务成本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五章实施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等级服务。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负责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四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五条业主、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按约定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

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预收。

第二十六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六章相关价格、收费管理第二十七条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相关企业委托代为收缴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收的,应按月将代收的水、电、气费及分摊明细情况及时进行公布,并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八条物业区域内取得资质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对没有取得资质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产权所有者与业主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临时停车收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商物业管理企业确定,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

进入物业区域内临时停车对下列情形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警用车辆;(二)正在执行任务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抢险工程特种车辆;(三)进入物业区域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

所得收益属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按统一格式上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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