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罪刑法定与刑事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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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概论

香港法概论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1、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执行和解释法律,把法律应用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的制度。

2、监禁:监禁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

3、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4、庭外和解:双方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并撤消诉讼。

5、庭内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转化为法院的命令,这样一旦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对方便可透过司法程序执行法院命令而毋须就案件重新进行诉讼。

★1.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1、★判例法(case law)——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2.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3.“雷兰与弗莱彻法则” 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4.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

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1.衡平法是指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

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 3. 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4. 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普通法源自英国。

它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香港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律师在香港立法和司法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学理论法学综合)试题中国人民大学入学考试法学硕士考研历年真题

(法学理论法学综合)试题中国人民大学入学考试法学硕士考研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大学入学考试法学硕士考研历年真题(法学理论、法学综合)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入学考试法学理论【科目三】真题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个别性调整2、人权的普遍性3、立法主体4、判例法5、法律体系6、目的解释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1、简述法的原则在法的创制方面的功能2、简述法律解释与法律修改的区别3、简述法规清理的特点及意义4、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三、论述题(共三题,任选其二,其中第一题,报法理学专业的考生必选。

每题30分,共60分。

)1、论我国立法的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的相互关系2、论法治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3、论我国法律监督的作用与完善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科目四】真题注:本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法学理论专业任选五部分,其他专业必选一部分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科目,再任选四部分。

作答时请看清后面的提示。

每部分30分,总分150分。

第一部分中国法制史(本部分报考法制史专业的考生必选)一、名词解释(4*5=20分)1、三不去2、《清会典》3、六法全书4、《中国土地法大纲》二、简答题(1*10=10分)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第二部分宪法学(本部分报考宪政专业的考生必选)一、名词解释(4*5=20分)1、人格尊严2、宪法解释3、单行条例4、社会权二、简答题(1*10=10分)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容第三部分刑法学(本部分报考刑法专业的考生必选)一、名词解释(4*5=20分)1、挪用公款罪2、量刑3、遗弃罪4、洗钱罪二、简答题(1*10=10分)简述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的处罚原则第四部分民法学(本部分报考民商专业的考生必选)一、名词解释(4*5=20分)1、法人拟制说2、建筑物共有部分3、土地承包经营权4、侵权责任构成二、简答题(1*10=10分)简述要约的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第五部分诉讼法学(本部分报考诉讼法专业的考生必选)一、名词解释(2*5=10分)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2、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二、简答题(2*10=20分)1、简述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2、简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第六部分经济法(本部分报考经济法专业的考生必选)一、名词解释(4*5=20分)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内部审计3、印花税5、标准化法二、简答题(1*10=10分)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第七部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本部分报考环境法专业的考生必选)一、名词解释(4*5=20分)1、温室气体2、自然资源保护法3、公众参与原则4、国际环境法二、简答题(1*10=10分)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八部分国际法(本部分报考国际法专业的考生必选)一、名词解释(4*5=20分)1、国际经贸惯例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3、排他许可4、外国法的错误适用二、简答题(1*10=10分)简述外空法的责任制度第九部分知识产权法(本部分报考知识产权专业的考生必选)一、名词解释(4*5=20分)1、思想/表达二分法2、集体商标3、专利权的穷竭4、职务作品二、简答题(1*10=10分)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关系2001 年人大法学综合课试题中国法制史部分一、解释下列名词1、禁榷2、凌迟3、厂卫二、填空1、西周时期把过失犯罪称为眚,故意犯罪称为非眚。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既是刑法铁则,又是宪法原则,当然也是刑法学的永恒课题。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于法治国思想,法治在刑法领域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先有法治原则,后有罪刑法定原则;也非先有法治思想,后有罪刑法定原则;相反,罪刑法定主义推动了法治原则的形成。

关键字:罪刑法定;形式侧面;实质侧面;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追溯至1215年的英国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而思想渊源为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三权分立学说由洛克提出,孟德斯鸠最终完成。

洛克主张权力分立,他将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而对外权也是执行权,因而表现为两权之分,但他同时指出:“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来统治,而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力”(第七页洛克)。

在孟德斯鸠看来,三权分立是建立法制原则的前提,只有划分国家权力,国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才能得到保障,也才能建立法治原则。

因为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掌于不同人、不同地国家机关手中,可以保障这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又可以保持权力的相互平衡,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下互相协调的运作。

根据三权分立学说,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做出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第七页)。

费尔巴哈根据其心理强制说,于1801年最先在自己的教科书中以拉丁文格言形式将罪刑法定注意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所以,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对于犯罪应当处以何种处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事先作出规定,然后由司法机关根据事前的规定作出判决。

这便是罪行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使人民免受不可预测的最严厉的处罚,因而免受不可预测的剥夺性痛苦。

对于人民而言,这是反对专制政权最首要、最重要的目的。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第2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第2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含义 • 1、历史沿革。最早发端于1215年的《英国 大宪章》,其后为美国、法国等国的宪法 文件吸收,演化出两种模式:英美法系的 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模式,
2、基本含义 •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将罪刑法定原则经 典地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后,又衍生出一些派 生原则。
• 四、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 我国刑法对西方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了 一定的发展,主要是增加了“法律明文规 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因此,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包含两个 方面,一是积极方面,一是消极方面。
第二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 并不排除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与功能 • 1、理论基础: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 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心理强制说 和自然法思想,但这只具有历史沿革的意 义,现在,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 础时,往往以民主、自由思想和可预知的 理论为其理论基础。
• 2、功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善 良公民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罪刑法定 原则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另一方面是保 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罪 刑法定原则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三节、罪刑均衡原则
• 价值蕴涵:公正 • 基本含义: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 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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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1、法律主义 (1)必须是成文法,禁止习惯法和判例法。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 注意:空白罪状并不排斥行政法规。 2、禁止事后(重)法 3、禁止(有罪)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

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及其必要性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们可以对这一原则作如下理解。

一是明确性原则。

法律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成罪当罚,该定何罪,受到何种处罚。

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从法律溯及力来看,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从法律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讲,一旦经过追诉时效,此行为也不受刑法追究。

三是禁止类推。

类推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类推的适用增加了法的不确定性,使定罪量刑处于不明确状态中,有违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

四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五是禁止不定之刑。

法即无明文规定为罪,则行为人不受刑,这是罪刑一致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古老文明到现代法治,从学术到法律,它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现代法制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斗争的必然要求。

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凡是在实行专制的社会中,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

君主掌握着生杀大权,刑法被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当人类资本主义文明时,为防止审判中的罪刑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它对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现代法制社会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

比较刑事法不同刑事法律制度的对比与分析

比较刑事法不同刑事法律制度的对比与分析

比较刑事法不同刑事法律制度的对比与分析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刑事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会有所差异。

本文将对比分析不同刑事法律制度,旨在探讨各个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一、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差异。

以中国为例,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统一实施。

其优势在于保证了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而美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分为联邦法和各州法,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区域性差异,各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定,使得法律更加贴近实际情况。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

各个国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也存在差异。

比如,在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而在英国,刑事法律制度注重司法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行决定刑罚的轻重。

三、证据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对于证据标准有着不同的要求。

以中国为例,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对于证据的采信有着相对严格的要求,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而在美国,刑事法律制度强调“合理怀疑”的原则,即只要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存在,就可以对嫌疑人采取逮捕和起诉措施。

四、刑罚类型和量刑机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对于刑罚类型和量刑机制也存在差异。

以德国为例,德国刑事法律制度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效果化。

德国法律对于刑罚类型的选择更加多样化,而量刑则依据犯罪人的个体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采取的是较为固定的刑罚类型和量刑机制,依法行使刑事制裁权。

五、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制度的诉讼程序也是各国之间的差异点。

以法国为例,法国刑事法律制度注重调查司法,即事先审查制度。

在法国,检察官具有很大的调查权,可以对嫌犯进行审讯、侦查和逮捕等措施。

而在美国,刑事法律制度则更加注重审判司法,即通过法庭审判的方式解决犯罪案件。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

摘要:罪行法定的渊源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罪刑法定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但是一切事物都有其两面性。

罪刑法定原则在其合理性的背后也存在着些许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司法独立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个普通的刑罚适用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和接受。

毋庸置疑,罪刑法定原则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限制国家权力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精髓,权力意味着专制与独裁。

如果对权力的拥有者不加以法律的限制和制约,必将导致掌权者的肆意妄为,势必殃及芸芸众生。

将国家权力依法的形式加以约束,是掌控一个国家的良好舵盘。

使得国家掌权者得以朝着人性的方向前进。

罪刑法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权。

人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无权篡夺。

我国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到我国宪法。

这意味着我国也承认和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如果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最起码的保障,又谈何民主与自由。

保障人权就是要限制国家立法司法等权力。

可以说人权保障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它使得人以一个独立的价值形态得以实现。

即使是犯罪的人,那么他最起码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其不失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障。

二、从罪刑法定的内容看,可充分揭示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法律必须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当罚。

"从而使得人们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越法行事。

当然司法机关也不允许有任何法外外裁判之特权,以实现有序的良法之治。

当然,这需要依赖于立法技术的完善,立法者素质的提升和立法科学的运用。

不过,这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懂法之人利用法律之空缺进行"法外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来说,一些行为确实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又不当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基础,它规范了我国的刑事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制裁。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中心,围绕其要求和内容展开详细的阐述,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法的核心思想和实践意义,引起读者的兴趣和共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保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宁。

它明确了刑罚适用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其中,最高刑罚是死刑,但死刑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多数情况下依法适用缓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刑罚,并对罪犯的服刑期限、表现等进行了规定。

刑法还从法益保护、罪刑法定、罪责划分、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刑法的核心是对法益的保护,即通过规定刑事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即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次,刑事责任的划分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旨在实现犯罪的有罪与无罪、罪轻与罪重的公正划分。

最后,刑法对刑罚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刑罚的类型和数量。

刑法还对刑罚的执行、刑满释放、假释和减刑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刑罚的执行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

刑满释放是指罪犯在刑期届满后获得释放,但在释放之前应进行一定的教育改造和社会适应期。

假释是指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提前解除刑罚执行,让其回归社会并接受更长时间的社会观察和教育改造。

减刑是指在罪犯服刑期间,由于其表现良好或其他原因,可以减少刑期或转换刑罚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实施和适用,不仅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刑法的主要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防止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要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适应,促进其回归社会。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 15
• 参考范文: 同样“裸聊”,不同结果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聊天成为很多市民 消遣、交友的重要途径,裸聊也成为一个时髦 的“玩意”。裸聊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有一 定社会危害性,关于裸聊是否有罪也成了人们 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在第一个材料中,张 某裸聊不应定罪;而第二个材料中的方某则应 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样的裸聊,不 一样的结果,其差别的关键在于刑法中一个重 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总论 18
自我练习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 (2)排斥习惯(_____的罪刑法定); (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 (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⑵刑法内容的适当性原则:格言:刑法不理
会琐细之事
①犯罪规定的适当,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必要性(严重 至不能容忍、其他手段不足不能) 可能性(客观公正处理 、不利禁止限制合理 、预防抑制效果) ②刑罚规定的适当,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例如 :以被淘汰的肉刑、由“资格刑”取代的名誉刑 7 刑法总论
五、具体运用
刑法总论 11
•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 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 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 某); •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 • 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刑法总论 12
问题:
(2)预防犯罪理论(目的刑)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法学名词解释:一、原则性名词解释: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社会行为。

2.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法律原则。

3. 法治:法治是指在一个社会中,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统一标准,以实现公正和秩序的原则。

二、刑法名词解释:1. 犯罪:犯罪是指违背刑法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过错性和危害性。

2. 罪责:罪责是指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法律制裁。

3.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的故意和目的的犯罪行为,具有较高的危害性和恶性。

4.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直接和故意的目的,但由于疏忽、疏漏等过失行为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民法名词解释:1. 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缔结的家庭关系,具有法律保护和制约作用。

2.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下,遗产按照一定规则传承给合法的继承人。

3.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4.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拥有独立的资产和能力,能够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的组织或机构。

四、行政法名词解释: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包括各级政府和它们的工作机构。

2. 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的权力。

3.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行政契约: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协商、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以实现行政目标和权益保障。

五、国际法名词解释:1.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自身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和独立地位,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浅论罪刑法定原则

浅论罪刑法定原则

2006.11浅论罪刑法定原则□王皓(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则,甚至成为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

我国的罪刑法定是在摈弃了类推制度之后在1997年新刑法中正式以立法形式确认的,这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罪刑法定思想基础司法实践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5-01作为现代刑法的根基制度,罪刑法定原则是各国刑法均坚持的基本原则。

早在1215年英王约翰(Johe,1167-1216)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此条强调了依法定罪和依法判决的精神。

而费尔巴哈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并第一次提出“罪刑法定原则”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它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①其核心意义在于:“以民主政治为根基,为防止罪刑擅断而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②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罪刑法定的“法”必须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是不被承认的,故罪刑法定的“法”是有合法立法权力的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所制定的法律,一般是指成文的刑法。

从而排除了无立法权的机关,如司法机关等,擅自制定所谓的法律来侵犯人民权利的可能性。

若这样的话,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便形同虚设。

换言之,若一个国家无独立的立法机关,那么,立法权就很容易被滥用,法制上便会混乱不堪,后果将难以想象!(二)禁止类推的适用一般认为,由于类推解释的前提是刑法对于待解释的事项无明文规定,故类推解释必然是超出了刑法的规定解释刑法,超出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解释刑法。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刑法的作用

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刑法的作用

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刑法的作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最重要原则也是基本原则之一,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刑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它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至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和人权保障理论为其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为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最早见于清末的《大清新刑律》第10条:“法无正文者,不论何种行为不为罪。

”新中国成立后,97年3月修订的现行《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规定在刑法典中,并废止了以前的类推制度。

这一原则的写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法治,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充分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标志着我国刑法有了重要发展,是现代刑事法律的一大进步。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为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因此,刑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极为重大的,例如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等。

现代刑法学 -03-罪刑法定原则

现代刑法学 -03-罪刑法定原则

• 法律: 法律:
– – – – 1776年《美国宪法》; 年 美国宪法》 1787年约瑟夫二世的《奥地利刑法典》; 年约瑟夫二世的《 年约瑟夫二世的 奥地利刑法典》 1789年著名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年著名的《 年著名的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813年《巴伐利亚州刑法典》。 年 巴伐利亚州刑法典》
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刑罚的轻重, 条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量刑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量刑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 “罪责原则”:“可谴责性”; 罪责原则” 可谴责性” • “免除刑罚”: 免除刑罚”
•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使用原则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来发挥填补规范空缺的功能。 来发挥填补规范空缺的功能。
案例
• 当刑法规定禁止盗窃他人的财物时,这 当刑法规定禁止盗窃他人的财物时, 个禁令是否可以适用于偷电的行为? 个禁令是否可以适用于偷电的行为?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 法定基本原则: 法定基本原则:
• 理论基础与基本作用,为确立和适用罪刑 理论基础与基本作用, 法定原则提供了基础性的原理。 法定原则提供了基础性的原理。 • 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复杂 的过程,因此, 的过程,因此,这个原则在历史发展过程 中所依赖的思想基础与所发挥的基本作用 也是非常复杂的。 也是非常复杂的。
罪责自负原则
• 反对株连无辜; 反对株连无辜; • 案例:
– 张某伙同李某,利用公路堵车之际,共同对被堵车 张某伙同李某,利用公路堵车之际, 辆行窃。张某攀上姜某的卡车, 辆行窃。张某攀上姜某的卡车,将车上拉运的白糖 6袋扔下车(价值 袋扔下车( 袋扔下车 价值1200元),李某在下面捡拾和搬 元),李某在下面捡拾和搬 姜某发现后,下车抓住张某。 运。姜某发现后,下车抓住张某。张某竟用镰刀击 伤姜某脸部,并用石头威胁前来救助的货主刘某, 伤姜某脸部,并用石头威胁前来救助的货主刘某, 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李某应当与张某共同构 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264条)。但是,他也应当 但是, 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 条)。但是 由于张某打伤姜某的行为而转化为抢劫罪吗( 由于张某打伤姜某的行为而转化为抢劫罪吗(我国 刑法第269条与第 条)? 条与第163条 刑法第 条与第 – 第352页及以下。

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
刑法学
罪刑法定原则
主讲人:寻孝燕周帅 组员:江莉、颜丹、司秀梅、陈雪
专业:民族法学
目录
Contents
1 2 3 4
概述 历史渊源
思想内容 理论基础与基本作用 案例分析
5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法定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第4条); 罪刑相适原则(第5条); 非(明确)法定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概述
5
01
在保障国家通过刑法惩罚犯罪以保护个人 和社会的同时,也必须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任 意施加的惩罚;
罪刑法定 原则的 基本意义
02
国家在对犯罪适用刑罚时,只有根据法律 的规定,才是正义的。不受法律约束,刑罚 的使用就会是任意的和没有根据的;
03
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成为反对不根据法律适 用刑罚,也就是反对破坏法治的重要武器;
概述
4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最终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在我国刑法中得以确立,标 志着我国刑法发展的重大进步,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案例分析三
案例三: 于润龙非法经营案 2000年9月15日至2002年9月15日,被告人于润龙承包吉林省桦甸市老金厂金矿东沟二坑坑口,共 生产黄金约23000克。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自驾车辆将其承包金矿自产和收购的共46384克黄金 运往吉林省长春市。途中从桦甸市沿吉华公路行驶至吉林市南出口(红旗)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

如果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用直升机越狱的社会危害性比翻墙、掘洞和蒙混都要大得多,而在跑道中央阻碍飞 行器飞行比在跑道周围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大,但是,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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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罪刑法定与刑事判例法
导读:罪刑法定主义与判例法主义各有利弊。

在当今世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认识到这一点,不再孤芳自赏,彼此吸纳优点已是大势所趋。

那么,对于中国来讲,目前是否需要刑事判例法?如何认识和处理成文刑法与刑事判例之间的关系?这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法治在刑法领域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已经公布的刑法定罪量刑。

但是,在同样被称为“法治国”的国家,理论上与实践上对其中的“刑法”理解不同、要求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是,事先由立法机关颁布成文的刑法,然后由司法机关执行。

一方面,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定罪量刑,这便限制了司法权力;另一方面,公民可以根据成文刑法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从而在法律禁止之外享有充分的自由。

从常理来看,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

但问题主要出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刑法既要有确定性、可预测性,又要有灵活性、具体的妥当性与发展性。

可是,从法律的定义本身看,它是难以满足一个处在永久运动中的社会的所有新的需要的。

这便导致成文刑法缺乏灵活性、发展性、具体的妥当性。

法官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为了追求成文刑法的
具体妥当性,而采取违背制定成文法初衷的措施。

另一方面,成文刑法表面上由固定的文字表述,似乎具有确定性,但问题刚好出在“文字”上。

成文刑法使用两类用语:一是大众的语言或普通用语,二是特殊用语。

各国刑法对特殊用语常常作出解释性规定,但进行解释性规定时所使用的仍然是普通用语。

问题便出在普通用语上。

第一,即使普通用语,其核心意义虽然明确,但也会由核心意义向边缘扩展,使之外延模糊。

第二,绝大多数用语都具有多义性,某种用语在刑法中究竟是哪一种含义,也产生了灵活性。

第三,用语会随着社会发展产生新的含义,于是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是只能采用立法时的含义,还是可以采取适用时的含义?第四,刑法规范具有普遍性,它从纷繁复杂的行为中抽象出犯罪行为,对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也只是抽象其一般共性,而不可能对每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作详细描述,否则就混淆了刑法与命令的区别。

因此,刑法必须以较少的条文网罗极为复杂的犯罪,其结果便是使用一些概括性、抽象性的用语。

用语的上述特点,给成文刑法留下了非常大的解释空间。

法官可以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造法,但又声称自己没有造法;法官也可能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之外造法,同样声称自己只是解释刑法。

并且不同地区的法官由于没有遵循前例原则的制约,他们都可以自己的方式对成文刑法作出解释。

从而导致:同样的行为,此地的法院认定的罪,而彼地的法院宣告无罪;同样的行为,该法院以前宣告无罪,现在认定有罪,或者相反。

因此,公民实际上仍然不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

我们从这里刚好看到了成文刑法的确定性、预测可能性反而没有得到实现。

另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实际上完全可能在成文刑法的掩饰下,凭藉自己的“良心”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然后想方设法解释刑法条文,使自己认为应当构成犯罪的行为包含在刑法规定之中。

法治国家必然依法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

英国没有坚持成文法主义,而是采取了判例法主义。

这除了判例法产生的历史原因之外,还因为判例法能够满足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与限制司法权力的要求。

但是,判例主义确实也存在问题。

首先,判例法至少在程序上违反民主主义原理。

判例法意味着法官可以创制新罪名。

但是,“在民主社会里,创制新罪名应该是立法机关的事。

”因为犯罪的范围与刑罚的轻重,关涉到全体人民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名誉,应当由人民自己决定;人民决定的方式只能是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成文的刑法,而不是由法官决定。

其次,正如边沁所说,判例法就是法官造法(judge-madelaw),而法官造法的方法,如同人驯犬一样,不是事先告诉人民什么是法,而是等待人民犯错,在犯错之后给予制裁。

判例法实际上是溯及既往的法律,它要求人民在行为时遵守行为时并不存在的判例法,损害了人民的预测可能性和刑法的保障机能。

正因为如此,英国法院从1972年起便没有了创制新罪名的权力。

再次,“当某个问题再一次发生且又需要审判的时候,一个左右法院审判的先例有可能被认为过时了。

在前一次审判与后一次
审判的期间内,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有可能发生显著的变化。

”如果恪守遵循先例的原则,便会损害具体的妥当性;如果否弃先例,则因为溯及既往而有损预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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