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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车辆痕迹的鉴定其实就是根据车辆在车体、车轮和附属部件等部位上的痕迹,以及其分离物的痕迹上所反映出来的特征,对存在嫌疑的车辆进行检验,是为了认定或者是否定车辆的过程。

1、车辆痕迹的鉴定其实就是根据车辆在车体、车轮和附属部件等部位上的痕迹,以及其分离物的痕迹上所反映出来的特征,对存在一定嫌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主要是为了认定或否定该车辆的一个过程。

车辆痕迹上面的鉴定程序和方法,其实是和检验足迹或者是工具等痕迹基本上是相同的。

现实确定痕迹的种类特征,然后在根据痕迹所反映出来的个别特征进行检验。

在鉴定痕迹之前,要先了解存在嫌疑的车辆,在发生了案件或者是肇事过后,是否修理或者是更换过其轮胎等部件,以免在鉴定的结论上出现错误。

2、之所以要对车辆的痕迹进行检验,是因为:一是可以根据车辆的痕迹,来分析和判断车辆前来或者离开现场的方向以及路线,可以根据此线索进行追缉或者是堵截,为侦查的工作提供明确方向。

二是可以根据车辆的痕迹,分析出该车辆所属的种类,为侦查工作提供一定的线索,进而缩小其工作的范围。

三是可以根据车辆的痕迹,对存在嫌疑的车辆进行检查,可判定其是否与现场痕迹吻合。

3、车辆痕迹鉴定出来过后,一般可以做出以下推断:一是可以推断出车辆所属的种类。

既可以从车轴或者是车轮的数量上分析出车辆的种类,也可以从车轮所留下的花纹类型、宽度以及直径等信息分析出车辆种类,还可以根据相关的足迹、动物粪便等,分析出车辆的种类。

此外,还可以通过车辆发生碰撞形成的痕迹来推断车辆的种类。

二是可以推断出车辆所行使的方向:车辆在行使的时候,因为受到了气流的影响,所以轮胎两侧的尘土或者是细沙会形成扇形痕迹,扇形痕迹所展开的方向就是车辆驶来的方向,否则就是其驶离的方向;被车轮锁碾压过的麦秆等物体在发生弯折之后,也能指明车辆所前进的方向;车辆在行使的时候,通常会往地上滴落些许汽油或者是水等物质,其形状一般是感叹号性或者是星芒形,其尖端的方向就是车辆所前进的方向;车辆在经过泥水路面的时候,一般会引起泥水的喷溅,泥水喷溅的方向就是车辆所前进的方向。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5篇)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5篇)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5篇)第一篇: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据了解,痕迹鉴定范围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通肇逃事故留有的痕迹;车辆轮胎爆破原因不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灯冷热光源痕迹不清;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和行人运动状态不清;不能确定车上指印为何人所留;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不清;其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需鉴定痕迹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应自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天内委托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肇逃事故自肇事车查获之日起3天内委托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受理委托后,应与办案单位在24小时内查勘相关痕迹;办案单位应提前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见证,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名;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名或通知后未到场见证的,办案单位要做好记录,鉴定材料《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事故车辆、现场物体上的承受客体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进行检验鉴别,对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作出认定结论。

(一)平面痕迹鉴定平面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线形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以及痕迹的物理、化学成分与嫌疑造型客体上的成分是否同一。

例如,两车刮擦事故,此车上的刮擦痕迹与彼车上的刮擦痕迹是否相对应,此车上的油漆减层与彼车上的油漆加层颜色、成分是否相同;人车相撞事故,行人衣物上的轮胎印迹与该车的轮胎花纹是否一致。

(二)立体痕迹鉴定立体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形状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

如两年相撞事故,此年上凹陷痕迹与彼车上的相应凸出部位形状是否吻合。

(三)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法医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现场遗留的物证与从交通肇事嫌疑车辆上提取的微量物证进行同一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

Open Journal of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ies 交通技术, 2014, 3, 12-15/10.12677/ojtt.2014.31003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4 (/journal/ojtt.html) Project Identification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Treatment 3(Man Machine Environment)Jianfei HuangTraffic Police Brigade of Xiaoshan District Branch,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HangzhouEmail: hjf557588@Received: Dec. 17th, 2013; revised: Jan. 9th, 2014; accepted: Jan. 15th, 2014Copyright © 2014 Jianfei Huang. This is an open access article distribut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which permits unre-stricted use, distribution, and reproduction in any medium, provided the original work is properly cited. In accordance of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all Copyrights © 2014 are reserved for Hans and the owner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Jianfei Huang. All Copyright © 2014 are guarded by law and by Hans as a guardian.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and disputes encountered in the specific road traffic accident, the principles of mechanics, ergonomics and other subjects in the scientific identification were used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and disputes. This paper discusses 2 cases using the principle of identification.Keywords: Accident Treatment; Project Appraisal; Man Machine Environment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黄剑飞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警大队,杭州Email: hjf557588@收稿日期:2013年12月17日;修回日期:2014年1月9日;录用日期:2014年1月15日摘要:针对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中遇到的难题与争议,运用力学、人机工程学等学科中的原理进行科学鉴定,以解决其难题与争议;本文探讨2例运用上述原理进行鉴定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乔海军【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的鉴定是目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遇到此类问题,行为方式鉴定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驾乘关系鉴定,一种是驾驶方式鉴定。

前者主要确定谁是肇事机动车的驾驶员,后者主要确定非机动车运行方式是骑行或推行,这类鉴定是综合类鉴定,既需要车辆痕迹的支撑也需要人体损伤的支撑,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为方式鉴定也日趋成熟。

【期刊名称】《内蒙古电大学刊》【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3页(P16-17,21)【关键词】交通事故;涉案者;行为方式【作者】乔海军【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公安局交管支队,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2一、交通参与者行为方式的概念及分类(一)交通参与者行为方式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

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如驾驶、乘坐、骑行车辆或在道路上行走、蹲踞、躺卧等。

行为方式的判定在双方或多方事故中非常重要。

(二) 交通参与者行为方式的分类1.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是指具有驾驶资格的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常见的机动车包括小客车、小轿车、中型载货汽车、中型半挂牵引车等。

2.乘坐机动车。

乘坐机动车是指交通参与者乘坐私家车、营运车等车辆的行为,乘坐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般不承担责任。

3.道路上行走。

道路上行走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为,包括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机动车道、小区院内等区域行走的情形。

4.道路上躺卧。

道路上躺卧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蹲踞、躺卧等行为,蹲踞、躺卧既包括有意识的情形也包括无意识的情形。

5.骑行非机动车。

骑行非机动车是指交通参与者按照操作规范靠人力驱动非机动车的行为。

6.推行非机动车。

推行非机动车是指交通参与者行走过程中同时驱动非机动车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法医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法医学鉴定

案 肇事 车车辆痕迹检 验 、 N D A检验 鉴定 、 现场人体 模拟 实验 等 。 结论 根 据人体 ( 活体或 尸体 ) 的体表损 伤形 态特征 、 痕迹 分
布 , 析 其 致 伤 物 和 致 伤 方 式 , 合 车 辆 痕 迹 检 验 结 果 , 出确 认 符 合 某 种 交通 行 为 方 式 或 者 不 符 合 某 种 交 通 行 为 方 式 的 分 结 得 判 断 , 合 案 件 的 相 关 情 况 分 析 重 建 交 通 事 故 过 程 . 进 行 涉 案 者 交 通 行 为 方 式 鉴 定 的 基 本 思路 。 结 是
HD GS i u X O ami RE Y NGR , J Ⅳ h- n j I NGY - , NL A o l 0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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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fF rniMeii , n n 1S ho oes d n Kumi o c c e gMe i n esy Ku mn 5 5 0 C ia 2 Jd i x e  ̄ e t d a U i rt c l v i, n i 6 00 , hn ; .u ia E p a eC ne o n n g cl rfKumi g Me i l n e i d a i mt c U v  ̄Ku mn D’ hn ; . eerhC ne o J ii E p rs Y na r i e K n n 5 5 0 C i ) n ig6 0 C ia 3 R sac etr u c a x eteo u nnPo n , u mi fd l i f vc g60 0 , hn a
Fo e sc M e c lEx m i ato o to M an r fVi tm si Ro d a fc Ac i e s r n i dia a n i n fAc i n ne s o c i n a Tr f c d nt i

对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形态鉴定案

对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形态鉴定案

对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形态鉴定案案情在**高速公路,甲、乙、丙、丁、戊、己、庚车七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委托对七车事故碰撞形态鉴定。

参照SF/T 0072—2020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1087-202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50-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进行鉴定。

(-)甲车检验该车前保险杠左侧黄色物质减层刮擦变形、且伴有黑色物质加层痕迹,前保险杠右端至右前车门两条条状黄色物质减层刮擦痕迹,左前大灯见破损痕迹,中网左侧破损并黏附玻璃碎屑痕迹,中网内部见散落红色塑料碎片及大量玻璃碎屑,前面板左侧黄色物质减层及红色物质加层的条状凹陷变形痕迹,前挡风玻璃左侧条状挤压破裂、蔓延至整体见放射性破裂痕迹,驾驶室顶棚左侧变形、破裂痕迹,上述痕迹受力方向由前往后。

(二)乙车检验前保险杠右侧及中网右侧破损、三分之一缺失痕迹,前保险杠内杠右侧向后变形痕迹,底盘护板右前部见散落有红色塑料碎片,前保险杠左侧条状黑色物质减层刮擦、破损痕迹,右前照灯可见破损痕迹,右前翼子板前部灰色物质加层刮擦、变形痕迹,痕迹受力方向由前往后;尾部可见后挡风玻璃整体缺失,后保险杠、后备箱门、尾灯、后挡风玻璃框架等见黄色物质加层的挤压变形痕迹,凹陷深度约为55cm,痕迹受力方向由后往前。

(三)丙车检验前保险杠右侧破损、变形痕迹,右前大灯见破损垂悬痕迹,中网右侧至前面板右侧见红色物质减层及绿色物质加层条状挤压破损变形痕迹,前挡风玻璃右侧见条状挤压破裂,右侧受力导致前挡风玻璃整体呈倾斜状放射性破裂痕迹,驾驶室右侧及右侧车门见挤压变形痕迹,后部防护装置右侧向前弯曲变形痕迹,痕迹受力方向由前往后。

(四)丁车检验前保险杠左侧白色物质加层刮擦、破损痕迹,左前大灯外壳白色物质加层刮擦痕迹,左前翼子板前部及引擎盖左前部灰色物质减层及白色物质加层的刮擦、且伴有表层油漆脱落痕迹,左前轮外侧胎肩黑色物质减层及白色物质加层刮擦痕迹,左前翼子板后部至左前车门白色物质加层刮擦痕迹,左前车门裙边黑色物质减层刮擦痕迹,痕迹受力方向由前往后;后保险杠破损、变形痕迹,后保险杠内杠左侧见向前弯曲变形痕迹,左后尾灯见破损痕迹,后备厢门凹陷变形、并伴有表层油漆松脱痕迹,后挡风玻璃整体缺失,痕迹受力方向由后往前。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 布目 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道路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 (2)5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 (3)6 附则 (4)前 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起草人:陈建国、刘宁国、陈忆九、秦志强、张建华、李丽莉、冯浩、邹冬华、毛明远。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1001——2010。

引 言我国目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勘验和伤亡人员检验等方面已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为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需求,本技术规范在已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了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如何利用各方面信息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1 范围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中的综合判断方法。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有关鉴定机构中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推断或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的交通行为方式。

1.3 技术规范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技术规范的主体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A/4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50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9 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50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68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9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944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1087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道路交通事故road traffic accidents是指单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用交通工具(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交通事故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认定方法有哪些1.现场勘察法: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或相关部门会派出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收集现场照片、车辆损坏程度、交通标志、刮擦痕迹等证据。

通过现场勘察,可以初步了解交通事故的经过,为后续的认定提供重要的依据。

2.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交警部门报案,并要求开具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察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故的过程和责任分配的文件。

事故认定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司法、保险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交通事故责任规定: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责、同等责任和无责。

全责指其中一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指多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无责指没有任何一方对事故负责。

一般情况下,根据交通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可以初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方。

4.证人证言:如果事故现场有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也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之一、证人的证言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可以帮助判断交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委托:在复杂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专业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进行事故鉴定。

鉴定人员根据相关证据和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的经过、责任等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和判定。

6.赔偿协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协商解决纠纷。

在签署赔偿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

然后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协议得以履行。

总结起来,在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中,可以采用现场勘察法、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委托和赔偿协议等多种方法。

这些方法相互结合,可以更加全面、公正地认定交通事故的过程和责任。

此外,在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事实、法律和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如下: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
理合同》。

4.通知时间做鉴定。

5.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的痕迹检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痕迹检验的主要任务(一)寻找发现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确定第一次接触点寻找发现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是痕迹检验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按照勘查刑事案件现场的规范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细致地勘验,寻找发现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

有的事故现场,车辆之间或车辆与人体之间可能连续发生多次接触,对于事故责任认定而言,第一次接触的痕迹物证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因此一定要准确认定第一次接触点。

(二)对事故有关的主要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证据对发现提取的痕迹物证,通过观察痕迹的新鲜程度,记录痕迹形态、大小、高度和方向,寻找痕迹间的对应关系,分析痕迹的形成过程,判断痕迹与事故间的关系(是否为该事故所产生),得出同一认定或检验意见或否定结论。

在交通事故的痕迹检验中,大多数属种类认定,例如,油漆、橡胶等附着物,碰撞痕迹和刮擦痕迹的检验等。

在一定条件下,有些痕迹物证的鉴定可以作出同一认定结论,如,车辆脱落的某一碎片的整体分离痕迹就可以做出同一认定的结论。

(三)分析推断事故的形成过程,为事故处理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对事故车辆的痕迹检验,结合调查访问、人体损伤检验等有关情况综合分析推断事故的形成过程。

交通事故现场是交通肇事行为的客观记录和反映,现场勘验提取的痕迹物证越多,勘验越详细,事故原因的分析就越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讲,事故形成过程的分析就是根据现场勘验所获得的各种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再现。

就其本身来说,这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影响其准确程度的因素很多,这要求参加事故的分析人员、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人员,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方法,以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找出各种事故现象的因果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通过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所分析推断的事故形成过程,也只能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起参考作用。

(四)为侦破逃逸案件提供方向范围通过对事故有关痕迹的检验,根据所提取的痕迹物证的种类、数量、形态、大小、色泽和结构等特点,可以分析推断车辆类型、结构特点、车体颜色、损坏部位、轮胎花纹等,为侦破逃逸案件提供方向范围。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篇一:碰撞痕迹的鉴定与利用在这里,需要单独说明痕迹的概念。

痕迹是事物运动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影像或形象。

公安、司法部门所研究的痕迹是专指犯罪行为所留下来的各种影像或反映形象,这些统称为犯罪痕迹。

这些痕迹,有的反映着作案活动过程和手段,有的则反映着作案人本身以及使用工具(如车辆)的形貌和特征,且均可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甚至证实犯罪人。

1、痕迹类型交通事故现场痕迹主要有车辆轮胎的拖印、压印和擦印;车身在路面上凿划印痕;车身和其他物体上被撞、挤压、砸、擦刮、刻划以及人体被撞击、碾压、撮擦所留下的各种痕迹与伤痕。

再就是车身、路面,人体和相关物体上因某些附着物涂污而形成的痕迹等。

这些痕迹在形状、尺寸、颜色上各有不同,往往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一个侧面反映。

2、车体痕迹的提取勘查车体痕迹时,应测量车体上各种痕迹的长度、宽度、凹陷的程度、痕迹上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和痕迹左右两端与车体相关一侧的距离。

对于较小的痕迹,可以测量其中心距离地面的高度和与车体相关一侧的中距。

自行车车身痕迹还需应注意测量零部件的歪斜、弯曲、变形、断裂等尺寸。

⑴照相⑵绘制现场图⑶制作堪查笔录测量时,应注意记录痕迹的部位、形态、面积和相关的尺寸。

例如:“经勘查,汽车的挡风玻璃大面积破碎,在玻璃上粘有血迹和毛发,经鉴定是人的毛发和血迹。

前保险杠的中间部位距地面垂直高度为0.538米处有一凹陷痕迹,凹陷长度5厘米,宽度8厘米,中心距左侧边缘距离为1. 5米。

” 3、碰撞痕迹的鉴定与利用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碰撞会留下各种痕迹,根据痕迹可以判断车辆接触点和行驶方向。

在事故现场对于接触点的判断非常重要,具此可以推断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分析交通事故原因,从而认定事故各方的事故责任。

车辆与车辆的碰撞,必然造成车体不同程度的破损,通过对这种碰撞机理的分析,可以推断事故的成因和形成过程。

⑴汽车与固定物(如电杆、树木、砖墙或桥梁)碰撞时,刚性大的物体所能吸收的冲击动能比刚性小的物体少。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SF/Z JD0101001-2010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2010-04-07发布2010-04-07生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SF/Z JD0101001-2010I目次前言 (II)引言............................................................................III1114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 (2)5 几类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 (2)6 附则...............................................................................SF/Z JD0101001-2010II前言SF/Z JD0101001-2010《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按部分发布,拟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综合判断——第2部分:人体损伤检验——第3部分:车辆痕迹勘验——第4部分:现场勘验本部分为SF/Z JD0101001-20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司法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陈建国、刘宁国、陈忆九、秦志强、张建华、李丽莉、冯浩、邹冬华、毛明远。

SF/Z JD0101001-2010III引言我国目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勘验和伤亡人员检验等方面已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
1.接警和登记:当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接警并记录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双方车辆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图片等。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交警部门会派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核实客
观证据,记录损伤情况,如车辆碰撞方式、碰撞部位、刹车痕迹等。

3.查勘报告提交: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编写交通事故查勘报告。

其中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所涉及的车辆基本情况、现场图片等
资料。

4.车辆检验: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涉及的双方车辆需要进行现场检验。

车辆检验员根据车辆损伤情况、碰撞力、事故痕迹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
定车辆损坏的程度和原因。

5.车辆鉴定委托:若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和损失赔偿存在争议,可以
向相关部门申请车辆鉴定委托。

例如,可以委托保险公司或专业的车辆鉴
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

6.车辆鉴定报告出具:车辆鉴定机构根据车辆检验情况和相关资料出
具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包括事故基本情况、车辆鉴定结果、车辆损伤的程度、修复费用估算等。

7.车辆鉴定结果通知:车辆鉴定机构会将鉴定结果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等相关方,并在一般情况下将鉴定报告正本交当事人。

总之,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主要包括接警及登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查勘报告提交、车辆检验、车辆鉴定委托、车辆鉴定报告出具和车辆
鉴定结果通知。

通过这一流程,可以确定事故责任和损失赔偿的依据,对
于双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交通事故信息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哪些(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哪些(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哪些(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1.1 概念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哪些(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哪些(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指的是从案情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全部因素开展勘查和检验活动。

之后根据勘查和检验出的结果对涉案相关人员、车辆、路面等制定出案件相互之间关系的判断书。

事故痕迹就是将发生的一切进行高度的还原,主要是通过涉险事故车辆的碰撞形态来进行评判。

为了防止评判结果不公正,从而又延伸出车速鉴定、车牌号鉴定、十字路口路灯情况鉴定等。

1.2 步骤交通事故的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需要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操作步骤。

首先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细致地阅读委托书,在这过程中要与委托人进行交流探讨,明确其要求。

而后从委托方现有的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信息着手,设置出粗略的痕迹鉴定计划,但要明确工作重心和相关关键性信息。

而后到车辆停放地点对相关车辆进行全面化的检查和检验工作,还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工作。

要拍摄真实有效的照片,照片分为全景照片、局部照片和细节照片这三种,在拍摄阶段要用到比例尺。

根据实际情况,若有需要可适当提取有价值的微量物,而后运用机械设备进行比对工作。

在得出结果后,为了保障其真实性还需要去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再勘查工作。

最后整合梳理相关材料和比对结果,制定出具体的鉴定报告书。

如有不能向委托人出示的情况,要说明真实原因。

1.3 原则在进行汽车碰撞形态鉴定时要遵循三种原则,首先是成立原则,就是说每个涉及案件的事物之间都有逻辑可依,可相互作为佐证,由车辆与其他实体碰撞构成交通事故。

其次是排除原则,与成立原则有区别,对于没有相互关联的涉案因素只能被称为单方事故。

最后一种就是痕迹勘察和检验为核心原则,就是在琐碎复杂的证据当中,还是以痕迹勘察和检测的结果作为核心证据,其他的只起到辅助性证据的作用。

二.鉴定要点碰撞形态痕迹鉴定就是对涉案相关的一切物体进行侦查,对于车辆的碰撞痕迹、碰撞位置、碰撞角度等多方面做出详细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方法及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方法及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方法及建议作者:张涛秦伟超邵智存周伯贞方志珍来源:《时代汽车》2021年第08期摘要:近年来,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国家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的背景下,为群众的出行、交通带来了较大的便利,但是在此背景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呈现出急剧的增长,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过程中,想要得到精准、有效、科学的结果,那么则需要充分的运用到各科知识与理论,不难看出近年来国内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水平有着明显的提升,但仍然存在着部分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有必要加强对该问题的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进而更好的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关键词: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汽车1 引言在交通事故鉴定工作开展的进程中,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在具体操作期间,重点是通过准确的勘测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车辆、人员及相关物体的痕迹,来对勘测检测报告进行撰写,最终得到合理的、科学的鉴定意见,因此可看出该举措对于事故双方责任的划分、确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说,伴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水平的越来越多,相关技术运用的持续增加,所得到的鉴定结果将会更加精准,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部分问题,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方法通过对我国现阶段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实际情况调查后,得知其流程与方法具体涉及到以下几点:2.1 鉴定委托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期间,鉴定委托属于首个环节,直接关系到最终的鉴定结果是否精准。

现阶段,鉴定委托是由是否发生撞击的鉴定、撞击形状鉴定两个分支构成的。

而在对鉴定机构进行选择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都会对某一种进行委托。

当然,部分委托方由于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在委托期间并没有细分委托类别,因此这很容易对鉴定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2.2 痕迹勘测痕迹勘测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基础工作,当委托方确定相关鉴定机构后,该机构便需要根据约定及标准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开展痕迹勘测,总的来说,鉴定机构的痕迹勘测过程、结果,都会对后续鉴定工作的开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鉴定机构应做到尽职尽责,合法、合规的承担痕迹勘测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第5章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第5章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

2. 现场勘查内容及程序
1)现场勘查的含义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人员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 技术手段对事故现场进行实施勘验和调查,并将获到的 结果完整、准确的记录下来。
▪ 目的: ①采集与事故相关的物证,为事故的责任认定搜集证据; ②查明事故的起因; ③获取第一手资料,为今后事故分析、车辆设计、交通工
特别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方法
特别情况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有关当事人为逃 避事故责任及其处罚而采取的恶意不法行为,主 要包括肇事后当事人逃逸及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等。
①事故相关人员调查:包括当事人的年龄、性别、 家庭状况、工作状况、驾驶证的有效性、驾龄、 心理生理状况等。
②事故相关车辆调查:包括车辆的类型、出厂日期、 技术参数、装载量、车身碰撞点、车身受损状况。
③事故发生道路调查:包括道路线型、几何尺寸、 路面状况。
④事故发生环境调查:包括天气、交通量、现场 周围建筑、交通管理与控制方式等。
有定性和定量之分。
定性的意义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定 量的意义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及
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划分。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 104号令)。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原则
准则1: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 故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
(2)方法2:从中心(接触点)向外围调查,适用了现
场范围不大,痕迹及物体集中的现场;
(3)方法3:从外围向中心调查,适用于现场调查工作
量较大,痕迹及物体分散,中心不明确的现场;
(4)方法4:分片、分段调查,适用了范围分散,散落
物及痕迹凌乱的现场即复杂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中轿车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鉴定1例

道路交通事故中轿车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鉴定1例

TRAFFIC AND SAFETY | 交通与安全道路交通事故中轿车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鉴定1例唐建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 四川省成都市 610041摘 要: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遇一辆肇事车辆存在多名当事人,但因缺乏视频资料且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或无法询问的情况下无法明确谁是驾驶人,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交警部门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明确谁是驾驶人,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提供一定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指根据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后,依据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行为状态书面意见的过程。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 谁是驾驶人 事故认定 司法鉴定1 基本案情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报警称:XX号牌小型轿车(被鉴定车辆)沿光复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祁云路路口,与路中隔离设施发生碰撞,致三名驾乘人员中韩某死亡、杜某某重伤、吴某某轻伤。

现场施救过程中见杜某某卡卧在被鉴定车辆驾驶座与后排座椅中间。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为明确驾驶人,委托对XX号牌小型轿车(被鉴定车辆)事发时韩某、杜某某、吴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谁是驾驶人)进行鉴定。

委托方此前已提取被鉴定车辆前排安全气囊附着的血迹进行DNA检验鉴定。

2 资料摘要2.1 DNA鉴定意见书委托方提供XXX[20XX]物鉴字第XXX 号DNA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摘录如下:1.经DNA分型,XX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安全气囊血迹与韩某血样的基因型一致。

经计算,似然率为7.362×1022。

2.经DNA分型,XX号牌小型轿车前排乘员安全气囊血迹与吴某某血样的基因型一致。

经计算,似然率为3.008×1027。

3.XX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安全气囊血迹及XX号牌小型轿车前排乘员安全气囊血迹,未检出杜某某血样的基因型。

2.2 XX医院出院小结(住院号:XXXXXX)姓名:杜某某 性别:男 年龄:29岁出院诊断: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脾破裂、创伤性胃破裂、创伤性膈破裂、乙状结肠损伤、肺挫伤、左侧血气胸、左侧脓胸伴有瘘(消化道瘘)、左侧上肢骨折(左侧尺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右侧第6肋骨、左侧第5-7肋骨骨折)、多发性腰椎骨折(腰1右侧横突骨折、腰4左侧横突骨折)、骨盆骨折(骶骨、耻骨骨折)、双下肢骨折(左侧胫骨骨折、右侧股骨骨折)、阴部开放性损伤、头皮裂伤。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检验有哪些方法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检验有哪些方法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检验有哪些方法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检验有哪些方法当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就产生的痕迹进行鉴定?以下是店铺给大家带来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以供参阅。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据了解,痕迹鉴定范围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通肇逃事故留有的痕迹;车辆轮胎爆破原因不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灯冷热光源痕迹不清;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和行人运动状态不清;不能确定车上指印为何人所留;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不清;其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需鉴定痕迹的。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应自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天内委托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肇逃事故自肇事车查获之日起3天内委托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受理委托后,应与办案单位在24小时内查勘相关痕迹;办案单位应提前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见证,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名;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名或通知后未到场见证的,办案单位要做好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事故车辆、现场物体上的承受客体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进行检验鉴别,对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作出认定结论。

(一)平面痕迹鉴定平面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线形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以及痕迹的物理、化学成分与嫌疑造型客体上的成分是否同一。

例如,两车刮擦事故,此车上的刮擦痕迹与彼车上的刮擦痕迹是否相对应,此车上的油漆减层与彼车上的油漆加层颜色、成分是否相同;人车相撞事故,行人衣物上的轮胎印迹与该车的轮胎花纹是否一致。

(二)立体痕迹鉴定立体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形状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

如两年相撞事故,此年上凹陷痕迹与彼车上的相应凸出部位形状是否吻合。

(三)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法医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现场遗留的物证与从交通肇事嫌疑车辆上提取的微量物证进行同一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方法及实践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方法及实践

1.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道路机动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

截至2015年年末,全国公路总里程已达457.73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1.34万公里;其中等级公路里程404.63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4.55万公里。

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整体呈先扬后抑的发展趋势,根据交通部公布的数据,2003-2012年这10年间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认识都在6万人左右,尤其是200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6.5万起,死亡人数达9.4万人,居世界第一。

但自从2005年以后,全国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开始呈下降趋势,这说明近年来我国的交通安全状况正在往好的方向发展,总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从其数据来讲我国交通安全状况还是趋于很严重的状态,每年的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数据还是处于很高的状态。

可见,提高公路的交通安全率,遏制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发态势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系统是一个由人、车、路、环境构成的动态系统,交通事故是系统的运行结果的一种外在表现,系统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交通事故的复杂性、多样性,涉及到多学科的知识。

针对交通事故的这一特点,《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规定,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

由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就具有重要的地位。

2.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现状据公安部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由于交通事故量大,因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在整个司法鉴定中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如某司法鉴定所2006年交通事故司法鉴定230件,2007年870件,2008年达到l230件,3年翻了两番。

但是,由于交通事故成因复杂,因此,鉴定业务涉及到各个学科,有法医、物证、痕迹等多个种类,特别是一起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多个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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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Z JD0101001-2010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2010-04-07发布2010-04-07生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SF/Z JD0101001-2010I目次前言 (II)引言............................................................................III1114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 (2)5 几类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 (2)6 附则...............................................................................SF/Z JD0101001-2010II前言SF/Z JD0101001-2010《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按部分发布,拟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综合判断——第2部分:人体损伤检验——第3部分:车辆痕迹勘验——第4部分:现场勘验本部分为SF/Z JD0101001-20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司法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陈建国、刘宁国、陈忆九、秦志强、张建华、李丽莉、冯浩、邹冬华、毛明远。

SF/Z JD0101001-2010III引言我国目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勘验和伤亡人员检验等方面已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为满足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需求,本系列标准在已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了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四部分:第1部分规定了如何利用各方面信息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第2部分规定了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所必需的人体(活体或尸体)体表痕迹和损伤检验的原则、方法和内容;第3部分规定了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所必需的车辆痕迹、损坏程度的勘验原则、方法和内容;第4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行为方式鉴定现场勘验的原则和要求。

上述各部分均可独立使用。

SF/Z JD0101001-20101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第1部分:综合判断1 范围1.1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标准中的综合判断方法。

1.2 本部分适用于在各类鉴定机构中执业的鉴定人推断或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的交通行为方式。

1.3 文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标准的主体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4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50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9 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50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68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9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道路交通事故road traffic accidents是指单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用交通工具(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2 交通行为方式manner of ac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

SF/Z JD0101001-20102注: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如驾驶、乘坐、骑行车辆或在道路上行走、蹲踞、躺卧等。

4 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4.1 总则4.1.1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根据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后,依据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状态书面结论的过程。

4.1.2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对交通事故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进行分析判断的技术行为,如对汽车驾车人或乘员的判断,对自行车(摩托车)骑车人或乘坐人的判断,对非机动车持有人骑行或推行的判断,对行人行走、蹲踞或躺卧状态的判断等。

4.1.3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全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1.4 从事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鉴定人资格,并能掌握和运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痕迹物证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4.1.5 鉴定的实施应不少于2名鉴定人参与。

4.2 行为方式的分析判断原则4.2.1 成立原则有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能确立存在逻辑链关系的原则。

4.2.2 排除原则有关证据不能互相印证,不能确立存在关系的原则。

4.2.3 对比原则通过对涉案者之间交通行为方式的诸多认定依据,进行能不能确立关系的比较,得出更具倾向性的意见。

4.2.4 典型证据优先原则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依据最有典型特征的证据为判断支撑点,有时以损伤典型特征推断,有时以碰撞后运动轨迹典型特征推断,有时运用生物检材、指纹进行个体识别。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还可运用计算机仿真事故再现等技术进行辅助分析。

4.3 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依据4.3.1 根据事故所涉人、车、道路及周围环境等的痕迹物证勘验,客观分析出交通事故现象及处在不同交通事故现象中涉案各方的行为状态。

4.3.2 根据分析得出的碰撞形态,结合有关信息,推断事故所涉人、车的运动过程及事发前后所处的位置。

4.3.3 根据人体(活体或尸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结合有关信息,分析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汇总分析重建交通事故过程,推断处于不同事故现象中所涉人、车的交通行为方式。

5 常见几类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5.1 汽车驾车人/乘坐人的判断SF/Z JD0101001-201035.1.1 根据不同事故的碰撞形态,车内人员会形成不同的碰撞结果,其在车内驾驶座位置或驾驶座以外位置所形成的碰撞现象因周边环境不同而形成的损伤及体表痕迹也会有所不同。

5.1.2 根据车辆前后风窗玻璃及左右车门玻璃的损坏情况,分析是与硬物碰撞形成还是与软性物体(如人体)碰撞形成,并结合人员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3 根据各座位上安全带及气囊的情况,分析各座位上的当事人是否使用了安全带,气囊是否起爆,并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4 根据驾驶座周边部件(如方向盘等)及其它座位周边部件是否异常损坏和留有撞击印痕,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5 根据勘验到的各座位周边附着的血迹、毛发和人体组织物,结合车内人员不同部位的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进行判断,必要时与当事人进行DNA检验比对。

5.1.6 根据在第一现场查找到的各座位周边的遗留物(手机、鞋等个人用品),确认其所有人。

5.1.7 根据各车门的变形、锁闭情况,分析车内人员的撤离、抛甩条件。

5.1.8 对于已经被抛甩出车外的人员,应再结合原始现场人、车的相对位置进行判断。

5.2 摩托车驾车人/乘坐人的判断5.2.1 根据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碰撞时的减速度或加速度,会造成摩托车车上人员不同的运动轨迹;依据被碰撞车、物上的痕迹和各人不同的着地位置,结合人体表痕迹及损伤判断其事发时在车上所处的位置。

5.2.2 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碰撞对其前后座人员所形成的不同损伤形态进行分析。

前座人员除头面部(或头盔)直接在碰撞中形成损伤外,其胸腹部和顶枕部、腰背部往往又会与所驾车辆的驾驶操纵部件以及和后座人员身体碰撞形成特征性损伤;此时后座人员的损伤程度则一般较轻。

5.2.3 对于摩托车侧面被其它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摩托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

对于摩托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

5.2.4 对于踏板式摩托车,可根据前后座人员下肢、会阴区所处的位置及其接触物的不同,分析不同的损伤机理。

其前座驾车人两腿间无异物,且处于相对隐蔽位置;后座骑跨式座位的乘座人的腿部则比较暴露,碰撞或倒地时下肢和会阴部的内外侧往往都会形成骑跨式损伤痕迹。

5.2.5 应注意摩托车驾车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

5.2.6 应注意摩托车车上人员衣裤的损坏和车辆表面附着物特征来区分事发时摩托车上人员所处的位置。

5.3 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的判定5.3.1 根据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方法类似于5.2.1,但自行车由于缺乏动力,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现象与摩托车亦有所区别,进行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到车速、动力、自身重量等因素。

SF/Z JD0101001-201045.3.2 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其前后座人员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

前座人员的损伤特征以正面直接撞击伤,特别是头面部及四肢前侧为主,后座乘坐人员的损伤则以随自行车倒地摔跌形成的损伤为主。

5.3.3 对于自行车侧面被其它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自行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

对于自行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

5.3.4 应注意自行车驾车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

5.4 自行车骑行/推行状态的判定5.4.1 当事人是否具有骑跨伤的特征:双下肢内外侧均有损伤或体表痕迹,其中外侧呈现一侧为直接撞击伤、另一侧为摔跌伤,而内侧通常为在摔跌中与自行车部件接触形成的擦、挫伤。

5.4.2 可根据绝大多数自行车当事人的推车习惯位于自行车的左侧的情况(特殊情况列外)及与其它车辆的碰撞形态,分析两车间是否存在站立行走的当事人,如自行车同侧前后部均有碰擦痕迹,则说明当事人呈骑跨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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