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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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双边投资协定 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早期的双边投资协定的表现形式为友 好通商航海条约。18世纪末,美国、日本以及欧洲一些国家保护海 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就是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主要针对贸易、航海以 及外国人待遇等方面,很少有保护投资条款。这主要是由于在当时 两个国家之间多是一般的通商关系,他们注重的是友好关系。二战 后,以美国为首的国际投资迅速发展起来,为了实施复兴欧洲经济 的马歇尔计划,作为资本输出国的美国,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内容 上做了修正,以适应其海外投资的需要。
1.3 BIT的地位与作用
双边投资协定能够在近十几年来迅速发展,主要原因在于:无 论是投资输出国还是投资输入国都相信,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 可以扫清投资进入障碍,为投资提供更有效保护,促进国际投资的 增长。国际投资者期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建立一个更透明、更稳 定、更具有可预期性和更加安全的国际投资政策环境,以此保证国 际投资的顺利进行。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主动参与到双边 投资协定中,表明了其改善投资环境、发展经济的决心。这些国家 普遍希望通过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国际投资,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双边投资协定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部分实现了这些目标。但是其 对于国际投资流动、国际投资政策环境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 响还需要进一步的跟踪和研究。
2.3 中国BIT的晚近转型——2008年至今的平衡 模式
近年来,投资者根据国际投资协定起诉东道国的案件频频发生, 为东道国的主权规制提出了严峻挑战,自由化模式下的国际投资法 危机四起。在见证美国、希腊的仲裁危机之后,出于对自由模式弊 端的修正,中国正在酝酿中式BIT的又一次重要转型,试图通过对 条约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改革寻求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 以2008年9月正式启动的中美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为起点,以2010年 中国BIT范本修订、中日韩三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中加BIT的达成为 标志,中式BIT在提高投资者待遇基础之上,开始寻求一种更为平 衡的模式来调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
3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解析
• 3.1 美国2012年BIT的主要变化及其对中方的影响 • 3.2 中方在中美双边投资谈判中的关注重点
3.1 美国2012年BIT的主要变化及其对中方的影 响
美国目前与4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同时与10多个国家 在其自由贸易与投资协定中签订了双边投资条款。这些协定和条款 都是以其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为基础进行谈判和签订的。在美国签有 上述协议的这50多个国家中,加拿大是唯一一个与美国有较大双边 投资流量的国家。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投资开放与保护关系是由 《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第11章来规范的。而NAFTA协 定第11章的基础也是美国的BIT范本。
1.4 BIT与国家投资法的关系
双边投资协定作为国际条约的一种,是国家投资法的国际渊源, 其功能应当与国内投资法相辅相成。无论是投资母国还是东道国, 缔约的目的在于将国内层面的东道国有关规范提升为国际层面的条 约与义务,即具有国际法效力。因此,BIT实质上对于国际性区域 性投资协定具有补充作用。一国国内投资环境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是法律因素,国内投资环境对一国外资的进入有着很大的影响。由 于各国的立法体制不一,有的国家制定了比较统一的外资法典,有 的国家则并没有,那么作为调整外资的基本法律,双边投资协定以 及其他的有关外国投资的国际规则和实施机制在国际层面上,“有 意补充当地立法制度”。
双边投资协定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公 民在对方境内的投资而签署的双边条约。双边投资协定根据功能的 侧重点不同,也可以被称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投资促进与 保护协定,双边投资自由化、促进与保护协定。最早的双边投资协 定主要侧重对投资的保护功能,因此也被称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多由资本输出国组织订立。一般来说,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包括保 护范围、投资待遇、征收补偿和争议解决4个方面。双边投资协定 作为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外国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
2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
• 2.1 中国BIT的早期实践——1998年之前的保守模式 • 2.2 中国BIT的中期发展——1998—2007年的自由模式 • 2.3 中国BIT的晚近转型——2008年至今的平衡模式
2.1 中国BIT的早期实践——1998年之前的保守 模式
1998年之前,中国的BIT处于一种保守的模式,中国整体上处 于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因为之前长期的计划经济而缺乏活力,国内 企业尚不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外资政策的出台主要是服务 于招商引资,而不是资本输出。为此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引进外 资、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措施,逐步形成了以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为核心的外资法 体系。在进行国内层面的立法工作的同时,为增强外资信心、提供 更有力的投资保障,从而更好地吸引外资,中国也十分重视对外签 订BIT的工作。
第十一章 双边投资协定
本章要点:
➢BIT的基本概念、地位与作用 ➢BIT与国内法的关系 ➢中国与各国签订BIT的情况 ➢美国、德国BIT范本要点
• 1.1 双边投资协定的定义 • 1.2 产生与发展趋势 • 1.3 BIT的地位与作用 • 1.4 BIT与国家投资法的关系
1.1 双边投资协定的定义
2.2 中国BIT的中期发展——1998—2007年的自 由模式
在中式BIT的第二个发展阶段,中国开始逐渐转向积极赞成签 订自由化的投资协定,支持签订对外资进行更强有力保护的实体和 程序条款。1998年签署的中国与巴巴多斯双边投资协定是一个分水 岭,标志着中式BIT第一次重要转型期的到来。它是第一份允许外 国投资者不受限制地利用国际仲裁的协定。此后,中国开始对其先 前约束性BIT政策进行大幅变革,使之朝自由化方向发展,签订了 一系列包含综合性争议解决机制的BIT。在新一代的BIT中,仲裁条 款的范围被拓宽,其语言表述与欧洲BIT类似,通常为“与投资有 关的所有争议”。
1.3 BIT的地位与作用
双边投资协定能够在近十几年来迅速发展,主要原因在于:无 论是投资输出国还是投资输入国都相信,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 可以扫清投资进入障碍,为投资提供更有效保护,促进国际投资的 增长。国际投资者期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建立一个更透明、更稳 定、更具有可预期性和更加安全的国际投资政策环境,以此保证国 际投资的顺利进行。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主动参与到双边 投资协定中,表明了其改善投资环境、发展经济的决心。这些国家 普遍希望通过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国际投资,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双边投资协定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部分实现了这些目标。但是其 对于国际投资流动、国际投资政策环境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 响还需要进一步的跟踪和研究。
2.3 中国BIT的晚近转型——2008年至今的平衡 模式
近年来,投资者根据国际投资协定起诉东道国的案件频频发生, 为东道国的主权规制提出了严峻挑战,自由化模式下的国际投资法 危机四起。在见证美国、希腊的仲裁危机之后,出于对自由模式弊 端的修正,中国正在酝酿中式BIT的又一次重要转型,试图通过对 条约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改革寻求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 以2008年9月正式启动的中美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为起点,以2010年 中国BIT范本修订、中日韩三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中加BIT的达成为 标志,中式BIT在提高投资者待遇基础之上,开始寻求一种更为平 衡的模式来调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
3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解析
• 3.1 美国2012年BIT的主要变化及其对中方的影响 • 3.2 中方在中美双边投资谈判中的关注重点
3.1 美国2012年BIT的主要变化及其对中方的影 响
美国目前与4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同时与10多个国家 在其自由贸易与投资协定中签订了双边投资条款。这些协定和条款 都是以其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为基础进行谈判和签订的。在美国签有 上述协议的这50多个国家中,加拿大是唯一一个与美国有较大双边 投资流量的国家。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投资开放与保护关系是由 《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第11章来规范的。而NAFTA协 定第11章的基础也是美国的BIT范本。
1.4 BIT与国家投资法的关系
双边投资协定作为国际条约的一种,是国家投资法的国际渊源, 其功能应当与国内投资法相辅相成。无论是投资母国还是东道国, 缔约的目的在于将国内层面的东道国有关规范提升为国际层面的条 约与义务,即具有国际法效力。因此,BIT实质上对于国际性区域 性投资协定具有补充作用。一国国内投资环境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是法律因素,国内投资环境对一国外资的进入有着很大的影响。由 于各国的立法体制不一,有的国家制定了比较统一的外资法典,有 的国家则并没有,那么作为调整外资的基本法律,双边投资协定以 及其他的有关外国投资的国际规则和实施机制在国际层面上,“有 意补充当地立法制度”。
双边投资协定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公 民在对方境内的投资而签署的双边条约。双边投资协定根据功能的 侧重点不同,也可以被称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投资促进与 保护协定,双边投资自由化、促进与保护协定。最早的双边投资协 定主要侧重对投资的保护功能,因此也被称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多由资本输出国组织订立。一般来说,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包括保 护范围、投资待遇、征收补偿和争议解决4个方面。双边投资协定 作为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外国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
2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
• 2.1 中国BIT的早期实践——1998年之前的保守模式 • 2.2 中国BIT的中期发展——1998—2007年的自由模式 • 2.3 中国BIT的晚近转型——2008年至今的平衡模式
2.1 中国BIT的早期实践——1998年之前的保守 模式
1998年之前,中国的BIT处于一种保守的模式,中国整体上处 于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因为之前长期的计划经济而缺乏活力,国内 企业尚不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外资政策的出台主要是服务 于招商引资,而不是资本输出。为此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引进外 资、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措施,逐步形成了以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为核心的外资法 体系。在进行国内层面的立法工作的同时,为增强外资信心、提供 更有力的投资保障,从而更好地吸引外资,中国也十分重视对外签 订BIT的工作。
第十一章 双边投资协定
本章要点:
➢BIT的基本概念、地位与作用 ➢BIT与国内法的关系 ➢中国与各国签订BIT的情况 ➢美国、德国BIT范本要点
• 1.1 双边投资协定的定义 • 1.2 产生与发展趋势 • 1.3 BIT的地位与作用 • 1.4 BIT与国家投资法的关系
1.1 双边投资协定的定义
2.2 中国BIT的中期发展——1998—2007年的自 由模式
在中式BIT的第二个发展阶段,中国开始逐渐转向积极赞成签 订自由化的投资协定,支持签订对外资进行更强有力保护的实体和 程序条款。1998年签署的中国与巴巴多斯双边投资协定是一个分水 岭,标志着中式BIT第一次重要转型期的到来。它是第一份允许外 国投资者不受限制地利用国际仲裁的协定。此后,中国开始对其先 前约束性BIT政策进行大幅变革,使之朝自由化方向发展,签订了 一系列包含综合性争议解决机制的BIT。在新一代的BIT中,仲裁条 款的范围被拓宽,其语言表述与欧洲BIT类似,通常为“与投资有 关的所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