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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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马鞍山市工商局:公司郑重承诺: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区(乡镇、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单位盖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样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__________ 市、县(市、区)(乡镇、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证件号码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 _______________ (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 _____________ (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单位盖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申请人:日期:注:1、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住宅分类说明: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3、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务办公场所说明: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务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办公卡座必须是全封闭式或半闭式独立办公卡座。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是合法、符合建筑安全的场所,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申请人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游艺、旅业、餐饮服务、网吧、营业性射击,冶炼、铸造、电镀、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农药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前不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注册表格

工商登记注册表格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附表3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________)1附表4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承诺书_ 市场监督管理局____(登记机关名称):**养老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年月日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功能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公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规范使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负面清单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规定。

三、创新登记方式(一)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附件三本证明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场所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位于怀集县怀城镇XXX路XX号地址的房屋产权属于所有,房屋性质为:■普通住宅/□商品房住宅/□军队房产/□以上都不是。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单位盖章:出具证明日期:xxx年xx月xx日注: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需要出具本使用证明,作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

该证明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或经济功能区管理委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或下属单位自有或管理的房屋出具本证明。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3、住宅分类说明: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4、证明如有涂改的无效。

附件四本声明及承诺书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合法、安全,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并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办理审批。

四、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江西)

工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江西)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1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瑞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申请将位于瑞金市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瑞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2。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1承诺如下: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的位于号室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或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2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申请将位于市区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做出如下承诺: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__x__月__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3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41、__X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注:
1.本文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3. 住所(经营场所)原则上表述为: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园区等)、小区(村)、门牌、房号、队、组(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及位置,如:县政府东侧、村委会南侧)。

请申请人如实认真填写住所(经营场所)详细信息,如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4.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房屋性质栏和承诺事项前的□中打“√”。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备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

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业主签名:
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并签署意见:
年月日
注: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自然人签字。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为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范相关登记许可行为,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有关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三、申办流程(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拟升级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证件的变更。

江西省营业执照住所变更流程

江西省营业执照住所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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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市、
县(市、区)(乡镇、村)(道路名)
(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盖章)。

住所申报表

住所申报表

(共4页)申请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名称)设立(住所变更)登记,进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全体申请人已阅知表格填写说明和下列内容,现向登记机关作出以下郑重声明和承诺:一、申请人本次申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对申报的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二、申请人对本次申报的住所已合法取得使用权,住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一)违法建筑房屋;(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三)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的其他建筑。

(五)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本市场主体经拟申请经营或从事经营的项目和行业不属下列情形:(一)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及监控化学品、危险废物、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燃气、成品油、放射性物品的生产经营仓储;住宿、餐饮服务;理发美容、洗浴保健(含桑拿按摩足浴);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酒吧、茶座、影剧院、音乐厅、健身场馆、室内游乐场所;金融业、网吧、营利性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养老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超市、商场;食品及药品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生猪屠宰、农药生产、餐具消毒生产经营、木材加工经营、棉花加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废旧金属回收、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拆船;颜料、染料、涂料、化工原料、水泥、玻璃等建材生产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要求的行业。

(二)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如本次申报的住所登记信息不实,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将由此承担被依法处罚以及企业和个人遭受信用惩戒等一切法律责任。

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操作手册2018年2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3)第二章注册与激活 (5)第三章网上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图 (7)第四章我的业务 (12)第五章名称核准 (19)第六章设立登记 (23)第七章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 (36)第八章授权委托人 (41)第九章变更(备案)登记 (43)第十章注销登记 (46)第十一章股权出质 (48)第十二章网络经营业务申请 (53)第一章概述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企业注册登记全程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全力推进符合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和江西省实际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

2017年9月30日,全区域覆盖、全企业类型、全业务环节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正式开通上线,实现了全省各类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业务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

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初步实现了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网上申请、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致力于为全省广大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企业登记服务。

全区域:涵盖了江西省11个设区市、124个县(市、区)、853个乡镇的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

全类型:已开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公司、股份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登记业务。

全流程:涵盖了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网络经营等业务的网上申请,并与全省大集中的工商业务内网实现无缝衔接。

随后将上线动产抵押等业务。

无纸化:涵盖了自然人股东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可关注江西工商网上大厅微信公众号,登记无需窗口办理,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按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规范,采用申请人外网申请——工商登记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的运行模式。

为便利申请人,系统提供智能化服务,根据申请人外网填报内容,自动生成大部分申请材料,如:申请表格、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章程等。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为全面提升省本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省政务服务中心将于2022年4月11日投入试运行。

根据工作安排,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涉及的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将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新址对外开展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搬迁时间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服务大厅(西湖区中山西路58号)将于2022年4月9日—10日搬迁,搬迁期间停止对外办理线下业务,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后将于4月11日9:00起正常对外开展服务。

二、服务范围具体进驻事项和服务范围见附件。

三、办公时间1.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2.工作日中午、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延时错时预约服务。

四、办公地址及交通指引(一)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层,邮编:330038。

(二)交通指引1.地铁出行:可乘坐地铁2号线至市民中心站,4号出口出站,往九龙大道方向步行约200米到达。

2.公交出行:可乘坐51、501路公交车,到市民中心站下车。

五、联系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省政务服务中心预约咨询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六、搬迁期间服务方式经办服务大厅搬迁期间,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人社专区、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赣服通”人社专区等线上渠道办理省本级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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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1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瑞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申请将位于瑞金市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瑞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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