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管理(三)国际投资双边协定资料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1、设置新企业
设置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 开办新企业,是一种经典旳直接投资行为。
2、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收购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旳对 外直接投资,即跨国企业经过资金、技术、 管理及销售旳等方面旳相互联络以到达控 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旳功能。
面旳要求,并合用WTO旳基本规则 2) TRIMS旳意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旳处理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特点
1)争议主体旳特殊性 2)争议涉及旳问题特殊性 3)争议引起旳后果特殊性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处理措 施
5)其他法律规范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旳法律形式
(一)国际直接投资旳企业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2)合资经营企业旳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旳观点,有合
3、国际投资法旳渊源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旳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旳海外投资法
2)国际法:双边公约和多边公约 3)其他渊源:联大旳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旳体系
1)东道国有关外国投资旳法律规范
2)投资国有关海外投资旳法律规范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旳双边投资协定
4)国际投资多边公约
2、行使管辖权旳必要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3)客观条件: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旳法律争议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二阶段(20世 纪60年代到80年代) 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70年代以后,有关外 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多边协议越来越多。 1976年由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的《国际投资 和多国企业宣言》。它对跨国公司在各国 的行为准则作了界定,提出了跨国公司与 东道国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但是却没有 把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态度写入条款,因 此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案例解析 • 1.双方在签订过程中,主要是要考虑彼此 的地位和利益。这包括:(1)在世界上属 于利用外资的大国还是小国,如何通过该 协定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2 )在世界经济中属于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 国家,如何能在保证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前 提下通过该协定促进经济发展;(3)就海 外投资而言属于大国还是小国,如何通过 该协定为本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创造稳定 、可靠、透明、平等的环境,大大降低企 业投资的非商业风险。
第七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第七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保护外国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剧增。
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赢得了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
从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外资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
但对于海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无法保证。
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法中多有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
这种单纯依据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的国内立法或发达国家有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立法,都无法为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协定)便得以逐渐盛行。
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2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往往欠明确、具体,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双边条约模式了。
2、投资保证协议。
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
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际投资法体系国际投资法体系是由一系列国际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构成的,旨在规范跨国投资活动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以下是国际投资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1. 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这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旨在促进和保护双方之间的投资。
BITs通常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合理和公正对待等。
2. 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多边投资协定是由多个国家签署的协定,旨在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促进和保护投资。
最著名的多边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条例》(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条例),它建立了一个国际仲裁机构,用于解决跨国投资争端。
3.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自由贸易协定不仅涵盖贸易方面的规定,还包括投资保护的内容。
FTAs通常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特定的投资保护措施。
4. 国际公约和条约:一些国际组织或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公约或条约来规范和保护跨国投资。
例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制定了《国际投资协定的国际质量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Foreign Investment),以提供有关国际投资法的准则。
5. 国际惯例和法律原则:国际投资法体系还包括一些基于惯例和国际法律原则的规定。
例如,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国际投资法,并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投资法体系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其中的规定和原则在不同的国际协定和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四章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介绍
(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些待遇通常以具体
的标准予以描述,如禁止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有 义务遵守有关投资的承诺。一般给予国民待遇,但有 若干限制和例外。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保证最 惠国待遇的条款。
(4)没收和补偿: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承认东道
国拥有在一定条件下没收财产的权利,但这种没收必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所调整的对象和规定的内容主
要为确认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
前来从事商业活动应给予应有的保障,赋予航海上的 自由权等。但此类条约由于范围较大,对于外国投资 者的法律保护往往缺乏具体的规定。这类条约主要为 早期的一些双边协定。
(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为弥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缺陷,从20世纪50年
又称《汉城公约》,并于1985年10月正式通过。根据
该公约,于1988年4月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缩 写为MIGA),它在财务和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于世界银 行的实体,有自己的业务和法律人员,以进一步加强
法律保障。
(2)《汉城公约》的宗旨 根据公约的规定,MIGA的目标是通过自身业务活 动来推动成员国相互之间进行以生产为目的的投资,
(1)明确表明解决双边税收问题的目标,界定有关
法人或自然人及征税的适用范围;
(2)对于各类收入,如:在来源国可不加限制予以 征税的不动产收入和在来源国征税的利息收入的详细 分配原则; (3)以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收部门对关联企业内部 交易所用的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标准;
(4)当收入在来源国征税时,在居住国免税或对国 外税款抵免优待的规则;
入税中扣除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
第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
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
动。
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对
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
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
通常是与股权联系在一起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
国际投资发生与发展的原因:资本的本性是觅利,哪里有
能取得高额利润的机会就投入到哪里。
而各个国家在自然资
源、科学技术、金融和市场等方面的差异,促使那些具有竞
争优势的企业向海外发展,以求取得新的市场和高额利润。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和作用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消极性和积极性这两重。
5双边投资协定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为联邦 德国首创其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 其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 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有促进 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 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外国投资的待遇 (2)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 (3)国有化与征收 (4)货币的汇兑与转移 (5)代位求偿权 (6)争议的解决(缔约国之间、投资者-东道 国之间)
券的原始偿还期不少于3年,但不包括一个国有企业的债券; (d)企业的贷款,但(ⅰ)企业是投资者的联属机构,或(ⅱ)企业贷
款的原偿还期不少于3年,但不包括对一个国有企业的贷款; (e)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所得或利润的企业利益; (f)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解散时资产的企业利益; (g)为经济目标或其它商业目标预期或使用的房地产或其它财产,有形
二、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的基本分类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asset-based) 以企业为基础的投资定义(enterprise-based) 以交易为基础的投资定义(transaction-based)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ASSET-BASED)
一般规定投资是指各种资产,不仅包括金融资 产及经济概念上的资本,还包括具有创造生产能 力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
美国—乌拉圭BIT中定义投资者为:依照美国移民 和国籍法案第三章确定为美国公民的自然人;依 照乌拉圭法律拥有乌拉圭国籍的自然人。
一些投资协定也规定了国籍以外的要求来确定投资者。例 如德国—以色列BIT中除国籍外还要求是以色列的永久居 民才能成为以色列的投资者。 加拿大—阿根廷BIT中投资者指“任何根据缔约国法律 成为其公民或在该缔约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ECT对投资者的定义主要参照了公民国籍的标准,但也 扩展到了永久居住的自然人“投资者是指根据缔约国法 律取得国籍的或是在缔约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一些投资协定中还有对自然人居所或住所的规定。 加拿大新的外国投资保护协定范本取代了04年的FIPA, 但它对投资者的定义同样涵盖了在本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但该范本也明确规定了若一个自然人拥有缔约国双方国籍 的话,应根据该自然人具有的占主导的、有效的国籍来确 定其属于何国国民。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考生们在备考《国际投资法》科目时,一定要熟悉各章节的考试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一份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后附答案,供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第五章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一、判断题1、美国采取美式样版的投资条约有多重目的,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其一贯主张的“赫尔”规则,即征收必须伴随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T2、美国的样板条约对保护投资的列举包括依法颁发的许可证,以及由法律或合同赋予的任何权利,即依东道国取得的公法权利。
T3、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都规定投资须是根据缔约各方各自有效的法律所许可的,或是依据其法律法规“接受”的或进行的投资。
T4.我国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些也采用于资本控制原则,不仅承认由缔约他方的国民所控制的公司为缔约他方的投资者,而且也把由中国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控制的企业看作是中国的投资者。
T5、美国的样板条约案文,将公正与公平待遇与保护和安全及国际法的一般要求并列,表明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包括所谓国际法的一般要求。
T6、在国际学说和国际实践上,对公正和公平待遇的概念与范围仍存在着分歧。
分歧的焦点在于,它是否应包括传统的东道国保护外国财产的义务。
F(传统的所谓最低国际标准)7、瑞士样板条约案文把公正待遇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结合在一起的做法,是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
T8、尽管到目前为止,对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人们把它订入条约中的一个基本原因是,正是由于这一标准的模糊性,使其可以灵活解释,达到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目的。
T9、国际标准自提出后,在某些求偿委员会和常设仲裁院裁决的某些案例中,确实得到了确认和适用。
T10、所谓的国际标准是并不存在的,或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T11、国民待遇使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权利,如果这一待遇适用于投资领域,就能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在同等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国际投资争议的增加对于全球化经济环境下的国际投资往来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多种法律途径。
本文将探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并从国际仲裁、国际投资法庭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
与国际法院相比,国际仲裁更加具有灵活性和独立性。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仲裁庭成员,解决争议的过程相对迅速和高效。
国际仲裁有两种形式:常设仲裁庭和特设仲裁。
常设仲裁庭是指国际法院设立的长期仲裁机构,如国际贸易仲裁院。
特设仲裁是根据特定的仲裁协议设立的临时仲裁庭,如国际海洋仲裁庭。
当事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方式。
二、国际投资法庭国际投资法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
不同于仲裁庭,国际投资法庭是由一些国家共同设立的法庭,专门审理国际投资争议。
这些法庭的成员由各参与国家共同选举产生,确保了多方参与和公正性。
国际投资法庭的建立旨在统一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解决效率和可预测性。
该机制的优势是可以确保争议解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减少仲裁机构之间的碰撞和冲突。
然而,由于国际投资法庭是一个较新的机制,它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三、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国家之间为保护和促进双边投资而签署的协定。
该协定规定了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通常采用仲裁形式。
双边投资协定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当事国自行选择仲裁庭成员、争议解决程序和适用法律等。
双边投资协定作为一种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同时也保障了各国的主权和公共利益。
然而,双边投资协定的缺点之一是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投资法庭以及双边投资协定。
这些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投资的发展和稳定。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受保护的投资
基于对资本输入国国家主权的尊重,只有被缔约一方东道国所接受的投 资才能受到条约的保护。条约规定的投资定义既广泛又详细,通常包括: (1)动产、不动产和任何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等等。 (2)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该公司财产中的权益,以及其他形式的 参股。 (3)对金钱的请求权或通过合同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4)著作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5)根据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提炼、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一)鼓励性措施
1、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法律
双重课税 ——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A国 到 B国投资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Double Taxation
(1)实行税收抵免政策 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 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 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限制对外投资的流向和流量 限制高新技术外流 保护国内就业机会
二、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法律管理
(一)鼓励性措施 1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法律
发达国家:国民待遇 发展中国家:非洲〉亚洲〉拉丁美洲
2、设立引进外资的特殊区域 3、其它鼓励性措施
鼓励利润再投资 给予外资国民待遇 允许外资企业加速折旧 廉价提供土地 适当放宽外汇管制 提供融资便利和政府津贴 鼓励技术人才向外资企业流动
(二)保护性措施
1 对外资进行必要的审查
发达国家
美、日、加
发展中国家
印度:审核监督+ 外资审批(实质审查与程序审查)
2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日]外资审议会
3 制定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条款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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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类型
1、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 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 ,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
并购活动对世界经济而言,其影响深刻而广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 个方面:
(1)企业跨国并购活动改变了国际资本的注射,推动国际资本在发达 国家之间流动,这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造成更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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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球企业并购加速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① 合作开发的方式 A、特许协议; B、联合经营; C、产品分成合同; D、服务合同。
② 国际合作开发的特征 A、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采权; B、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C、合同安排复杂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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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OT方式
① BOT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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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 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 外资企业是依跨国法律在跨国境内设立的; ②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拥护者投资并归其所有; ③ 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 体或法人实体。
第五章 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概念和基本类型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投资保证(保险)协定 促进(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意义
一、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概念和
基本类型
国际投资双边条约是指由两个国家相互订立的 有关两国间国际投资问题的协定。它可能是针 对缔约一方向另一方投资的协定,也可能是针 对双方之间相互投资的协定。 具体来说,国际投资双边条约传统上包括如下 三种类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保 险)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近出现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以及双边服务贸易协定也包括或涉及了投资的 促进与保护问题,可以被看作是新型的双边投 资协定。但是,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例如 NAFTA)也包括投资保护的内容,故不宜把自 由贸易协定简单看作双边投资协定。
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
际投资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越来越重要的 地位以及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的形成和双边贸易协定的出 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内容与作用也 发生了一些变化,逐渐重视国际投资的 保护。主要内容逐渐包括了投资者的待 遇、关于征收与国有化的补偿、关于税 收与外汇管制以及争端处理等问题。 随着自由贸易协定的不断、大量出现,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逐渐被自由贸易协定 所取代,其作用在不断下降。
的国家义务与责任,有利于切实保护投 资,在当事国之间建立较好的投资法律 环境,并且也可以通过当事国国内法与 双边协定的衔接与修改完善各国国内投 资立法、从而改善该国的投资法律环境。
相对于多边投资条约而言,由于当事国
仅限于两个具体国家,因而可以顾及各 方的利益与特点,便于寻求平衡,较少 困难,较为灵活,较为容易形成具有国 际法效力的规范。同时,随着双边条约 的广泛适用,也可以逐渐形成一些惯例 性的、被各个双边协定普遍接受的规范 性条款,从而为多边条约的订立提供良 好的基础。
国际投资协定与投资促进
国际投资协定与投资促进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的今天,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IIA)成为许多国家之间开展经济合作的重要法律工具。
作为一种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国际投资协定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国家竞争力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投资协定与投资促进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国际投资协定来促进国内外的投资。
国际投资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保护和促进双边或多边投资而达成的协议。
这些协定旨在提供稳定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规范外国直接投资的行为。
通过建立投资保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定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投资协定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合理待遇、转移资金自由、争端解决等。
投资保护是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受到不公平对待或侵权行为时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和保护。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国内市场享受与本国投资者同等待遇,减少不必要的歧视。
公平合理待遇原则要求国家给予外商投资和本国投资同等的待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转移资金自由原则保证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转移利润和资金。
争端解决机制则提供了一种解决投资纠纷的机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通过签署国际投资协定,国家能够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方面享受一系列的好处。
首先,国际投资协定为国家创造了有利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
投资者往往对具备稳定的法律保障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家更感兴趣,因为这能够降低他们的投资风险。
其次,国际投资协定可以帮助国家吸收外国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渠道,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通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国家能够提高产业水平,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国际投资协定还可以促进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
国际投资法
知识点03: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投资条约: 1966年10月生效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
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1988年4月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约》,又称《汉城公约》; 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
议》 简称为TRIMs协议。
知识点04: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
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以调整成员国之间和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私人
投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条约,如欧洲联盟的《马 斯特里赫特条约》; 以调整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私人投资关系为主 要内容的条约,如1970年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安 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 以促进和保护区域性国际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投 资为主要内容的条约,如1990年的《东南亚国家 联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法
第1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2节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立法 第3节 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立法 第4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第5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6节 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7节 《华盛顿公约》ICSID体制 第8节 《汉城公约》和MIGA体制
第 1 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知识点05:双边投资条约
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第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第二,“投资保证协定”,由美国在战后首倡。
其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确认美国的海外投资保 险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 海外投资者理赔后,享有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 位权。目前,美国已经与140多个国家之间签订 了此类协定。
知识点01:国际投资的种类 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既包括国际直接
投资,也包括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方式包括:在国外设立独资公
法律与国际投资保护
法律与国际投资保护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投资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国际投资保护意味着各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署协议,以保护跨国投资免受不当政策或行为的损害。
合理的法律框架是促进国际投资保护的基础,下面我将介绍一些与国际投资保护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机制。
一、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原则1.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国际投资保护涉及到投资者在外国经济体中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即国民待遇原则。
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是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与任何国家签订了相关协议的国家所给予的最优惠待遇。
2. 公平合理待遇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国政府在处理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事务时,要公平对待外国投资者,并提供一个公平、不歧视的环境。
3. 不可接触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国政府不能干预和扣押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提供合理、公正的补偿。
4. 确保合同的实施原则:国际投资保护需要确保投资合同得到认真执行,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免受不当政策或行为的损害。
二、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机制1. 双边投资协定(BITs):许多国家通过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来保护跨国投资。
这些协定包括关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合理待遇等一系列保护措施。
2.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投资保护中,争端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最常见的机制是国际仲裁和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如国际中间人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
3. 国际投资法院: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国际投资法院,专门处理国际投资纠纷,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三、国际投资保护的挑战与前景然而,尽管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原则和机制存在,但依然面临许多挑战。
其中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立越来越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使得他们对外国投资更加谨慎。
此外,各国对于国际投资保护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增加了实际操作的复杂性。
然而,国际投资保护仍然具有广阔的前景。
世界各国通过逐步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投资法律框架,努力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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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G.Kehoe,Paul B.Maslo,“Trends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2009/2010:Recent steps in the evolution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in Karl P.Sauvant(ed.)Yearbook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 Policy 2010—2011,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p.61.
梁咏:《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双边投资协定的 完善》,载《法学》2008年第7期;
梁咏:《双边投资条约与中国能源投资安全》,复旦 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版。
刘笋:《双边投资条约的晚近发展及其影响浅 析——以美式双边投资条约为研究对象》,载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案例研究:《中加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企业并购 加拿大油气公司的影响
讨论:如何看待《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 Panel Discussion:双边投资协定与中美跨境投资 Presentation:中加投资协定对中美投资协定的经验、
教训和启示
第一节
BITs 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双边投资条约?
内容趋于复杂化与精致化(陈安,2007、 Edward G.Kehoe,2012)
注重平衡东道国的国家利益与投资者的个人利益 新增可持续发展内容
第四节
中外双边投资条约的实践与完 善
1998年实施“走出去”战略,全盘接受了以ICSID仲 裁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
因此,有学者认为1998年是中国理解双边投资条约 的投资保护作用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志性年份,即从 保护外来投资的角度发展到保护中国对外投资。 (陈安,2007)
(刘笋,2001;韩亮,2001;高建勋,2006;梁咏, 2008;梁咏,2012) 追求高投资待遇和加强投资保护水平的高度自由化 的美式BIT
参考文献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P.243
董世忠.国际投资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P.460
Jeswald W.Salacuse,Nicholas P.Sullivan,“Do BITs Really Work?: An Evaluation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Their Grand Bargain”,46 Harv. Int'l L.J.2005,p.67.
梁丹妮:《美式投资条约的新近发展对中国的启 示》,《云南社会科学》2007 年第 2 期。
桑百川、靳朝晖:《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前景分析》,载 《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11期,第27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商务部就中加(拿大)双边投资 保护协定进行解读”,http:///gzdt/2012— 09/10/content_2220644.htm,
刘笋:《晚近双边投资条约发展值得注意的几个特点— —极力弱化东道国外资管辖权成为趋势》,载《广西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主要规范与投资相关的事宜,既有关于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 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解决投资争端等程序性规定。
第二节
BITs 的功效
主要功效(Jeswald W.Salacuse, 2005)
投资保护功能 投资促进功能 促进投资自由化功能
第三节
BITS发展的新动向
新动向与新特征
BITs总数持续增加,但年度新增数量递减。对BITS的 采用趋向理性。( Srividya Jandhyala ,2011)
专题三 国际投资双边协定
双边投资条约的形式与变迁
第一节
理论教学
双边投资协定的基本概念及主要类型 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功效 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动向及最新特征
实践教学
讲座:The Importance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s) When Investing in Emerging Markets.
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 的以保护和促进国际投资与维护健康的投资环境为 目的的专门性投资条约。
二、主要类型
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
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问题与处理投资争议的程序问题。
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Srividya Jandhyala,Witold J. Henisz,Edward D. Mansfield, “Three Waves of BITs:The Global Diffu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55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2011, pp.1047-1073.
刘笋:《浅析BIT作用的有限性及对BIT促成习惯国际法 规则论的反对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 期;
韩亮:《20世纪九十年代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及评 价》,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
高建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问题研 究》,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 12期;
当前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在经历了第一代的 保守主
义范式”的 BIT 和第二代“自由主义范式”的 BIT, 开始向第三代“平衡范式”的 BIT 演变。(桑百川, 2011)
主要特点
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文本内容亟待完善 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方向——中国-加拿大
BIT 保障中国海外投资成为近年中外BITs研究的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